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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每4个人中间,就有一位老人。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老人进入养老院安度晚年。然而,办好养老院却不易,除了中心城区地方难找之外,还有一个问题是风险高。
去年,我在采访一家养老院的时候,听说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老伯被几个子女送进了养老院,但老人不愿意住养老院,想回家,情绪非常低落。入住一个星期后,他竟然从楼上一跃而下。事发后,子女找到养老院,要求赔偿数十万元,并且称拿不到赔偿就不将遗体火化。尽管老人的死主要责任不在养老院,但此时已接近春节,为了能让大家都安心过个年,也让老人尽早入土为安,养老院院长同意赔偿家属18万余元。
老人在养老院内发生伤害事故,养老院给予巨额赔偿的,不在少数。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很强,老人一出事,家属就会向养老院索要赔偿,甚至对簿公堂,而且索赔的数额都很高:老人养老院内独自进食窒息死亡,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十多万元;七旬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受伤后死亡,养老院被判承担60%责任,赔了20万元……此类案例,经常见诸媒体;此类诉讼,每家法院的受理量都不少。
如此高额的赔偿,让养老院不堪重负。据业内人士介绍,老人本是一个易发生伤害事故的群体,在家里也会跌跤或吃东西噎着,在家里受伤,只能自己“吃进”,而送进养老院,某些家属就可以索要一笔赔偿。事实上,养老机构本身属于微利行业。房租、伙食、水电费,都在不断上涨,特别是护工工资,几年前大概1500元就够了,现在最少3000元,还要缴纳社会保险,而对老人的收费不能太高……一家中型的养老院,每年盈利不过二三十万元。如果一年出二三起意外事故,就等于一年白做;两三年白做,这家养老院也要关门了。
养老院的高风险,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如果越来越多的养老院因无法承受风险而关门,那最终苦的还是老人;或者,如果养老院为避风险,只收生活能自理的健康老人,而不愿收患病、瘫痪、失能失智的老人,那么,照料这些老人的重任只能落在家人身上。
要化解养老院的高风险,有几个方面可以入手。其一,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发生伤害事故,家人应当理性维权。不少养老院的院长都说,许多子女认为,老人进了养老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其实并非如此。养老院的责任是有限的。老人本身、家属也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
其二,此类案件的增多也给养老院提了醒: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抗风险能力。首先要完善合同,对老人身体状况、护理等级、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责任等列得越细越好,必要时可以请法律工作者对合同把关。其次,养老行业也应引入各类保险,在发生意外时可以减轻负担。
第三,法律专家指出,目前法院判决此类民事赔偿案的依据是《民法》。老人与养老院是一个合同关系,造成伤害,依据合同关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根据“自由心证”对责任进行认定,有时也参照过去的案例判决。养老院的伤害赔偿,十多年前是比较少的,而现在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现在看来,一些法院对养老机构要求过高,是否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不久前,宝山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养老院老人死亡的索赔案。一位80多岁的老太想从养老院回家,但子女不让,并将她的房子出租了,老太便从二楼窗户爬出,不幸摔下身亡。事发后,5名子女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但宝山区法院认定,老太本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酌情确定养老院赔偿6000元。从20万元到6000元,落差巨大,发人深思。这起民事赔偿案的判决,对其他法院今后审理类似的案件,或具有参考价值。
去年,我在采访一家养老院的时候,听说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老伯被几个子女送进了养老院,但老人不愿意住养老院,想回家,情绪非常低落。入住一个星期后,他竟然从楼上一跃而下。事发后,子女找到养老院,要求赔偿数十万元,并且称拿不到赔偿就不将遗体火化。尽管老人的死主要责任不在养老院,但此时已接近春节,为了能让大家都安心过个年,也让老人尽早入土为安,养老院院长同意赔偿家属18万余元。
老人在养老院内发生伤害事故,养老院给予巨额赔偿的,不在少数。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很强,老人一出事,家属就会向养老院索要赔偿,甚至对簿公堂,而且索赔的数额都很高:老人养老院内独自进食窒息死亡,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十多万元;七旬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受伤后死亡,养老院被判承担60%责任,赔了20万元……此类案例,经常见诸媒体;此类诉讼,每家法院的受理量都不少。
如此高额的赔偿,让养老院不堪重负。据业内人士介绍,老人本是一个易发生伤害事故的群体,在家里也会跌跤或吃东西噎着,在家里受伤,只能自己“吃进”,而送进养老院,某些家属就可以索要一笔赔偿。事实上,养老机构本身属于微利行业。房租、伙食、水电费,都在不断上涨,特别是护工工资,几年前大概1500元就够了,现在最少3000元,还要缴纳社会保险,而对老人的收费不能太高……一家中型的养老院,每年盈利不过二三十万元。如果一年出二三起意外事故,就等于一年白做;两三年白做,这家养老院也要关门了。
养老院的高风险,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如果越来越多的养老院因无法承受风险而关门,那最终苦的还是老人;或者,如果养老院为避风险,只收生活能自理的健康老人,而不愿收患病、瘫痪、失能失智的老人,那么,照料这些老人的重任只能落在家人身上。
要化解养老院的高风险,有几个方面可以入手。其一,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发生伤害事故,家人应当理性维权。不少养老院的院长都说,许多子女认为,老人进了养老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其实并非如此。养老院的责任是有限的。老人本身、家属也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
其二,此类案件的增多也给养老院提了醒: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抗风险能力。首先要完善合同,对老人身体状况、护理等级、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责任等列得越细越好,必要时可以请法律工作者对合同把关。其次,养老行业也应引入各类保险,在发生意外时可以减轻负担。
第三,法律专家指出,目前法院判决此类民事赔偿案的依据是《民法》。老人与养老院是一个合同关系,造成伤害,依据合同关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根据“自由心证”对责任进行认定,有时也参照过去的案例判决。养老院的伤害赔偿,十多年前是比较少的,而现在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现在看来,一些法院对养老机构要求过高,是否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不久前,宝山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养老院老人死亡的索赔案。一位80多岁的老太想从养老院回家,但子女不让,并将她的房子出租了,老太便从二楼窗户爬出,不幸摔下身亡。事发后,5名子女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但宝山区法院认定,老太本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酌情确定养老院赔偿6000元。从20万元到6000元,落差巨大,发人深思。这起民事赔偿案的判决,对其他法院今后审理类似的案件,或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