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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征地拆迁成为旧城改造和市政建设的必经之途。2011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除,解决了政府和人民法院在强制拆迁中的角色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在强制拆迁中依法行政,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司法保障,但该条例实际上仍存在着缺陷,需要完善。
关键词:强制拆迁;利益分配;依法行政
一、我国强制拆迁现状
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商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这就不可避免采取房屋拆迁措施。拆迁征地必然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利益分配不均通常会引发矛盾纠纷的产生。强制拆迁发生的情况有几种,其中许多发生在政府部门、拆迁部门与被拆迁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也存在着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后发生了变化,被拆迁方未按时如期履行协议的情况。当部分被拆迁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拆迁,政府部门的强制拆迁有可能违法,因为拆迁经常涉及到一些地方重大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关系到政府的财政收入、政绩、部分不法人的灰色收益等,久拖未决的拆迁同样会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在条例颁布之后,地方政府则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完成拆迁任务,但在各种因素综合的情况下仍会引起许多矛盾的激发,不仅对我国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也对和谐社会的创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作用。本文针对拆迁所引起的问题及矛盾的根源进行分析,以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进一步规范成为了难题。
二、新条例下存在问题
1、公共利益的界定
政府部门拆迁通常涉及到市政规划公共基础设施,涉及到公共利益,拆迁变得理所当然,甚至在补偿方面,也要求被拆迁个人作出让步。新条例虽然对公共利益做了一定的列举解释,同时也把公共利益的界定全归国务院,但是在具体的界定和认定权力仍然是地方政府所有。
2、法律体制不完善
缺乏一部统一的《拆迁法》,就导致了在拆迁问题上法律支持缺乏。不可否认新条例作出了很多有利的探索和创新,但是一部法律法规都是不断完善的,社会是变化,当新条例出现到时候,问题也同样出现。例如在新条例的第28条当中对于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时候,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等材料,但是在实际拆迁当中,对于如何履行这一程序却未作明确规定。
3、行政制约机制不完善
新拆迁条例在2011年1月21日已经颁布,地方政府也根据该条例对工作作出了转变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作为房屋拆迁实际执行者及决实质断者,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处理上,公正性难以保证。新条例剥夺了政府的强制拆迁权力,但是拆迁之前的工作如对拆迁成本的预估,补偿标准的评价,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审查都是源自于政府部门内部。对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安置,不能提出有效的异议,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候,申诉途径欠缺,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下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对政府拆迁行为,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应当承担的责任可能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强制拆迁问题根源
1、拆迁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支柱
拆迁收入正在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也缓解了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工程建设资金短缺的困境。尤其是商业拆迁之后的收益,用于商业用地的土地,土地出让金以及之后的财税收入,在每年的地方财政收入中都占了很大的份额。同时, GDP增长长期作为地方政绩考核的主要标准。部分地方领导人急功近利,不切实际的加快经济的发展,这就出现了房地产产业彻底成为了地方支柱产业,各地大兴土木,招商引资,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去推行征地拆迁,再将征收到的土地转手给商业开发获得巨额的财政收入,来投入到经济的增长。
2、权力寻租
拆迁涉及的利益的分配,作为拆迁的参与人,政府以及银行、开发商、被拆迁户等,必然会涉及到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中,只要有权力部门的参与,在监管不够、自身约束不够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在拆迁活动中,主导地位的政府拆迁部门对资源分配和法规适用具有权威,对于开发商的经营、地价、税收具有直接管制决定的权力。这就促使很多开发商为了获得土地进行商业开发,采取非法形式的权力寻租。
3、土地收益分配不均
被拆迁人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商时,政府部门为了降低成本,通常以较低的价格作为征地补偿,再辅之以奖励金等,但实际上很多地方的补偿标准并未做科学的调研分析,往往与实际需求相去甚远;在很多地方审判实践中,当政府手持双方签订的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时,在这些协议中总会存在许多问题。
四、完善行政法关于拆迁问题的若干建议
1、建立强有效的行政听证机制。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被排除出了决策的主体,处于弱势一方。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提高财政收入,提高政绩,往往由一把手决定,而没有实际上的考察调研。有时候,又苦于投资方的巨大压力。拆迁问题,所涉及的利益来自多方,仅仅依靠所谓的政治素养是不足以的,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才是重中之重。只有当公众和被拆迁人能够进入到决策层面,对拆迁能够说出自己的心声,才能打破政府独大的局面。给予被拆迁方更多的听证地位和发言权是必要的,以法律确立听证制度,细化听证程序,同时为了保证该拆迁行为受到合理、合法的有效监督,应当进入奖惩机制。明确规定听证制度,并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机制。
2、规范拆迁行政许可程序。
房屋拆迁程序的其中重要一环即行政许可。目前,我国的行政许可主体较为混乱,存在着审批和监督不严格。行政审批上在地上上一般归于国土资源部,而实际上的决策方可能是政府的领导,更有甚者,许多地方在拆迁了许多年之后,在拆迁协商上仍缺乏有效的印章。对此建议,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主体,确定行政许可权的行使主体,确保其独立拆迁决策的权利,防止内部干涉及利益交易的现象。对于发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也应当进一步规范,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应当进一步分割,对于不同性质的拆迁,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应当不同。对于商业拆迁,应该要求开发商拟定初步协议,交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 行政监督制度。
为了保证拆迁户的利益,对于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行政,根据地方实际,建立起拆迁公示、听证、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规范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等。严肃查处侵害被拆迁户利益的行为。在《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监督程序。
4规范补偿机制补偿机制。
由于各地方的差异,对于房屋拆迁的补评估办法补偿标准的混乱,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差异,很多地方的补偿标准都缺乏科学的评估。被拆迁户的个人房屋的特殊性,以及被安置人的情况不同,补偿标准也会不同。对此,建议规范补偿标准的评估,由政府部门、拆迁公司、被拆迁户等相关利益群体进行分析,由专家对补偿标准提议,再交由利益群体进行讨论决定。对拆迁补偿应当实行补偿与拆迁同步进行。同时防止个别拆迁部门个人违法挪用拆迁款项,也保障了被拆迁户的利益。以法律形式确立拆迁补偿的监督机制,使得被拆迁户的利益有专门的保障,应当畅通监督渠道,对拆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打击,追究责任。对被拆迁户的补偿计算标准及方式要予以公示,由相关部门予以解释,防止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后期拆迁问题,防止权钱交易。
参考文献:
[1]王克稳: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李俊: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化思考[J].公会论坛,2009.
[3]强晓花:公民抵抗权——以强制拆迁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2(5).
[4]许娟娟:行政法视野中拆迁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2(17).
[5]王名扬:美国行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6]张必胜: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的成因与对策[J] .中国房地产,2007(4).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关键词:强制拆迁;利益分配;依法行政
一、我国强制拆迁现状
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商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这就不可避免采取房屋拆迁措施。拆迁征地必然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利益分配不均通常会引发矛盾纠纷的产生。强制拆迁发生的情况有几种,其中许多发生在政府部门、拆迁部门与被拆迁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也存在着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后发生了变化,被拆迁方未按时如期履行协议的情况。当部分被拆迁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拆迁,政府部门的强制拆迁有可能违法,因为拆迁经常涉及到一些地方重大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关系到政府的财政收入、政绩、部分不法人的灰色收益等,久拖未决的拆迁同样会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在条例颁布之后,地方政府则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完成拆迁任务,但在各种因素综合的情况下仍会引起许多矛盾的激发,不仅对我国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也对和谐社会的创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作用。本文针对拆迁所引起的问题及矛盾的根源进行分析,以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进一步规范成为了难题。
二、新条例下存在问题
1、公共利益的界定
政府部门拆迁通常涉及到市政规划公共基础设施,涉及到公共利益,拆迁变得理所当然,甚至在补偿方面,也要求被拆迁个人作出让步。新条例虽然对公共利益做了一定的列举解释,同时也把公共利益的界定全归国务院,但是在具体的界定和认定权力仍然是地方政府所有。
2、法律体制不完善
缺乏一部统一的《拆迁法》,就导致了在拆迁问题上法律支持缺乏。不可否认新条例作出了很多有利的探索和创新,但是一部法律法规都是不断完善的,社会是变化,当新条例出现到时候,问题也同样出现。例如在新条例的第28条当中对于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时候,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等材料,但是在实际拆迁当中,对于如何履行这一程序却未作明确规定。
3、行政制约机制不完善
新拆迁条例在2011年1月21日已经颁布,地方政府也根据该条例对工作作出了转变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作为房屋拆迁实际执行者及决实质断者,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处理上,公正性难以保证。新条例剥夺了政府的强制拆迁权力,但是拆迁之前的工作如对拆迁成本的预估,补偿标准的评价,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审查都是源自于政府部门内部。对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安置,不能提出有效的异议,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候,申诉途径欠缺,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下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对政府拆迁行为,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应当承担的责任可能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强制拆迁问题根源
1、拆迁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支柱
拆迁收入正在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也缓解了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工程建设资金短缺的困境。尤其是商业拆迁之后的收益,用于商业用地的土地,土地出让金以及之后的财税收入,在每年的地方财政收入中都占了很大的份额。同时, GDP增长长期作为地方政绩考核的主要标准。部分地方领导人急功近利,不切实际的加快经济的发展,这就出现了房地产产业彻底成为了地方支柱产业,各地大兴土木,招商引资,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去推行征地拆迁,再将征收到的土地转手给商业开发获得巨额的财政收入,来投入到经济的增长。
2、权力寻租
拆迁涉及的利益的分配,作为拆迁的参与人,政府以及银行、开发商、被拆迁户等,必然会涉及到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中,只要有权力部门的参与,在监管不够、自身约束不够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在拆迁活动中,主导地位的政府拆迁部门对资源分配和法规适用具有权威,对于开发商的经营、地价、税收具有直接管制决定的权力。这就促使很多开发商为了获得土地进行商业开发,采取非法形式的权力寻租。
3、土地收益分配不均
被拆迁人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商时,政府部门为了降低成本,通常以较低的价格作为征地补偿,再辅之以奖励金等,但实际上很多地方的补偿标准并未做科学的调研分析,往往与实际需求相去甚远;在很多地方审判实践中,当政府手持双方签订的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时,在这些协议中总会存在许多问题。
四、完善行政法关于拆迁问题的若干建议
1、建立强有效的行政听证机制。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被排除出了决策的主体,处于弱势一方。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提高财政收入,提高政绩,往往由一把手决定,而没有实际上的考察调研。有时候,又苦于投资方的巨大压力。拆迁问题,所涉及的利益来自多方,仅仅依靠所谓的政治素养是不足以的,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才是重中之重。只有当公众和被拆迁人能够进入到决策层面,对拆迁能够说出自己的心声,才能打破政府独大的局面。给予被拆迁方更多的听证地位和发言权是必要的,以法律确立听证制度,细化听证程序,同时为了保证该拆迁行为受到合理、合法的有效监督,应当进入奖惩机制。明确规定听证制度,并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机制。
2、规范拆迁行政许可程序。
房屋拆迁程序的其中重要一环即行政许可。目前,我国的行政许可主体较为混乱,存在着审批和监督不严格。行政审批上在地上上一般归于国土资源部,而实际上的决策方可能是政府的领导,更有甚者,许多地方在拆迁了许多年之后,在拆迁协商上仍缺乏有效的印章。对此建议,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主体,确定行政许可权的行使主体,确保其独立拆迁决策的权利,防止内部干涉及利益交易的现象。对于发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也应当进一步规范,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应当进一步分割,对于不同性质的拆迁,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应当不同。对于商业拆迁,应该要求开发商拟定初步协议,交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 行政监督制度。
为了保证拆迁户的利益,对于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行政,根据地方实际,建立起拆迁公示、听证、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规范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等。严肃查处侵害被拆迁户利益的行为。在《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监督程序。
4规范补偿机制补偿机制。
由于各地方的差异,对于房屋拆迁的补评估办法补偿标准的混乱,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差异,很多地方的补偿标准都缺乏科学的评估。被拆迁户的个人房屋的特殊性,以及被安置人的情况不同,补偿标准也会不同。对此,建议规范补偿标准的评估,由政府部门、拆迁公司、被拆迁户等相关利益群体进行分析,由专家对补偿标准提议,再交由利益群体进行讨论决定。对拆迁补偿应当实行补偿与拆迁同步进行。同时防止个别拆迁部门个人违法挪用拆迁款项,也保障了被拆迁户的利益。以法律形式确立拆迁补偿的监督机制,使得被拆迁户的利益有专门的保障,应当畅通监督渠道,对拆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打击,追究责任。对被拆迁户的补偿计算标准及方式要予以公示,由相关部门予以解释,防止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后期拆迁问题,防止权钱交易。
参考文献:
[1]王克稳: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李俊: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化思考[J].公会论坛,2009.
[3]强晓花:公民抵抗权——以强制拆迁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2(5).
[4]许娟娟:行政法视野中拆迁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2(17).
[5]王名扬:美国行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6]张必胜:野蛮拆迁或非法强拆问题的成因与对策[J] .中国房地产,2007(4).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