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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地说“学区制”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它只有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才能承担起政府与公民所赋予和期待的责任。责权利相统一,向来是构建任何一个组织或管理层次的首要原则。因而,真正的“学区制”必须“制”字当前,认真理清每一个学区所拥有的责任,以及履行如此责任所必需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以县、区行政区划形成的公共教育基本管理单位,基本具备了这样的“学区制”要素,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他们的责权利在制度设计上是相对完整的。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依附于行政区划而形成的学区管理单位过大,学校发展难以均衡,就近入学更是无法实施。面对这样的矛盾,在短期内又不可能完全脱离行政区划设定学区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面对呢?
我们的建议是,从“学区管理”起步,逐渐逼近“学区制”。根据目前各地教育管理体制的现状,“学区管理”模式应该把握好两个要素,即模块化管理和扁平化结构。
所谓模块化管理,是将行政区划中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所属的就学范围,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为若干个组团。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将高中学校划入其中(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这必须与整个社会转型的进度同步操作,切不可操之过急)。这样形成的学区,我们不妨称之为学区管理模块。由于权利赋予、财税体制、资源流动等制度要素,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无法在这样的“学区”内实现,因而,就万不可将之“学区制”,更不能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没有法人地位的组织自然没有责任压力,而没有明确责任压力的组织,一旦行政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就很容易迷失权力的价值取向,不仅权力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极可能形成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对被管理者来说,无疑是更多的灾难。
因而,为了便于实现公共教育的发展目标,解决当前义务教育普遍存在的难题,我们完全可以实施“学区管理”,将这样的一种模块化社区作为规划事业、调配资源、方便就学的管理单位。所有学区的管理主体,仍然是上一级具有法人地位的区域教育行政部门,而不是增加一个新的管理层级。
说到这里,扁平化结构就不言自明了。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该以调动育人主体——学校的积极性、激发学校的活力为目标,任何仅仅希望便于管理者掌控的改革,都不会得到基层学校、教师、校长的拥护,也就不会具有生命力。因而,目前有些地区所进行的集团化管理、学区制改革,是逆时代发展之潮流的,也是早在20世纪就被国务院明令禁止的。
(作者单位:北京十一学校)
我们的建议是,从“学区管理”起步,逐渐逼近“学区制”。根据目前各地教育管理体制的现状,“学区管理”模式应该把握好两个要素,即模块化管理和扁平化结构。
所谓模块化管理,是将行政区划中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所属的就学范围,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为若干个组团。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将高中学校划入其中(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这必须与整个社会转型的进度同步操作,切不可操之过急)。这样形成的学区,我们不妨称之为学区管理模块。由于权利赋予、财税体制、资源流动等制度要素,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无法在这样的“学区”内实现,因而,就万不可将之“学区制”,更不能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没有法人地位的组织自然没有责任压力,而没有明确责任压力的组织,一旦行政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就很容易迷失权力的价值取向,不仅权力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极可能形成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对被管理者来说,无疑是更多的灾难。
因而,为了便于实现公共教育的发展目标,解决当前义务教育普遍存在的难题,我们完全可以实施“学区管理”,将这样的一种模块化社区作为规划事业、调配资源、方便就学的管理单位。所有学区的管理主体,仍然是上一级具有法人地位的区域教育行政部门,而不是增加一个新的管理层级。
说到这里,扁平化结构就不言自明了。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该以调动育人主体——学校的积极性、激发学校的活力为目标,任何仅仅希望便于管理者掌控的改革,都不会得到基层学校、教师、校长的拥护,也就不会具有生命力。因而,目前有些地区所进行的集团化管理、学区制改革,是逆时代发展之潮流的,也是早在20世纪就被国务院明令禁止的。
(作者单位:北京十一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