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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李女士看中了一套商品房。李女士当时看房时,开发公司的售楼人员说房子是24小时供热水,通管道煤气,自来水入户。因为家里有老人,李女士觉得全天供热水这是个很不错的条件。看房时,李女士也看到了煤气表、热水表等设施,再加上销售人员说开发公司实力雄厚,是政府的下属公司,李女士遂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2001年4月26日,李女士将近40万元的房款全部交给开发商,开发公司给李女士开了一张收据,没有为李女士开具正式发票。李女士顺利入住新居。但让她没想到的是,新房子根本不象当时售楼人员承诺的那样24小时供热水、通管道煤气、自来水到户,而是热水管没热水,冬天室内气温不到16度,煤气管道也纯粹是摆设,从来就没供过煤气。最让李女士头痛的是自来水水压不够。在非用水高峰期,李女士家的水龙头开到最大时的水流也只有一根筷子般粗细。李女士非常气愤,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推脱说这些问题正在解决,让李女士耐心等待。
2001年5月,李女士拿着开发商出具的收据和购房合同去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证,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不能为其办理房产证,理由是李女士所持的合同中没有注明楼房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此后,李女士又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01年8月,李女士向工商局进行投诉,工商局于2001年12月正式立案调查。
经过1年多的深入调查和取证,工商局认定开发商在销售时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具体包括:首先,李女士所买楼房的土地使用权是该区政府以建住宅楼(不是商品房)为由从国家无偿划拨取得的,开发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区政府让开发商在区政府划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商品房出售,地产转让没有经过依法确权,是土地使用上的违法行为。开发商在售楼时没有向李女士说明上述真实情况,隐瞒了土地使用权上的缺陷;第二,开发商向李女士交付房屋时,没有履行验收手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售楼人员明知9层楼不能正常供应自来水,却在李女士看房时作虚假现场说明;李女士所购房屋内虽有生活热水设备,但该楼房根本就不具备常年24小时供应生活热水的功能。
2003年4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开发商欺诈为由,请求依法按照购房款对其进行“退一赔一”赔偿。2003年7月23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故意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成立构成对李女士的欺诈,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开发商按李女士原购房款的一倍返还房款并赔偿李女士的相应损失;李女士自判决生效后30天内从房内搬出并将房屋交还开发商。
案例简评
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但存在问题不要紧,关键在于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是否把这些问题真实、完整地告知购房者,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时将真实情况告之消费者,由购房者自己决定是否买房,那么在此后出现的一些问题,由于消费者是知情的,而且认可了,开发商就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所存在的问题,或者对消费者进行了关于房屋的虚假宣传,那么,开发商就要为自己的虚假宣传行为负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对于欺诈行为,开发商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赔偿消费者。
本案中,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在售楼时向李女士作出了很多承诺,但实际情况与承诺的条件相差甚远,欺诈性非常明显。李女士理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尽管销售人员的承诺没有体现在书面上,但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当李女士发现24小时供热水、自来水加压、提供煤气等并未兑现而向开发商反映后,开发商只是推脱,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这也说明开发商的欺诈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2000年11月,李女士看中了一套商品房。李女士当时看房时,开发公司的售楼人员说房子是24小时供热水,通管道煤气,自来水入户。因为家里有老人,李女士觉得全天供热水这是个很不错的条件。看房时,李女士也看到了煤气表、热水表等设施,再加上销售人员说开发公司实力雄厚,是政府的下属公司,李女士遂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2001年4月26日,李女士将近40万元的房款全部交给开发商,开发公司给李女士开了一张收据,没有为李女士开具正式发票。李女士顺利入住新居。但让她没想到的是,新房子根本不象当时售楼人员承诺的那样24小时供热水、通管道煤气、自来水到户,而是热水管没热水,冬天室内气温不到16度,煤气管道也纯粹是摆设,从来就没供过煤气。最让李女士头痛的是自来水水压不够。在非用水高峰期,李女士家的水龙头开到最大时的水流也只有一根筷子般粗细。李女士非常气愤,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推脱说这些问题正在解决,让李女士耐心等待。
2001年5月,李女士拿着开发商出具的收据和购房合同去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证,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不能为其办理房产证,理由是李女士所持的合同中没有注明楼房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此后,李女士又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01年8月,李女士向工商局进行投诉,工商局于2001年12月正式立案调查。
经过1年多的深入调查和取证,工商局认定开发商在销售时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具体包括:首先,李女士所买楼房的土地使用权是该区政府以建住宅楼(不是商品房)为由从国家无偿划拨取得的,开发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区政府让开发商在区政府划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商品房出售,地产转让没有经过依法确权,是土地使用上的违法行为。开发商在售楼时没有向李女士说明上述真实情况,隐瞒了土地使用权上的缺陷;第二,开发商向李女士交付房屋时,没有履行验收手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售楼人员明知9层楼不能正常供应自来水,却在李女士看房时作虚假现场说明;李女士所购房屋内虽有生活热水设备,但该楼房根本就不具备常年24小时供应生活热水的功能。
2003年4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开发商欺诈为由,请求依法按照购房款对其进行“退一赔一”赔偿。2003年7月23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故意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成立构成对李女士的欺诈,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开发商按李女士原购房款的一倍返还房款并赔偿李女士的相应损失;李女士自判决生效后30天内从房内搬出并将房屋交还开发商。
案例简评
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但存在问题不要紧,关键在于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是否把这些问题真实、完整地告知购房者,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时将真实情况告之消费者,由购房者自己决定是否买房,那么在此后出现的一些问题,由于消费者是知情的,而且认可了,开发商就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所存在的问题,或者对消费者进行了关于房屋的虚假宣传,那么,开发商就要为自己的虚假宣传行为负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对于欺诈行为,开发商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赔偿消费者。
本案中,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在售楼时向李女士作出了很多承诺,但实际情况与承诺的条件相差甚远,欺诈性非常明显。李女士理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尽管销售人员的承诺没有体现在书面上,但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当李女士发现24小时供热水、自来水加压、提供煤气等并未兑现而向开发商反映后,开发商只是推脱,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这也说明开发商的欺诈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判决是非常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