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恐怖主义犯罪愈演愈烈,给世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和无穷的痛苦,恐怖主义犯罪已构成了对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安全与发展的严重威胁。为了人类的和平、进步与发展,恐怖主义犯罪已被多个国际公约规定为国际犯罪,联合国也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问题极为关注。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性的特征,所以,打击、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罪行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共同的课题。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国际合作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特点
国际社会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指:是指由预谋、有组织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及其他攻击性手段,制造社会或公众的心理恐慌来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的违反国际法的一般准则和相关国家的国内法的犯罪行为。如何界定恐怖主义是确定打击恐怖主义目标和进行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在2001年6月中国与中亚国家及俄罗斯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中明确指出,恐怖主义指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它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国际恐怖主义概念的确定,为维护签署公约的各国的安全与稳定、联合打击“三股势力”奠定了法律基础。
冷战后国际恐怖主义虽然未在数量上大大超越冷战期间的恐怖事件,甚至有所下降(注:例如,世界范围内1987年一共爆发了665次恐怖事件,1996年全年的恐怖事件则只有296例。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因素是意识形态化革命恐怖组织的衰减、中东和平进程的推进以及国际反恐怖主义初步合作的成效等。),但恐怖主义发生的范围有了大幅度的扩张。冷战时期,恐怖主义主要集中在中东地区和亚非拉一些不发达国家。冷战后恐怖主义的发展,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高度的国际化,具体表现在:恐怖主义的动因常常是国际矛盾的激化:恐怖主义的目的常常是争夺国际范围内的利益;恐怖主义袭击的对象已不只是本国政府或有关人员,而更多地指向别国政府,甚至是一些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各国恐怖主义组织之间的跨国合作与联手行动日益扩大。一方面,较不发达和不发达国家的恐怖主义延续、转化或进一步激化、蔓延,形成此消彼长和不断增生的局势:中东的以色列、埃及、阿尔及利亚,巴尔干的前南斯拉夫,非洲的布隆迪、卢旺达,东南亚的斯里兰卡、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以及前苏联地区都是国际恐怖主义活动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打破了西方国家标榜的“文明”“安全”的神话:美国、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的本土及海外利益成为恐怖主义经常打击的对象。恐怖主义数量很大,范围很广,我们平时耳闻目睹的一些事例,仅仅是当今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冰山一角”。现阶段,中东、美国、西欧、拉美、东南亚和前苏联地区是恐怖主义活动的六大热点地区。
二、国际恐怖主义对国际法的挑战
作为一种国际罪行,国际恐怖主义同地区冲突、核扩散和毒品走私一起被人们成为“橄榄枝下的罪恶”,而其破坏性更甚于其他国际犯罪,它的泛滥成了日益增长的全球性危机和地区性威胁的主要源头,对国际秩序乃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国际恐怖主义首要威胁和破坏的便是国际法上的尊重人权原则。应该说,从“二战”以来,人权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应促进人权的普遍尊重与遵守,会员国承诺同联合国合作,以达成人权方面的目标。联合国并为此设立了人权委员会。目前,联合国通过和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法律文件已达到近百件,其内容涉及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人类社会由人组成,社会进步由人推动,所以人历来都是第一位的。而恐怖主义肆无忌惮破坏的正是人类人权的各个方面。国际恐怖主义的一大特点是滥杀无辜,即其袭击对象的不确定性。人权中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存权,可在恐怖主义活动中,根本无视个体生命的尊严与价值。事实上,在大多数的恐怖主义事件中,受袭的都是普通民众。不单如此,有组织的恐怖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预测性,该特点扩大了恐怖主义暴力的效果。所以说,恐怖主义的目的不光是恐吓和杀害不确定的民众;尽管未曾侵害其他普通民众的生命,但要剥夺的恰恰是他们视如生命一般宝贵的安全感。国际恐怖主义挑战的是全人类,报复的是无辜的平民,使其造成的伤亡和心理恐惧在全球不断蔓延。
国际恐怖主义分子往往自称其行为是一种弱者对付强者的“新型战争”,但这种所谓“战争”完全无视国际法上的任何规则和道义。在国际法上,虽然交战国之间的和平关系由于战争爆发而终止,然而它们之间仍然有某些相互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即使是交战期间,交战国仍需遵守国际法的某些规则。虽然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与其“敌人”的“战争”并不能等同于国家之间的冲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国际上的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因为这一法律体现了人类社会最基础的道义与理性,是人类脱离野蛮与兽性的底线。但国际恐怖主义完全脱离了任何规则的制约,其歇斯底里的疯狂与冷酷让人不寒而栗。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特征是不宣而战。何时、何地会发生恐怖活动?如何进行?目标是谁?所有这些问题在恐怖事件发生之前对于受害国及受害民众来说都是未知数。似乎他们只有“坐以待毙”的权利。更为甚者,即使是战争法,也要求尽量减低战争的残酷性,对于敌人也不应施加与作战目的不成比例的伤害,或者说不应施加不必要的伤害。此中包括对平民和受难者的保护以及限制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使用的工具和作战方法。而国际恐怖主义却恰恰是以破坏的最大化为追求的目标,其近年来实施恐怖的手段日益残忍,往往倾向于危害巨大的生化武器等。如:1995年奥姆真理教在日本东京地铁施放“沙林”毒气,造成12人死亡、5000多人中毒受伤;199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一架波音客机在苏克兰的小镇洛克比上空被引爆,这场空难致使30多个国家270人丧生;美国“9.11”事件中人员伤亡惨重,而且后来不断有人接到含炭疽杆菌这种生物病毒的邮件,造成了广大民众的极大恐慌。这些在战争法范围内事实上都应属于禁止的行为,可却是国际恐怖主义分子追求采取的手段,可以想象,如果可以,他们一定乐意炸毁整个地球。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恐怖主义不但彻头彻尾地违背了国际法,也完完全全背弃了人类基本的法理精神,是对人类理性、良知和基本道德的彻底践踏,其理论和行为完全超过了人类所能承受的限度。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宣战,是人类为保持安宁、和平、正义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三、惩治与防范的标本兼治
需要指出,国际社会采取的诸多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在遏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使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受到重创,但是,从整个国际社会的反恐怖活动斗争来看,事后的惩罚的措施往往使得反恐怖斗争陷入被动。“任何一个惩罚都必然产生预防犯罪的积极效果,是否产生这种效果,还要取决于罪犯的个人情况以及惩罚的强度与犯罪行为严重性之间的比例关系。”一些极端激进的恐怖主义组织受到打击后表现出毫不妥协的立场。例如,遭到导弹袭击的本•拉丹宣称,“国际伊斯兰阵线”对美国的“野蛮轰炸阿富汗和苏丹的行径”将展开残酷而暴烈的报复行动对付恐怖主义犯罪而采取的武装镇压并不是国际社会提倡的惩治策略,无论是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爆炸、袭击等,还是依靠武力惩治国际恐怖犯罪分子的“战争”,都会与联合国要求的最终目标背道而驰。因为从事实上看,无论是邪恶的袭击,还是正义的自卫,受到伤害的总是那些易受攻击的和毫无戒备的平民。2001年在美国发生的“9.11”袭击事件引起世界各国的震惊,对于美国而言,这次事件确实比1941年日本军国主义所制造的珍珠港袭击事件的损失还要惨重,而且无法单纯从客观物质损失上对之加以衡量;另一方面,美国为惩治恐怖主义分子的暴行而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和拉登基地组织进行的武装打击行为,同样给阿富汗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委内瑞拉外交部长何塞•比森特•兰赫尔在谈到反恐怖主义时说:“我们坚决反对恐怖主义,但对付恐怖主义的手段不是——也不应该是——战争。” 可见,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任重而道远,不能只采取以“恐怖反恐怖”或“以暴制暴”的惩治措施,恐怖主义的根源十分复杂,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依然存在,抑制着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步伐。南北差距在拉大,数码鸿沟在加深,红利分配更加不公,不少发展中国家正被边缘化。因此,正如2003年10月,胡锦涛主席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曼谷会议时指出,冲突和动荡使恐怖主义滋生的温床,贫穷和落后是恐怖主义产生的土壤,铲除恐怖主义,应该在缓和地区及国际紧张局势、消除贫困和加强反恐合作三个方面同时展开。国际社会在坚决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同时,要注重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等手段综合治理,以更大的紧迫感重视发展问题,致力于消除贫穷和发展不均衡,从根本上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而单纯依靠军事打击,并不是彻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根本出路。在美国等西方大国大搞反恐军事化,动辄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下,中国的这一原则立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国际社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正、合理地解决地区冲突,并大力解决发展问题。惟有如此,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才能取得成效,标本兼治地彻底根除或者至少是有效地遏制赫减少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当前,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公害,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为了有效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保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不仅需要国际社会不断完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立法,还需要各主权国家不断完善其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内立法。随着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日趋严重,作为一种全球性的公害,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将是一场规模浩大的艰苦持久的斗争,许多国家达成了共识,即要使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取得实效,就必须统一对恐怖主义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精诚合作意识,各国之间必须加强国内反恐立法、促进国际反恐合作,相互协助、通力合作,共同制定普遍适用的国际性法律准则,并共同切实遵守执行, 彻底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这个毒瘤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并最终得以铲除。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国际合作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特点
国际社会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指:是指由预谋、有组织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及其他攻击性手段,制造社会或公众的心理恐慌来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的违反国际法的一般准则和相关国家的国内法的犯罪行为。如何界定恐怖主义是确定打击恐怖主义目标和进行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在2001年6月中国与中亚国家及俄罗斯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中明确指出,恐怖主义指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它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国际恐怖主义概念的确定,为维护签署公约的各国的安全与稳定、联合打击“三股势力”奠定了法律基础。
冷战后国际恐怖主义虽然未在数量上大大超越冷战期间的恐怖事件,甚至有所下降(注:例如,世界范围内1987年一共爆发了665次恐怖事件,1996年全年的恐怖事件则只有296例。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因素是意识形态化革命恐怖组织的衰减、中东和平进程的推进以及国际反恐怖主义初步合作的成效等。),但恐怖主义发生的范围有了大幅度的扩张。冷战时期,恐怖主义主要集中在中东地区和亚非拉一些不发达国家。冷战后恐怖主义的发展,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高度的国际化,具体表现在:恐怖主义的动因常常是国际矛盾的激化:恐怖主义的目的常常是争夺国际范围内的利益;恐怖主义袭击的对象已不只是本国政府或有关人员,而更多地指向别国政府,甚至是一些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各国恐怖主义组织之间的跨国合作与联手行动日益扩大。一方面,较不发达和不发达国家的恐怖主义延续、转化或进一步激化、蔓延,形成此消彼长和不断增生的局势:中东的以色列、埃及、阿尔及利亚,巴尔干的前南斯拉夫,非洲的布隆迪、卢旺达,东南亚的斯里兰卡、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以及前苏联地区都是国际恐怖主义活动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打破了西方国家标榜的“文明”“安全”的神话:美国、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的本土及海外利益成为恐怖主义经常打击的对象。恐怖主义数量很大,范围很广,我们平时耳闻目睹的一些事例,仅仅是当今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冰山一角”。现阶段,中东、美国、西欧、拉美、东南亚和前苏联地区是恐怖主义活动的六大热点地区。
二、国际恐怖主义对国际法的挑战
作为一种国际罪行,国际恐怖主义同地区冲突、核扩散和毒品走私一起被人们成为“橄榄枝下的罪恶”,而其破坏性更甚于其他国际犯罪,它的泛滥成了日益增长的全球性危机和地区性威胁的主要源头,对国际秩序乃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国际恐怖主义首要威胁和破坏的便是国际法上的尊重人权原则。应该说,从“二战”以来,人权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应促进人权的普遍尊重与遵守,会员国承诺同联合国合作,以达成人权方面的目标。联合国并为此设立了人权委员会。目前,联合国通过和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法律文件已达到近百件,其内容涉及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人类社会由人组成,社会进步由人推动,所以人历来都是第一位的。而恐怖主义肆无忌惮破坏的正是人类人权的各个方面。国际恐怖主义的一大特点是滥杀无辜,即其袭击对象的不确定性。人权中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存权,可在恐怖主义活动中,根本无视个体生命的尊严与价值。事实上,在大多数的恐怖主义事件中,受袭的都是普通民众。不单如此,有组织的恐怖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预测性,该特点扩大了恐怖主义暴力的效果。所以说,恐怖主义的目的不光是恐吓和杀害不确定的民众;尽管未曾侵害其他普通民众的生命,但要剥夺的恰恰是他们视如生命一般宝贵的安全感。国际恐怖主义挑战的是全人类,报复的是无辜的平民,使其造成的伤亡和心理恐惧在全球不断蔓延。
国际恐怖主义分子往往自称其行为是一种弱者对付强者的“新型战争”,但这种所谓“战争”完全无视国际法上的任何规则和道义。在国际法上,虽然交战国之间的和平关系由于战争爆发而终止,然而它们之间仍然有某些相互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即使是交战期间,交战国仍需遵守国际法的某些规则。虽然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与其“敌人”的“战争”并不能等同于国家之间的冲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国际上的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因为这一法律体现了人类社会最基础的道义与理性,是人类脱离野蛮与兽性的底线。但国际恐怖主义完全脱离了任何规则的制约,其歇斯底里的疯狂与冷酷让人不寒而栗。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特征是不宣而战。何时、何地会发生恐怖活动?如何进行?目标是谁?所有这些问题在恐怖事件发生之前对于受害国及受害民众来说都是未知数。似乎他们只有“坐以待毙”的权利。更为甚者,即使是战争法,也要求尽量减低战争的残酷性,对于敌人也不应施加与作战目的不成比例的伤害,或者说不应施加不必要的伤害。此中包括对平民和受难者的保护以及限制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使用的工具和作战方法。而国际恐怖主义却恰恰是以破坏的最大化为追求的目标,其近年来实施恐怖的手段日益残忍,往往倾向于危害巨大的生化武器等。如:1995年奥姆真理教在日本东京地铁施放“沙林”毒气,造成12人死亡、5000多人中毒受伤;199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一架波音客机在苏克兰的小镇洛克比上空被引爆,这场空难致使30多个国家270人丧生;美国“9.11”事件中人员伤亡惨重,而且后来不断有人接到含炭疽杆菌这种生物病毒的邮件,造成了广大民众的极大恐慌。这些在战争法范围内事实上都应属于禁止的行为,可却是国际恐怖主义分子追求采取的手段,可以想象,如果可以,他们一定乐意炸毁整个地球。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恐怖主义不但彻头彻尾地违背了国际法,也完完全全背弃了人类基本的法理精神,是对人类理性、良知和基本道德的彻底践踏,其理论和行为完全超过了人类所能承受的限度。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宣战,是人类为保持安宁、和平、正义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三、惩治与防范的标本兼治
需要指出,国际社会采取的诸多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在遏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使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受到重创,但是,从整个国际社会的反恐怖活动斗争来看,事后的惩罚的措施往往使得反恐怖斗争陷入被动。“任何一个惩罚都必然产生预防犯罪的积极效果,是否产生这种效果,还要取决于罪犯的个人情况以及惩罚的强度与犯罪行为严重性之间的比例关系。”一些极端激进的恐怖主义组织受到打击后表现出毫不妥协的立场。例如,遭到导弹袭击的本•拉丹宣称,“国际伊斯兰阵线”对美国的“野蛮轰炸阿富汗和苏丹的行径”将展开残酷而暴烈的报复行动对付恐怖主义犯罪而采取的武装镇压并不是国际社会提倡的惩治策略,无论是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爆炸、袭击等,还是依靠武力惩治国际恐怖犯罪分子的“战争”,都会与联合国要求的最终目标背道而驰。因为从事实上看,无论是邪恶的袭击,还是正义的自卫,受到伤害的总是那些易受攻击的和毫无戒备的平民。2001年在美国发生的“9.11”袭击事件引起世界各国的震惊,对于美国而言,这次事件确实比1941年日本军国主义所制造的珍珠港袭击事件的损失还要惨重,而且无法单纯从客观物质损失上对之加以衡量;另一方面,美国为惩治恐怖主义分子的暴行而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和拉登基地组织进行的武装打击行为,同样给阿富汗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委内瑞拉外交部长何塞•比森特•兰赫尔在谈到反恐怖主义时说:“我们坚决反对恐怖主义,但对付恐怖主义的手段不是——也不应该是——战争。” 可见,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任重而道远,不能只采取以“恐怖反恐怖”或“以暴制暴”的惩治措施,恐怖主义的根源十分复杂,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依然存在,抑制着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步伐。南北差距在拉大,数码鸿沟在加深,红利分配更加不公,不少发展中国家正被边缘化。因此,正如2003年10月,胡锦涛主席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曼谷会议时指出,冲突和动荡使恐怖主义滋生的温床,贫穷和落后是恐怖主义产生的土壤,铲除恐怖主义,应该在缓和地区及国际紧张局势、消除贫困和加强反恐合作三个方面同时展开。国际社会在坚决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同时,要注重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等手段综合治理,以更大的紧迫感重视发展问题,致力于消除贫穷和发展不均衡,从根本上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而单纯依靠军事打击,并不是彻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根本出路。在美国等西方大国大搞反恐军事化,动辄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下,中国的这一原则立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国际社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正、合理地解决地区冲突,并大力解决发展问题。惟有如此,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才能取得成效,标本兼治地彻底根除或者至少是有效地遏制赫减少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当前,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公害,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为了有效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保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不仅需要国际社会不断完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立法,还需要各主权国家不断完善其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内立法。随着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日趋严重,作为一种全球性的公害,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将是一场规模浩大的艰苦持久的斗争,许多国家达成了共识,即要使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取得实效,就必须统一对恐怖主义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精诚合作意识,各国之间必须加强国内反恐立法、促进国际反恐合作,相互协助、通力合作,共同制定普遍适用的国际性法律准则,并共同切实遵守执行, 彻底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这个毒瘤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并最终得以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