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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BOT项目在我国的普及推广,BOT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对BOT项目的核算做了规定。本文就BOT项目中就特许权协议摊销及投资方的股权核算进行探讨。
关键词:BOT项目 特许权协议摊销 资金沉淀 股权投资价值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一般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等方式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通常是20-50年),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近二十年来,BOT作为一种日渐成熟的项目融资方式,已成为世界各国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方式,广泛应用于能源、交通、供水、通讯、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上,应用相当普遍,对财政投资不能满足急剧膨胀的公共设施需求形成有益的补充,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从政府或代表政府的相关部门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设立项目公司進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BOT项目公司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特许权到期后需无偿移交政府;二是具有固定的时限性,在项目成立之初即能确定公司的存续期间;三是项目公司仅提供特许权规定的服务内容,经营范围受到限制。而投资公司(项目公司股东)是通过从项目公司分红获取投资回报。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BOT项目的核算一直没有特殊规定,直至2008年8月,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原则规定。根据规定,建造期间项目公司无论是否提供建造服务,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计入“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科目或相应的金融资产科目之中。运营期间,投资方将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摊销进费用。由于BOT项目的特殊性,这些原则性规定不能完全解决生产经营核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按照目前财务准则的规定,企业将税后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后,方可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本质,是为了今后更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维持企业的再生产, BOT企业特性决定了其不需更新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设备维护费用计入项目公司的当期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形成的资金,除了偿还项目建设期间的银行贷款外,均沉淀于项目公司,投资公司无法收回资金。即使有少数需更新设备,计提的盈余公积足以满足需要。对政府而言,为了保证投资方将有关基础设施按照特许权协议约定的性能、状态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特许权协议的授予方(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会要求投资方出具履约保函予以保证;项目公司在偿还了建设期间的银行贷款后,也不会影响银行的利益。因此,沉淀于项目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形成的资金对于债权人、政府均无更多的意义。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市值持续下降且低于账面价值;②该项目暂停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③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亏损;④被投资企业持续2年发生亏损;⑤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投资公司投资BOT项目后,若项目公司未亏损(BOT项目多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一般不会亏损,长期亏损会影响市政项目实施),投资公司不符合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条件。但随着特许权协议年限逐渐减少,其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也在逐年递减,造成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而一般的公司没有这方面问题,是因为会计假设被投资公司是持续经营的。
为了真实反映投资公司投资BOT项目的价值,同时收回BOT项目公司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形成的沉淀资金,笔者建议投资公司按特许权协议年限直线法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为了维护债权人(银行)利益,在银行贷款还款期内,投资方仅做账务处理,不收回资金,期末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收款项
贷:长期股权投资
待还款期结束后,根据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逐步收回资金,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账款
通过以上处理,既保证了投资方收回项目公司的沉淀资金,避免了资金浪费,保证了投资方的利益,提高了投资方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又解决了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偏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2]刘省平 BOT融资理论与实务 (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BOT项目 特许权协议摊销 资金沉淀 股权投资价值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一般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等方式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通常是20-50年),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近二十年来,BOT作为一种日渐成熟的项目融资方式,已成为世界各国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方式,广泛应用于能源、交通、供水、通讯、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上,应用相当普遍,对财政投资不能满足急剧膨胀的公共设施需求形成有益的补充,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从政府或代表政府的相关部门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设立项目公司進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BOT项目公司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特许权到期后需无偿移交政府;二是具有固定的时限性,在项目成立之初即能确定公司的存续期间;三是项目公司仅提供特许权规定的服务内容,经营范围受到限制。而投资公司(项目公司股东)是通过从项目公司分红获取投资回报。
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BOT项目的核算一直没有特殊规定,直至2008年8月,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原则规定。根据规定,建造期间项目公司无论是否提供建造服务,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计入“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科目或相应的金融资产科目之中。运营期间,投资方将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摊销进费用。由于BOT项目的特殊性,这些原则性规定不能完全解决生产经营核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按照目前财务准则的规定,企业将税后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后,方可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本质,是为了今后更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维持企业的再生产, BOT企业特性决定了其不需更新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设备维护费用计入项目公司的当期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形成的资金,除了偿还项目建设期间的银行贷款外,均沉淀于项目公司,投资公司无法收回资金。即使有少数需更新设备,计提的盈余公积足以满足需要。对政府而言,为了保证投资方将有关基础设施按照特许权协议约定的性能、状态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特许权协议的授予方(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会要求投资方出具履约保函予以保证;项目公司在偿还了建设期间的银行贷款后,也不会影响银行的利益。因此,沉淀于项目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形成的资金对于债权人、政府均无更多的意义。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市值持续下降且低于账面价值;②该项目暂停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③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亏损;④被投资企业持续2年发生亏损;⑤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投资公司投资BOT项目后,若项目公司未亏损(BOT项目多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一般不会亏损,长期亏损会影响市政项目实施),投资公司不符合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条件。但随着特许权协议年限逐渐减少,其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也在逐年递减,造成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而一般的公司没有这方面问题,是因为会计假设被投资公司是持续经营的。
为了真实反映投资公司投资BOT项目的价值,同时收回BOT项目公司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形成的沉淀资金,笔者建议投资公司按特许权协议年限直线法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为了维护债权人(银行)利益,在银行贷款还款期内,投资方仅做账务处理,不收回资金,期末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收款项
贷:长期股权投资
待还款期结束后,根据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逐步收回资金,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账款
通过以上处理,既保证了投资方收回项目公司的沉淀资金,避免了资金浪费,保证了投资方的利益,提高了投资方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又解决了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偏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2]刘省平 BOT融资理论与实务 (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