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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经济正逐步迈入低碳经济时代,中国也面临着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碳税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分析低碳税法的理论,价值,借鉴发达国家现有的碳税制度,来构建我国的碳税法律制度。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税 法律制度
一、碳税概述
(一)碳税概念辨析
简单而言,碳税就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种税。更具体地看,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①
碳税存在如下特点:(1)起步晚,是在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排放温室气体破坏生态环境日渐受到重视的前提下,得以推出和发展;(2)目的明确,以二氧化碳的减排征收为目的;(3)征税对象特定化,征收范围较窄,主要是针对化石燃料;(4)计税依据特殊,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碳排放量,各国依照本国实际情况略有不同。
(二)碳税对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第一,碳税是使外部性费用内部化的有效手段。将高碳排放与高付费、低碳排放与低付费、无碳排放与不付费结合起来,把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治理费用、服务费用等直接计入物品价格、服务价格或各种活动的价格中,从源头上控制碳排放,促进经济政策与生态环境政策的有效结合。
第二,推动技术创新,改造高碳产业。推动企业开发廉价、清洁、高效新能源技术,提高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低碳产品的推陈出新,有效调节资源配置,进行产品生产和消费结构的改革,减少生产制造型企业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大力发展核能、风能、水能、太阳能等低碳或无碳能源。
第三,改变消费者的行为方式,倡导低碳化生活。在消费观念上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建立合理的消费观念,进行适度消费。倡导低碳化生活方式,尊重自然,节约能源和资源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二、外国碳税制度
碳税开征是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一些北欧国家开始推行,后来逐步引入各发达国家。目前有丹麦、德国、芬兰、荷兰、瑞典、英国等10多个国家征收碳税,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
1.丹麦②
按照《1995年绿色税收框架》,1996年丹麦引入了一个新税,该税由三个税种组成,分别是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增加了企业的能源和碳税的总体负担。二氧化碳的税率不变,但税基扩大到供暖用能源。二氧化碳税的退税方案被更新并更为严格,还执行了新的能源效率自愿协议。签订自愿减排协议的高能耗企业按优惠税率纳税。企业按用途将耗费的能源分成3类,供暖用、生产用和照明用能源。二氧化碳税对供暖用能源按100%征税,对照明用能源按90%征税,对生产用能源按25%征税。
2.德国③
德国于1999 年进行了生态税改革,生态税的征税对象是电、汽油、柴油、天然气,目标是通过生态税的征收,提高能源的使用成本,促使人们节约能源并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从而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目的。生态税是从量税,对不同征税对象采取不同税率。德国政府制定的《气候和能源合并计划》规定,从2008 年起,德国施行税收同环保挂钩的做法,即耗能大户企业只有执行能源管理系统,才能获得降低生态税的优惠,同时规定,企业如果每年生态税的免税金额超过1 万欧元,就必须聘用独立的环保顾问来调查企业提高能效的潜力,并提出有针对性节能建议。
3.美国④
2006年11月,科罗拉多州的大学城圆石市成为美国首个通过碳税法规的城市。该市有58%的民众投票同意,依居民和企业用电量的多少,随同电费按比例缴纳碳税。同时规定购买风力发电的用户无须缴纳此税。该市使用的电力大多来自燃煤电厂,因此该税也就相当于对发电厂排放的温室气体课征碳税。
三、国外碳税制度的经验
(一)以碳含量作为碳税计税依据。碳税的征税依据可分为按碳含量和按碳排放量。纵观国外碳税制度,大部分国家实际是按碳含量征税,以丹麦为典型。主要是因为这种方法再技术上更为简单易行,不用考虑能源效率的改进技术和碳回收利用技术,鼓励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从源头上减少碳排放量。但是也存在不利于企业开发和购买二氧化碳的削减和回收利用技术等问题。少数国家采用直接对碳排放量征税。
(二)根据实际国情设计碳税税率,并逐步提高税率水平。大多数国家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实行固定税率。对企业和居民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能源的类别也规定不同税率。
(三)制定多种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措施是为降低对特定产业的不利影响,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对部分新兴重点产业的扶植和保障。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一般会给予税收减免,对参与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不缴纳碳税或对达到一定减排标准的企业给予政策性补贴等税收优惠措施。
(四)配套实施其他措施,降低税负过重的影响。欧盟的一些国家开始征收碳税时,还通过减少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其他税种的税负,以及通过合理使用环境税收入来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以避免造成税负增加过多,并能够取得"双重红利"的好处。
四、构建我国碳税法律制度
(一)合理设计碳税制度
1.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采用对居民和企业分别纳税的方式,转变企业高碳生产方式,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污染高排放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
2.税基
选择以碳含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以便于征管和降低征纳成本。
3.税率
(1)设置定额分类税率
选择从量定额税率形式,对企业和居民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能源的类别也规定不同税率。
(2)设计优惠税率⑤
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工业行业的企业进行分类,设置不同的优惠税率。适当考虑对二氧化碳减排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税率减免。
(3)以低税率启动,之后逐步提高税率水平
我国在碳税开征之初应设定较低的税率,之后再酌情逐步提高税率,同时采取税收改革预报制度,让公众知晓税率是会逐步提高的。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投资环节,应对零税率的范围进行调整,明确适用的相关企业和项目类型;其次,在生产环节,对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降低能耗,从事清洁能源生产的企业,以及对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而在生产中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采取惩罚性措施;最后,在消费环节,对高碳类消费品,不可回收利用的产品等开征较高的消费税。此外,对环境保护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碳税上的优惠或其他补贴。
(三)碳税的程序法构建
首先,鉴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和各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碳税可以确定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由地方政府征收,然后按照一定比例上缴中央,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治理。其次,碳税的征管应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碳税在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的确定和税率的设计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殊性,需要环保部门提供企业的观测和计量数据作为税收优惠的参考。最后,应借鉴国外税法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税务诉讼制度。鉴于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并不完善,各项制度条件也欠缺,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还为时过早,应在现有的法院系统内,设立税务法庭来进行专项审判,由此来保障我国税法的实践。
注释:
①苏明,傅志华等,《我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载《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7期
②苏明,傅志华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载《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7月
③李娅,程雪,《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低碳税收体系重构》,载《新会计》,2010年第11期。
④李芙蓉、郭红雨:《100多位美国市长聚焦"碳税"》,载于《中国税务报》2007年11月14日。
⑤贾康,王桂娟,《以税制绿化和碳税开启新一轮中国环境税制改革》,载《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11月。
作者简介:柴颖,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税 法律制度
一、碳税概述
(一)碳税概念辨析
简单而言,碳税就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种税。更具体地看,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①
碳税存在如下特点:(1)起步晚,是在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排放温室气体破坏生态环境日渐受到重视的前提下,得以推出和发展;(2)目的明确,以二氧化碳的减排征收为目的;(3)征税对象特定化,征收范围较窄,主要是针对化石燃料;(4)计税依据特殊,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碳排放量,各国依照本国实际情况略有不同。
(二)碳税对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第一,碳税是使外部性费用内部化的有效手段。将高碳排放与高付费、低碳排放与低付费、无碳排放与不付费结合起来,把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治理费用、服务费用等直接计入物品价格、服务价格或各种活动的价格中,从源头上控制碳排放,促进经济政策与生态环境政策的有效结合。
第二,推动技术创新,改造高碳产业。推动企业开发廉价、清洁、高效新能源技术,提高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低碳产品的推陈出新,有效调节资源配置,进行产品生产和消费结构的改革,减少生产制造型企业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大力发展核能、风能、水能、太阳能等低碳或无碳能源。
第三,改变消费者的行为方式,倡导低碳化生活。在消费观念上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建立合理的消费观念,进行适度消费。倡导低碳化生活方式,尊重自然,节约能源和资源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二、外国碳税制度
碳税开征是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一些北欧国家开始推行,后来逐步引入各发达国家。目前有丹麦、德国、芬兰、荷兰、瑞典、英国等10多个国家征收碳税,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
1.丹麦②
按照《1995年绿色税收框架》,1996年丹麦引入了一个新税,该税由三个税种组成,分别是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增加了企业的能源和碳税的总体负担。二氧化碳的税率不变,但税基扩大到供暖用能源。二氧化碳税的退税方案被更新并更为严格,还执行了新的能源效率自愿协议。签订自愿减排协议的高能耗企业按优惠税率纳税。企业按用途将耗费的能源分成3类,供暖用、生产用和照明用能源。二氧化碳税对供暖用能源按100%征税,对照明用能源按90%征税,对生产用能源按25%征税。
2.德国③
德国于1999 年进行了生态税改革,生态税的征税对象是电、汽油、柴油、天然气,目标是通过生态税的征收,提高能源的使用成本,促使人们节约能源并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从而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目的。生态税是从量税,对不同征税对象采取不同税率。德国政府制定的《气候和能源合并计划》规定,从2008 年起,德国施行税收同环保挂钩的做法,即耗能大户企业只有执行能源管理系统,才能获得降低生态税的优惠,同时规定,企业如果每年生态税的免税金额超过1 万欧元,就必须聘用独立的环保顾问来调查企业提高能效的潜力,并提出有针对性节能建议。
3.美国④
2006年11月,科罗拉多州的大学城圆石市成为美国首个通过碳税法规的城市。该市有58%的民众投票同意,依居民和企业用电量的多少,随同电费按比例缴纳碳税。同时规定购买风力发电的用户无须缴纳此税。该市使用的电力大多来自燃煤电厂,因此该税也就相当于对发电厂排放的温室气体课征碳税。
三、国外碳税制度的经验
(一)以碳含量作为碳税计税依据。碳税的征税依据可分为按碳含量和按碳排放量。纵观国外碳税制度,大部分国家实际是按碳含量征税,以丹麦为典型。主要是因为这种方法再技术上更为简单易行,不用考虑能源效率的改进技术和碳回收利用技术,鼓励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从源头上减少碳排放量。但是也存在不利于企业开发和购买二氧化碳的削减和回收利用技术等问题。少数国家采用直接对碳排放量征税。
(二)根据实际国情设计碳税税率,并逐步提高税率水平。大多数国家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实行固定税率。对企业和居民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能源的类别也规定不同税率。
(三)制定多种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措施是为降低对特定产业的不利影响,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对部分新兴重点产业的扶植和保障。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一般会给予税收减免,对参与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不缴纳碳税或对达到一定减排标准的企业给予政策性补贴等税收优惠措施。
(四)配套实施其他措施,降低税负过重的影响。欧盟的一些国家开始征收碳税时,还通过减少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其他税种的税负,以及通过合理使用环境税收入来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以避免造成税负增加过多,并能够取得"双重红利"的好处。
四、构建我国碳税法律制度
(一)合理设计碳税制度
1.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采用对居民和企业分别纳税的方式,转变企业高碳生产方式,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污染高排放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
2.税基
选择以碳含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以便于征管和降低征纳成本。
3.税率
(1)设置定额分类税率
选择从量定额税率形式,对企业和居民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能源的类别也规定不同税率。
(2)设计优惠税率⑤
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工业行业的企业进行分类,设置不同的优惠税率。适当考虑对二氧化碳减排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税率减免。
(3)以低税率启动,之后逐步提高税率水平
我国在碳税开征之初应设定较低的税率,之后再酌情逐步提高税率,同时采取税收改革预报制度,让公众知晓税率是会逐步提高的。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投资环节,应对零税率的范围进行调整,明确适用的相关企业和项目类型;其次,在生产环节,对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降低能耗,从事清洁能源生产的企业,以及对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而在生产中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采取惩罚性措施;最后,在消费环节,对高碳类消费品,不可回收利用的产品等开征较高的消费税。此外,对环境保护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碳税上的优惠或其他补贴。
(三)碳税的程序法构建
首先,鉴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和各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碳税可以确定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由地方政府征收,然后按照一定比例上缴中央,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治理。其次,碳税的征管应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碳税在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的确定和税率的设计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殊性,需要环保部门提供企业的观测和计量数据作为税收优惠的参考。最后,应借鉴国外税法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税务诉讼制度。鉴于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并不完善,各项制度条件也欠缺,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还为时过早,应在现有的法院系统内,设立税务法庭来进行专项审判,由此来保障我国税法的实践。
注释:
①苏明,傅志华等,《我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载《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7期
②苏明,傅志华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载《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7月
③李娅,程雪,《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低碳税收体系重构》,载《新会计》,2010年第11期。
④李芙蓉、郭红雨:《100多位美国市长聚焦"碳税"》,载于《中国税务报》2007年11月14日。
⑤贾康,王桂娟,《以税制绿化和碳税开启新一轮中国环境税制改革》,载《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11月。
作者简介:柴颖,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