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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愈加突出,在建设生态文明与新常态的背景下,绿色信贷作为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金融工具也愈来愈受到关注。本文首先将对绿色信贷的内涵作一整体概括,其次回顾并分析历年来国内外绿色信贷的法律现状与银行表现,包括国有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等。同时,仔细挖掘国内绿色信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诸如未形成完善的法律监督与责任机制、未形成关于法律义务的准确规范等。最后,本文给出了一些未来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法律义务;银行
一、绿色信贷内涵
绿色信贷(green-credit policy)属于绿色金融的一部分,自上世纪洛杉矶污染事件后便可见端倪,常常等同于可持续融资、环境融资等。绿色信贷是在政府官方大力支持下对社会资金流向引导的产物,目的在于更好地发展环保事业与绿色经济。具体而言,绿色信贷的内涵可大致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绿色信贷作为一种经济杠杆与金融工具,其作用与目的在于为低能耗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促使企业节约资源生产,降低生产污染,实现集约式经营,把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贯彻到企业生产中;二,绿色信贷不仅仅是绿色金融,更是绿色文明,关系到社会方方面面,与人类未来命运联系在一起,它的存在能够为金融、环境保护、企业生产构造一个良性的生态循环圈;三,绿色信贷的背后是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身影,不简单是市场行为,它包括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措施、法律体系等。在中国,经过发展可持续经济、建立生态文明等多次中央政策号召之下,绿色信贷的法律问题研究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绿色信贷的法律现状与银行表现
(一)国外的绿色信贷法律。绿色信贷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必然与金融中介机构有着紧密联系。其中,银行作为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金融机构,而为社会、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是其主要业务内容。关于银行绿色信贷的法律文件最早可追溯至1980年代的美国,在《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中明确提出银行在发放信贷过程中,应慎重考虑那些在环境保护上有着较大风险的企业。紧接着,联合国于1992年公布的文件《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向全世界明确了银行在绿色经济、环境保护中的地位。随后,世界银行下属国际金融公司、巴克莱银行等金融机构于2003年联合制定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这一行业准则,向正式的国际法律法规迈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国外许多学者也对绿色信贷的法律义务、法律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研究,如伊瑞可、萨宾·麦克尼尔等美国、德国法学家。
(二)国内的绿色信贷法律。在国内,绿色信贷的真正出现是受70年代世界人类环境大会影响。最早地,国内出现了绿色信贷的政策规范文件,如1995年《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而法律規范文件涉及绿色信贷内容较少,未有专门提出,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诸多条文中有所涉及。2007年7月,政府将绿色信贷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金融调节工具,搭配其他环保政策,以促进节能减排。当时,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绿色信贷的重要性、银行机构环保的社会职责、绿色信贷管理的大致方向作出规定与指示。
具体实施上,中国工商银行是绿色信贷的先行者,建立了“环保一票否决制”。2007年至2017年间,五大国有商业性银行对煤炭、钢铁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放贷十分重视,坚持“赤道原则”与银行的社会环保责任,先后将百余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拒之门外,实现对上述行业总额贷款占总额比重均值低于10%。同时,国有银行对环保项目的贷款降低了门槛,诸如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在地方商业银行中,江苏银行贯彻落实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环保部等出台的《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建立了绿色信贷信息法规体系,并推出了“光伏贷”产品,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实现绿色信贷余额629亿元。
三、国内银行绿色信贷中的法律问题
(一)未形成关于法律义务的准确规范。截至目前,国内关于绿色信贷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较为薄弱,大多为政策性规范,起着整体概括与原则指导的作用,而缺乏具有明确约束力的法律条款。这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银行对绿色信贷评判标准的界定不清,并在具体实施上也会因法律顾忌而有所犹豫。而在其他法中涉及绿色信贷的部分也存在漏洞,如《商业银行法》未对银行违背“赤道原则”、未履行环保责任而作出惩罚规定;又如关于绿色信贷仅出台了政策文件,不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受《合同法》约束,即大大增加了企业违反“赤道原则”的逃避机会。最后,国内涉及到绿色信贷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如绿色信贷是在央行、银监会、环保部等部委指导下进行,这一硬性执法干预与《合同法》中合同双方平等的规定相违背。
(二)未形成完善的法律监督与责任机制。 在法律监督与责任上,国内银行绿色信贷存在较大漏洞。首先,绿色信贷作为一种商业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因此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即便其向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贷款,违背了绿色信贷的原则,环保部、央行也不能阻止其行为。换句话说,以往作为监管者的部门在绿色信贷中丧失了职能。同时,国内也不存在关于银行绿色信贷的事后责任追究体系,仅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只是指出应收回贷款,而无进一步的处分与惩罚。在无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下,绿色信贷对于银行而言只是一种商业道德的束缚,这很难阻止它们为追求高额利差而向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贷款的角度。
四、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法律制定者与监管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绿色信贷进行改进。第一,发挥政府、政策性银行在绿色信贷法律建设中的作用。第二,建立完善的信息与法律沟通体制,将环境污染也纳入征信系统,进而为绿色信贷提供有效信息。第三,从国外实践经验中汲取有效成分,如德国、日本将绿色信贷法律融入循环经济法、环境法之中。
参考文献:
[1] 唐秋萍.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
[2] 王华秀.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J].特区经济,2012,(3).
[3] 张燕、施圣杰.助推低碳农业发展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分析——以金融机构践行赤道原则为基础[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3,(6).
作者简介:王怡昕(1993-),女,汉族,陕西西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法律义务;银行
一、绿色信贷内涵
绿色信贷(green-credit policy)属于绿色金融的一部分,自上世纪洛杉矶污染事件后便可见端倪,常常等同于可持续融资、环境融资等。绿色信贷是在政府官方大力支持下对社会资金流向引导的产物,目的在于更好地发展环保事业与绿色经济。具体而言,绿色信贷的内涵可大致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绿色信贷作为一种经济杠杆与金融工具,其作用与目的在于为低能耗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促使企业节约资源生产,降低生产污染,实现集约式经营,把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贯彻到企业生产中;二,绿色信贷不仅仅是绿色金融,更是绿色文明,关系到社会方方面面,与人类未来命运联系在一起,它的存在能够为金融、环境保护、企业生产构造一个良性的生态循环圈;三,绿色信贷的背后是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身影,不简单是市场行为,它包括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措施、法律体系等。在中国,经过发展可持续经济、建立生态文明等多次中央政策号召之下,绿色信贷的法律问题研究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绿色信贷的法律现状与银行表现
(一)国外的绿色信贷法律。绿色信贷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必然与金融中介机构有着紧密联系。其中,银行作为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金融机构,而为社会、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是其主要业务内容。关于银行绿色信贷的法律文件最早可追溯至1980年代的美国,在《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中明确提出银行在发放信贷过程中,应慎重考虑那些在环境保护上有着较大风险的企业。紧接着,联合国于1992年公布的文件《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向全世界明确了银行在绿色经济、环境保护中的地位。随后,世界银行下属国际金融公司、巴克莱银行等金融机构于2003年联合制定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这一行业准则,向正式的国际法律法规迈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国外许多学者也对绿色信贷的法律义务、法律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研究,如伊瑞可、萨宾·麦克尼尔等美国、德国法学家。
(二)国内的绿色信贷法律。在国内,绿色信贷的真正出现是受70年代世界人类环境大会影响。最早地,国内出现了绿色信贷的政策规范文件,如1995年《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而法律規范文件涉及绿色信贷内容较少,未有专门提出,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诸多条文中有所涉及。2007年7月,政府将绿色信贷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金融调节工具,搭配其他环保政策,以促进节能减排。当时,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绿色信贷的重要性、银行机构环保的社会职责、绿色信贷管理的大致方向作出规定与指示。
具体实施上,中国工商银行是绿色信贷的先行者,建立了“环保一票否决制”。2007年至2017年间,五大国有商业性银行对煤炭、钢铁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放贷十分重视,坚持“赤道原则”与银行的社会环保责任,先后将百余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拒之门外,实现对上述行业总额贷款占总额比重均值低于10%。同时,国有银行对环保项目的贷款降低了门槛,诸如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在地方商业银行中,江苏银行贯彻落实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环保部等出台的《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建立了绿色信贷信息法规体系,并推出了“光伏贷”产品,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实现绿色信贷余额629亿元。
三、国内银行绿色信贷中的法律问题
(一)未形成关于法律义务的准确规范。截至目前,国内关于绿色信贷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较为薄弱,大多为政策性规范,起着整体概括与原则指导的作用,而缺乏具有明确约束力的法律条款。这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银行对绿色信贷评判标准的界定不清,并在具体实施上也会因法律顾忌而有所犹豫。而在其他法中涉及绿色信贷的部分也存在漏洞,如《商业银行法》未对银行违背“赤道原则”、未履行环保责任而作出惩罚规定;又如关于绿色信贷仅出台了政策文件,不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受《合同法》约束,即大大增加了企业违反“赤道原则”的逃避机会。最后,国内涉及到绿色信贷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如绿色信贷是在央行、银监会、环保部等部委指导下进行,这一硬性执法干预与《合同法》中合同双方平等的规定相违背。
(二)未形成完善的法律监督与责任机制。 在法律监督与责任上,国内银行绿色信贷存在较大漏洞。首先,绿色信贷作为一种商业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因此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即便其向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贷款,违背了绿色信贷的原则,环保部、央行也不能阻止其行为。换句话说,以往作为监管者的部门在绿色信贷中丧失了职能。同时,国内也不存在关于银行绿色信贷的事后责任追究体系,仅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只是指出应收回贷款,而无进一步的处分与惩罚。在无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下,绿色信贷对于银行而言只是一种商业道德的束缚,这很难阻止它们为追求高额利差而向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贷款的角度。
四、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法律制定者与监管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绿色信贷进行改进。第一,发挥政府、政策性银行在绿色信贷法律建设中的作用。第二,建立完善的信息与法律沟通体制,将环境污染也纳入征信系统,进而为绿色信贷提供有效信息。第三,从国外实践经验中汲取有效成分,如德国、日本将绿色信贷法律融入循环经济法、环境法之中。
参考文献:
[1] 唐秋萍.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
[2] 王华秀.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J].特区经济,2012,(3).
[3] 张燕、施圣杰.助推低碳农业发展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分析——以金融机构践行赤道原则为基础[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3,(6).
作者简介:王怡昕(1993-),女,汉族,陕西西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