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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拥有悠久历史的中国古代幕府制度,在历经千年的淘洗之后逐渐演变为清代的“幕友制度”。清代刑名幕友“非官非民”的特殊身份,为他们的工作带来很多方便的同时也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了舞台,但尽管如此,他们也自有难言的苦衷与无奈而始终不能在朝为官,施展抱负。但其独特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法律地位无不彰显着来自于官员的礼遇和百姓的敬仰,并对中华法律文化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关键词:清代;地位;刑名幕友
一、刑名幕友的词源探析
集司法与行政权于一身的地方官员,总揽地方事务是我国清代中央集权的一大特色。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迅猛发展,大部分官员基于自身律法知识欠缺而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快速形成的经济等纠纷事件更显焦头烂额,为此不得不延聘幕友协助处理众多事务。幕友有多种分类标准,如专职处理司法事务的刑名幕友,专门负责税赋事项的钱谷幕友,负责官员往来信件的书启幕友等。在这些分类当中,由于地方治安稳定与赋税与地方官员的政绩挂钩,很大程度上直接左右着官员的仕途,因此钱谷、刑名幕友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一)“刑名”、“幕友”之词意概述
刑名,又称之为“刑名之学”或称“刑名”。“申子之学,本於黄老,而主刑名。”就是出自于《史记·老庄申韩传》的记载。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以申不害为代表,“循名责实,慎赏明罚”为其主要主张,要求按照实际来考察内容,名实相符,奖赏分明,处罚慎重。而以“审合刑名”、“循名责实”的先秦法学家则把“名”引申为法令、名份、言论以明赏罚。
与“幕友”相近的“幕府”一词最早见于《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据注释家们的考释,‘莫’、‘幕’古字相通,此处“莫府”即指“幕府”。关于“幕府”一词其原本意为将帅办公的地方或指将帅的帐篷,后来泛指军政大臣的衙署。而“幕友”一词出现时期相对较晚,据考证,其最早出现于明朝中晚期。关于时期的定论,台湾著名学者缪全吉在《清代刑幕述要》一文中也指出:“幕友佐治之传统,由来久矣。换言之,至少形成于明代。”由此可得,盛行于清代的“幕友”,实际上兴起于明代,并在当时就得到了相应程度的发展。
(二)“刑名幕友”之称谓形成
“幕府制度”在兴起之时,大范围适用军事参谋机关,之后扩张至民政当中。当时称谓混杂,并未作明确详细之分,“宾客”、“西宾”为其统称称谓,所以就更没有“刑名幕僚”或是“刑名宾客”的说法了。直至明清时期,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犹如开天辟地之变,地方官员处理之事杂而不一,使得拥有细致职能划分而专擅于不同领域的众多幕友得以施展才能。至此,有着专业称谓的“刑名幕友”才与此形成并发展。
二、刑名幕友地位的成因及评价
清代刑名幕友的成因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既有来源自于清代法律体系的庞杂、“学而优则仕”观念的深入人心,也有特殊背景下清王朝统治的衰落。不论如何,刑名幕友都凭借这自己的才能在当时社会奠定了一定的地位,实际掌控着地方司法大权。
(一)法律体系庞杂,幕友擅断纠纷
《大清律例》及《大清会典》为清朝两大主要法典,《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正式颁布,在颁布之初律文条目仅仅436条,附则条例有1049条,至同治九年,其条例数量高达1892条之多。所以在清朝时期,法律体系较之之前律法更加纷繁复杂,关于法律体系的庞杂性,可见于高浣月的著作当中“或因例而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破彼例。”①我们可以看出,这对于八股出身不通律法知识的地方官员而言可谓难上加难。行政能力低下,社会纠纷急剧增多,强烈的需求促使佐政人员存在,而刑名幕友则恰恰弥补了这一漏洞,最终成为地方官员不可或缺的左右手。
(二)入仕目标强烈,集权统治衰落
深受儒家思想的读书人,书卷气息十分浓厚,十年寒窗苦读塑造了他们在言行举止、道德品行上的高标准、高要求。坚守强烈的职业操守,尽心尽力辅佐着幕主。大多数的考生家境贫寒,想要改变这一现状,可以说科举入仕是走向飞黄腾达的唯一之路,并且成为解决学子生计、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与维系家庭生活的首选之路。②即使在入幕之后仍然保持着有朝一日步入朝野的理想目标。例如汪辉祖早年就多次落榜,但当时迫于生计不得已于二十岁入幕,之后坚持不懈终于在乾隆四十年步入朝廷方中进士。
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统治使得地方官员打理大大小小的事务而无权任命下属。满人入关以后的封建王朝本身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满族官员,而汉族文化事无巨细,这就使得擅长律法并且通晓当地风俗的刑名幕友而言,可谓是得心应手。到了晚清时期,统治体系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沉重打击,这时“幕后主审”刑名幕友终于得此基于走向台前,出现了“作幕为官”的现象。曾国藩幕府在镇压农民运动中可谓“战功累累”,手握军政大权以及雄厚的经济实力基本上把握住了清朝统治的脉搏,对此朝廷也会对其礼让三分,经其举荐之人势必得到赏识与重用,造就了幕友发展的全盛时期。
(三)幕后出谋划策,贡献法律文化
刑名幕友虽然获得丰厚利润,深受百姓和官员爱戴,但是毕竟仍然与正规官员有着天壤之别,不被朝廷认可使得幕友本身在心理上难以接受。作为幕主的“私人顾问”行事也要谨慎小心,寄人篱下为他人做嫁衣的酸楚不言而喻。不过,如果幕主功绩斐然,那么作为幕后主审的幕友们也可以声名远扬得到他人尊重与敬佩,“声望”所带来的无形资产可谓连绵不断。
鉴于幕友审理案件的种种经验和清代律法的庞杂,为案件纠纷解决的更加快速有效合理,其中的精英之才便开始对律例条文加以注解阐释,兴起了注释法学派,将这种作注后的条例供人参考使用或者直接作为断案依据。比如,康熙年间沈之奇,经验总结其三十多年的幕职经验,编纂《大清律辑注》并刊印发行。还有一些优秀的幕友不仅对律法条例作注,同时也整理汇编各种纠纷案例并对其详细进行分析考证。比如道光年间幕友祝松庵、刑部官员鲍书云合著《刑案汇览》。正是基于幕友当中佼佼者的不懈努力与追求,才为中华法律文化画写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结语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背景下的清代行政权与审判权高度合一,资本主义萌芽的摄入引发了经济性质的改变,大量的纠纷案件应运而生,为幕友的存在奠定了必要基础。掌握熟练律法知识的幕友维系着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转,并通过总结了多方经验、著书立说为我国清朝的法律文化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们的社会地位虽然不及政府官员,但是也通过另一种方式施展了才华,在朝野当中实现了自己的作为,得到了来自于社会的广泛尊敬,从而成为了真正的“幕后英雄”。
参考文献
[1]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胡学亮编译.从政心得[M].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
[3]李乔.中国的师爷[M].商务印书馆,1995.
[4]曾国藩.曾国藩全集(修订版)[M].岳麓书社,2011.
[5]贺长龄.清经世文编[M].中华书局,1992.
[6]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中华书局,1992.
[7]王钦若.册府元龟[M].凤凰出版社,2006.
[8]杨国强.百年嬗蜕:近代中国的士与社会[M].上海三联书店,1997.
[9]清实录.顺治朝实录[M].中华书局影印,2012.
[10]杜佑.通典[M].中华书局,1988.
[11]小雅.刑名师爷:屏风背后的审判官[J].政府法制,2010,(2).
[12]杜衡.中国历史上之幕职[J].再生,1948,(2).
[13]陈澧.东塾集[J].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14]郭琳.略论清代的幕友[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5).
[15]李灿.初论清代刑名幕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0).
注釋
①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14页.
②李乔.中国的师爷[M].商务印书馆,1995,第25页.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关键词:清代;地位;刑名幕友
一、刑名幕友的词源探析
集司法与行政权于一身的地方官员,总揽地方事务是我国清代中央集权的一大特色。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迅猛发展,大部分官员基于自身律法知识欠缺而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快速形成的经济等纠纷事件更显焦头烂额,为此不得不延聘幕友协助处理众多事务。幕友有多种分类标准,如专职处理司法事务的刑名幕友,专门负责税赋事项的钱谷幕友,负责官员往来信件的书启幕友等。在这些分类当中,由于地方治安稳定与赋税与地方官员的政绩挂钩,很大程度上直接左右着官员的仕途,因此钱谷、刑名幕友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一)“刑名”、“幕友”之词意概述
刑名,又称之为“刑名之学”或称“刑名”。“申子之学,本於黄老,而主刑名。”就是出自于《史记·老庄申韩传》的记载。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以申不害为代表,“循名责实,慎赏明罚”为其主要主张,要求按照实际来考察内容,名实相符,奖赏分明,处罚慎重。而以“审合刑名”、“循名责实”的先秦法学家则把“名”引申为法令、名份、言论以明赏罚。
与“幕友”相近的“幕府”一词最早见于《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据注释家们的考释,‘莫’、‘幕’古字相通,此处“莫府”即指“幕府”。关于“幕府”一词其原本意为将帅办公的地方或指将帅的帐篷,后来泛指军政大臣的衙署。而“幕友”一词出现时期相对较晚,据考证,其最早出现于明朝中晚期。关于时期的定论,台湾著名学者缪全吉在《清代刑幕述要》一文中也指出:“幕友佐治之传统,由来久矣。换言之,至少形成于明代。”由此可得,盛行于清代的“幕友”,实际上兴起于明代,并在当时就得到了相应程度的发展。
(二)“刑名幕友”之称谓形成
“幕府制度”在兴起之时,大范围适用军事参谋机关,之后扩张至民政当中。当时称谓混杂,并未作明确详细之分,“宾客”、“西宾”为其统称称谓,所以就更没有“刑名幕僚”或是“刑名宾客”的说法了。直至明清时期,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犹如开天辟地之变,地方官员处理之事杂而不一,使得拥有细致职能划分而专擅于不同领域的众多幕友得以施展才能。至此,有着专业称谓的“刑名幕友”才与此形成并发展。
二、刑名幕友地位的成因及评价
清代刑名幕友的成因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既有来源自于清代法律体系的庞杂、“学而优则仕”观念的深入人心,也有特殊背景下清王朝统治的衰落。不论如何,刑名幕友都凭借这自己的才能在当时社会奠定了一定的地位,实际掌控着地方司法大权。
(一)法律体系庞杂,幕友擅断纠纷
《大清律例》及《大清会典》为清朝两大主要法典,《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正式颁布,在颁布之初律文条目仅仅436条,附则条例有1049条,至同治九年,其条例数量高达1892条之多。所以在清朝时期,法律体系较之之前律法更加纷繁复杂,关于法律体系的庞杂性,可见于高浣月的著作当中“或因例而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破彼例。”①我们可以看出,这对于八股出身不通律法知识的地方官员而言可谓难上加难。行政能力低下,社会纠纷急剧增多,强烈的需求促使佐政人员存在,而刑名幕友则恰恰弥补了这一漏洞,最终成为地方官员不可或缺的左右手。
(二)入仕目标强烈,集权统治衰落
深受儒家思想的读书人,书卷气息十分浓厚,十年寒窗苦读塑造了他们在言行举止、道德品行上的高标准、高要求。坚守强烈的职业操守,尽心尽力辅佐着幕主。大多数的考生家境贫寒,想要改变这一现状,可以说科举入仕是走向飞黄腾达的唯一之路,并且成为解决学子生计、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与维系家庭生活的首选之路。②即使在入幕之后仍然保持着有朝一日步入朝野的理想目标。例如汪辉祖早年就多次落榜,但当时迫于生计不得已于二十岁入幕,之后坚持不懈终于在乾隆四十年步入朝廷方中进士。
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统治使得地方官员打理大大小小的事务而无权任命下属。满人入关以后的封建王朝本身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满族官员,而汉族文化事无巨细,这就使得擅长律法并且通晓当地风俗的刑名幕友而言,可谓是得心应手。到了晚清时期,统治体系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沉重打击,这时“幕后主审”刑名幕友终于得此基于走向台前,出现了“作幕为官”的现象。曾国藩幕府在镇压农民运动中可谓“战功累累”,手握军政大权以及雄厚的经济实力基本上把握住了清朝统治的脉搏,对此朝廷也会对其礼让三分,经其举荐之人势必得到赏识与重用,造就了幕友发展的全盛时期。
(三)幕后出谋划策,贡献法律文化
刑名幕友虽然获得丰厚利润,深受百姓和官员爱戴,但是毕竟仍然与正规官员有着天壤之别,不被朝廷认可使得幕友本身在心理上难以接受。作为幕主的“私人顾问”行事也要谨慎小心,寄人篱下为他人做嫁衣的酸楚不言而喻。不过,如果幕主功绩斐然,那么作为幕后主审的幕友们也可以声名远扬得到他人尊重与敬佩,“声望”所带来的无形资产可谓连绵不断。
鉴于幕友审理案件的种种经验和清代律法的庞杂,为案件纠纷解决的更加快速有效合理,其中的精英之才便开始对律例条文加以注解阐释,兴起了注释法学派,将这种作注后的条例供人参考使用或者直接作为断案依据。比如,康熙年间沈之奇,经验总结其三十多年的幕职经验,编纂《大清律辑注》并刊印发行。还有一些优秀的幕友不仅对律法条例作注,同时也整理汇编各种纠纷案例并对其详细进行分析考证。比如道光年间幕友祝松庵、刑部官员鲍书云合著《刑案汇览》。正是基于幕友当中佼佼者的不懈努力与追求,才为中华法律文化画写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结语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背景下的清代行政权与审判权高度合一,资本主义萌芽的摄入引发了经济性质的改变,大量的纠纷案件应运而生,为幕友的存在奠定了必要基础。掌握熟练律法知识的幕友维系着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转,并通过总结了多方经验、著书立说为我国清朝的法律文化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们的社会地位虽然不及政府官员,但是也通过另一种方式施展了才华,在朝野当中实现了自己的作为,得到了来自于社会的广泛尊敬,从而成为了真正的“幕后英雄”。
参考文献
[1]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胡学亮编译.从政心得[M].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
[3]李乔.中国的师爷[M].商务印书馆,1995.
[4]曾国藩.曾国藩全集(修订版)[M].岳麓书社,2011.
[5]贺长龄.清经世文编[M].中华书局,1992.
[6]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中华书局,1992.
[7]王钦若.册府元龟[M].凤凰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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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实录.顺治朝实录[M].中华书局影印,2012.
[10]杜佑.通典[M].中华书局,1988.
[11]小雅.刑名师爷:屏风背后的审判官[J].政府法制,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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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14页.
②李乔.中国的师爷[M].商务印书馆,1995,第25页.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