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视角下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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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婚姻自由是恩格斯婚姻家庭观的重要思想,也是恩格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恩格斯认为婚姻自由首先要女性投入到社会生产中,有足够的岗位可以工作。其次是家务劳动社会化,女性不用在公共生产和家务劳动中选择。最后婚姻自由还要包括离婚自由。恩格斯认为婚姻是应该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现存的一夫一妻制也只是对妇女的约束,婚姻自由不应该只是写进法律就足够了,还需要一些制度的辅助。恩格斯的婚姻观虽然只是对当时社会婚姻现象的分析,但是对现在仍有指导意义。同时也引起了现代人对婚姻制度的存在是否合理的思考。本文从恩格斯的视角对现在的婚姻制度进行评析,并阐述自己关于婚姻制度存废问题的观点。
  关键词:婚姻自由;恩格斯;婚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02-02
  作者简介:贾秀杰(1990-),女,河北保定人,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恩格斯的婚姻自由观
  (一)婚姻的基础是爱情
  恩格斯认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之间的婚姻是权衡利弊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是利益的结合。可见没有爱情基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现代意义上真正爱情的实质就是男女两性间在平等互爱条件下那种最真挚最强烈渴望的高尚的道德感情关系。这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无法实现的。
  (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恩格斯在书中提到:“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恩格斯所认为的消灭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或者是共产主义社会。在那个时代,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妇女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与男性平等,并不依赖于男性。这时缔结婚姻就不会是因为利益而结合的婚姻。也就是真正的结婚自由。
  除此之外,婚姻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但是在现阶段离婚很少能做到真正的自由。要想做到真正的离婚自由,首先要建立一种养育孩子的制度,能够代替先前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功能而不是把离婚变成强加给离异女性的负担。还有要公正界定、分割和有效保障利益双方在婚姻期间投入和累计起来的实在利益,而不是简单的禁止离婚或者惩罚第三者。
  二、我国现阶段的婚姻自由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恩格斯所说的那个社会。女性在社会中占有的生产资料并不能与男性相比。这就造成了女性在婚姻中对男性的依赖,在现实的婚姻中,人们就会考虑各种因素选择自己的伴侣,比如男性的身材、财产、学历、地位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男性的保护和养育能力。除此之外,在离婚自由上也会受到父母、朋友的干涉,财产的分配,孩子的抚养和父母的赡养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离婚不自由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在城市也没有足够的社会资源支撑单亲家庭的出现。
  因此,我国现在的婚姻自由并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虽然在法律上规定男女基于自愿,达到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结婚。但是并不能真正的做到这一点。离婚自由也很少能在协商和解的情况下进行。恩格斯所说的没有爱情的婚姻就可以离异在现阶段是无法做到的。我国的婚姻自由只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任何人不能干涉或者强制。减少和抑制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形式。
  三、实现真正婚姻自由的条件
  真正的婚姻自由是男女双方基于自身意愿的结合或离异,爱情是婚姻的唯一基础,完全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真正的婚姻自由需要具备这些因素。
  (一)生产力的提高
  婚姻是与生产力水平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也认为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后,女性掌握丰富的生产资料时,就不会再依附于男性。与此同时,与生产力共同发展的社会制度也会发生变化,出现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婚姻自由无需与其他因素相联系。
  (二)教育水平的提高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受教育的程度也会越来越高,自身素质也会得到提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将会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人们不会权衡利害来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人们也不会对同性之间的婚姻作出不同的看法,人们只会以爱情来判断婚姻是否是自由的,道德的。
  四、对现存婚姻制度的思考
  (一)现存的婚姻制度是否合理
  苏力认为如果婚姻仅仅是为了性和爱情,那么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是对这种的抑制。从这句话似乎可以看出苏力是反对婚姻制度的存在的。但是苏力认为婚姻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这两方面。婚姻制度源于性,但是也借助性,婚姻制度一部分是为了生育,为了人类的繁衍。婚姻制度可以成为分配生育社会责任的形式,因为对孩子的养育是除了父母其他人无法代替的,也只有父母可以为自己的孩子付出一切。
  除此之外,苏力认为从经济的角度讲,婚姻制度也是一种共同投资。婚姻在最初的社会可以建立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男女分工从而产生规模效益,且有互补性。在现在社会也有很大一部分人采用这种男女分工的形式进行生活。虽然我国现在有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并不能满足人们对感情的需要。现实社会中的“老来伴”就是这种对感情需要的体现。这种没有性的婚姻也是婚姻制度存在的必要。在现实社会中,一些国家还会通过禁止或者严格限制离婚的形式保护女性的权益,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婚姻制度的存在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二)若婚姻制度是对人们爱情的约束,那么婚姻制度是否可以废除或者由其他约束性少的制度代替?   我认为,在我国的现阶段婚姻制度并不能废除,婚姻制度除了满足人们对爱情的需要,还要维持社会稳定。现存婚姻制度的废除并不能真正的做到婚姻自由。如恩格斯所说,真正的婚姻自由要在消灭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出现,我国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存在种种问题。婚姻制度的存废并不能以爱情为唯一的标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和离婚只要双方自愿就可以,但是我国并没有与这种婚姻自由相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简单的废除婚姻制度并不能真正的达到婚姻自由。
  我认为真正的婚姻自由与婚姻制度的存废无关,只是与社会生产力与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有关。只有社会生产力达到男女双方无需考虑其他外在因素,社会也有与之相配的制度,才能达到婚姻自由,此时的婚姻制度并不能成为婚姻自由的阻碍,因为人们可以自由的以爱情为基础缔结和解除婚姻。
  有些国家通过制定“伴侣法”等类似婚姻制度又没有那么大约束力的制度来保障人们的婚姻自由,甚至是消除现在婚姻自由的性别阻碍。比如新西兰的伴侣法制度规定年满20岁或者年满16岁且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缔约婚姻及伴侣关系。婚姻制度与伴侣关系都采用登记制度,但是伴侣关系的结束不需要像离婚那样进行审查约束,只需要分居就可以,法院不问过失就会同意。虽然这种制度看起来极大的满足人们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但是也存在许多社会问题,比如社会关系的混乱,社会的不稳定。但是我认为伴侣法可以逐渐运用到不能接受同性婚姻的国家,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同性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满足同性对婚姻制度的渴望,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五、结论
  通过分析解释恩格斯的婚姻观,我们可以知道恩格斯对婚姻自由所赋予的特殊涵义,并不是我们认为的法律上规定的婚姻自由。通过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并不能实现恩格斯所说的真正的婚姻自由。但是我相信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男女会实现真正的平等,社会保障制度会很完善,我们会实现真正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但是我并不认为婚姻制度在未来会废除。婚姻制度并不仅仅是满足婚姻自由,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改变婚姻制度的形式,或者运用其他形式进行辅助,从而真正的做到婚姻自由。
  [ 参 考 文 献 ]
  [1]朱苏力.为什么“朝朝暮暮”?[EB/OL].学者社区-中评网.
  [2]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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