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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按《公司法》规定企业合并可以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方式,准则按照合并前后合并各方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又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会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并日(或购买日)合并方(或购买方)如何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与计量;二是合并日(或购买日)是否需要以及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由于存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方式,对其中的企业合并我国准则规定分别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含义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是企业控股并购过程中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也会产生不同财务的影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IAS22)的定义:购买是通过转让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被并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形式,这种形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称为购买法。权益结合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与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形式。这种形式下,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方,它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就是权益结合法。我国准则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前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只有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的是购买法。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的比较
由于企业合并方式不同,决定了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比较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合并成本与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分。在采用权益结合法时,如果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合并方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如果控股合并则长期股权投资按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成本。按被合并企业将再次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或股权投资得入账价值。支付的对价按账面价值确认;而采用购买法处理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情况下,购买方需要将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控股合并合并成本应为付出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支付对价需按公允价值确认。
(二)合并成本与合并对价之间差额的处理不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仅指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购买法下如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其中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在账务处理中单独确认商誉。控股合并则不单独列报,包含在在“长期股权投资”中 ,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用于支付对价的是否存在转让损益上不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按账面价值计量不需要确认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转让损益。购买法下,需要确认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转让损益。
(四)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的处理不同。权益结合法下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合并方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在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情况下,这一调整在合并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在控股合并情况下,这一调整则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而在购买法下,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事实上已经包含在评估的公允价值中不再另行处理。
(五)对企业财务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资产往往要高于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股东权益仍然为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而且,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如果把企业并购看作是经营的新起点,合并双方都应当以公允价值计价,在权益结合法下,则可能引起合并后股东权益的变动,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中,可用来发放股利。从股东的角度看,采用权益结合法使收购公司的股东付出更高的代价,这对收购公司的股东显然是不利的。从财务分析的角度看,权益集合法提供的信息在决策有用性上不如购买法。
三、对权益结合法的建议
从国外的情况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1年6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企业合并》和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做出了两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是取消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权益结合法;二是合并商誉不摊销,但需做减值测试。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也采取了FASB的做法。
财政部于2009年提出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路线图。明确响应G20峰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要积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参与IASB拟作重大修改的准则项目,促进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二是积极消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现存的极少差异。三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时间安排。安排2010年启动准则体系的修订工作,力争2011年完成,2012年起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实施。考虑我国准则与根据财务报告准则全面持续趋同的发展趋势,必须对我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表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准则存在的差异进行制度层面差异消除的设计。
笔者认为:在我国,如何界定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存在制度缺陷,在现有的会计环境下,容易产生操控利润问题。通过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财务影响比较,对合并当年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影响在物价上涨的条件下,购买法对净资产的计价比权益结合法对净资产的计价要高;在非年初合并情况下,合并当年权益结合法确认的收益比购买法下确认的收益要高;当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时购买法比权益结合法对净资产的计价要高。对合并以后年度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影响如果存在商誉,在合并以后各年按公允价值确定的资产转移价值显然要比按账面价值确定的资产转移价值要高,所以,在合并以后各年权益结合法确认的收益比购买法确认的收益要高;在物价上涨条件下,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后各年可以按公允价值将资产出售,该售价与原账面价值之差会给主并方带来一部分收益; 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权益结合法使得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并入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可以在以后年度参与向股东支付股利。基于权益结合法存在的可能操纵利润的情况,建议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规定趋同,取消权益结合法。
一、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含义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是企业控股并购过程中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也会产生不同财务的影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IAS22)的定义:购买是通过转让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被并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形式,这种形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称为购买法。权益结合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与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形式。这种形式下,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方,它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就是权益结合法。我国准则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前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只有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的是购买法。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的比较
由于企业合并方式不同,决定了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比较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合并成本与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分。在采用权益结合法时,如果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合并方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如果控股合并则长期股权投资按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成本。按被合并企业将再次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或股权投资得入账价值。支付的对价按账面价值确认;而采用购买法处理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情况下,购买方需要将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控股合并合并成本应为付出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支付对价需按公允价值确认。
(二)合并成本与合并对价之间差额的处理不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仅指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购买法下如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其中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在账务处理中单独确认商誉。控股合并则不单独列报,包含在在“长期股权投资”中 ,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用于支付对价的是否存在转让损益上不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按账面价值计量不需要确认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转让损益。购买法下,需要确认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转让损益。
(四)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的处理不同。权益结合法下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合并方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在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情况下,这一调整在合并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在控股合并情况下,这一调整则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而在购买法下,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事实上已经包含在评估的公允价值中不再另行处理。
(五)对企业财务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资产往往要高于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股东权益仍然为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而且,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如果把企业并购看作是经营的新起点,合并双方都应当以公允价值计价,在权益结合法下,则可能引起合并后股东权益的变动,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中,可用来发放股利。从股东的角度看,采用权益结合法使收购公司的股东付出更高的代价,这对收购公司的股东显然是不利的。从财务分析的角度看,权益集合法提供的信息在决策有用性上不如购买法。
三、对权益结合法的建议
从国外的情况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1年6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企业合并》和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做出了两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是取消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权益结合法;二是合并商誉不摊销,但需做减值测试。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也采取了FASB的做法。
财政部于2009年提出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路线图。明确响应G20峰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要积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参与IASB拟作重大修改的准则项目,促进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二是积极消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现存的极少差异。三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时间安排。安排2010年启动准则体系的修订工作,力争2011年完成,2012年起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实施。考虑我国准则与根据财务报告准则全面持续趋同的发展趋势,必须对我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表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准则存在的差异进行制度层面差异消除的设计。
笔者认为:在我国,如何界定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存在制度缺陷,在现有的会计环境下,容易产生操控利润问题。通过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财务影响比较,对合并当年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影响在物价上涨的条件下,购买法对净资产的计价比权益结合法对净资产的计价要高;在非年初合并情况下,合并当年权益结合法确认的收益比购买法下确认的收益要高;当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时购买法比权益结合法对净资产的计价要高。对合并以后年度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影响如果存在商誉,在合并以后各年按公允价值确定的资产转移价值显然要比按账面价值确定的资产转移价值要高,所以,在合并以后各年权益结合法确认的收益比购买法确认的收益要高;在物价上涨条件下,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后各年可以按公允价值将资产出售,该售价与原账面价值之差会给主并方带来一部分收益; 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权益结合法使得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并入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可以在以后年度参与向股东支付股利。基于权益结合法存在的可能操纵利润的情况,建议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规定趋同,取消权益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