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不爱宝:出土文献的法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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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甘肃政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和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兰州基地共同承办的第四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于2014年10月19日至20日在我校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湖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湘潭大学、甘肃政法学院、河西学院、酒泉市文物管理局、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检察院、上海人民出版社、甘肃文化出版社、台湾大学、台湾中央研究院、东京外国语大学等我国大陆地区、台湾地区、日本及德国20余家高校、科研机构和实务部门的近50位代表参加了此次学术研讨会。现将本次研讨会情况综述如下。
  关键词:先秦;唐律;出土文献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44-01
  作者简介:牛静(1990-),女,山东滨州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3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一、先秦时期法律文献研究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博士后詹今慧《对“两周金文法律文献”商榷》一文指出,关于两周金文是否可以归为“法律文献”极具争议性。文章旨在探索“两周金文法律文献”合适的研究范围,进而探索各家选件标准的变化,最后提出的观点是:对于“两周金文法律文献”虽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但可统整理为“法律文件类文献”、“法制史料类文献”、“法理思想类文献”、“其他”四大类。
  二、秦汉时期出土法律文献研究
  (一)“里耶秦简”的法律史研究
  吉林大学朱红林教授《里耶秦简视事简研究》一文指出,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有一部分记载官吏视事的简牍称之“视事简”。这批简记录了秦朝官吏的任命、待遇、以及与视事相关的问题,同时,这些史料传世文献中的史料睡虎地秦简、居延汉简相互印证,对于探讨秦朝吏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厦门大学副教授水间大辅针对里耶秦简9—1112所记载的内容,所作《里耶秦简9—1112与秦国盗贼追捕制度》一文的主要内容是根据里耶秦简9-1112的公布而论述的有关迁陵县所发关于追捕盗贼的文书。通过详细分析该牍记载,进一步弄清秦国盗贼追捕制度的内容。在介绍该简牍的内容基础上,概括了该牍的制作、传达过程。
  (二)秦汉简牍的法律史研究
  台湾大学高震寰博士针对秦汉简中所记载的“守”在学界有不同的说法,其所作《试论秦汉简牍中的“守”、“假”、“行”》一文通过考证得出秦汉简牍中“守”、“假”以及“行”的具体含义及其之间的差异,即“守”、“行”是制度内规定,差别在于“守”的重心放在所守之官,“行”则兼摄两职。
  清华大学李均明教授运用西北时期出土的二千多枚王莽时期简牍对王莽时期的法律体系做研究所作《西北汉简所见王莽复古与法制》一文认为,王莽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与西汉相比没有太大变化,但是王莽在其执政期间大量用诏令的方式对法律体系和制度进行变革。同时,王莽的改革也表现在诸如改变郡县名、变更隶属关系以及周边少数民族的名号等方式上。最后指出王莽时期有关临时起意的诏令对王莽政权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直至其失去对西域的控制权。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张伯元教授对赞扬了李均明教授在简牍研究领域所做的突出贡献,指出李均明教授的文章是运用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结合起来的方法来考察王莽时期法制特点。最后张伯元教授为研究法制史的学者提出了一定建议与要求。
  (三)秦汉时期的法制研究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周海峰博士所作《秦法之启示》一文认为,秦法有值得借鉴之处在,也有无法克服的弊端。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朱潇为分析官吏在司法实践中是怎样通过逻辑推理来适应法律的运作过程而作《律令从事与道德影响——案例中秦汉官吏的推理模式与司法理念》一文认为秦汉之际官吏的法律理念大约是以律令断罪为本,缓慢而又间接地接受一些官吏道德感影响的结论。
  (四)《二年律令》的法律史研究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后欧扬针对《二年律令》的“新为官”、“有等比”问题,所作的《<二年律令>研读札记二则——“新为官”、“有等比”》一文对“新为官”、“吏迁徙新为官”的问题做了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李婧嵘针对《二年律令》的书手书体作《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二年律令>书手、书体试析》探讨《二年律令》简文是由三位书手参与了书写并且书手甲是主要的书手,书手乙与丙只是辅助书手的结论。
  三、魏晋、唐代法律文献的法律史研究
  针对魏晋令流变研究,湘潭大学李俊强博士考证并写作《魏晋令性质、地位及影响考论》一文,指出令的重要性认为礼、令不会因为其更新换代频繁保存不完整而地位得以低于修订较少而得以完整保存的律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郑显文教授通过对《唐律》律注的研究,以所作《<唐律疏议>的律注研究》一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分别为:从律典注释形式演变进行分析;《唐律疏议》律注统计分类;敦煌吐鲁番文书出土的唐律、律疏残卷中的律注进行分析;唐律律注的改动看唐律律典的变化。最后提出真正的开元二十五年书写的《律疏》的格式应该如何书写。评议人甘肃政法学院刘晓林教授高度评价郑显文教授的文章,认为文章的主干内容每一部分都能单独成为一篇高质量的文章,且对重大问题都做了具有意义的说明。
  综上所述,此次会议以“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为主题,围绕甘肃简牍的出土与整理、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法律简牍、敦煌契约文书、《唐律疏议》律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等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的汇报与讨论,为参会学者进一步交流出土文献的法律史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平台,为法史学者今后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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