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轻缓刑判决问题的分析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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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捕后轻缓刑判决率是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捕后判轻刑一方面说明批捕案件质量有缺陷,另一方面也说明轻缓刑事政策落实不到位,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有待提高。笔者以某基层院2013年捕后已判决的案件为例,对捕后轻缓刑判决案件进行了原因分析和应对思考,以期对今后审查逮捕工作有所裨益,更好地发挥审查逮捕在打击刑事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后轻缓刑判决;特点;原因;对策
  一、捕后轻缓刑判决案件情况、特点
  2013年该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0件20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1人,至12月25日,捕后已判决案件共149人,其中判处拘役、管制和缓刑的被告人有37人。经分析,呈现以下特点:
  (一)捕后轻缓刑判决率较高。已判决中捕后轻缓刑判决比例占为24.8%,近四成逮捕的被告人被判处轻刑。
  (二)轻缓刑判决中非监禁刑比例较大,且存在以罚代刑倾向。37人中,判处管制的有4人,判处缓刑的有10人,比例达到37.8%,且基本都同时判处了罚金刑。
  (三)轻缓刑判决案件集中在盗窃、开设赌场、交通肇事等罪名,共有22人,达到一半以上。
  (四)捕前普遍采用刑拘措施,反映出对犯罪嫌疑人持续羁押的状况,即使有两项以上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仍被逮捕羁押。
  二、捕后轻缓刑判决问题的原因
  (一)过于突出逮捕诉讼保障功能
  审查逮捕时,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对具备流窜作案、有同案犯在逃或者网上追逃后抓捕归案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大都被依法逮捕,而这些因素并不是量刑情节,不会影响量刑。如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安排袁某接送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藏匿。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档次在窝藏包庇罪的第一档次,但鉴于受其指使的袁某没有到案,为防止串供,保障诉讼进程,遂对其逮捕,后法院以其认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
  (二)逮捕刑罚要件把握不准
  一方面,刑法有些条文中虽规定了多个量刑档次,但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适用各档次的标准,使得案件量刑难以把握。如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情节严重等司法解释都还没有明确,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认定则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去年,判处拘役、管制的犯开设赌场罪的7人大都是该原因导致;另一方面,刑法中多数罪名的刑罚设置上,都将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或者管制”作为同一量刑档次,导致在该档次我们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到法院却判处了“拘役或者管制”。
  (三)确保逮捕社会效果的影响
  对一些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民事纠纷没有解决,社会矛盾依然存在,为确保审查逮捕决定不再次激发矛盾,保证社会效果,对这类案件“够罪即捕”的倾向明显。如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是侄婶关系,双方家庭因宅基地问题在当地村委会调解过,法院也判决过,但双方关系仍旧紧张,案发当日,双方因语言冲突进而发展到肢体冲突,欧阳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殴打致轻伤。这是一起轻微刑事案件,本可以直诉,但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谅解,不能放人。为不再次引发矛盾,遂批捕了犯罪嫌疑人,后经法院判决,欧阳某某获刑拘役4个月。
  (四)逮捕后量刑情节变化
  一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民事赔偿的磋商调解、赔偿款的筹集支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刑事诉讼中拘留、审查逮捕期限都较短,等案件到起诉或判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得到了赔偿后即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该量刑情节在逮捕之后、判决之前形成,也就必然导致法院判决刑罚比审查逮捕评估的刑罚较轻。
  (五)公检两家认识存在差异
  公安机关将批捕人数作为考核标准,导致拘留报捕数量增多,可捕可不捕的一律报捕,且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反应强烈,都对是否批捕产生影响。如犯罪嫌疑人林某盗窃了一辆电动车,价值2477元。我们认为林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并不大,拟做不捕决定。但在沟通中,公安机关却认为辖区有多起电动车、摩托车被盗的类似案件没有侦破,破案率较低,为有力打击、威慑此类犯罪,应当逮捕林某。
  三、改变捕后轻缓刑判决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准确把握逮捕功能
  包括逮捕在内的强制措施应有功能包括: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对犯罪嫌疑人、社会不稳定者和公众进行教育的功能。办案中不仅要转变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逮捕的首要功能,忽视保护性功能的片面认识,更要杜绝给逮捕附加刑罚手段、民事赔偿强制手段、缓解上访压力手段等异化“功能”。
  (二)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审查逮捕质量
  一是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不捕快诉工作机制,强化与侦查机关、公诉部门的沟通,认真研究捕后类案判决情况,准确把握逮捕的刑罚要件,真正降低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率;二是积极探索在有限批捕审查期内促成和解的方式方法,既保证审查效率,又把和解工作做深做透,通过当事人和解,使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便能够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三是健全捕诉衔接机制,加强与公诉部门的工作联系,对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及时提取公诉部门意见,同时及时跟踪案件,了解案件捕后的处理情况,以利于提高批捕工作的质量。
  (三)依托新刑诉法实施,改变逮捕现状
  一方面依据修改后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改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低的现状。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明确了符合逮捕条件的、具备一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应当说是为提升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降低逮捕率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捕后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做好对因维稳等社会效果需要而逮捕及捕后量刑情节可能发生变化等案件的跟踪,经审查确已无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改变一捕到底的逮捕现状。
  参考文献:
  [1]高宛梅.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3.17.
  [2]李志雄,张兆松.检察机关逮捕权制约机制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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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第165页)纷的活动。诉讼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是指在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的参与下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对被追诉者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是我国刑罚权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也朝着文明化、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进步,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选择性和主体性逐渐受到关注。笔者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行探讨,供学者参考。
  参考文献:
  [1]於恒强,张品泽.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J].政法论坛,2012,17(15):74-75.
  [2]朱雨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16(12):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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