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执行ITC排除令之策略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45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临越来越多的337调查,中国公司应当明确ITC排除令一经签发,即意味着海关执行程序的开始。但因海关可能需要当事方的协助以更好地理解排除令范围,被告方尤应积极与海关进行交流探讨,充分表达对自己有利的论据和观点,尽可能缩小排除令的范围。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海关”)是负责执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签发的排除令的联邦机构。通常排除令会要求海关阻止排除令上的产品进入美国。不过对于海关而言,执行排除令绝非一件简单的工作。正因如此,在ITC签发排除令之后,受限产品的相关方通常会主动协助海关对排除令的范围进行解释。对被告而言,协助海关辨别受限产品和非受限产品以免执法范围过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口商也很可能受到排除令的影响。如果进口产品遭到排除,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确认将来进口是否受限,如果受限,也可以提出质疑。本文将介绍海关解释和执行排除令的过程,以及在海关可行的、与进口相关的救济措施。
  
  一、海关扮演的执行角色
  ITC有权签发两种排除令。如发现违反337条款的产品,ITC可签发有限排除令,以阻止特定被告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签发普遍排除令,不论来源地生产商,凡是同类侵权产品都会被排除进入美国,即不仅是337调查中被告所生产的产品,而是所有同类侵权产品都不得进入美国。
  排除令签发之后将经过60天的总统审查期,总统可以出于政策考虑,在60天内驳回该排除令,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在此期间,进口商必须提交ITC所要求的担保金,数额需足以抵偿其继续进口所获得的收益。(19 C.F.R. §210.50) ITC根据产品的价值决定担保数额,可从产品入境时价值的3.75%(如某类酸洗服饰案件,见1992年8月6号的337-TA-324号令)到460%(如某类再封口袋和橡胶案件,见1988年4月29号的337-TA-266号令)不等。担保还须附加其他条件,如承诺及时交付关税,罚款以及提供法律规定的各种文档和证据。(19 C.F.R. §113.62)在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期间,进口商可以考虑在提交担保的情况下继续进口,也可以发起中止排除令的动议,不过这样的动议只有在进口方能展示出“极大的胜诉可能,并且(排除令)严重阻碍了进口商的利益”时才可以获得准许 (Spansion,Inc.v Int’l Trade Comm ’n, 2009 WL 2876448, Fed. Cir. Sep.8, 2009),因此在实践中很少能够成功。当60天的审查期结束,排除令成为终局性的指令,担保立即失效,受限产品禁止进入美国。
  尽管海关和ITC之间不乏交流,但对于海关来说,要理解排除令的内容仍然困难重重,这是因为:其一,海关没有参与337调查的过程。其二,ITC不可能时时指导海关如何执行排除令。其三,海关执行通常是一个内部过程,并没有具体的条例规定。第四,海关用于执行的资源有限。因此,海关愿意听取参与337调查的各方当事人对于排除令的解释,以更好地理解排除令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决定如何具体执行。
  因此,在执行排除令之前,海关常通过非正式的单方会见来讨论排除令的范围和执行方法。此类会见通常在ITC签发排除令之后不久进行,可由海关发起,也可由当事方提议。原告会向海关陈述其对排除令的解释,此外,一般会将在证据开示过程中搜集到的详细信息提供给海关以协助执行,例如排除令涉及到的产品描述,产品名称,进口商名称。而被告应考虑如何将排除令的范围进行限制解释,如特殊的某种型号或产品在337调查中已经确定为不属于排除令规定之列。如果在排除令允许被告声明保证自己继续进口的产品不侵犯涉案的专利而允许继续进口产品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一般目测难以辨别受限产品和非受限产品,或非受限产品极易被误认为受限产品的情况下,被告更需要详细解释排除令所涉及产品的详细特征。且当被告有重新设计的产品时,更需详细阐述为什么重新设计的产品不在排除令的限制范围之内,并且告知海关如何辨别重新设计的产品,如向海关提供技术的改进细则以便于海关甄别等。
  海关会在ITC和当事方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制定关于排除令范围的参考建议,并下发至各个港口。同时,海关也会通过相关细则或贸易指引指导工作人员执行排除令,包括怎样确定受限产品,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现受限产品。海关不会将书面的参考建议提供给当事方,但当事方有机会参加海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协助他们辨别受限产品。关于如何请求海关对将来进口产品的裁决或其他行政裁决以应对排除令的实施,下文将进行详细讨论。
  
  二、寻求海关的行政裁决
  进口商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裁决,确认其将来的进口不违反排除令。关于申请行政裁决的具体规定参见19 C.F.R §177。尽管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到相关裁决对337案件排除令的适用,但实践中海关做出过相关行政裁决。不过行政裁决通常只适用于将来的进口,而不能适用于正在等待海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联邦巡回法院判决的货物。
  申请行政裁决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信到:Office of Regulations and Rulingat U.S. Customs Service, Washington, D.C. 20229。申请信必须阐明所有的相关事实,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预期进港的港口名称,进口活动的情况。申请信还需要附带产品的样本,照片或者附图以及发票、合同等其他相关信息。由于行政裁决有赖于申请信中准确并完整地提供各方面重要信息(19 C.F.R. §177.9),申请信中需要着重阐述为什么即将进口的货物不在排除令规定的范围之内(19 C.F.R. §177.2)。在提交申请之时,申请方还可以申请召开会议以讨论已方立场并且提供给海关检验用的样本。在实践中,如果争议的问题(如重新设计等)非常技术化,召开此种会议就尤为有利。海关对于是否批准召开会议可自由裁量。
  海关的行政裁决通常可在申请后2-6个月之内做出。相对于其他方式(如征求ITC意见)来说,申请行政裁决不失为一种快速而经济的选择。有利的海关行政裁决能为争议产品进口到美国提供便利。(19 U.S.C. §1337(d)(1))
  收到不利行政裁决的一方可以向海关内部更高级别的机构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审查,上诉申请中需陈述其认为行政裁决错误的原因。(19 U.S.C. §1625(b))这种上诉程序要求海关将上诉所有相关过程中对行政裁决的修正建议,利害关系方的意见提交和复核,以及行政裁决修正的最终通知都要公开发布。(19 C.F.R. §177.12)
  收到不利行政裁决的一方还可以向CIT提起上诉。但上诉方必须拿出“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表明司法审查的缺失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28 U.S.C. §1581(h))。具体来说,进口商必须证明予以进口,提交异议,如异议被驳回再提出上诉仍不足以救济其蒙受的损失。
  
  三、以其他方式对抗排除令
  以其他方式对抗排除令——针对已经进口的产品。如果进口商没有为将来的进口货物申请行政裁决,而产品已经到达了美国,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尝试。第一种方式是申请进口海关的内部意见,这种方式多适用于进口商和进口港对于如何裁定产品存在分歧的情况。第二种方式是待进港港口对产品做出决定之后,再对该决定提出异议,申请进一步审查以求驳回相关决定。
  如何针对特定批次的进口产品实际执行排除令是由某一地区或港口海关长决定的。若进口商认为海关错误地阻止了相关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可以书面要求相关海关办公室向海关总部寻求指引意见(各地办公室列表参见http://www.cbp.gov/xp/cgov/toolbox/contacts/cmcs/ )(19 C.F.R. §177.11)申请内部意见多发生在未决的产品进口中,即产品已到港,但海关还未就产品是否应当被排除做出最后的决定。此外,内部意见也可以适用于将来进口或已经进口的产品。海关总部应相关要求出具的内部意见代表了海关对于此批货物如何适用海关法的官方立场。当海关总部拒绝就该问题做出内部意见时,进口商仍可以向CIT上诉,但必须证明若不在进口前进行司法审查,进口商会蒙受无可挽回的损失。
  进口商还可以向进口的港务局长提交异议对抗排除令的执行。(19 U.S.C. §1514; 19 C.F.R. §174.11)(港口列表参见http://www.cbp.gov/xp/cgov/toolbox/ports/ )进口商需在排除令90天之内提交异议,并需在异议中详细阐明申请人的信息,进口产品的信息以及进港日期。(19 C.F.R. §174.13)异议书模板表格19号可在海关网站http://forms.cbp.g ov/pdf/CBP_Form_19.pdf 下载。
  在异议提交后30天之内,当地的港务局长必须做出反应。如果其未在30天之内采取任何行动,则视为异议被否决。(19 C.F.R. §174.21)港务局长最终会以通知的形式做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19 C.F.R. §174.30)对于不涉及产品排除的异议,港务局长只需在申请人提交异议的2年内做出反应。(19 C.F.R. §174.21,19 C.F.R. §174.29)在提交异议90天之后,申请人可以向港务局长申请加急处理。(19 C.F.R. §174.22)当申请人确定其异议将获得批准时,申请加急处理有利于加速进口进程;当申请人确定其异议将被驳回时,申请加急处理有利于及时向法院寻求救济。自收到异议被驳回的通知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180天内向CIT提起上诉,乃至进而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28 U.S.C. §1295(a)(5))
  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在提交异议的同时,在同一模板表格19号上注明“申请进一步审查”(AFR),(19 U.S.C. §1515,19 C.F.R. §174.25 )只需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即可申请进一步审查:1)异议针对的决定和之前海关的行政裁决涉及的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但决定和行政裁决不一致。2)异议针对的决定涉及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海关或法院尚没有做出裁定。3)异议涉及了新的事实或理由使之区别于此前的海关或法院裁决。4)海关总部拒绝就此问题出具内部意见(19 C.F.R. §174.24)。“申请进一步审查”需要指出异议的案件,还需要提供异议针对的当事方信息,申请方认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符合(19 C.F.R. §174.24)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如果港务局长决定驳回该异议,他会向海关委员(或其指定人员)或向自己指定的未直接参与被异议决定的人员转送此进一步审查的申请,异议和其他文件进行再审查。(19 C.F.R. §174.26)再审查的结果会发回给港务局长,他在60日之内传达给申请方。
  
  四、结论
  面临越来越多的337调查,中国公司应当明确ITC排除令一经签发,即意味着海关执行程序的开始。但因海关可能需要当事方的协助以更好地理解排除令范围,被告方尤应积极与海关进行交流探讨,充分表达对自己有利的论据和观点,尽可能缩小排除令的范围。当排除令仅限于部分产品,且存在或正在生产重新设计的产品时,被告还应确保海关了解哪些产品或重新设计的产品并不受排除令的限制。如果对排除令的执行有异议,被告及其他进口商还应了解并利用在海关的救济途径。中国公司充分地理解并运用这些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保证自己的出口。
  
  顾萍(左一)集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inny Lee (左二) 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 LLP律师
  Tony Pezzano (左三) 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 LLP合伙人
  Kent Stevens(左四)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 LLP合伙人
  
其他文献
本案虽已尘埃落定,但一、二审判决关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认定以及对于立体美术作品的抄袭的评判标准,已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对著作权法的理解。一、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查明事实解决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可以说该案的判决对形象造型类著作权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随着中国全球化与世界中国化的潮流趋势,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已迅速兴起,文化创意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
期刊
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从未平息过,虽不足为奇,但却能够从中探查出行业发展的变化。智能手机厂商的战争早在今年年初就已吹响号角,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这场战争也开始硝烟滚滚。  专利战  在这场战役中看不到中国企业的身影,不仅不能够带来当初避开受到金融危机袭击的庆幸,反而有些失落。因为从“参战方”的名单来看,还没有哪家中国企业能够有进入战役的资格,此次各路英豪打得是——专利战。  今
期刊
提到欧洲大陆的崛起,人们自然而然地会联想到工业革命。英、法、德这些传统资本主义国家的强盛与工业革命密不可分,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保护是工业革命开展的催化剂。英国是最早实行工业化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发展同当时英国实行的专利制度是分不开的。没有专利制度,英国工业革命的开展还是个未知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对欧洲大陆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知识
期刊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的认定,包含两个法律要件:商业上成功,商业上成功由发明技术特征直接导致。其中,商业上成功的认定可以借助销售类、宣传类、使用与保护类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商业上成功由发明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判断,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即采用“若无——则不”判断规则。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认定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创造性判断的主要审查基准在于“三步法”,而“发明在商业上
期刊
人们对事物的关注、总结与思考,大都由一些新闻事件所引发。大到一部法律,一次灾难,甚至一场战争;小到一个人,一起诉讼,或是一个特别的日子。 林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90年代初在中国摄影家协会成立的摄影家权利保障委员会中担任副主任。2004年开始寻求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学者论证会,广泛征求摄影权利人的意见,听取使用者对成立这个机构的建议。现在正忙于和个大出版社洽谈
期刊
问题1:目前平面印刷品都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吗?  答: 否。《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于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同时,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2节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2)该外观设计是
期刊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证据表明,域名“mercer.com”和域名“mercerhr.com”系美世公司在先注册的域名,“美世”及“mercer”系美世公司或其在华关联公司的企业字号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末“.cn”域名注册发放后,较集中地产生过一系列域名抢注民事纠纷案件,典型的案件有早期的“IKEA宜家”,“DuPont杜邦”域名纠纷案等。在早期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中,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在解决域
期刊
近日,一则关于“沙县小吃”无锡高调打假的新闻引发引社会各界对于集体商标问题的关注。作为福建沙县的一个著名品牌,“沙县小吃”在性质上属于集体商标。据本刊记者了解,与普通商标相比,集体商标在注册要求和使用管理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在信誉维护及打假维权等方面亦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高调与低调之问  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年7月,江苏无锡市50家“沙县小吃”店以商标侵权为由被投诉到了当地工商部门,这一
期刊
近日,百度公司与环球、索尼、华纳三大唱片公司的合作在社会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引来知识产权界和音乐界众多人士热议,很多著名音乐制作人和歌手通过微博,纷纷表达了对百度公司加强数字音乐正版化举措的支持和赞许。  作为国内著名的网络运营商,百度公司此次与三大唱片公司的合作,不仅加深了国内企业对音乐版权价值的尊重和认同,同样也标志着中国音乐产业的正版化道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直以来,国内著作权纠纷中,围
期刊
本刊记者第一次认识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信)执行合伙人余刚先生是在2009年的一次论坛活动上,也是首次听到他阐述了如何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中运用ISO9001这一管理工具。  随着中国企业的发展,将主要客户定位为中国企业的康信公司在近几年也迅速壮大,这不仅体现在案件代理数量和专业人员数量方面,更体现在对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和精细化管理方面。  在和余刚的交谈中,时刻能感受到他对于企业经营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