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同业公会“业规”看近代上海同业公会的功能、作用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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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从20世纪30年代上海同业公会普遍订立的“业规”出发,分析了同业公会的功能、作用与地位。同业公会的“业规”表明:同业公会具有内外两个方面的功能,它以一个整体的面貌出现,代表了一个集合的利益,因而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同业公会的“业规”同时也表明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干预的加强,对于同业公会“业规”的实际施行效果,尚须进一步加强研究。
  关键词:同业公会;业规
  中图分类号:K2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7)03-0081-06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近代中国同业公会的研究方兴未艾,成果累累。①但一般来说,除了一些宏观的研究之外,大部分的个案研究多是从个别同业公会出发,考察它们的功能、地位与作用等等。本文意在从20世纪30年代上海同业公会普遍订立的“业规”②出发,对同业公会的功能、作用与地位,进行一些探讨,以求引起学界同仁对此进一步的研究关注和学术兴趣。
  
  一、近代上海同业公会的出现和形成
  
  近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及其管理组织从其社会构成上看,大致可以分成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企业;第二个层面是行业,其代表就是行业性质的同业公会;第三个层面则是政府管理层。其中的行业以及行业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代之初,当近代企业刚开始出现之时,或由原来传统会馆公所脱胎而来,或由新兴企业自身组织的行业组织尚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20世纪以后,随着近代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对工商业管理的增强,晚清以及北洋政府开始颁行《商会法》、《同业公会法》,对工商企业的行业组织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上海是近代中国工商企业最为集中的城市,近代上海的同业公会组织的形成有些脱胎于传统的会馆公所,有些则是在近代之后,随着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而建立。这些数量众多的工商同业团体在上海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这些,学术界已经有不少很好的研究。③
  1929年8月,南京政府颁行了《工商同业公会法》,上海的工商同业团体不得不按照该法令的要求,重新加以登记、整理和改组。实际上,还在南京政府的《工商同业公会法》颁行之前,针对上海工商业界一直在上海以至全国的经济、政治生活中有着几乎不受官方制约的、很大的独立话语权的状况,南京中央政府以及上海特别市政府已经准备对上海工商界的同业团体进行有利于官方的改组和整顿。1929年5月,南京政府在上海成立了“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会同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民众训练委员会,拟定办法,以期对上海的工商业同业团体进行整顿。1929年8月,《工商同业公会法》公布之后,上海市社会局即依照《工商同业公会法》,着手对上海的工商同业团体进行整顿和改组。同年十月,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大会通过人民团体设立程序,上海市社会局据此又制定了上海市工商业团体立案程序,具体规定了上海市范围内的工商同业团体,从发起组织直至最后核准的手续步骤。凡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工商业同业团体,不论是以前已经成立还是新成立的,都必须遵循《工商同业公会法》,并按照市社会局的具体规定,经市社会局审核合格,备案登记,并发给证书、图记后,方才算是正式合法成立。对于同业公会“业规”的制定,也有具体的规定。
  於是1930年前后,围绕工商同业公会的设立,以及业规的制定,发生了热烈一时的,被一些学者称之为“行规讨论案”以及“重整行规运动”。④
  1930年,首批重新登记核准的同业公会仅为25家,1931年增加到136家。到1934年,上海全市经市社会局重新登记核准的工商业同业公会已经达到217家之多。⑤此正如1935年《上海市年鉴》所言,“上海市商会及工商同业公会之组织,完全依照中央颁布之商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所组织,截至最近止,共有市商会一,工商同业公会二百七十二,同业公会联合会三。惟其中组织健全者,计一百四十一会,共有公司行号一万零三百五十四家,代表人数为一万零九百六十七人,使用人数为六万五千八百九十七人。其余一百三十一会,或在筹备中,或在组织训练中。”⑥
  在新的同业公会法规的管理体制下,上海各同业公会为规限本行业厂商行为的“业规”,也必须得到上海市社会局的核准,方可在本行业内实施。上海市社会局自1931年办理审核同业公会业规,到1933年底共核准业规26起,1934年,又有钟表业、水果业等13个行业的业规得到社会局的核准。此外,上海工商各行业由同业统一规定的营业价目,也必须在实行的同时,报呈上海市社会局备案。下面我们所要讨论的近代上海同业公会业规,主要也就是指1930年以后,经上海市政府规范的同业公会“业规”。
  
  二、同业公会“业规”的构成与功能
  
  “业规”在近代同业公会出现之前的传统“会馆公所”时代就已经存在。作为传统同业组织的各类“同业公所”,根据自身的情况,多制定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业规”,它们有的被称之为“规条”,有的称之为“议规”等等。就其具体内容而言,除了规范业内各商家的市场行为,交易关系等以外,往往还与会馆公所的经费提取、内部管理、慈善义举等事务混杂在一起。
  如设立于1860年的上海丝业会馆订有“公议丝业会馆规条”,对会馆的各项事务处理以及内部管理等等,均有具体规定。此外,也有一些公所的议规基本上已经都是属于“整行规、齐市价”的内容。如1876年设立的上海煤炭公所,成立之初,即订有“光绪二年议规”,其中12条内容,几乎全部都是关于规范行家、店家交易规则的内容。创立于1905年的洋木业公所在1910年也订有“同业条规”共16条。此外,如光绪年间成立的售花公所先后分别订有“公议本籍公所条规六则”、“公议沪上售花公所条规十四则”,以及“同业公议规条”等等。这些条规、或者规条,所涉内容基本上都是关于同行的买卖交易规则,而很少涉及诸如公所经费的筹集、内部事务的处理,以及慈善义举的施行等等。应该说,它们已经属于工商同业组织的“业规”了。只不过它的制定、认可以及实施,都还完全属于民间自发的行为。⑦
  另外,在当时的一些同乡性质的会馆或公所中,也多订有一些条规,如“星江茶叶公所敦梓堂条规”, 徽宁会馆(思恭堂)的“公议堂中规条”,上海广肇会馆的“广肇会馆规条”,山东会馆的“山东至道堂规章五十则”等等。⑧但这些条规从其内容上而言,似乎还只能将其归之为“堂规”,而非“业规”。因为,其中绝大部分,甚至所有的内容几乎都是关于会馆公所的经费筹集、内部事务处理,特别是慈善义举、义冢、棺舍之类的内容,而对于同业的买卖市场行为等,几乎很少涉及。以“山东至道堂规章五十则”为例,其中11则是关于馆务管理的,有17则是有关会馆费用筹集和使用的;有9则是关于集议公事的,有13则是关于寄柩埋棺慈善义举的。50则条款中,没有一条是关于市场买卖交易规则的。⑨此外,在新近出版由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纂的《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中,也辑录了诸如“上海金银玉工整规”、“铜业菜花行规”、“上海粉面店规”、“上海酱油业公所条议”、“豆米业公议条规”等等的史料。⑩
  这种由会馆公所以公议形式形成的同业规条,虽然一方面具有阻止竞争、垄断市场的消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在当时的情况下,它们对于维护地方上的工商业秩序又有着其它形式的社会管理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会馆公所的条规在其成员内部,具有一种类似地方上乡规民约的不成文法或习惯法的作用,会馆公所可以依此对其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而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会馆公所的这类内部裁决总是采取默认的态度。在日常的市场交易中,一般的同业交易规则基本上都是由会馆公所公议,并由会馆公所监督执行;当规则遭到破坏时,一般情况下也总是先由会馆公所出面自行调停处理。只有当事情波及过大,由一般的内部“投词”变成了必须对簿公堂的“讼案”,会馆公所无权、无力处理时,才会上交地方政府,由官府出面处置。在19世纪后半叶的《申报》、《新报》上,我们可以找到不少此类事例。
  近代以后,特别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新兴同业公会的逐渐产生,以及数量的增多,“业规”制定和颁行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近代上海同业公会的“业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经历了193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在1930年之前,无论是从会馆公所演变而来的同业公会,还是近代以后随新兴工商业而兴起的新的同业公会,大多都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和实施适合本行业要求的“业规”。而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虽然都已经制定有“同业公会法”,但是对于同业公会如何制定业规,以及业规如何施行这样的同业行为,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规限和要求。因此这可以说是一个较为自由的时代。
  到南京政府建立以后,特别是1929年,南京政府《工商同业公会法》颁行之后,要求所有的同业公会必须重新登记,而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制定有符合整顿要求的“业规”,对同业公会业规的格式、内容、颁行、功效等等,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各公会的业规制定和颁行,不仅更为规范,而且事实上也自觉不自觉地被纳入了政府管理的范畴。
  在经过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抗争与诉求之后,政府的力量与意志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上海所有的同业公会必须按照政府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指导本行业营业的“业规”。这一统一规定和要求,就是1931年9月《工商半月刊》上所刊出的,根据当时的上海市政府训令,由上海市社会局颁行“上海市同业公会业规纲要”。
  “上海市同业公会业规纲要”共14条,全部都是对各同业公会将要重新制定的“业规”,从内容到格式的详尽规限。全部14条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共有4条,规定“业规”中这方面的内容可以按照商事习惯作为制定依据。它们分别是关于业规制定的必要性、业规的基本内容和格式,以及有关行业内市场交易价格的处理等。第二种情况共有10条,“业规”中凡是涉及这些方面的内容,都必须遵照市政府的有关训令、规则以及市社会局拟订的办法制定。它们分别包括业规的核准和生效、业规中有关对会员、非会员义务权利的规定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有:同业公会非经登记注册没有审核业规之权利;同业公会制定的业规须经市社会局核准备案后始能生效;业规规定对同业会员的处罚、制裁,未经社会局核断,不可擅自执行等等。{11}
  根据“上海市同业公会业规纲要”,各同业公会业规的基本内容和章节格式主要是:总纲;定价;营业;职工;处罚;附则,必要时可以根据情形斟酌增减。而在实际的制定和颁行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同业公会的业规不仅内容符合“纲要”之要求,就是连基本格式,也都是按照“纲要”而制定的,同时在业规最后,都加上了“本业规自呈奉上海市社会局核准公布之日施行”的字样。{12}
  从现存的业规观察,在所有的业规中,“总纲”、“定价”(有些业规中称之为“价目”)“营业”、“处罚”、“附则”基本上都是共同具有的章节,{13}而“职工”(有些业规中称之为“雇用人员”、“雇员”、“职员”)一章在有些业规中并未设立。至于“纲要”虽然规定业规章节如遇必要时得斟酌情形增减,但也只有极少数的业规有在“纲要”规定的“章”之外,另设新章的。{14}业规基本格式与内容的大体相近,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希望业规所要规范的方面,即业规的共同性的问题。而业规的差异性则主要表现在个别章节的取舍,以及各章节内容的详略上。
  章节的取舍主要是“职工”章节。笔者随机抽取1931-1935年刊登于《工商半月刊》的26家同业公会的“业规”,其中除了3家业规未设“章”之外,23家同业公会的业规中,有16家设有“职工”或“雇用人员”等的章节,7家未设。反映出大部分业规还是对业内同行的职工问题,有所规范。章节内容的详略主要反映在“定价”和“营业”上,产生的原因可能主要是行业的差异,在上述26家同业公会的业规中,仅有营造业同业公会的业规中,没有“定价”的内容。而各业规在这方面内容的篇幅差异很大,一些业规甚至是其它一些业规同类内容的好几倍。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些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总纲。在业规中,总纲主要说明业规制定的主体、制定的宗旨以及适用范围,内容一般都比较简略。如“上海市搪瓷业同业公会业规”的总纲共3条:第一条说明此业规由上海市搪瓷业同业公会订定;第二条说明业规的制定以维持、增进同业的公共福利以及矫正营业上的弊害为宗旨;第三条说明凡是在上海市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搪瓷厂商,无论加入公会还是未加入公会,都必须遵守此业规。其它各同业公会业规的“宗旨”内容,几乎无一例外,皆是如此。值得关注的是总纲中关于业规适用范围的内容,这也是“上海市同业公会业规纲要”要求载明的。业规不仅只是同业公会会员厂商必须遵守,同时也是行业内任何一家非入会厂商都必须遵循的,这实际上就是通过业规的制定和实施,把同业公会的行业管理权限伸展到了公会之外的全行业。这也可以视之为政府希望通过同业公会加强行业管理的一种努力。
  其次是定价(或称价目)。定价主要是指同业公会对同业厂商产品价格的指导和管理。除了极少部分行业,{15}几乎所有的业规都有这方面的内容。它们大致上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同业价目须经同业公会议定;二是所议定价目须报市社会局核准并送市商会备案;三是同业价目一经议定,各同业厂商必须一体遵行;四是议定价目如需变更,必须由同业公会重新议定;五是特殊情况下,各厂商如需进行价格促销,必须经报同业公会核准。以各同业公会业规而言,相应的内容、篇幅也依照行业特点的不同而多有不同。有的业规相应的内容较多,如“上海市陶瓷业同业公会业规”的第2章“价目”就有五条内容,其中不仅有一般的同业价目议定,还有诸如关于销售折扣、收付款方式的规定等等。也有一些业规相应的内容比较简单,如“上海市柴炭行业同业公会业规”,因为柴炭行业主要是居间买卖,其定价就仅仅规定了同行营业提取佣金和贴脚的标准。其它如“上海市咈洋印漂布染坊业同业公会业规”也仅规定了“同业染价”。
  从业规有关定价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同业公会业规中关于价目的条款主要还是从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避免互相之间过于激烈的价格竞争。有些业规中规定了同业的最低价,目的也是防止可能出现的恶性价格竞争,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同行业的价格保护,避免低价竞争有可能带来的行业危机和利益损害。据此我们也可以认为,以行业为中心的价格管理体系在当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基本形成,利用行业组织的力量,根据通行的商事习惯,从行业的主体利益出发,对各厂商有着一种习惯法上的价格约束,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和推行市场诚信的目的。
  再次是营业。与定价一样,业规中的“营业”章可以说是整个业规中最核心的部分。其主要内容:一是对新开设或变更营业内容同业厂商的规定;二是对同业厂商营业规则、交易方式等等的具体规定;三是调处同业厂商纠葛;四是以同业代表身份调处同业厂商与第三者的关系;五是各厂商营业情况的报告等等。就具体内容而论,各同业公会的业规也因为行业的不同而多有不同。在“上海市柴炭行业同业公会业规”中,第3章“营业”,从第5条到第11条,内容十分详尽,其篇幅是其它一般业规的好几倍。“上海市煤业同业公会业规”也有同样的情况,而“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业规”中关于营业的章节更是有20条之多,对同行的营业规则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究其原因可能多是由于行业交易的特点所致。
  复次是职工。主要是规范行业内各企业的劳工使用,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关于人力资本竞争,即对各厂商员工在同业之间“跳槽”的限定。如“上海市搪瓷业同业公会业规”就规定:“同业雇用之店员工友,非事前商允,不得互相挖用。”“上海市烟草业同业公会业规”也明文规定:“同业不得私挖雇夥工友。”等等。其更详尽者如“上海市柴炭行业同业公会业规”还包括诸如:雇佣员工的担保,雇员的契约签订,有关员工在职期间未经厂、店主许可,不得另外从事同样之营业等等。
  又次是处罚。主要是对同业厂商以及个人违反业规的处罚,它们包括处罚金额、处罚办法以及程序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几乎所有的处罚条款中,几乎无一例外的都规定了同业公会的处罚决定必须经上海市社会局核定(或称核断)之后方能生效和执行。由此可见,处罚的最终裁决权是政府主管部门,而不是同业公会本身。
  最后是附则。附则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关于业规修改、生效日期的一些规定等等。
  
  三、业规所体现的同业公会的功能、作用与地位
  
  总括以上各章节、条款,可以看出,从同业公会的业规所反映出的同业公会的功能、作用和地位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功能。业规的功能主要包括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方面是从行业内厂商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厂商的局部利益出发,统一入会厂商的行事规则;对外方面则是以行业整体的面目和利益,协调、仲裁入会企业的外部关系,包括以行业整体出面,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交往,以及介入各种行业认为有需要的社会活动。其中的约束性条款是业规功能最重要的体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在“上海市同业公会业规纲要”中,政府授权明确规定,同业公会的业规不仅对入会企业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非入会企业也同样具有约束力,因此业规的约束性条款实际上就是代表了得到政府授权的对整个行业的约束,实际上具有很大的习惯法的功能。正是因为这一点,在当时的地方法院判决商事案件中,所依据的往往这些经同业公会认可的商事惯例。
  其次是作用。从功能可以看出,同业公会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以一个整体的面貌出现。所代表的是一个集合的利益(尽管互相之间也会有利益的冲突和矛盾)。这种集合的功能,是单个的企业所难以实现的。它具有交易规模大、交易成本低的优势。对企业个体而言,是十分经济的。同业公会从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共同制定、共同遵守行业的游戏规则,维持行业的公共利益,使行业的经济活动在一个自行制定、自行遵守的范围内运行,以保证经济秩序和必要的行业诚信,这不仅符合企业、行业的利益,同时也符合社会以及统治集团的利益,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积极的作用。同业公会的这一重要作用,最主要的就是通过“业规”的制定和执行来实现的,因此,可以说同业业规就是同业公会功能、作用最重要的体现。特别是当业规并非只是会员厂商,而且是全行业所有厂商企业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其意义就更不一般了。
  再次是地位,正因为同业公会以及业规具有以上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其地位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这也就是本文开头所指出的社会经济组织管理三个层面的意思。业规的地位是同业公会地位的具体体现。同业公会除了本身的章程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业规来体现其自身的存在价值,体现其作为非政府组织、民间工商业团体对行业内各厂商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业规的地位,就是同业公会的地位,业规的权威就是同业公会的权威。也正因为如此,在当时的实际经济生活中,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相对稳定,且具有相当实施基础的商事惯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已经具有不成文法的地位。它们在处理商事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以上海总商会所附设的“商事公断处”为例,虽然按照规程,“履行公断依据现行法令及商事习惯办理”,但在实际的商事纠纷仲裁中,公断的依据往往是“按诸惯例”、“征诸通行习惯”,而这些惯例、习惯往往就是“业规”的主要内容。{16}
  最后,我们讨论近代上海同业公会业规的功能、作用和地位,还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我们重视以及进一步研究的。
  第一个问题是业规的实施程度与实际效果。由于现存业规从结构到内容的过于划一,给人的印象一方面是明显地看到了政府对于行业管理的干预痕迹,另一方面也使人们对业规实施的效果产生了进一步的思考。实际上,正如我们在依据现存规章制度等文字资料研究任何一个历史问题都会遇到的一样,我们不能以为有了“业规”字面上的规定,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就一定会是完全照此运行。业规的制定是一个方面,其实际执行则是另一个更为复杂的方面。对此,仅从字面的规定上研究业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去寻找更多的具体史料、具体案例,来破解业规在制定以后究竟是如何实施的,在实施中又曾经遇到了一些什么样的问题,产生了什么样的效果等等。在这方面,还需要我们更进一步的发掘、积累史料,深入研究。比如,根据业规对于同行业厂商产品销售价目的规定,各厂商的同类产品应该是以划一的价格出现在市场上,那么各厂商之间是不是还存在相应的价格竞争,如果存在,这种竞争将怎么体现?这种由“业规”所规定的同行业厂商之间的价格同盟究竟具有多大维系度和弹性?业规的条款能否严格执行,在多大程度上执行?这些问题都需要收集更多的个案资料,作进一步的研究来具体印证。即使在现有的一些业规中,关于价目的条款,多有价格“不得私自涨跌”,不得以“暗盘”、“贴券”等方式交易的文字内容,也从一个方面印证了业规规定的实际约束力,以及厂商对此的执行程度问题。从方法论上讲,这也是历史研究中,如何通过现存的纸面史料,认识和解读社会实际存在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政府干预。从业规的制定、核准,特别是对于违反业规处罚的核断,可以看出,上海市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扮演着当时上海各行业业规执行中最后仲裁者的角色。从上述统一业规纲要的颁行和实施可以看出,一方面,统一业规纲要使得原先各自为政,格式、内容五花八门的业规有了一个统一的规范,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另一方面,它又表明,政府的公权力已经开始向原先完全由民间工商业界自主的领域延伸,并且成为凌驾于其上的行政力量。这既反映了南京政府上台以后,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整顿和控制的加强;同时也表明民间工商业原有的生存、发展环境的变化。事实上,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力量对于民间工商业的关注和干预总是不可避免的。政府的管理通过同业公会这样的非政府组织而起作用,政府起着社会功能背后的最终调控者作用,从理论上讲,这种干预可以是维护民间工商业利益,也可以是偏袒官方利益。
  在现有的大量类似的研究中,学者们较为一致的观点几乎都认为,近代中国的工商团体,不仅是同业公会,还有商会,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都面临着政府干预加强,以及自我功能下降的问题。其中的一个潜台词就是政府干预是不好的,政府不应该干预,等等。但我们的看法则是,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存在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不可能不干预社会经济,问题是为什么干预和怎么样干预。客观地说,近代中国从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不是说他们不应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而是他们不知道为什么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如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或者说,政府的运作者,虽然控制了公权力,但实际上并不认识公权力的真谛,不知道如何运用公权力,不知道政府的真正职能是什么,边界在哪里,应该如何履行职能和权力,这应该是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点,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 参见马敏《中国同业公会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理论月刊》2004年第4期;朱英《近代中国同业公会的传统特色》,《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彭南生《近代中国行会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历程及其方式》,《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之现状与展望》,《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② “业规”在一些学者的著述中也称之为“行规”,名称虽然有异,其基本的内涵与外延应该是一致的。本文的研究因为是以20世纪30年代上海的同业公会为中心,当时这些同业公会刊行的营业规则都统一称之为“业规”,因此本文在行文中统一称之为“业规”。
  ③ 参见宋钻友《从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的制度演进——兼论政府与同业组织现代化的关系》,《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3期;朱榕《上海木业同业公会的现代化——以震巽木商公所为例》,《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3期;彭善民《民国时期上海制药业同业公会探析》,《档案与史学》2004年第4期。
  ④ 关于这方面的详细情况,可参见朱英、魏文享《行业习惯与国家法令——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为中心的分析》,《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
  ⑤ 《上海市年鉴》,上海通志馆1935年编印,第R第28-35页。
  ⑥ 《上海市年鉴》,上海通志馆1935年编印,第B第10页。
  ⑦⑧ 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767-769、814-815、828-830、836-839、853-854、869-872、878-879、881-887页。
  ⑨ 参见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7页。
  ⑩ 《上海市同业公会业规纲要》,《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18号,1931年9月。
  {11} 如“上海市搪瓷业同业公会业规”共分6章,依次为第1章“总纲”,第2章“价目”,第3章“营业”,第4章“职工”,第5章“处罚”,第6章“附则”,与“纲要”之规定完全一样。再如“上海市肠业同业公会业规”共分5章,第1章“总纲”、第2章“定价”、第3章“营业”、第4章“处罚”、第5章“附则”,其中除了未设“职工”章之外,章节内容及排序与“纲要”规定也几乎完全一致。也有同业公会少数业规不分章,直接列条,如“上海市成衣业同业公会业规”、“上海市熟水店业同业公会业规”、“上海市酱园业同业公会业规”,但各条内容以及次序排列,也都是按照“纲要”之要求。参见《工商半月刊》第4卷第10号,1932年5月;第3卷第18号,1931年9月;第4卷第23号,1932年12月;第5卷第7号,1933年2月。
  {12} 也有个别的例外如“上海市营造业同业公会业规”,就没有“定价”这一章,但这种情况很少见。参见《工商半月刊》第4卷第15号,1932年8月。
  {13} 如“上海市打铁业同业公会业规”共设8章,除了总纲、价目、营业、处罚、附则,一般业规共有的5章外,第4至第6章分别为学徒、夥友、建议。究其内容,学徒、夥友两章所说的仍然是属于职工章的内容,只是“建议”一章,讲的是同业对公会如有意见,必须以书面方式并加盖印戳方为有效。参见《工商半月刊》第4卷第20号,1932年10月。
  {14} “上海市营造厂业同业公会业规”就没有“定价”这一章。
  {15} 参见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63、699页。此内容说的虽然是19世纪20年代初之事,但反映出来的情况在30年代同样存在。
  (责任编辑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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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税费取消前后20个村的村委会选举为观察研究对象,通过两届村委会选举的比较,分析了村委会选举影响变量作用方式上的变化,并进而发现:乡镇机构仍存有控制选举的倾向,体现在关键环节的把握上,作用方式更为隐蔽和间接。   关键词:税费取消;村委会选举;变量;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7)03-0013-04    一    自1998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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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历代学界贬抑宋玉,认为他只是屈原所创辞赋的后继者,且其作品“没其风谕之义”。这是受班固观点影响的后果。刘勰未走汉人以“风谕之义”评宋玉的老路,其《文心雕龙》立足于“论文”,并注重实证研究,在具体剖析屈宋荀三家作品的基础上,论述宋玉有与屈原同创辞赋之功,然后再分辞、赋为两体,阐明宋玉与荀卿同为赋之鼻祖,且有使赋体成熟之功。刘勰反复论述宋玉所创的夸饰、淫丽艺术,是写赋的“立体之大要”。因其“号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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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演进的社会转型和由数字技术推动的市场结构升级,导致了在计划体制下建立的“专业分工一行业分类”型文化管理体制框架不能适应日益拓展的文化市场需求。基于“同权分割”设计理念的小文化行业体制导致了文化行政部门在新兴文化管理领域的不良“博弈”。“魔兽门”事件集中反映了传统文化管理体制内部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从一个侧面提出了深化国家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大文化部制的要求。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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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佛经抄写是唐代一项重要的出版活动,本文以武周时期抄写《妙法莲华经》为例,考略唐代写本出版的概貌。唐代佛经出版从机构、人员、复制、校勘、装帧、流通等各环节都对后世的出版积累了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唐代是中国古代手抄图书发展的最高峰,又是雕版印刷的肇始,而唐代佛经抄写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有力地推动了新技术的发明创造,对于古代出版的发展影响深远。  关键词:唐代;敦煌;佛经;妙法莲华经;古代出版  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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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书画家、文学家、“扬州八怪”之首的郑板桥,可谓学富五车,才高八斗,却仅仅官至七品,最后且落得摘去乌纱的革职处分。但他为中国书画史和文学史增添了浓墨重彩之笔。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中国书画史和文学史上,不能没有“扬州八怪”,不能没有郑板桥这个名字。中国文人画家的艺术精神与人格魅力,在郑板桥身上得到了完美的体现。  关键词:书画;文人画家;郑板桥;三绝;扬州八怪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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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比湖北乡改的预设目标,县政成为乡政改革成功的关节点,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和构建基层服务型政府,都有赖于县政的转型。乡改所导致的某种程度的“虚乡”和“实县”,既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连续性的体现,也暗合了中国乡村治理结构转型的当然轨迹,即国家权力下沉乡村和乡村自组织生长双向趋势。对乡政改革的疑问,实质是对乡村治理体制转换的疑虑,而乡村治理体制转换的核心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调整。单一的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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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一个重要战略思想,是关于发展问题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随着党的理论创新推进一步,我们的理论学习和武装就要跟进一步。为了配合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的学习与宣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由中共湖北省委省直属机关工委和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组织有关专家编写的《以科学发展观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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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31年、1935年两湖地区发生了特大的水灾,水灾不仅招致两湖地区的工商、贸易、金融、农业等方面的衰退,也对灾区灾民的社会心理产生了严重影响。水灾使灾民对灾害产生恐惧心理,一些人以自杀作为逃脱灾害及饥荒折磨的办法,一些人常常在无奈中显露其野蛮、残暴和为求生存不择手段的一面,一些人在灾害面前往往产生“在劫难逃”之感,不得不把自己的这种企盼和追求寄托于上天神灵,每逢灾害发生时,两湖地区农村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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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着重从文本出发,探讨性别观念对陈染、林白、徐小斌等女作家20世纪90年代创作的实际影响。在这几位女作家的文本中,自恋情结往往使其在张显自我的同时陷于沉迷,“姐妹情谊”则在复杂的文化心理因素制约下化为情与智之间的漩涡。可贵的是,其间,自审意识促使她们始终坚持对“女性”与“人性”的双重拷问,捍守写作的尊严。她们的写作正是在自恋的感性迷醉与自审的庄严叩问之间,书写着部分都市女性知识分子的心路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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