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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双重劳动关系的承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存在也有其正当性,劳动者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结合我国实际,从工时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从理念上、制度上给予双重劳动关系一个合理的法律地位,以使其在实践中获得新生,发挥其良性作用,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 双重劳动关系 保护 革新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用工形式深刻变革,劳动力走向市场,双向选择成为一种趋势,灵活性与多样性成为当前劳动力市场的特点,但由此而生的诸多问题也是我国法律法规面临的重大挑战。如何有效促进双重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具体途径。
一、工时制度改革
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一方面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的热情在实践中的切实体现,劳动者愿意将自身的剩余劳动力投入到劳动中,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没有人强迫其去劳动。从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宏观角度看,其愿意看到劳动者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力市场充满生机的局面,但更希望看到劳动力市场长期、有效、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局面。那么,从工作时间上进行合理的限制,是这一理想局面出现的有效保障。我们可以将多重劳动关系的工作时间限定在劳动者体力和精力能够承受的一个时间段内,超出该时间段的工作归于无效。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时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其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实际上只是规定了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工作的上限,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存在几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并存,这必然会出现工时的重叠,这样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所以未来的劳动立法除了规定兼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上限外,还应规定在各用人单位的累积工作时间上限,各单位的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受累积工作时间上限约束,从而为兼职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提供法律保护。
二、劳动合同中附加诚信协议
当前我国对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程度参差不齐,有必要对这些法律进行统一,给双重劳动关系一个比较权威的评价和位置。在劳动立法中,对其进行专章规定,将双重劳动关系的后一关系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对劳动者的每一重劳动关系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划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设置这样一个制度,在原来必须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对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特殊的规定,那就是附加诚信协议。对于该项制度的具体运作,还要在考察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明确的界定。笔者所要注明的对于此制度的设想是,在完善的用工体制上,每一个劳动者都建立了完备的个人信息,可以利用网络的优势,使每一个用工主体都可以很便利的查询到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力支付状况,在明确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诚信协议,确保劳动者在各重劳动关系之间能把握好尺度,各重关系之间互不影响,实现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义务。
三、配套社会保险制度的革新
(一)社会保险缴纳技术的改进
我们现在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最大顾虑就在于社会保险制度,如果解决了这一问题,那么对解决双重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论也就有了极大的帮助。
首先,统一账户,分头缴纳。传统的社保体制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群体来说的,每一个劳动者一个保险账户,并且只能由一个用工主体缴纳。但是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就给社保缴纳带来了困难,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遇到工伤保险时不能获得公平的对待,他们权益的保障成了焦点。笔者认为,对于工伤保险的缴纳,原有的一个劳动者一个保险账户保持不变,但是缴纳主体可以变更,可以由劳动力使用的多方用工主体共同进行缴纳,这就需要建立统一的网上档案制度,与身份证挂钩,以便于用人单位知晓本单位职工的用工情况,便于监督以及共同承担劳动者的社保缴纳义务。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从建立第二重劳动关系开始,就应当向各用人单位说明情况,用工单位也应作出调查,在明确情况的基础上,各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各方所缴纳的比例,最终使得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纳得到落实。
其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人们自觉意识还不够高的时候,设定一个义务,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义务的有效执行。社会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在完善的监督机制下,将劳资双方遵守义务的情况都囊括入执法者的视野,更加有力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加大劳资双方的违法成本,加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宣传,使其认识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对其有利的,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促使劳资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的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工伤赔偿主体,合理保护劳动者权益
现行工伤赔偿程序有两种: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表面看来,现行规定似乎已经很完备,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则无法解决:如果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这时,就应是“谁用工谁负责”,在哪个用工主体工作使劳动者受到伤害,就由哪个主体进行赔偿,这就很好的解决了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问题。
目前,我国通过改善社保缴纳技术、工时制度以及相关其他制度,給予双重劳动关系以生存的基础,妥善的将双重劳动关系的发展纳入正轨,使我国双重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蓝图正在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袁铁铮,定赛尔.保护促进多种灵活就业方式的措施[J].环球劳动.2002:2
[2]李炳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3]蔡颖.双重劳动关系与并轨[J].中国劳动.2001:10
[4]邵芬.双重劳动关系探源及其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2
关键词 双重劳动关系 保护 革新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用工形式深刻变革,劳动力走向市场,双向选择成为一种趋势,灵活性与多样性成为当前劳动力市场的特点,但由此而生的诸多问题也是我国法律法规面临的重大挑战。如何有效促进双重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具体途径。
一、工时制度改革
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一方面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的热情在实践中的切实体现,劳动者愿意将自身的剩余劳动力投入到劳动中,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没有人强迫其去劳动。从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宏观角度看,其愿意看到劳动者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力市场充满生机的局面,但更希望看到劳动力市场长期、有效、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局面。那么,从工作时间上进行合理的限制,是这一理想局面出现的有效保障。我们可以将多重劳动关系的工作时间限定在劳动者体力和精力能够承受的一个时间段内,超出该时间段的工作归于无效。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时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其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实际上只是规定了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工作的上限,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存在几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并存,这必然会出现工时的重叠,这样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所以未来的劳动立法除了规定兼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上限外,还应规定在各用人单位的累积工作时间上限,各单位的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受累积工作时间上限约束,从而为兼职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提供法律保护。
二、劳动合同中附加诚信协议
当前我国对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程度参差不齐,有必要对这些法律进行统一,给双重劳动关系一个比较权威的评价和位置。在劳动立法中,对其进行专章规定,将双重劳动关系的后一关系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对劳动者的每一重劳动关系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划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设置这样一个制度,在原来必须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对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特殊的规定,那就是附加诚信协议。对于该项制度的具体运作,还要在考察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明确的界定。笔者所要注明的对于此制度的设想是,在完善的用工体制上,每一个劳动者都建立了完备的个人信息,可以利用网络的优势,使每一个用工主体都可以很便利的查询到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力支付状况,在明确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诚信协议,确保劳动者在各重劳动关系之间能把握好尺度,各重关系之间互不影响,实现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义务。
三、配套社会保险制度的革新
(一)社会保险缴纳技术的改进
我们现在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最大顾虑就在于社会保险制度,如果解决了这一问题,那么对解决双重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论也就有了极大的帮助。
首先,统一账户,分头缴纳。传统的社保体制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群体来说的,每一个劳动者一个保险账户,并且只能由一个用工主体缴纳。但是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就给社保缴纳带来了困难,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遇到工伤保险时不能获得公平的对待,他们权益的保障成了焦点。笔者认为,对于工伤保险的缴纳,原有的一个劳动者一个保险账户保持不变,但是缴纳主体可以变更,可以由劳动力使用的多方用工主体共同进行缴纳,这就需要建立统一的网上档案制度,与身份证挂钩,以便于用人单位知晓本单位职工的用工情况,便于监督以及共同承担劳动者的社保缴纳义务。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从建立第二重劳动关系开始,就应当向各用人单位说明情况,用工单位也应作出调查,在明确情况的基础上,各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各方所缴纳的比例,最终使得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纳得到落实。
其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人们自觉意识还不够高的时候,设定一个义务,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义务的有效执行。社会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在完善的监督机制下,将劳资双方遵守义务的情况都囊括入执法者的视野,更加有力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加大劳资双方的违法成本,加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宣传,使其认识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对其有利的,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促使劳资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的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工伤赔偿主体,合理保护劳动者权益
现行工伤赔偿程序有两种: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表面看来,现行规定似乎已经很完备,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则无法解决:如果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这时,就应是“谁用工谁负责”,在哪个用工主体工作使劳动者受到伤害,就由哪个主体进行赔偿,这就很好的解决了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问题。
目前,我国通过改善社保缴纳技术、工时制度以及相关其他制度,給予双重劳动关系以生存的基础,妥善的将双重劳动关系的发展纳入正轨,使我国双重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蓝图正在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袁铁铮,定赛尔.保护促进多种灵活就业方式的措施[J].环球劳动.2002:2
[2]李炳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3]蔡颖.双重劳动关系与并轨[J].中国劳动.2001:10
[4]邵芬.双重劳动关系探源及其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