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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保障房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法制建设不全,保障对象范围不明确等。面对这一系列影响着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的难题,作为政府,又该拿出什么样的手段来解决呢?而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政府自身又存在着怎么样的问题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以及对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做出一个合理的定位。
关键词: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角色
1 保障房简介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国家建设的,专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意义的一类特殊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统一实行规划,并对其建造标准、销售价格以及有关的租金标准予以界定。国家规定:对于住房困难的家庭或者是单身居民,每一户只能够申请购买或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已婚的居民均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2 我国保障房面临的问题
为使我国城镇居民经济水平整体共同提高,国家对保障房的重视程度有增无减。但就其现状而言仍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2.1 法制建设不全,保障对象界定不明
目前,我国保障房的保障人群针对的是本地居民,仅公租房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了保障范围。而实际上,国家对这类无力购房人群的相关保障政策并不完善,住房问题依旧处于十分窘迫的境地。
除此之外,国家对于家庭人均收入的审核机制不够完善,无法准确地对家庭财政状况进行核算,这就使得部分投机取巧之人坐享保障房的优惠政策。而那些真正该得到保障的群体却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
2.2 资金配套困难
我国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地方政府预算;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主要针对职工的强制性免税住房储蓄政策);土地出让金的10%;中央政府拨款以及廉租房所得净收益。
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净收益是在扣除风险储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剩余的那部分资金;房地产市场的兴衰存亡深深地影响着土地出让金,要过多的依赖这部分不稳定资金是不可靠的;长期单一地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不仅会给政府造成巨大的压力还会使保障房建设目标的实现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扩宽资金渠道对解决保障房资金短缺问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3 运行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保障房实行的审批核准制中存在的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退出机制,对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住房家庭要如何退出,又怎样去比较公正合理的界定这个退与不退的界限,并没有明确说明。
3 政府在干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中的角色扮演
面对保障性住房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政府又该如何发挥自己的能力来保障人民的住房保障问题,从而达到“住有所居”的民生诉求呢?
3.1 政府在解决保障性住房面临的问题方面采取的措施
3.1.1 加强法制建设,明确保障对象
政府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来解决保障房中的不公现象。除中央政府出台的宏观政策外,地方政府更需在此前提下,根据当地实情,实施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法律规范,以求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保障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包括城镇居民中住房支付困难的家庭,农民工以及过渡性群体,而不应仅局限为本地居民。政府在确定保障房对象时,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严格划分保障界限,对申请者的收入水平进行科学综合分析比较,以确定其是否应得到保障。
3.1.2 扩宽融资渠道,加大投资力度
资金短缺将直接导致保障房的建设困难,因而政府需充分筹集各方资金。
一方面,政府可开出一系列优惠条款,比如对合作企业实行贴息优惠支持或是贷款担保;亦或是由政府提供土地,房地产商在自行投资建成后以租赁方式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以取得应有的投资和利息。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建立一些政策性银行,对中低收入者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再则,政府可引入保险金。除此之外,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也应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3.1.3 健全退出机制,促进保障合理
建立健全保障房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者,政府应严格依法实施惩罚,并要求其退出,且在五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对于退与不退的界限,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时,除向群众了解实际情况外还应让其参与到评选中,由群众与政府共同监督受保障人群。拒不退房的,政府可请专门的部门,在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实行强制性退房,趁机造事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政府在干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政府所采取的大部分调控政策工具都是基于政府自身的立场,在一定程度忽略了人民的真正需求。因而导致这些政策在实际实施中受到了市场的强烈抵触。然而在房地产市场中,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的地位同等重要。如果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忽略了保障房的建设将导致市场失衡。
目前我国的分配与审核等一系列工作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开着豪车的人群享受着住房保障政策,导致应保未保。追根溯源,都应属于政府的监管不到位。这就使得除少数人赞同政府的做法外,大都对政府失去了信任。
3.3 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如何定位
政府应认清自己在保障房建设中是服务主体而非盈利主体,人民才是真正应该拥有表决权的群体,政府应多听取人民的意见,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做到真正的“住有所居”。
在进行市场调控时,政府应协调好市场调控和宏观调控。当市场调节失衡时,就需政府运用一定的行政、法律手段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在对保障性住房市场进行政策性的宏观调控时,不应忽略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以免造成房价的波动与不稳定。
政府能否得到人民的尊重与信任,看的是自己为人民谋求的福利。国家建设保障房本就是为了解决广大穷苦人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而地方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就不应出现假公济私、分配不合理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只有人民生活得到保障,政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
4 結束语
政府在干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中虽存在很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减少干预,其根源在于政府如何认清自己在保障房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实施干预。政府应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身地从人民群众角度出发,体恤于民,建立一套公平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晓波,保障房行业报告,第一创业,2011.6
[2] 张瑞雪,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河南建材,2009.6
[3] 董丽晶,田源,保障性住房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宏观管理,2011.3
[4] 李好好,邓华光,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宏观经济,2010.12
[5] 刘雪明,李春,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中的地方政府责任分析,中国房地产,2012.9
[6] 谭羚雁,娄成武,保障性住房政策过程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政策网络理论的分析与应用,公共管理学报,2012.1
[7] 蔡冰菲,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社会科学家,2009.12
关键词: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角色
1 保障房简介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国家建设的,专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意义的一类特殊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统一实行规划,并对其建造标准、销售价格以及有关的租金标准予以界定。国家规定:对于住房困难的家庭或者是单身居民,每一户只能够申请购买或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已婚的居民均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2 我国保障房面临的问题
为使我国城镇居民经济水平整体共同提高,国家对保障房的重视程度有增无减。但就其现状而言仍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2.1 法制建设不全,保障对象界定不明
目前,我国保障房的保障人群针对的是本地居民,仅公租房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了保障范围。而实际上,国家对这类无力购房人群的相关保障政策并不完善,住房问题依旧处于十分窘迫的境地。
除此之外,国家对于家庭人均收入的审核机制不够完善,无法准确地对家庭财政状况进行核算,这就使得部分投机取巧之人坐享保障房的优惠政策。而那些真正该得到保障的群体却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
2.2 资金配套困难
我国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地方政府预算;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主要针对职工的强制性免税住房储蓄政策);土地出让金的10%;中央政府拨款以及廉租房所得净收益。
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净收益是在扣除风险储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剩余的那部分资金;房地产市场的兴衰存亡深深地影响着土地出让金,要过多的依赖这部分不稳定资金是不可靠的;长期单一地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不仅会给政府造成巨大的压力还会使保障房建设目标的实现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扩宽资金渠道对解决保障房资金短缺问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3 运行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保障房实行的审批核准制中存在的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退出机制,对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住房家庭要如何退出,又怎样去比较公正合理的界定这个退与不退的界限,并没有明确说明。
3 政府在干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中的角色扮演
面对保障性住房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政府又该如何发挥自己的能力来保障人民的住房保障问题,从而达到“住有所居”的民生诉求呢?
3.1 政府在解决保障性住房面临的问题方面采取的措施
3.1.1 加强法制建设,明确保障对象
政府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来解决保障房中的不公现象。除中央政府出台的宏观政策外,地方政府更需在此前提下,根据当地实情,实施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法律规范,以求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保障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包括城镇居民中住房支付困难的家庭,农民工以及过渡性群体,而不应仅局限为本地居民。政府在确定保障房对象时,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严格划分保障界限,对申请者的收入水平进行科学综合分析比较,以确定其是否应得到保障。
3.1.2 扩宽融资渠道,加大投资力度
资金短缺将直接导致保障房的建设困难,因而政府需充分筹集各方资金。
一方面,政府可开出一系列优惠条款,比如对合作企业实行贴息优惠支持或是贷款担保;亦或是由政府提供土地,房地产商在自行投资建成后以租赁方式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以取得应有的投资和利息。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建立一些政策性银行,对中低收入者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再则,政府可引入保险金。除此之外,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也应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3.1.3 健全退出机制,促进保障合理
建立健全保障房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者,政府应严格依法实施惩罚,并要求其退出,且在五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对于退与不退的界限,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时,除向群众了解实际情况外还应让其参与到评选中,由群众与政府共同监督受保障人群。拒不退房的,政府可请专门的部门,在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实行强制性退房,趁机造事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政府在干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政府所采取的大部分调控政策工具都是基于政府自身的立场,在一定程度忽略了人民的真正需求。因而导致这些政策在实际实施中受到了市场的强烈抵触。然而在房地产市场中,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的地位同等重要。如果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忽略了保障房的建设将导致市场失衡。
目前我国的分配与审核等一系列工作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开着豪车的人群享受着住房保障政策,导致应保未保。追根溯源,都应属于政府的监管不到位。这就使得除少数人赞同政府的做法外,大都对政府失去了信任。
3.3 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如何定位
政府应认清自己在保障房建设中是服务主体而非盈利主体,人民才是真正应该拥有表决权的群体,政府应多听取人民的意见,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做到真正的“住有所居”。
在进行市场调控时,政府应协调好市场调控和宏观调控。当市场调节失衡时,就需政府运用一定的行政、法律手段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在对保障性住房市场进行政策性的宏观调控时,不应忽略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以免造成房价的波动与不稳定。
政府能否得到人民的尊重与信任,看的是自己为人民谋求的福利。国家建设保障房本就是为了解决广大穷苦人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而地方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就不应出现假公济私、分配不合理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只有人民生活得到保障,政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
4 結束语
政府在干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中虽存在很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减少干预,其根源在于政府如何认清自己在保障房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实施干预。政府应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身地从人民群众角度出发,体恤于民,建立一套公平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晓波,保障房行业报告,第一创业,2011.6
[2] 张瑞雪,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河南建材,2009.6
[3] 董丽晶,田源,保障性住房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宏观管理,2011.3
[4] 李好好,邓华光,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宏观经济,2010.12
[5] 刘雪明,李春,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中的地方政府责任分析,中国房地产,2012.9
[6] 谭羚雁,娄成武,保障性住房政策过程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政策网络理论的分析与应用,公共管理学报,2012.1
[7] 蔡冰菲,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社会科学家,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