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监督工作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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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首次将关注民生纳入议事日程。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评价检察工作的实践标准。作为法律监督职能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监督工作必须围绕服务保障民生开展各项工作,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
  关键词:侦查监督;科学发展;民生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而其中又以“以人为本”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马克思主义人文关怀的实质和精髓就是强调要关心和重视作为社会历史活动主体力量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就给新时期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监督承担着服务保障民生的重大职责与使命。
  
  一、侦查监督工作涉及的主要民生问题
  1. 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案件居高不下。生命权是人的最根本权利,财产权是人的生存基础。此类案件的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居家出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是对民生的直接威胁。笔者所在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近两年批捕案件中,盗窃、抢劫等侵害人身、财产权利罪名排在前列。
  2.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频繁发生。一是重要能源领域重大安全事故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存环境。二是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突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执法过程中违法、侵犯人权等情况时有发生。当前,由于各种利益、亲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案件未能及时查处,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罪不究等情况依然存在,造成执法不公,使人民的合法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少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执法犯法侵犯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以罚代刑、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在贯彻“以人为本”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1.执法理念还未完全适应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等活动的开展,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与意识有了很大进步,“执法为民”理念已成为办案的基本要求。但应清醒的看到,陈旧的执法理念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准,往往会用老的经验来办案,在办案方面还不能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一些负面效应。
  2.执法能力与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准确把握逮捕的适用条件,落实保护人权的要求,严把证据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做到慎捕,防止强制措施的滥用。但在办案实践中,一些案件人们往往用逮捕作为惩罚的必备要件,未能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着缺乏案件来源、缺乏监督刚性,从而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3.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侦查监督只能通过阅卷或当事人的举报来发现。这种事后监督的现状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不能起到提前预防的作用。对树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威信,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存在很多弊端,易造成开展工作的被动局面。
  4.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不够畅通。当前,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在行政执法中,相关执法机关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一些涉嫌犯罪案件以罚代刑,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致使证据灭失或难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因此逃脱惩处。因此,为保障民生,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起有效沟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是一项大有可为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侦查监督实效,服务保障民生,使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1.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增强民生意识。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纪律作风教育整训活动,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侦监部门要时刻保持民生意识,关注民众所需,倾听百姓疾苦,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通过加大侦查监督力度,有效解决民生问题,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强化侦查监督能力的提高,为保障民生提供可靠保证。其一,提高服务工作大局的能力。改革发展稳定是国家的工作大局,侦查监督工作应从服务大局出发,自觉将服务保障民生作为自身工作的中心,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司法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二,提高侦查监督能力。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和加强岗位练兵,以提高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确保案件质量。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公平公正。其三,提高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当前影响民生问题的因素还大量存在。侦查监督部门处在办案一线,直接面临着涉及民生的许多问题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具备敏锐的政治嗅觉,丰富的社会阅历。因此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提高处理复杂矛盾、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应变能力,遇到问题能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其四,提高协调配合能力,增强监督实效。通过增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起良好的检警关系。通过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拓宽侦查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真正使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得到及时处理。
  3.要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切实保障民生。其一,以打击严重涉民刑事犯罪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杀人、伤害、绑架等暴力犯罪,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居家出行;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和哄抬农资价格的犯罪,危及农民群众的生计,影响新农村建设;“黄、赌、毒”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这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犯罪,侦查监督部门要保持严打力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批捕,使犯罪者受到严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偶犯、初犯、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从宽处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发挥刑法惩罚与感化的双重作用。其二,以完善案件办理机制为重点,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型刑事案件的意见》,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使一大批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从而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同时,建立不捕案件说理机制。对所有不捕案件,都要当场向被害人说明不捕理由,送达不捕理由告知书,被害人不能來检察机关的,由侦查监督部门邮寄送达不捕理由告知书,减少涉检信访事件的发生。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三,以强化立案监督为重点,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衡量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尺度。侦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人民群众反映的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作为侦查监督的重点,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不断拓宽立案监督领域,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屏障作用。其四,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当前,要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的工作部署,与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专项监督活动取得明显成效;要严格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要加强对批捕、不捕执行和处理情况的监督;要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要与查办职务犯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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