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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重庆市丰都县某中学被该县以违法办学为由,对负责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该中学。之后,刘某向丰都县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丰都县教育局认为,学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招生办学,虽其已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校一直未停止办学,未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该校在未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规定申请筹建的情况下,擅自选校址建校舍,并已经投入使用,未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只由丰都县康居房屋安全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房屋安全性鉴定;该校的办学地址不适合举办初级中学。因此,丰都县教育局作出批复,决定不予批准举办。该学校于是将丰都县教育局起诉至法院,认为教育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批复,属滥用职权。请求法院判决教育局向该学校补发办学许可证。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许可的申请和批准,均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从本案事实看,刘某申办先进中学至今未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至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已停办的学校的学生建立学籍、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是丰都县教育局基于该学校因违法办学造成的社会后果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并非属于事实上的批准行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7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即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对象,是获得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刘某申办中学至今未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因此,其要求颁发或补发办学许可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要求补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办学校办学是否需要许可证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应遵循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审批许可制度。任何组织、个人申请开办民办学校必须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办理办学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办学的属于非法办学,国家严格予以禁止。
依照我国法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告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要开办民办学校都必须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未经许可办学的为非法办学,国家坚决予以取缔。
任何学校办学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学校的设立也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办学条件。
在本案中,该中学的创办人刘某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其擅自选校址建校舍,并已经投入使用,未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只由丰都县康居房屋安全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房屋安全性鉴定;该校的办学地址不适合举办中学。丰都县教育局于作出批复,决定不予批准举办先进中学。该中学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招生办学,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另外,该中学的教师除一人有教师资格外,其余都没有教师资格,这是违背《教师法》相关规定的。此外,该中学的办学条件也不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办学要求,因此,该校属于非法办学,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法院作出的维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中学的行政处罚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重庆市丰都县某中学被该县以违法办学为由,对负责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该中学。之后,刘某向丰都县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丰都县教育局认为,学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招生办学,虽其已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校一直未停止办学,未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该校在未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规定申请筹建的情况下,擅自选校址建校舍,并已经投入使用,未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只由丰都县康居房屋安全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房屋安全性鉴定;该校的办学地址不适合举办初级中学。因此,丰都县教育局作出批复,决定不予批准举办。该学校于是将丰都县教育局起诉至法院,认为教育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批复,属滥用职权。请求法院判决教育局向该学校补发办学许可证。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许可的申请和批准,均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从本案事实看,刘某申办先进中学至今未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至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已停办的学校的学生建立学籍、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是丰都县教育局基于该学校因违法办学造成的社会后果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并非属于事实上的批准行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7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即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对象,是获得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刘某申办中学至今未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因此,其要求颁发或补发办学许可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要求补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办学校办学是否需要许可证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应遵循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审批许可制度。任何组织、个人申请开办民办学校必须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办理办学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办学的属于非法办学,国家严格予以禁止。
依照我国法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告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要开办民办学校都必须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未经许可办学的为非法办学,国家坚决予以取缔。
任何学校办学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学校的设立也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办学条件。
在本案中,该中学的创办人刘某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其擅自选校址建校舍,并已经投入使用,未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只由丰都县康居房屋安全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房屋安全性鉴定;该校的办学地址不适合举办中学。丰都县教育局于作出批复,决定不予批准举办先进中学。该中学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招生办学,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另外,该中学的教师除一人有教师资格外,其余都没有教师资格,这是违背《教师法》相关规定的。此外,该中学的办学条件也不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办学要求,因此,该校属于非法办学,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法院作出的维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中学的行政处罚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