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人口老龄化是现阶段我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利用信托制度发展养老基金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发达的国家通行的做法,它是以解决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而开展的信托业务,主要采用信托模式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资产。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养老基金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仅靠一部或者几部法律法规,或者某一个某几个部门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必须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一、我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都规定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在年老情况下有权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在退休后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刑法》中规定,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另外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全票表决的通过,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利有效实现的法规和政策,通过这些法治渠道,加强了对老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我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养儿防老是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传统方式,上述各法律的规定也都体现了这一传统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独生子女已经成为家庭的主要供养者,传统的养老观念和养老方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主要依靠家庭养老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歧视、漠视甚至侮辱、虐待、遗弃等侵犯老年人权利的现象,有时还较严重。这就使得家庭保障难以支撑。另外,尽管我国在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但目前老年社会福利、老年社会救济、老年社会服务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不能有效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老年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二、养老保障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一)信托制度概述
我国《信托法》第2条将信托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一定义中不难看出:信任是信托关系的基础,它贯穿着信托关系的始终;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应该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信托制度是一种综合性的理财工具、高度灵活的财产管理制度,
它可以对诸如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财产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还可以从事投资、贷款、出租、出售、财务顾问等多方面的业务。
(二)养老保障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信托制度的高度灵活性使得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优越性日益彰显,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优势作用,将之运用到更广泛的领域来解决我国目前的社会问题,比如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养老问题。美国信托法权威Scott教授曾说:“信托目的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创立一种养老保障信托,来缓解人口老龄化给我们社会带来的压力。
信托制度所独有的优势,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人财产的安全,帮助老年人进行一些低风险、低成本、有效市场回报率的财产管理,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三、老龄者在养老保障信托制度中的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老龄者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应该享有以下的几种权利:
(一)养老保障信托中的老龄者作为受益人,无可厚非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直接享有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一种债权性质的给付请求权。养老保障信托目的的最终归属即为老龄者的受益权,其所有的其它权利都是以受益权为中心展开的。
(二)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受托人承担,因为向受益人提供与信托运作有关的情况是受托人应尽的义务。
(三)对受托人处分行为的撤销权。我国《信托法》第22条、第49 条规定了受益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二是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养老保障信托是以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只能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财服务,而不能丝毫威胁到老龄者的财产安全。撤销权的行使有利于防范和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案件,从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保障信托制度利用了信托这样一种灵活的财产管理制度,将养老问题与信托制度原本没有关联的两个事物联系在了一起,本着保障老年人权益为目的,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设立养老保障信托制度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郑则鹏,邓慧博.养老信托业务的国际比较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2(10).
[2]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吴欣欣.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研究[D].烟台大学,2013.
[4]陈尚尚.老龄化社会下的老年人权益保护[D].河南大学,2012.
[5]曾忠东.养老基金与信托制度相结合的适用性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4(11).
[6]刘倩.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3.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养老基金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仅靠一部或者几部法律法规,或者某一个某几个部门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必须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一、我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都规定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在年老情况下有权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在退休后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刑法》中规定,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另外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全票表决的通过,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利有效实现的法规和政策,通过这些法治渠道,加强了对老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我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养儿防老是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传统方式,上述各法律的规定也都体现了这一传统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独生子女已经成为家庭的主要供养者,传统的养老观念和养老方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主要依靠家庭养老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歧视、漠视甚至侮辱、虐待、遗弃等侵犯老年人权利的现象,有时还较严重。这就使得家庭保障难以支撑。另外,尽管我国在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但目前老年社会福利、老年社会救济、老年社会服务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不能有效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老年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二、养老保障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一)信托制度概述
我国《信托法》第2条将信托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一定义中不难看出:信任是信托关系的基础,它贯穿着信托关系的始终;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应该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信托制度是一种综合性的理财工具、高度灵活的财产管理制度,
它可以对诸如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财产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还可以从事投资、贷款、出租、出售、财务顾问等多方面的业务。
(二)养老保障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信托制度的高度灵活性使得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优越性日益彰显,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优势作用,将之运用到更广泛的领域来解决我国目前的社会问题,比如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养老问题。美国信托法权威Scott教授曾说:“信托目的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创立一种养老保障信托,来缓解人口老龄化给我们社会带来的压力。
信托制度所独有的优势,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人财产的安全,帮助老年人进行一些低风险、低成本、有效市场回报率的财产管理,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三、老龄者在养老保障信托制度中的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老龄者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应该享有以下的几种权利:
(一)养老保障信托中的老龄者作为受益人,无可厚非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直接享有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一种债权性质的给付请求权。养老保障信托目的的最终归属即为老龄者的受益权,其所有的其它权利都是以受益权为中心展开的。
(二)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受托人承担,因为向受益人提供与信托运作有关的情况是受托人应尽的义务。
(三)对受托人处分行为的撤销权。我国《信托法》第22条、第49 条规定了受益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二是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养老保障信托是以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只能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财服务,而不能丝毫威胁到老龄者的财产安全。撤销权的行使有利于防范和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案件,从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保障信托制度利用了信托这样一种灵活的财产管理制度,将养老问题与信托制度原本没有关联的两个事物联系在了一起,本着保障老年人权益为目的,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设立养老保障信托制度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郑则鹏,邓慧博.养老信托业务的国际比较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2(10).
[2]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吴欣欣.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研究[D].烟台大学,2013.
[4]陈尚尚.老龄化社会下的老年人权益保护[D].河南大学,2012.
[5]曾忠东.养老基金与信托制度相结合的适用性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4(11).
[6]刘倩.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