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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 是政府引导型资金。资助对象为:(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主要资助在沪企事业。
单位引进的,来沪从事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资助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招聘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二)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四)申请资助周期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资助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1、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2、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3、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4、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主要用途为:1、科研开发、科技创业、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旅差费、出版物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2、申请项目的贷款贴息;3、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4、成就奖励;5、解决特殊困难的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
浦江计划按照科研开发(A类)、科技创业(B类)、社会科学(C类)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类)四种类型项目申报和资助。
科研开发(A类)主要资助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引进的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的研发项目。
科技创业(B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
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新闻、金融、保险、证券、财会、体育等)领域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工作启动、来沪讲学(教学)或进行咨询和自主创业。
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启动项目。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 领军人才主要类别: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和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
领军人才资助,按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经营管理类制定不同类型领军人才的资助标准。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领军人才,其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一般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所带领团队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配备学术助手、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领军人才对资助资金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
被确定为领军人才人选的,可申请专项资金,经审核后给予资助。资助周期一般按照培养计划时限确定,期满后停止资助。符合继续培养条件的,需要重新提出资助申请。领军人才的培养资助一般不超过1个周期。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一定周期拨付。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资助原则是:(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五)分类分级资助。
资助额度:
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沪科 〔2003〕第099号) 启明星计划的目标是: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以项目扶持的方式,为青年科技人员起步,领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科研实践和其他实践活动,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成为学科、技术带头人。
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三十五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二)具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在沪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
(三)大学本科毕业,有五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二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已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有重要发现、发明或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办法》(沪科(2001)第378号) 资助境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合作开展长期或短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转化、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活动期间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资助上海地区优秀科技人才参加境外有一定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
来沪合作者的条件:(一)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二)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上海地区承担的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所急需的人才;(四)在科技管理、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等科技活动中对上海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指导作用的人才;(五)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前瞻性创新成果的人才;(六)在技术开发与成果孵化和转化中,取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人才。
合作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利于解决上海关键科学与技术问题,加快研究与开发进展,降低研究与开发成本;(二)有利于开阔思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人才培养;(三)非国家保密项目;(四)具有合作协议或合同。
参与国际学术交流的条件: 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主题应与上海市重点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紧密相关。申请资助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一般应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具有将在国际学术会议作特邀报告或大会报告的邀请信和已被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论文。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单位引进的,来沪从事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资助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招聘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二)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四)申请资助周期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资助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1、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2、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3、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4、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主要用途为:1、科研开发、科技创业、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旅差费、出版物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2、申请项目的贷款贴息;3、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4、成就奖励;5、解决特殊困难的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
浦江计划按照科研开发(A类)、科技创业(B类)、社会科学(C类)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类)四种类型项目申报和资助。
科研开发(A类)主要资助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引进的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的研发项目。
科技创业(B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
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新闻、金融、保险、证券、财会、体育等)领域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工作启动、来沪讲学(教学)或进行咨询和自主创业。
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启动项目。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 领军人才主要类别: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和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
领军人才资助,按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经营管理类制定不同类型领军人才的资助标准。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领军人才,其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一般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所带领团队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配备学术助手、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领军人才对资助资金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
被确定为领军人才人选的,可申请专项资金,经审核后给予资助。资助周期一般按照培养计划时限确定,期满后停止资助。符合继续培养条件的,需要重新提出资助申请。领军人才的培养资助一般不超过1个周期。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一定周期拨付。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资助原则是:(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五)分类分级资助。
资助额度:
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沪科 〔2003〕第099号) 启明星计划的目标是: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以项目扶持的方式,为青年科技人员起步,领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科研实践和其他实践活动,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成为学科、技术带头人。
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三十五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二)具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在沪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
(三)大学本科毕业,有五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二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已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有重要发现、发明或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办法》(沪科(2001)第378号) 资助境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合作开展长期或短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转化、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活动期间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资助上海地区优秀科技人才参加境外有一定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
来沪合作者的条件:(一)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二)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上海地区承担的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所急需的人才;(四)在科技管理、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等科技活动中对上海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指导作用的人才;(五)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前瞻性创新成果的人才;(六)在技术开发与成果孵化和转化中,取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人才。
合作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利于解决上海关键科学与技术问题,加快研究与开发进展,降低研究与开发成本;(二)有利于开阔思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人才培养;(三)非国家保密项目;(四)具有合作协议或合同。
参与国际学术交流的条件: 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主题应与上海市重点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紧密相关。申请资助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一般应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具有将在国际学术会议作特邀报告或大会报告的邀请信和已被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论文。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