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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科技产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制度,它有效地把现代科技知识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使知识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孵化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整个风险投资活动中,风险投资机构是起着融资、投资作用的核心主体,它所采取的组织模式和制度安排直接决定着它运行的有效性和经济性。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高收益性、低流动性以及特殊的投资领域使得风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在组织机构的设计上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一、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模式
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环境等不同,因此,各国在发展高科技产业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模式也不同。实践证明,不同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运作效率是不同的,会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着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一)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 (二)公司制。公司制是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三)子公司制。子公司制是欧洲和日本风险投资机构采取的一种主要组织模式。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业公司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母公司提供创新动力。
二、各组织模式之间的优劣势比较
(一)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二)公司制。这种风险投资公司的优势是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其缺陷主要体现在激励机制有限、决策过程相对复杂、运营成本高、运行效率低下以及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与风险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等方面。
(三)子公司制。这种组织模式主要依赖于大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其主要缺陷表现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
三、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
首先,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而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尤其是法律法规约束最为关键: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其次,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优势。一方面,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募集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允许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最后,我国的风险资本组织形式应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仍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模式
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环境等不同,因此,各国在发展高科技产业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模式也不同。实践证明,不同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运作效率是不同的,会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着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一)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 (二)公司制。公司制是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三)子公司制。子公司制是欧洲和日本风险投资机构采取的一种主要组织模式。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业公司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母公司提供创新动力。
二、各组织模式之间的优劣势比较
(一)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二)公司制。这种风险投资公司的优势是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其缺陷主要体现在激励机制有限、决策过程相对复杂、运营成本高、运行效率低下以及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与风险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等方面。
(三)子公司制。这种组织模式主要依赖于大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其主要缺陷表现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
三、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
首先,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而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尤其是法律法规约束最为关键: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其次,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优势。一方面,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募集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允许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最后,我国的风险资本组织形式应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仍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