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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中国道路运输企业的现状,许多圈内人都会用“多、小、散、乱、弱”五个字来概括,继而义正词严、痛心疾首一番,终归于愤世嫉俗、灰心丧气:“多、小、散、乱、弱”的问题由来已久,冰冻三尺,谁能破冰?
然而,正如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局长梅正荣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所言,一味指责中国道路运输企业的“多、小、散、乱、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说到底,“多、小、散、乱、弱’’只是问题导致的结果或现象,远不是问题本身。而且,“多”和“小”也没什么好指责的,“多”既不是“散”的原因,“乱”也不是“多”的结果,而“小”则更不等于“弱”。
梅正荣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市场机制,而问题的焦点则是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所以,近几年来梅正荣尽己所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大力推进道路客运企业的公司化经营和道路客运线路的公司化经营改造,意欲“改造市场机制”,实现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统一,解决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问题,达成“笔补造化”之功。
其间,“公司化经营”是最核心的一个关键词。对于“公司化经营”,圈内人也有称之为“公车公营”的,甚至还有把“公车公营”作为正式名称使用的。这就让圈外人不明白了:“公车公营”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吗,为何至今“甚嚣尘上”,还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化经营”模式成了互为表里的关系?如果说“公司化经营”等于“公车公营”,那么所谓“公司化经营”的内涵又是什么呢?
在笔者看来,“公司化经营”并不是道路运输行业特有的一种企业经营模式,而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当今中国全社会、各行业共有的企业经营模式发展趋势和方向。其内涵实际上全在“公司化”三个字中,而“公司化”的核心则是“四化”,即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笔者的这一理解从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的公司化经营改造实践中也得到了支持,所谓由专业运输公司来经营,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为运作基础,遵循有序、公平竞争和优质、安全服务的经营规范,拥有现代、先进的运输装备和技术等就是“四化”的具体表现。
这就是说,“公司化经营”强调的是全方位、多层面的“公司”概念,以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为核心,其内涵的丰富性和立体感绝对是“公车公营”不可比拟的。从语义上分析,很显然,“公车公营”强调的只是一个“公”字,无论这个“公”字的内涵是什么,它也只是规定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统一(当然,这也是“公司化经营”的首要原则),难以再作别的理解和意义延伸。——那么,是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就能解决道路运输行业的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问题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谈到“公司化经营”的内涵,梅正荣和苏南一些道路客运企业的老总都肯定了一点,这就是“公司化不等于国有化”。正如梅正荣所说,“市场经济本身需要多主体和多元素共存”。可见,“公司化经营”是不强调所有权性质和成分的,这也跟“公车公营”有所不同。
那么“公车公营”又为什么会与“公司化经营”模式攀上互为表里的关系呢?据笔者所知,这与道路客运企业和线路的公司化经营改造实践是密不可分的。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公司化经营改造有四个基本标准,这就是:1、车辆产权归运输企业所有;2、司乘人员应为企业依照《劳动法》管理的职工;3、不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4、运输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而“公车公营”的内涵除了强调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统一,还包括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限时到达、一票到底等,这与“公司化经营”又是相通的。尤其两者又都是相对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挂靠经营而言的企业经营模式!所以,“公车公营”这个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就“借尸还魂”了,同时被赋予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手段、以统一企业利益和旅客利益为目标等属于“公司化经营”内涵的新“功能”。于是,圈外人当然就雌雄莫辨了,因为此“公车公营”的内涵看来也确实不同于彼“公车公营”,而与“公司化经营”的内涵更为接近。
既然“公车公营”的内涵与“公司化经营”相仿,那么以“公车公营”称呼“公司化经营”又有何妨呢?笔者为什么要执着于辩明“公司化经营”与“公车公营”的是非优劣呢?
新“公车公营”概念的支持者说,新时期的“公车公营”以高科技为支撑,以道路改善为基础,以市场规范为前提,以关注旅客利益为原则,以统一企业利益和旅客利益为目标,实施品牌化经营,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车公营”是完全不同的。——那么,既然此“公车公营”不同于彼“公车公营”,为什么非要借用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个名词来称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企业经营模式呢?这难道只是名词使用上的一种偶然吗?笔者以为不然。
新“公车公营”模式中的“公车”实现形式有三:其一,由客运企业全额出资购置车辆,企业拥有全部产权;其二,由企业部分出资,其他经济主体参与投资,实行合作经营方式,而企业出资的相对比例大于其他出资者,企业对车辆产权有相对控制权;其三,由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按比例出资,依照《公司法》成立独立经营主体,企业出资占相对控股地位。企业对车辆产权、收益、处置等各项民事权利均占有主动权。——请注意,这里的企业是专指国有道路客运企业而言的,而无论三种实现形式中的哪一种都强调了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的地位和权益,这就与“公司化经营”的本质大异其趣了!
所以,虽然新“公车公营”中的“公”字也可以指“公司”而不指“国有”,但其强调“国有”和所有权性质的本质却是与旧“公车公营”一脉相承的,用以指代“公司化经营”其实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变通或权宜,既容易让圈外人产生“国车国营”的联想,也不利于道路运输行业自身的思想解放和市场开放。
这就是笔者似乎与“公车公营”概念有仇的根本原因所在:它是计划经济时代给予道路运输行业的馈赠,身在市场经济时代的我们理应将它还给历史!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在此,笔者强烈呼吁实行公司化经营的道路客运企业从让道路运输行业牢固树立“公司化经营”理念的考虑出发,为“公司化经营”正名,大力提倡使用“公司化经营”概念,不要再让“公车公营”混同于“公司化经营”、影响“公司化经营”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
(编辑/陈和琦)
然而,正如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局长梅正荣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所言,一味指责中国道路运输企业的“多、小、散、乱、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说到底,“多、小、散、乱、弱’’只是问题导致的结果或现象,远不是问题本身。而且,“多”和“小”也没什么好指责的,“多”既不是“散”的原因,“乱”也不是“多”的结果,而“小”则更不等于“弱”。
梅正荣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市场机制,而问题的焦点则是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所以,近几年来梅正荣尽己所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大力推进道路客运企业的公司化经营和道路客运线路的公司化经营改造,意欲“改造市场机制”,实现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统一,解决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问题,达成“笔补造化”之功。
其间,“公司化经营”是最核心的一个关键词。对于“公司化经营”,圈内人也有称之为“公车公营”的,甚至还有把“公车公营”作为正式名称使用的。这就让圈外人不明白了:“公车公营”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吗,为何至今“甚嚣尘上”,还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化经营”模式成了互为表里的关系?如果说“公司化经营”等于“公车公营”,那么所谓“公司化经营”的内涵又是什么呢?
在笔者看来,“公司化经营”并不是道路运输行业特有的一种企业经营模式,而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当今中国全社会、各行业共有的企业经营模式发展趋势和方向。其内涵实际上全在“公司化”三个字中,而“公司化”的核心则是“四化”,即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笔者的这一理解从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的公司化经营改造实践中也得到了支持,所谓由专业运输公司来经营,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为运作基础,遵循有序、公平竞争和优质、安全服务的经营规范,拥有现代、先进的运输装备和技术等就是“四化”的具体表现。
这就是说,“公司化经营”强调的是全方位、多层面的“公司”概念,以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为核心,其内涵的丰富性和立体感绝对是“公车公营”不可比拟的。从语义上分析,很显然,“公车公营”强调的只是一个“公”字,无论这个“公”字的内涵是什么,它也只是规定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统一(当然,这也是“公司化经营”的首要原则),难以再作别的理解和意义延伸。——那么,是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就能解决道路运输行业的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问题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谈到“公司化经营”的内涵,梅正荣和苏南一些道路客运企业的老总都肯定了一点,这就是“公司化不等于国有化”。正如梅正荣所说,“市场经济本身需要多主体和多元素共存”。可见,“公司化经营”是不强调所有权性质和成分的,这也跟“公车公营”有所不同。
那么“公车公营”又为什么会与“公司化经营”模式攀上互为表里的关系呢?据笔者所知,这与道路客运企业和线路的公司化经营改造实践是密不可分的。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公司化经营改造有四个基本标准,这就是:1、车辆产权归运输企业所有;2、司乘人员应为企业依照《劳动法》管理的职工;3、不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4、运输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而“公车公营”的内涵除了强调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统一,还包括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限时到达、一票到底等,这与“公司化经营”又是相通的。尤其两者又都是相对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挂靠经营而言的企业经营模式!所以,“公车公营”这个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就“借尸还魂”了,同时被赋予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手段、以统一企业利益和旅客利益为目标等属于“公司化经营”内涵的新“功能”。于是,圈外人当然就雌雄莫辨了,因为此“公车公营”的内涵看来也确实不同于彼“公车公营”,而与“公司化经营”的内涵更为接近。
既然“公车公营”的内涵与“公司化经营”相仿,那么以“公车公营”称呼“公司化经营”又有何妨呢?笔者为什么要执着于辩明“公司化经营”与“公车公营”的是非优劣呢?
新“公车公营”概念的支持者说,新时期的“公车公营”以高科技为支撑,以道路改善为基础,以市场规范为前提,以关注旅客利益为原则,以统一企业利益和旅客利益为目标,实施品牌化经营,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车公营”是完全不同的。——那么,既然此“公车公营”不同于彼“公车公营”,为什么非要借用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个名词来称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企业经营模式呢?这难道只是名词使用上的一种偶然吗?笔者以为不然。
新“公车公营”模式中的“公车”实现形式有三:其一,由客运企业全额出资购置车辆,企业拥有全部产权;其二,由企业部分出资,其他经济主体参与投资,实行合作经营方式,而企业出资的相对比例大于其他出资者,企业对车辆产权有相对控制权;其三,由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按比例出资,依照《公司法》成立独立经营主体,企业出资占相对控股地位。企业对车辆产权、收益、处置等各项民事权利均占有主动权。——请注意,这里的企业是专指国有道路客运企业而言的,而无论三种实现形式中的哪一种都强调了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的地位和权益,这就与“公司化经营”的本质大异其趣了!
所以,虽然新“公车公营”中的“公”字也可以指“公司”而不指“国有”,但其强调“国有”和所有权性质的本质却是与旧“公车公营”一脉相承的,用以指代“公司化经营”其实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变通或权宜,既容易让圈外人产生“国车国营”的联想,也不利于道路运输行业自身的思想解放和市场开放。
这就是笔者似乎与“公车公营”概念有仇的根本原因所在:它是计划经济时代给予道路运输行业的馈赠,身在市场经济时代的我们理应将它还给历史!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在此,笔者强烈呼吁实行公司化经营的道路客运企业从让道路运输行业牢固树立“公司化经营”理念的考虑出发,为“公司化经营”正名,大力提倡使用“公司化经营”概念,不要再让“公车公营”混同于“公司化经营”、影响“公司化经营”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
(编辑/陈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