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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政府主义又称为“安那其主义”。它于19世纪后半期流行于欧美各国。是一种小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思想,它主张的是个人的绝对自由权,反对的是所有一切强权,希望建立一个无政府共产社会。无政府主义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在1906年到五四运动前后以天义派、新世派为代表的无政府主义形成和发展。
【关键词】:无政府主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自由;文化自由;廉洁政府
无政府主义传入中国了以后,在中国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哲学概念阐述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每一种社会思想的存在都有其对应的客观存在,无政府主义的主要主张是消灭一切特权特别是绝对政权,反对压迫和剥削,实现人的自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它的进步性,尤其是反对权利主义,同时无产阶级所倡导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二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无政府主义主张的是绝对的自由,但这是不现实的,在现如今,我们所倡导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本次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无政府主义。
一、反行政垄断
1、《反垄断法》中想要调整的具体行政垄断行为的具体体现在第32条,其所规定的主要是限定交易的行为,所以我们说行政机关本身不是生产商品一方,也不能提供产品,行政机关需要和一些经营商家一起合作共同谋求商业计划,才能为自己获得非法的利益。行政机关由此不公平的滥用自身权力,强迫行政相对人与自己指定的第三人进行交易。该第三人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商家指定确定的交易对象。在我们平时所经历的一些不正当的政府交易行为中,一般共同的并存着两个关系:(1) 行政关系: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者两者之间的关系,例如行政许可关系。对于此不正当行为,即行政机关滥用其许可权,拒绝授予许可,而限定商家的交易行为,简称限定交易行为,这一种不正当关系可以依据行政法来解决,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中既可以是行政机关指定特殊的行政相对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也可以是行政机关指定行政相对人与特定第三方商家进行交易,不管是哪种方式,行政机关的权利滥用都是可以利用行政法来解决的。
2、在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和第35条这两个法律条文的针对对象的行为本质是“地方保护”或“地区封锁”。由此,我们呼应开头所倡导的无政府主义所引申出来的反政府滥用权力的精神,就要防止部门个人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损害了其他地方的利益,对社会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产生了负面的外部效应。就此,我们能做到的有效缓解的做法包括政府提供津贴、界定各地方的产业产权、各地方产业友好自愿谈判、及时候的及时性损害赔偿等。由此可见,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可以概述为两种方法:一是建立立法損害赔偿制度;二是合理配置立法权。
在各国的立法历史上,美国率先提出,例如,《谢尔曼法》规定,在美国,如果地方政府实施了含有地区歧视性的法律并给他人造成损害,该地方政府应承担三倍损害赔偿责任。在之后的立法修改中又颁布了《地方政府反垄断法》,将三倍损害赔偿改为按实际进行损害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是适用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角度来看,要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立法损害赔偿,当然,其前提条件是立法权在各立法机构之间的配置要合理。[1]
3、行政垄断存在的原因
行政垄断是比经济垄断更加危害广泛、更持久、更严重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来说,行政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阻碍全国统一经济市场形成,损害经济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二、阻碍市场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直接导致政府内部的腐败。行政垄断产生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
二、反经济垄断
我国为了合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此制定反垄断法,在国际条件下我国加入了WTO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由此在内外市场上有效限制外企在中国市场上滥用优势进行竞争,由此保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
所以我们来分析经济垄断的危害:1、排斥有效竞争,危害市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损害市场经营效率,不能有效的进行创新,不能有效的实现民主经济。经济根据市场经济垄断协议的种类不同,将其横向经济垄断和纵向经济垄断。《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是横向垄断的内容 ,规定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这里所指出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析当前中国的内外市场形势,我国市场经济能力不断提高,中国将进入企业不分“内外”然后不看企业大小,都要公平的依法严格监管从而保障合法权益的时期。对内、外资企业都要实施相同法律程度的治理,反垄断将进入我国市场经济的常态,由此才能成为中国经济的有机部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入的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 日益提高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由此显现出的垄断问题也日益加强,在同国际市场的竞争中 ,我国市场与外资企业的融合,垄断问题就会更加突出。反垄断是为维护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制度,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由此我们看出反垄断法对企业的垄断程度评估,企业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的计算和企业损失大小的估计,都是有效合理的。而在市场经济中的的政府竞争政策更是直接对反垄断法的执行产生更深强度的影响。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易遵循自愿的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通过改善品质、提高服务质量来让市场对他们的产品进行认可,并通过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原产地标志等的外在表现来推销自己的商品,使产品特定化和个性标志化。这些包装经营在长期的销售中就形成了自己得特色,保存了竞争实力、占据了市场份额,但仿冒行为借助他人长时间形成的良好商业信誉,通过不正当行为来获得利益,推销商品,侵犯他人的劳动智力成果,主要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从而妨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侵害了其他生产者的劳动合法权益。所以为了贯彻无政府主义所追求的正当、公平的交易精神,各国对反正不正当行为都给予禁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四种假冒或仿冒行为。
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是我从无政府主义的概念中得以理解,从而引申出的具体内容,无政府主义不能是绝对的无政府控制和自由,而是需要我们在政府存在的基础上,在不同的方面通过‘无政府主义’所推重的反专制,反垄断的精神而做出适合中国具体的行政政策,以上论述的行政行为都是我国法律加以肯定的。
参考文献:
[1]如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N]. 光明日报,2015-05-24.
【关键词】:无政府主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自由;文化自由;廉洁政府
无政府主义传入中国了以后,在中国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哲学概念阐述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每一种社会思想的存在都有其对应的客观存在,无政府主义的主要主张是消灭一切特权特别是绝对政权,反对压迫和剥削,实现人的自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它的进步性,尤其是反对权利主义,同时无产阶级所倡导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二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无政府主义主张的是绝对的自由,但这是不现实的,在现如今,我们所倡导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本次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无政府主义。
一、反行政垄断
1、《反垄断法》中想要调整的具体行政垄断行为的具体体现在第32条,其所规定的主要是限定交易的行为,所以我们说行政机关本身不是生产商品一方,也不能提供产品,行政机关需要和一些经营商家一起合作共同谋求商业计划,才能为自己获得非法的利益。行政机关由此不公平的滥用自身权力,强迫行政相对人与自己指定的第三人进行交易。该第三人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商家指定确定的交易对象。在我们平时所经历的一些不正当的政府交易行为中,一般共同的并存着两个关系:(1) 行政关系: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者两者之间的关系,例如行政许可关系。对于此不正当行为,即行政机关滥用其许可权,拒绝授予许可,而限定商家的交易行为,简称限定交易行为,这一种不正当关系可以依据行政法来解决,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中既可以是行政机关指定特殊的行政相对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也可以是行政机关指定行政相对人与特定第三方商家进行交易,不管是哪种方式,行政机关的权利滥用都是可以利用行政法来解决的。
2、在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和第35条这两个法律条文的针对对象的行为本质是“地方保护”或“地区封锁”。由此,我们呼应开头所倡导的无政府主义所引申出来的反政府滥用权力的精神,就要防止部门个人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损害了其他地方的利益,对社会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产生了负面的外部效应。就此,我们能做到的有效缓解的做法包括政府提供津贴、界定各地方的产业产权、各地方产业友好自愿谈判、及时候的及时性损害赔偿等。由此可见,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可以概述为两种方法:一是建立立法損害赔偿制度;二是合理配置立法权。
在各国的立法历史上,美国率先提出,例如,《谢尔曼法》规定,在美国,如果地方政府实施了含有地区歧视性的法律并给他人造成损害,该地方政府应承担三倍损害赔偿责任。在之后的立法修改中又颁布了《地方政府反垄断法》,将三倍损害赔偿改为按实际进行损害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是适用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角度来看,要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立法损害赔偿,当然,其前提条件是立法权在各立法机构之间的配置要合理。[1]
3、行政垄断存在的原因
行政垄断是比经济垄断更加危害广泛、更持久、更严重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来说,行政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阻碍全国统一经济市场形成,损害经济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二、阻碍市场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直接导致政府内部的腐败。行政垄断产生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
二、反经济垄断
我国为了合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此制定反垄断法,在国际条件下我国加入了WTO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由此在内外市场上有效限制外企在中国市场上滥用优势进行竞争,由此保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
所以我们来分析经济垄断的危害:1、排斥有效竞争,危害市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损害市场经营效率,不能有效的进行创新,不能有效的实现民主经济。经济根据市场经济垄断协议的种类不同,将其横向经济垄断和纵向经济垄断。《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是横向垄断的内容 ,规定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这里所指出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析当前中国的内外市场形势,我国市场经济能力不断提高,中国将进入企业不分“内外”然后不看企业大小,都要公平的依法严格监管从而保障合法权益的时期。对内、外资企业都要实施相同法律程度的治理,反垄断将进入我国市场经济的常态,由此才能成为中国经济的有机部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入的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 日益提高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由此显现出的垄断问题也日益加强,在同国际市场的竞争中 ,我国市场与外资企业的融合,垄断问题就会更加突出。反垄断是为维护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制度,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由此我们看出反垄断法对企业的垄断程度评估,企业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的计算和企业损失大小的估计,都是有效合理的。而在市场经济中的的政府竞争政策更是直接对反垄断法的执行产生更深强度的影响。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易遵循自愿的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通过改善品质、提高服务质量来让市场对他们的产品进行认可,并通过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原产地标志等的外在表现来推销自己的商品,使产品特定化和个性标志化。这些包装经营在长期的销售中就形成了自己得特色,保存了竞争实力、占据了市场份额,但仿冒行为借助他人长时间形成的良好商业信誉,通过不正当行为来获得利益,推销商品,侵犯他人的劳动智力成果,主要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从而妨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侵害了其他生产者的劳动合法权益。所以为了贯彻无政府主义所追求的正当、公平的交易精神,各国对反正不正当行为都给予禁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四种假冒或仿冒行为。
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是我从无政府主义的概念中得以理解,从而引申出的具体内容,无政府主义不能是绝对的无政府控制和自由,而是需要我们在政府存在的基础上,在不同的方面通过‘无政府主义’所推重的反专制,反垄断的精神而做出适合中国具体的行政政策,以上论述的行政行为都是我国法律加以肯定的。
参考文献:
[1]如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N]. 光明日报,2015-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