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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摘要】:近年来,家庭精神暴力的比例不断上升,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精神暴力的特点、成因,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家庭精神暴力的思考,并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人类的精神家园。
【关键词】: 婚姻法; 家庭暴力; 精神暴力
一、我国家庭精神暴力的现状
说到家庭暴力,人们不禁与粗暴的打骂、虐待等镜头联系起来。的确,在以往的家庭暴力案例中,类似的场面最为常见,只不过个案的暴力程度、施暴手段有所不同。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从我国婚姻立法的进程中看,上述法律规定有很大进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家庭暴力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就该条文本身而言,确显单薄一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家庭暴力。这就使受害者在主张权利时很可能出现请求不当的问题。单从字面分析,法律条文的规定更趋向于把家庭暴力定位在“武力”的情形下,漠视了精神暴力的存在和救济。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表现并不仅仅是粗暴的打骂、虐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明显的新动向。尤其是在城市居民中,夫妻吵闹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越来越少见,越来越多的家庭矛盾表现为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冷战”。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精神暴力往往成为争议焦点。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负责审理类似案件的合议庭通常会就该点形成很大分歧。尽管涉及精神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往往以调解方式结案。然而,精神暴力行为在当前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越来越多,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如何对待这些问题往往成为能否做到公正审判的关键。
二、如何认定精神暴力
(一)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能否构成精神暴力的决定因素
如果行为人的消极行为是一时一事的,比如夫妻为生活琐事争吵时,一方因不冷静出言不逊,伤害对方感情,这种情况因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伤害故意,即使言语有过激之处,也不宜认定为精神暴力。但如果一方是为达到离婚或其他非法目的,故意使用消极手段或语言刺激对方,造成其心理压力、精神恐惧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实施精神暴力的故意。
(二)精神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与以往家庭暴力多为“武力”形式不同,精神暴力经常表现为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形式。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妻子患病,精神和身体遭受病痛折磨之时,丈夫恶意逃避家庭责任,明知妻子的全部生活信心寄托在他身上,却以不回家、不负担经济费用、断绝音讯等方法折磨妻子,使妻子的精神遭受严重打击。丈夫的这些消极“不作为”应成为妻子精神受伤的侵权行为。
(三)构成精神暴力,一般应有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单从“暴力”的字面分析,就比普通的侵权严重许多。鉴于精神暴力在判断上存在明显的主观局限性,所以把是否具有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评判依据是十分必要的。在婚姻纠纷中,什么是一般的感情破裂,什么是对方实施的精神暴力,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夫妻感情出现纠纷时,双方或一方采取“冷战”,或以恶语相向是常见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一段时间没有好转,势必也会导致感情破裂。但在这一过程中,只是双方或一方的感情受到伤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实施精神暴力的后果不仅使婚姻无法存续,还使受害者的精神伤害远远超出了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弥补的,甚至有时是终生难以治愈的。因此,判断是否构成精神暴力,应将是否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四)應审查损害后果与暴力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这也是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是排除导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其他原因的可能性,若仅有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但导致发生的原因是多重因素造成的,或者实施侵害行为人的侵害因素只起到很小的作用,那么在处理时不应考虑构成精神暴力,而应从导致感情破裂的责任划分上给予保护。
三、解決家庭精神暴力建议
鉴于家庭精神暴力在现实中的危害,有人认为,应立法对其加以预防和惩治。立法是遏制暴力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也不是最重要的手段。从家庭精神暴力的特殊性质来看,归根结底,家庭精神暴力的发生是因为性格因素或观念偏差造成的,要使当事人脱离苦海,必须从调适夫妻性格和转换观念入手。
(一)经济上要自立自强
许多人尤其是女性之所以甘愿忍受形形色色的家庭精神暴力,往往是出于现实的考虑,因为他们在经济上难以独立,或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需要依靠对方的收入保障生活;还有一些女性把生活重心放在养育子女方面,为了使子女的教育得到经济保障,而不得不与丈夫妥协。因此,要树立健康的婚姻观,努力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消灭依赖性,是远离家庭精神暴力的重要途径。
(二)建立亲密的伙伴关系
现代社会最崇尚的是平等,现代婚姻的根基也是平等。所以,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地分担家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并应以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流,把自己的想法、苦恼摆在桌上,进行探讨、达成一致,真正做到理解、尊重、沟通。
(三)防微杜渐从说“不”开始
由于受封建文化的影响,不注重生活质量,婚姻基础也不牢固,很多女性习惯了忍气吞声,在遭遇家庭精神暴力的情况下不敢反抗,结果纵容了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以至于暴力行为愈演愈烈,最终达到病入膏肓、无药可救的地步。其实,一旦意识到家庭精神暴力的苗头,受害一方就应马上指出,并通过合适的手段予以纠正,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如此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将家庭暴力分解为“精神、躯体和性”三个方面;湖南省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决议》中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这些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分析情况,认真落实法律精神。笔者希望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能够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内涵,避免因概念模糊引起不必要的分歧,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4月第4版:50-60.
[2]刘梦.《中国婚姻暴力》[M].杭州:商务出版社.2003年11月第4版:28.
[3]夏吟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4]陈敏.《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7.
[5] 齐玉华. 试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J]. 法制与社会, 2010,(15).
作者简介:滕希钰,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要】:近年来,家庭精神暴力的比例不断上升,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精神暴力的特点、成因,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家庭精神暴力的思考,并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人类的精神家园。
【关键词】: 婚姻法; 家庭暴力; 精神暴力
一、我国家庭精神暴力的现状
说到家庭暴力,人们不禁与粗暴的打骂、虐待等镜头联系起来。的确,在以往的家庭暴力案例中,类似的场面最为常见,只不过个案的暴力程度、施暴手段有所不同。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从我国婚姻立法的进程中看,上述法律规定有很大进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家庭暴力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就该条文本身而言,确显单薄一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家庭暴力。这就使受害者在主张权利时很可能出现请求不当的问题。单从字面分析,法律条文的规定更趋向于把家庭暴力定位在“武力”的情形下,漠视了精神暴力的存在和救济。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表现并不仅仅是粗暴的打骂、虐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明显的新动向。尤其是在城市居民中,夫妻吵闹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越来越少见,越来越多的家庭矛盾表现为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冷战”。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精神暴力往往成为争议焦点。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负责审理类似案件的合议庭通常会就该点形成很大分歧。尽管涉及精神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往往以调解方式结案。然而,精神暴力行为在当前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越来越多,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如何对待这些问题往往成为能否做到公正审判的关键。
二、如何认定精神暴力
(一)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能否构成精神暴力的决定因素
如果行为人的消极行为是一时一事的,比如夫妻为生活琐事争吵时,一方因不冷静出言不逊,伤害对方感情,这种情况因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伤害故意,即使言语有过激之处,也不宜认定为精神暴力。但如果一方是为达到离婚或其他非法目的,故意使用消极手段或语言刺激对方,造成其心理压力、精神恐惧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实施精神暴力的故意。
(二)精神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与以往家庭暴力多为“武力”形式不同,精神暴力经常表现为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形式。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妻子患病,精神和身体遭受病痛折磨之时,丈夫恶意逃避家庭责任,明知妻子的全部生活信心寄托在他身上,却以不回家、不负担经济费用、断绝音讯等方法折磨妻子,使妻子的精神遭受严重打击。丈夫的这些消极“不作为”应成为妻子精神受伤的侵权行为。
(三)构成精神暴力,一般应有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单从“暴力”的字面分析,就比普通的侵权严重许多。鉴于精神暴力在判断上存在明显的主观局限性,所以把是否具有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评判依据是十分必要的。在婚姻纠纷中,什么是一般的感情破裂,什么是对方实施的精神暴力,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夫妻感情出现纠纷时,双方或一方采取“冷战”,或以恶语相向是常见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一段时间没有好转,势必也会导致感情破裂。但在这一过程中,只是双方或一方的感情受到伤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实施精神暴力的后果不仅使婚姻无法存续,还使受害者的精神伤害远远超出了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弥补的,甚至有时是终生难以治愈的。因此,判断是否构成精神暴力,应将是否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四)應审查损害后果与暴力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这也是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是排除导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其他原因的可能性,若仅有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但导致发生的原因是多重因素造成的,或者实施侵害行为人的侵害因素只起到很小的作用,那么在处理时不应考虑构成精神暴力,而应从导致感情破裂的责任划分上给予保护。
三、解決家庭精神暴力建议
鉴于家庭精神暴力在现实中的危害,有人认为,应立法对其加以预防和惩治。立法是遏制暴力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也不是最重要的手段。从家庭精神暴力的特殊性质来看,归根结底,家庭精神暴力的发生是因为性格因素或观念偏差造成的,要使当事人脱离苦海,必须从调适夫妻性格和转换观念入手。
(一)经济上要自立自强
许多人尤其是女性之所以甘愿忍受形形色色的家庭精神暴力,往往是出于现实的考虑,因为他们在经济上难以独立,或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需要依靠对方的收入保障生活;还有一些女性把生活重心放在养育子女方面,为了使子女的教育得到经济保障,而不得不与丈夫妥协。因此,要树立健康的婚姻观,努力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消灭依赖性,是远离家庭精神暴力的重要途径。
(二)建立亲密的伙伴关系
现代社会最崇尚的是平等,现代婚姻的根基也是平等。所以,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地分担家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并应以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流,把自己的想法、苦恼摆在桌上,进行探讨、达成一致,真正做到理解、尊重、沟通。
(三)防微杜渐从说“不”开始
由于受封建文化的影响,不注重生活质量,婚姻基础也不牢固,很多女性习惯了忍气吞声,在遭遇家庭精神暴力的情况下不敢反抗,结果纵容了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以至于暴力行为愈演愈烈,最终达到病入膏肓、无药可救的地步。其实,一旦意识到家庭精神暴力的苗头,受害一方就应马上指出,并通过合适的手段予以纠正,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如此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将家庭暴力分解为“精神、躯体和性”三个方面;湖南省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决议》中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这些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分析情况,认真落实法律精神。笔者希望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能够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内涵,避免因概念模糊引起不必要的分歧,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4月第4版:50-60.
[2]刘梦.《中国婚姻暴力》[M].杭州:商务出版社.2003年11月第4版:28.
[3]夏吟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4]陈敏.《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7.
[5] 齐玉华. 试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J]. 法制与社会, 2010,(15).
作者简介:滕希钰,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