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如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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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诉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在办案审案人员要求、保障辩护权、审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同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对未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结合本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2013年1月22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公诉科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办公室。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办公室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工作方法,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施细则,定期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趋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后,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10件12人,移送起诉3件3人。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具有“捕、诉、防”一体化的特点,既有侦查监督职能,又有公诉职能。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下面结合新刑诉法修改内容对如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一、分案审查制度。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审查,以适应不同程序的需要和运用不同政策法律的需要,缩短诉讼期限,实行繁简分流,缩短未成年人判决前羁押期限,使之尽快得到处理。另外在多名未成年人犯罪中,如涉及不同级别管辖的,也可以分案审查,可以缩短那些在基层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羁押期限,尽快地将他们投入到未成年人矫正、改造场所,对其及时地进行教育、矫正和改造。
  二、专人办理制度。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小组,专门办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选择亲和力强、说理性强、文化修养好、理论水平高的公诉干警担任,办案小组人员要有爱心、耐心、决心、恒心,在人格上要尊重未成年人,在行为规范上要教根据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应相异于成年人。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主要特点是:(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之中。(二)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诉讼程序的设计表现得更为灵活多样、缓和、宽松。(三)对证据的运用,要有较高的证明要求,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证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因。(四)国家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更多的保证实施的措施。
  三、强制辩护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争辩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有辩护人的参与,就能为其及时提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四、社会调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还可以促使其认罪悔改。社会调查报告还是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考量依据。这就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
  五、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就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一定要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沟通,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还可以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适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被害人、证人是未成年人,询问时也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应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这就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果使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第四,在程序上,应当事先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第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
  七、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考虑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影响,消除对其今后生活和工作中的不良记录,给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机会,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社会长久稳定。
  (作者通讯地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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