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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是指货物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因火灾、盗窃、渗漏等原因发生的意外损毁和灭失;而风险转移,实际是承担风险损失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私法规则,对其中第70条关于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转移规定的理解,我国学者意见不一。通过阅读相关著作及文献,结合相关案例对各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风险转移的内涵,即在卖方根本违约情形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风险损失回转于卖方,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则自担风险。继而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加以阐释。明晰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承担问题,维系了《公约》的意思自治、交易安全的宗旨,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以期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根本违约;风险转移;救济措施;风险回转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0-03
一、问题的引入
卖方甲公司与买方乙公司订立买卖大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调整。卖方按CIP条件向买方提供1 000袋大米,新麻袋包装。卖方按规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到货后买方检验发现,货物是600袋三级大米和400袋一级大米,其中400袋一级大米中已有150袋在运输途中受海水浸湿发生霉变。
卖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将1 000袋一级大米换成600袋三级大米和400袋一级大米,给买方造成了损失。也就是说,卖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买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此时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① 对于600袋三级大米,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600袋一级大米以替代之,学界并无异议。但是,150袋一级大米意外灭失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又如何具体划分?学术界仍存在不同见解。
风险(The chance of injury,damage,or lose),指货物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发生的火灾、盗窃、腐烂变质等意外损毁或灭失。风险转移即指对风险损失的承担转移[1]。风险转移制度核心内容是风险转移的界限如何划分[2],学界通说至少有以下两项主要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权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是交付主义原则,即风险随货物的交付而转移。交付可以是实际意义上的交付,即有具体的货物交付行为发生;也可以是虚拟或象征性的交付,即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的交付[3]。《公约》在第三部分第四章用5个条文对风险转移从不同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对第70条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移转问题,我国学者在理论上仍有分歧,并且在实务上经常发生这样的案例,故应当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笔者通过阅读相关著作文献,比较我国学者的不同观点,力图探析《公约》第70条的实质内涵和更为贴近《公约》的宗旨,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二、观点的界定:对于《公约》第70条的不同理解
《公约》第70条: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67条、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本条适用于卖方履行合同有严重缺陷构成根本违约,并且所交付的货物遭遇到风险损失。对该情形下风险是否发生转移的问题,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 “风险不转移说”。该观点认为,即使卖方构成根本违约,风险仍不发生转移,风险责任依旧由卖方承担,但并不影响买方行使救济权[4]。第二种观点是 “风险转移说”。该观点认为,依据《公约》规定,风险随卖方交付货物而发生转移,即便卖方根本违约,买方也应承担风险损失,并只能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采取《公约》所允许的救济措施[5]。第三种观点“区别说”则认为,风险移转与否因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而存有差异。在该观点内部,学者对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是否导致风险回转又有不同见解。第一种理解(简称为子观点A,下同)认为买方只有宣告合同无效,才使风险回转于卖方。倘若买方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则应自承风险[6]。第二种理解(简称子观点B,下同)认为,买方如果宣告合同无效,风险并不发生回转;只有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时,则风险才由卖方负担[7]。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标的物已毁损、灭失,买受人就不可能返还财产,因而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综上所述,学者们的观点对风险责任如何归属分歧较大。“风险不转移说”与“风险转移说”的意见完全相反。前者认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而后者认为,根本违约并不影响风险的正常转移,买方只有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采取救济措施。“区别说”认为,卖方根本违约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买方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会产生风险承担的结果不同:子观点A认为,仅因宣告合同无效致使风险回转于卖方;而子观点B认为,仅交付替代货物这一主张可导致风险回转。由此可见,各家观点对《公约》第70条都有不同的释义,而对于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是否转移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则是本文所尝试研究的。
三、观点的明晰
依据《公约》第70条,买方有权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主张合同无效、交付替代货物等救济措施。结合本文引文部分所提案例,就货物风险责任的归属,分别引据各家观点对本案进行处理:
依第一种观点“风险不转移说”,无论买方采取何种补救措施,150袋大米的风险灭失都应由卖方承担,其本质上体现了“过失划分原则”。我国学者认为,“过失划分原则”是风险分担的原则之一[8],是按照双方是否有过失即违约而决定风险是否转移[3] 69。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没有违约行为,若一方违约则由其承担风险。在本案中,由于卖方根本违约,故而导致了风险并不发生转移。笔者认为,该观点将是否违约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不够严谨。违约与风险虽都致使合同无法完满履行,但两者存有本质差别。风险是一种意外损害,具有偶然性、外部性的特点;而违约系对合同之债的违反,更侧重对人为内部因素的考量。笔者认为,卖方违约与否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而风险的转移也并不使买方丧失了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风险转移只以交付货物为要件,而不以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一致为要件[9]。风险的发生亦非由违约行为直接引起,而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违约的一方尽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时并不承担风险[7]291。故而风险损失与卖方履行合同互不联系、彼此独立。除此之外:该条款还提供了买方可以不履行交付货款义务的一个例外,买方的终止付款行为针对的是卖方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并非将已经承担的风险责任回转给卖方或直接导致风险的不转移。因此,该条款但书涉及的并非风险本身造成的损失,故不能得出“违约是风险不转移的前提”的结论。另一方面,卖方违约并不影响买方对有风险损失的货物之受领。实践中,买方对于因风险造成的小部分货物的损失或者是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货物大多是可以接受的。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并不因此影响他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就本案而言,风险已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而并非如第一种观点所言风险不转移由卖方承担。① 依第二种观点“风险转移说”,买方无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都不能对风险损失的150袋大米提出请求,买方实际上承担了风险损失,赔偿损失范围限于剩余的600袋三级大米。该观点认为,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须以承担风险为前提,笔者认为似有不妥,此说法与合同无效的原则相悖。合同之无效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其意义在于使双方恢复到缔结合同前的状态,即民法所言的恢复原状。在卖方根本违约的前提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合同无需继续履行,买方有权收回全部价金并寻求赔偿。买方所支付的货款卖方自是应当归还,但是因风险而损失货物的买方如何恢复原状呢?买方并不需要将之恢复原状。《公约》第70条允许在卖方根本违约时返还全部货物,包括因风险造成损失的货物,系构成《公约》第82条的例外。由此看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是将货物及其风险一并回转给了卖方——在买方无过失的情况下,未灭失的货物全部返还,已灭失的部分将风险责任回转。② 就本案而言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遭遇风险损失的150袋大米的货款买方是可以向卖方要回的,可见最终由卖方承担了风险。
依第三种观点“区别说”,风险是否回转取决于买方采取何种救济措施。若依子观点A,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赔偿范围可及于全部的1 000袋大米,此时风险回转卖方;如果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则只能对未受损失的600袋三级大米提出主张,此时150袋大米的风险灭失由买方自行承担。若依子观点B,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货物的风险损失无法“恢复原状”,故仅返还850袋大米,也只能收到卖方退回的相应的850袋大米的价金,此时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主张交付替代物,这1 000袋大米的风险则可以转由卖方承担,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1 000袋一级大米。笔者认为,子观点A和子观点B争议点有二:其一,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风险是否回转给卖方?前文已有论述,无须赘言,笔者认为,风险回转的理解是可取的。其二,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风险是否回转给卖方?笔者认为,此时并不回转。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与宣告合同无效虽都是卖方根本违约情形下买方的补救措施,③ 但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宣告合同无效约同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双方的关系应当恢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而交付替代货物应当建立在默认承认合同的继续有效的基础上,并没有对合同本身提出质疑与否定。从法律层面上看,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实质上是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一种方式[10],故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仍然对买卖双方有效。因此在本案中,买方如果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则只限于未遭风险损失的600袋三级大米。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中的子观点A。由于采取了解除合同的措施,根据《公约》第67、68、69条的规定,已经转移到买方的风险不受阻碍地溯及既往转回给卖方。风险虽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已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309。但由于卖方根本违约,买方若宣告合同无效,便将风险之负担回转于卖方,而买方若采取其他措施则应自承风险。笔者认为,《公约》第70条是对卖方违约情形下的概括性规定,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转移只是该条款的一部分内容。除此之外,举重以明轻,卖方非根本违约下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与承担,同时也不损害买方采取相应救济措施的权利[11]。然而,宣告合同无效是具有严厉的、最后性的救济措施,究其本质,其与订立合同的本意相违背。为了防止一方滥用宣告合同无效权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给予了严格的限制。①
四、观点的深入
有严重缺陷的货物在运输中损失的,虽然风险已经依第68条转移给了买方,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将风险置于卖方;货物不符要求但未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风险仍由买方承担,但有权要求其弥补损失;买方收到了有严重缺陷的货物的,如果损害并非基于买方过失,买方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可能因迟延而受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由此观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观点概要(outline of issues)对于子观点A给予肯定。一方面,卖方根本违约并非使风险不发生转移,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使风险回转给卖方;若买方不能或不想宣告合同无效时,货物的风险应由其自担。另一方面,卖方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形下,买方可以要求相应的救济措施,卖方的违约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风险依旧由买方承担。该观点推翻了“没有违约是风险转移的前提”的观点,并直接证明了风险与违约程度没有直接联系,风险的转移与承担取决于当事人采取的救济措施。买方收到了货物的事实并不损害其因为卖方根本违约而主张合同无效,也并不影响风险回转给卖方。笔者认为,《公约》第70条体现了“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货损案件,不能以“交货时风险转移”这一原则一概而论,即便货物已经因风险损毁或灭失,买方仍可以依《公约》第70条等条款的规定而采取救济措施,此时买方所承担的风险有可能回转卖方。
总结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统一的适用规则,然而,对《公约》个别问题的理解,我国学者仍存在一定的争论。因此,从法治的角度出发,应当对这些分歧加以统一,提出一个更为贴近《公约》宗旨的观点,在疑难复杂的国际货物贸易案件之间架一座解决纠纷的黄金桥。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试图对《公约》第70条所规定的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诠释。风险与违约无直接联系,卖方根本违约不阻却风险转移。买方仍享有选择救济措施的权利,若接受货物请求赔偿则自担风险损失;若宣告合同无效则使风险回转卖方。笔者认为,明晰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的观点,首先,维系了《公约》意思自治、减轻损失的原则,鼓励卖方遵守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价值的实现;其次,维系了《公约》关于风险转移规定的一致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最后,有利于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创造合理的、可预见性的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
[1] 陈安主.国际经济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1.
[2] 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评释(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78.
[3] 莫世健.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67.
[4] 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97-98.
[5] 田晓云.国际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21.
[6] 侯淑波.国际货物贸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1-202.
[7] 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90-392.
[8]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89.
[9] 郑旭文.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J].当代法学,2002,(7).
[10] 冯大同.国际贸易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47.
[11] 曹建明,陈治东.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4.
[责任编辑 杜 娟]
关键词:根本违约;风险转移;救济措施;风险回转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0-03
一、问题的引入
卖方甲公司与买方乙公司订立买卖大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调整。卖方按CIP条件向买方提供1 000袋大米,新麻袋包装。卖方按规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到货后买方检验发现,货物是600袋三级大米和400袋一级大米,其中400袋一级大米中已有150袋在运输途中受海水浸湿发生霉变。
卖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将1 000袋一级大米换成600袋三级大米和400袋一级大米,给买方造成了损失。也就是说,卖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买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此时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① 对于600袋三级大米,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600袋一级大米以替代之,学界并无异议。但是,150袋一级大米意外灭失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又如何具体划分?学术界仍存在不同见解。
风险(The chance of injury,damage,or lose),指货物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发生的火灾、盗窃、腐烂变质等意外损毁或灭失。风险转移即指对风险损失的承担转移[1]。风险转移制度核心内容是风险转移的界限如何划分[2],学界通说至少有以下两项主要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权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是交付主义原则,即风险随货物的交付而转移。交付可以是实际意义上的交付,即有具体的货物交付行为发生;也可以是虚拟或象征性的交付,即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的交付[3]。《公约》在第三部分第四章用5个条文对风险转移从不同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对第70条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移转问题,我国学者在理论上仍有分歧,并且在实务上经常发生这样的案例,故应当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笔者通过阅读相关著作文献,比较我国学者的不同观点,力图探析《公约》第70条的实质内涵和更为贴近《公约》的宗旨,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二、观点的界定:对于《公约》第70条的不同理解
《公约》第70条: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67条、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本条适用于卖方履行合同有严重缺陷构成根本违约,并且所交付的货物遭遇到风险损失。对该情形下风险是否发生转移的问题,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 “风险不转移说”。该观点认为,即使卖方构成根本违约,风险仍不发生转移,风险责任依旧由卖方承担,但并不影响买方行使救济权[4]。第二种观点是 “风险转移说”。该观点认为,依据《公约》规定,风险随卖方交付货物而发生转移,即便卖方根本违约,买方也应承担风险损失,并只能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采取《公约》所允许的救济措施[5]。第三种观点“区别说”则认为,风险移转与否因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而存有差异。在该观点内部,学者对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是否导致风险回转又有不同见解。第一种理解(简称为子观点A,下同)认为买方只有宣告合同无效,才使风险回转于卖方。倘若买方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则应自承风险[6]。第二种理解(简称子观点B,下同)认为,买方如果宣告合同无效,风险并不发生回转;只有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时,则风险才由卖方负担[7]。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标的物已毁损、灭失,买受人就不可能返还财产,因而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综上所述,学者们的观点对风险责任如何归属分歧较大。“风险不转移说”与“风险转移说”的意见完全相反。前者认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而后者认为,根本违约并不影响风险的正常转移,买方只有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采取救济措施。“区别说”认为,卖方根本违约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买方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会产生风险承担的结果不同:子观点A认为,仅因宣告合同无效致使风险回转于卖方;而子观点B认为,仅交付替代货物这一主张可导致风险回转。由此可见,各家观点对《公约》第70条都有不同的释义,而对于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是否转移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则是本文所尝试研究的。
三、观点的明晰
依据《公约》第70条,买方有权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主张合同无效、交付替代货物等救济措施。结合本文引文部分所提案例,就货物风险责任的归属,分别引据各家观点对本案进行处理:
依第一种观点“风险不转移说”,无论买方采取何种补救措施,150袋大米的风险灭失都应由卖方承担,其本质上体现了“过失划分原则”。我国学者认为,“过失划分原则”是风险分担的原则之一[8],是按照双方是否有过失即违约而决定风险是否转移[3] 69。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没有违约行为,若一方违约则由其承担风险。在本案中,由于卖方根本违约,故而导致了风险并不发生转移。笔者认为,该观点将是否违约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不够严谨。违约与风险虽都致使合同无法完满履行,但两者存有本质差别。风险是一种意外损害,具有偶然性、外部性的特点;而违约系对合同之债的违反,更侧重对人为内部因素的考量。笔者认为,卖方违约与否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而风险的转移也并不使买方丧失了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风险转移只以交付货物为要件,而不以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一致为要件[9]。风险的发生亦非由违约行为直接引起,而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违约的一方尽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时并不承担风险[7]291。故而风险损失与卖方履行合同互不联系、彼此独立。除此之外:该条款还提供了买方可以不履行交付货款义务的一个例外,买方的终止付款行为针对的是卖方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并非将已经承担的风险责任回转给卖方或直接导致风险的不转移。因此,该条款但书涉及的并非风险本身造成的损失,故不能得出“违约是风险不转移的前提”的结论。另一方面,卖方违约并不影响买方对有风险损失的货物之受领。实践中,买方对于因风险造成的小部分货物的损失或者是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货物大多是可以接受的。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并不因此影响他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就本案而言,风险已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而并非如第一种观点所言风险不转移由卖方承担。① 依第二种观点“风险转移说”,买方无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都不能对风险损失的150袋大米提出请求,买方实际上承担了风险损失,赔偿损失范围限于剩余的600袋三级大米。该观点认为,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须以承担风险为前提,笔者认为似有不妥,此说法与合同无效的原则相悖。合同之无效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其意义在于使双方恢复到缔结合同前的状态,即民法所言的恢复原状。在卖方根本违约的前提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合同无需继续履行,买方有权收回全部价金并寻求赔偿。买方所支付的货款卖方自是应当归还,但是因风险而损失货物的买方如何恢复原状呢?买方并不需要将之恢复原状。《公约》第70条允许在卖方根本违约时返还全部货物,包括因风险造成损失的货物,系构成《公约》第82条的例外。由此看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是将货物及其风险一并回转给了卖方——在买方无过失的情况下,未灭失的货物全部返还,已灭失的部分将风险责任回转。② 就本案而言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遭遇风险损失的150袋大米的货款买方是可以向卖方要回的,可见最终由卖方承担了风险。
依第三种观点“区别说”,风险是否回转取决于买方采取何种救济措施。若依子观点A,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赔偿范围可及于全部的1 000袋大米,此时风险回转卖方;如果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则只能对未受损失的600袋三级大米提出主张,此时150袋大米的风险灭失由买方自行承担。若依子观点B,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货物的风险损失无法“恢复原状”,故仅返还850袋大米,也只能收到卖方退回的相应的850袋大米的价金,此时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主张交付替代物,这1 000袋大米的风险则可以转由卖方承担,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1 000袋一级大米。笔者认为,子观点A和子观点B争议点有二:其一,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风险是否回转给卖方?前文已有论述,无须赘言,笔者认为,风险回转的理解是可取的。其二,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风险是否回转给卖方?笔者认为,此时并不回转。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与宣告合同无效虽都是卖方根本违约情形下买方的补救措施,③ 但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宣告合同无效约同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双方的关系应当恢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而交付替代货物应当建立在默认承认合同的继续有效的基础上,并没有对合同本身提出质疑与否定。从法律层面上看,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实质上是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一种方式[10],故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仍然对买卖双方有效。因此在本案中,买方如果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则只限于未遭风险损失的600袋三级大米。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中的子观点A。由于采取了解除合同的措施,根据《公约》第67、68、69条的规定,已经转移到买方的风险不受阻碍地溯及既往转回给卖方。风险虽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已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309。但由于卖方根本违约,买方若宣告合同无效,便将风险之负担回转于卖方,而买方若采取其他措施则应自承风险。笔者认为,《公约》第70条是对卖方违约情形下的概括性规定,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转移只是该条款的一部分内容。除此之外,举重以明轻,卖方非根本违约下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与承担,同时也不损害买方采取相应救济措施的权利[11]。然而,宣告合同无效是具有严厉的、最后性的救济措施,究其本质,其与订立合同的本意相违背。为了防止一方滥用宣告合同无效权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给予了严格的限制。①
四、观点的深入
有严重缺陷的货物在运输中损失的,虽然风险已经依第68条转移给了买方,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将风险置于卖方;货物不符要求但未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风险仍由买方承担,但有权要求其弥补损失;买方收到了有严重缺陷的货物的,如果损害并非基于买方过失,买方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可能因迟延而受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由此观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观点概要(outline of issues)对于子观点A给予肯定。一方面,卖方根本违约并非使风险不发生转移,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使风险回转给卖方;若买方不能或不想宣告合同无效时,货物的风险应由其自担。另一方面,卖方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形下,买方可以要求相应的救济措施,卖方的违约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风险依旧由买方承担。该观点推翻了“没有违约是风险转移的前提”的观点,并直接证明了风险与违约程度没有直接联系,风险的转移与承担取决于当事人采取的救济措施。买方收到了货物的事实并不损害其因为卖方根本违约而主张合同无效,也并不影响风险回转给卖方。笔者认为,《公约》第70条体现了“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货损案件,不能以“交货时风险转移”这一原则一概而论,即便货物已经因风险损毁或灭失,买方仍可以依《公约》第70条等条款的规定而采取救济措施,此时买方所承担的风险有可能回转卖方。
总结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统一的适用规则,然而,对《公约》个别问题的理解,我国学者仍存在一定的争论。因此,从法治的角度出发,应当对这些分歧加以统一,提出一个更为贴近《公约》宗旨的观点,在疑难复杂的国际货物贸易案件之间架一座解决纠纷的黄金桥。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试图对《公约》第70条所规定的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诠释。风险与违约无直接联系,卖方根本违约不阻却风险转移。买方仍享有选择救济措施的权利,若接受货物请求赔偿则自担风险损失;若宣告合同无效则使风险回转卖方。笔者认为,明晰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的观点,首先,维系了《公约》意思自治、减轻损失的原则,鼓励卖方遵守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价值的实现;其次,维系了《公约》关于风险转移规定的一致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最后,有利于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创造合理的、可预见性的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
[1] 陈安主.国际经济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1.
[2] 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评释(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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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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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