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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引导法治行为的社会责任,是法治建设进程的基础性工作。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一五”普法规划以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公民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水平受到经济发展、语言障碍、资金不足、民族习惯等因素制约,群众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法治宣传教育现状仍不容乐观。本文通过分析影响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制约因素,提出“七五”普法期间适合实际普法工作的新对策,以期达到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的。
关键词 少数民族 法治宣传 教育
作者简介:李昭熠,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中图分类号:G5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18
一、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的紧迫性
首先,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作为四川彝族最大聚居地,推进当地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由于自身地理环境与人文条件的限制,使得该地区的法治建设工作难度加大,更加急切需要加强当地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遵法、守法、用法的素质与自觉性。其次,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经济发展需要法治宣传教育加以促进。从总体上看,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均落后于汉族地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经济发展较为缓慢,为了更好全面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并健全当地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得当地居民更多地学习与掌握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培养他们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素养。再次,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内部的团结与稳定需要法治宣传教育的维护。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是维护各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而维护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内部的团结固然需要多种举措和手段,但法治宣传教育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加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引导他们通过正确使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利益关系、防止内部矛盾激化、消除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的整体素质需要法治宣传教育的培养。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法律意识较薄弱,他们更多尊重民族内部的民俗习惯,甚至是一些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民族习惯法。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当地的开展,注重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调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当地居民的整体素质。
二、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十年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显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有所提高,各级政府与基层组织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也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可观的成绩。但相比之下,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法治宣传教育仍存在很多具体问题,制约着当地法治建设的推进发展。
首先,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经济发展处于边缘地带,当地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居民文化水平偏低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存在困难。从全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方向上来说,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汉族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均落后,尤其是偏远西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经济发展更为缓慢,这无疑给西南少数民族的法治宣传教育带来了物质上的困难。且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常年从事农牧业工作,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文盲与半文盲所占的比例较高。虽然不能说知识文化水平的高低与法律意识一定成正比,但这种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可能会导致彝族群众产生一定程度的失落感,增加了当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难度。
其次,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以彝语作为日常语言,而中国法律法规以汉语作为第一语言,彝汉双语两者之间的差异、法律专业人才的短缺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存在困难。“我国少数民族使用语言文字十分复杂。55个少数民族中有18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多种语言、多种文字的特点加大了普法教育的难度。在汉族地区普法教育只用一种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地区少则两种语言文字,多则要使用5种语言文字的普法教材,才能基本满足普法教育的需要。”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居民主要使用彝语进行沟通交流,但我国法律文本绝大多数却是以汉语言文字来书写与表达。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尤其对农牧区居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需要相当数量懂得彝汉双语的法治宣传教育人才,运用彝汉双语为当地居民宣讲和解释法律的含义与精神。然而,当前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汉双语的法律人才十分短缺,致使当地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由于居民的理解程度很低而大打折扣。
再次,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资金、工作人员分配不合理不均衡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存在困难。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在各地方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较小,导致基层组织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阻力较大。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没有建立起可行的交流互动平台,使得当地法治宣傳教育部门与群众互动较少,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不够规范。目前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主要以工作人员开讲座、居委会出板报、墙上贴标语等活动形式为主,而较少对新媒体技术进行合理使用。且当地居民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视度相对较低,大部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采用“推法向民”的方式,与当地彝族居民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问题不能较好地对接。另一方面,当今四川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基层单位的人员很大一部分并不是法律专业的科班出身,自身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进而使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难以高效开展。加之当地法治宣传教育人员职位不固定,经常身兼数职,使得他们在开展工作时缺乏全面性与系统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况且,对彝族居民权利保护的不及时,导致当地居民质疑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挫伤了彝族居民懂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最后,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存在困难。“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通常存在国家统一法、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习惯法三种形态的法律形式,法律具有多元性。在这三种法律形式之间,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在实行过程中不会出现与国家统一法相冲突的现象。而民族习惯法却不一样,由于历史的原因,习惯法的内容大多是一些旧的习俗和行为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当这些习俗和行为规范中蕴涵的价值与国家统一法所体现的价值不同而需要进行取舍,以及当这些习俗、规范与国家统一法中的规范完全相背离时,就需要对两者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 在实际生活中,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习惯法在较大程度上规范着当地彝族居民的一言一行,而国家法在当地发挥的作用却相对有限。
此外,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主要依靠家支体系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一个家庭中最有威望的长辈在学习相关内容后对家中的男性晚辈进行教育,妇女儿童一般不参加此类活动。由于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早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只普及与本民族居民密切相关的法律,而对于其他法律问题,该地区居民主要依靠当地的习惯法解决纠纷。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当地彝族居民的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不一致甚至两者相互冲突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出来,这对国家法的权威性产生了极大的挑战,消弱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开展的效果。
三、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对策分析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所面临的困境制约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与实际效果的普及,进而严重影响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法律素养的提高,最终限制该地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积极寻找多种形式的方法来解决当地目前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从而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是当前一项非常紧迫且必要的任务。
首先,大力发展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经济,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基础性的强有力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之间具有互相促进的作用,具有丰富的经济实力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上的保证,同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对当地经济发展也会产生积极的效用。从中央到省市一级的政府应进一步扩大对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财政投入力度,当地政府需继续结合本地区特点发展特色经济。凉山主要通过其特色的“火把节”文化进而大力发展生态产业与旅游产业,同时配以政府扶持等多种路径提升经济实力,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彝族居民的生活水平,也使得彝族居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了解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其次,依托民族语言文字,培训彝汉双语法治宣传教育骨干,使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更加顺利。针对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多数的彝族人民,彝语成为当地居民的日常用语和第一语言。故需要培养相当数量精通彝汉双语、熟悉彝族地区风土人情的法治宣传教育骨干人才。这些法治宣传教育骨干人才,可以利用彝语并结合当地特色的风土人情,普及当地居民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疑问,并及时翻译上级下达的法治宣传教育资料。在尊重彝族群众的基础上,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拉近法治宣传教育双方彼此之间的心理距离。不断了解当地群众懂法、学法、用法的需求,使受教者积极主动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听懂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从而在工作上取得切实有效的法治宣传效果,真正提高彝族居民的法律素养。
再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形式,健全相关部门法治宣传工作机制。深入到彝族群众的生活中,加大资金投入,聘请固定的专业法律人才,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改变历年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的传统模式,把单方面的“推法”变为互动宣传教育。试着在当地实施“技术入户”等相关计划,最大程度上争取让每户彝族居民都可以接收到远程教育节目。并根据调查了解彝族群众最希望获知的法律常识,编写并不断调整一批内容配套、实用的彝漢双语法治宣传教育资料和贴近当地居民生活的法律案例库,开办彝语法治节目以案说法,将难懂晦涩的法律法规解释成当地居民最易接受的常识,贴近彝族群众的法律要求,从而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率。
最后,将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相互调适,从而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在不断提高国家现行法律影响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调整市场关系、维护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发展秩序的同时,还必须重视彝族地区社会发展秩序的稳定离不开当地民族习惯法长期以来所起的作用。同时还需要注意到国家法与习惯法两者之间不是截然分离的,民族习惯法对国家法的制定与完善具有添补作用。法律若想适合现代生活的快速发展,必须不断变革、完善与创新,当然国家法律的完善也离不开对一直延续的法律传统经验的吸收与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起来,在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实施的过程中应注重对民族习惯法中存在的合理成分予以借鉴,使其更易于贯彻执行。
由于历史的原因,彝族法律的传统仍存在着违背法治精神与现代文明的内容,这无疑是彝族地区进步的障碍。因此,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家支体系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时,允许妇女和儿童参加,并且全方面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得当地向现代文化转型。在“七五”普法的开始之年,要抓住开局的有利契机,进一步改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现状,加强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团结,为中央和各级政府开展的“七五”普法提供决策依据,形成示范效应,进而推动整个彝族乃至各个少数民族法治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注释:
王雅俊、施健英.试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教育.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7,27(2).
关键词 少数民族 法治宣传 教育
作者简介:李昭熠,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中图分类号:G5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18
一、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的紧迫性
首先,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作为四川彝族最大聚居地,推进当地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由于自身地理环境与人文条件的限制,使得该地区的法治建设工作难度加大,更加急切需要加强当地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遵法、守法、用法的素质与自觉性。其次,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经济发展需要法治宣传教育加以促进。从总体上看,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均落后于汉族地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经济发展较为缓慢,为了更好全面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并健全当地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得当地居民更多地学习与掌握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培养他们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素养。再次,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内部的团结与稳定需要法治宣传教育的维护。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是维护各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而维护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内部的团结固然需要多种举措和手段,但法治宣传教育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加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引导他们通过正确使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利益关系、防止内部矛盾激化、消除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的整体素质需要法治宣传教育的培养。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法律意识较薄弱,他们更多尊重民族内部的民俗习惯,甚至是一些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民族习惯法。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当地的开展,注重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调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当地居民的整体素质。
二、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十年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显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有所提高,各级政府与基层组织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也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可观的成绩。但相比之下,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法治宣传教育仍存在很多具体问题,制约着当地法治建设的推进发展。
首先,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经济发展处于边缘地带,当地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居民文化水平偏低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存在困难。从全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方向上来说,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汉族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均落后,尤其是偏远西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经济发展更为缓慢,这无疑给西南少数民族的法治宣传教育带来了物质上的困难。且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常年从事农牧业工作,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文盲与半文盲所占的比例较高。虽然不能说知识文化水平的高低与法律意识一定成正比,但这种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可能会导致彝族群众产生一定程度的失落感,增加了当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难度。
其次,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以彝语作为日常语言,而中国法律法规以汉语作为第一语言,彝汉双语两者之间的差异、法律专业人才的短缺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存在困难。“我国少数民族使用语言文字十分复杂。55个少数民族中有18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多种语言、多种文字的特点加大了普法教育的难度。在汉族地区普法教育只用一种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地区少则两种语言文字,多则要使用5种语言文字的普法教材,才能基本满足普法教育的需要。”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居民主要使用彝语进行沟通交流,但我国法律文本绝大多数却是以汉语言文字来书写与表达。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尤其对农牧区居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需要相当数量懂得彝汉双语的法治宣传教育人才,运用彝汉双语为当地居民宣讲和解释法律的含义与精神。然而,当前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汉双语的法律人才十分短缺,致使当地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由于居民的理解程度很低而大打折扣。
再次,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资金、工作人员分配不合理不均衡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存在困难。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在各地方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较小,导致基层组织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阻力较大。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没有建立起可行的交流互动平台,使得当地法治宣傳教育部门与群众互动较少,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不够规范。目前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主要以工作人员开讲座、居委会出板报、墙上贴标语等活动形式为主,而较少对新媒体技术进行合理使用。且当地居民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视度相对较低,大部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采用“推法向民”的方式,与当地彝族居民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问题不能较好地对接。另一方面,当今四川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基层单位的人员很大一部分并不是法律专业的科班出身,自身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进而使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难以高效开展。加之当地法治宣传教育人员职位不固定,经常身兼数职,使得他们在开展工作时缺乏全面性与系统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况且,对彝族居民权利保护的不及时,导致当地居民质疑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挫伤了彝族居民懂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最后,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存在困难。“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通常存在国家统一法、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习惯法三种形态的法律形式,法律具有多元性。在这三种法律形式之间,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在实行过程中不会出现与国家统一法相冲突的现象。而民族习惯法却不一样,由于历史的原因,习惯法的内容大多是一些旧的习俗和行为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当这些习俗和行为规范中蕴涵的价值与国家统一法所体现的价值不同而需要进行取舍,以及当这些习俗、规范与国家统一法中的规范完全相背离时,就需要对两者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 在实际生活中,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习惯法在较大程度上规范着当地彝族居民的一言一行,而国家法在当地发挥的作用却相对有限。
此外,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主要依靠家支体系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一个家庭中最有威望的长辈在学习相关内容后对家中的男性晚辈进行教育,妇女儿童一般不参加此类活动。由于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早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只普及与本民族居民密切相关的法律,而对于其他法律问题,该地区居民主要依靠当地的习惯法解决纠纷。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当地彝族居民的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不一致甚至两者相互冲突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出来,这对国家法的权威性产生了极大的挑战,消弱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开展的效果。
三、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对策分析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宣传教育所面临的困境制约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与实际效果的普及,进而严重影响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居民法律素养的提高,最终限制该地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积极寻找多种形式的方法来解决当地目前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从而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是当前一项非常紧迫且必要的任务。
首先,大力发展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经济,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基础性的强有力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之间具有互相促进的作用,具有丰富的经济实力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上的保证,同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对当地经济发展也会产生积极的效用。从中央到省市一级的政府应进一步扩大对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财政投入力度,当地政府需继续结合本地区特点发展特色经济。凉山主要通过其特色的“火把节”文化进而大力发展生态产业与旅游产业,同时配以政府扶持等多种路径提升经济实力,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彝族居民的生活水平,也使得彝族居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了解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其次,依托民族语言文字,培训彝汉双语法治宣传教育骨干,使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更加顺利。针对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多数的彝族人民,彝语成为当地居民的日常用语和第一语言。故需要培养相当数量精通彝汉双语、熟悉彝族地区风土人情的法治宣传教育骨干人才。这些法治宣传教育骨干人才,可以利用彝语并结合当地特色的风土人情,普及当地居民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疑问,并及时翻译上级下达的法治宣传教育资料。在尊重彝族群众的基础上,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拉近法治宣传教育双方彼此之间的心理距离。不断了解当地群众懂法、学法、用法的需求,使受教者积极主动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听懂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从而在工作上取得切实有效的法治宣传效果,真正提高彝族居民的法律素养。
再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形式,健全相关部门法治宣传工作机制。深入到彝族群众的生活中,加大资金投入,聘请固定的专业法律人才,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改变历年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的传统模式,把单方面的“推法”变为互动宣传教育。试着在当地实施“技术入户”等相关计划,最大程度上争取让每户彝族居民都可以接收到远程教育节目。并根据调查了解彝族群众最希望获知的法律常识,编写并不断调整一批内容配套、实用的彝漢双语法治宣传教育资料和贴近当地居民生活的法律案例库,开办彝语法治节目以案说法,将难懂晦涩的法律法规解释成当地居民最易接受的常识,贴近彝族群众的法律要求,从而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率。
最后,将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相互调适,从而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在不断提高国家现行法律影响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调整市场关系、维护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发展秩序的同时,还必须重视彝族地区社会发展秩序的稳定离不开当地民族习惯法长期以来所起的作用。同时还需要注意到国家法与习惯法两者之间不是截然分离的,民族习惯法对国家法的制定与完善具有添补作用。法律若想适合现代生活的快速发展,必须不断变革、完善与创新,当然国家法律的完善也离不开对一直延续的法律传统经验的吸收与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起来,在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实施的过程中应注重对民族习惯法中存在的合理成分予以借鉴,使其更易于贯彻执行。
由于历史的原因,彝族法律的传统仍存在着违背法治精神与现代文明的内容,这无疑是彝族地区进步的障碍。因此,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家支体系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时,允许妇女和儿童参加,并且全方面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得当地向现代文化转型。在“七五”普法的开始之年,要抓住开局的有利契机,进一步改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法治现状,加强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团结,为中央和各级政府开展的“七五”普法提供决策依据,形成示范效应,进而推动整个彝族乃至各个少数民族法治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注释:
王雅俊、施健英.试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教育.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7,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