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欺诈,应适用“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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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8号,老刘在顺利收完房后,与在小区内现场办公的北京某家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为2.2万,清工辅料,主材自备。合同签订后,老刘按约定交付了首期50%的工程款,装修公司承诺三天后开始进场施工装修。
   三天后,老刘按时赶到装修现场协助装修人员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办手续的过程中,物业管理部门要求装修公司提供资质证明复印件,但装修公司派来的姓赵的组长说没有带,物业管理人员说没带也没关系,只要老刘在装修申请表上写上“自装”,让装修负责人签字就行。老刘为尽快办完手续,也没多想,就按物业管理人员的说法签了字。工程开工后的第二天,老刘到现场查看,发现工地负责人已经不是昨天办手续签字的赵组长,而换成了一位姓黄的师傅,老刘询问怎么回事,黄师傅说赵组长临时有别的事,现在由他来负责。老刘想,反正自己跟装修公司是签订了合同的,只要是他们公司的工人,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当五天后老刘再到施工现场查看时,让他大吃一惊,工程现场不仅一片混乱,而且水电线路改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老刘立刻意识到必须得向装修公司反映一下现场的情况,施工质量如此低劣根本不应是一家正规的家装公司的做法。但老刘向公司反映解决上述问题的第二天,施工队伍竟然无声无息地全部撤出施工现场而终止了施工。老刘感到大为震惊,立即打电话向律师咨询该怎么解决。经律师到工商部门查询,老刘得知与自己签合同的北京某家装公司根本就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过。后来经过律师调查,老刘才得知所谓的该公司不过是外地某家居装潢有限公司的一个驻京办事机构,其根本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给自己家施工的工人也都是该办事机构临时从外面找来的。老刘感觉自己掉进了一个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气愤之余,老刘委托律师以外地某家居装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由被告双倍赔偿自己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案例点评
  
   尽管本案法院还未最终判决,但因为其极具典型意义,因此特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首先应明确的一点是,装修公司与装修者之间是一种装修服务关系,装修者是消费者,装修公司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因此住宅装修应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结合本案来看,北京某家装公司明知道自己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家装公司的资质而仍与老刘签订合同,并在补充协议中声称由公司委派经过自己严格培训的工人进行施工,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其后来的一系列做法也表明其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老刘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理应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双倍赔偿老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其次,我国目前日益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给家装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商机。在巨大的商机背后没有建立起必要的诚信制度之前,行之有效的法律制裁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不断有家装企业欺诈消费者的事件见诸报端,有些行为更是让人咋舌。如果对装修企业的种种恶意欺诈行为不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重罚,轻则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重则使整个装修企业的信用缺失,从而可能会给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当企业诚信度还未确立之前,运用我国现有法律中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就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违法企业因面临巨大的违法成本而谨慎对待自己的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在家装欺诈案件中适用“双倍赔偿”原则,不但可以使违法企业因面临巨大违法成本而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而且可以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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