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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急剧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预防群体性事件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预防 处置 群体性事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的攻坚阶段,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经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内部稳定、健康、和谐,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将破坏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胡锦涛总书记针对群体性事件做出了重要批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群体性事件是由多人共同参与,以诉诸利益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等手段,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一般有利益诉求、群体性、突然性和危害性等特征。
(一)成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因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向政府求助过程中,政府未能有效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个人不满情绪,纠集更多群众,以扩大事件影响为手段,目的是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诉求利益问题。解决群体性事件必须抓住利益诉求这个中心,坚持社会公正原则,研究利益诉求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应立即解决,如果不合理,应耐心化解矛盾。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个人利益诉求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将酿成更大的危机。
(二)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随时都会发生,要求决策者打破常规思维,以化解矛盾为中心任务,随时调整具体措施。措施制定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措施,防止出现有害信息流传造成的恐慌局面。群体性事件可知、可防、可控,政府应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及时洞察社会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正确判断事态发展走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三)危害性
群体性事件首先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的还会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2008年11月17日,甘肃陇南事件爆发,事件中受伤武警六十九名,公安民警两名,新闻记者三名,砸烧房屋一百一十间、车辆二十二辆,损失五百多万元人民币。”正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巨大危害性,要求我们必须抓好预防,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方法
(一)大力发展经济,重视民生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沿海和内地经济文化的差距加大,城乡经济文化的差距存在,部分群众生活并没有显著提高,对地方政府的怨气较大。管子曰:“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以贵州瓮安“6•28”事件为例,当地农村有38000多贫困农民靠吃低保维生,城镇低收入家庭有5827人靠吃低保维生,城乡吃低保的人口将近占全县总人口的9%。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努力改善民生,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参与、不支持、不纵容、不允许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只要具体问题或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事件大体上就会平息下去,很少是出于政治目的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对抗。”因此解决群体性事件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在发展中解决现实矛盾。
(二)重视舆论导向,引导民众情绪
社会主义媒体应当起到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凝聚人心国力的作用。当前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正处于从封闭、集体向开放、竞争转变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先进积极的文化作引导,拜金主义将会乘虚而入,评价体系也会以金钱为中心,价值观取向将是唯利是图,那么“无钱无权”的人将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渐渐与社会决裂,不惜采取非常手段报复社会。媒体在日常新闻报道中,应提倡公平正义之风,抵制拜金奢靡之毒。而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应如实全面报道,抵制流言飞语;对于有害信息和重大谣言,要采取官方辟谣的方法正面回应。
(三)构建预警机制刻不容缓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群体性事件有预警、发生、发展和激化等几个阶段。预警期“主要指事件发生之初,危机征兆已经出现的时期”。预警期往往很长,容易察觉补救;而爆发期却很短,难以控制驾驭。所以构建预警机制是必要的。
(四)构建预防体系和化解矛盾都要从基层着手
平安建设重在基层,人民群众对身边的社会稳定状况最为敏感。当前群体性事件集中表现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涉法涉诉、就业医疗等方面,这些问题国家都有相关政策法规,关键在于广大基层领导干部是否落实到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与当地基层党员干部脱离群众、作风不正、工作不实有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尊重群众意愿,热心人民群众,以情感人,依法办事,做到民主、公平、公开、公正,让群众对处理结果满意,没有怨言。只有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党在基层的领导地位才能稳固,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三、群体性事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要求稳定
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就有安定有序的要求,群体性事件则造成社会的不安定,群体性事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二)预防群体性事件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预防群体性事件能够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的要求。“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疏导等方法,预防和化解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基层政府应当以政法委为中心,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参与,综合整治、维稳、信访、纪检、民政资源,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复杂矛盾。真正把矛盾化解到萌芽阶段,纠纷化解在基层,大力提倡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才能满意,群体性事件才能销声匿迹,和谐社会才能构建成功。
关键词 预防 处置 群体性事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的攻坚阶段,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经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内部稳定、健康、和谐,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将破坏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胡锦涛总书记针对群体性事件做出了重要批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群体性事件是由多人共同参与,以诉诸利益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等手段,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一般有利益诉求、群体性、突然性和危害性等特征。
(一)成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因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向政府求助过程中,政府未能有效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个人不满情绪,纠集更多群众,以扩大事件影响为手段,目的是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诉求利益问题。解决群体性事件必须抓住利益诉求这个中心,坚持社会公正原则,研究利益诉求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应立即解决,如果不合理,应耐心化解矛盾。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个人利益诉求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将酿成更大的危机。
(二)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随时都会发生,要求决策者打破常规思维,以化解矛盾为中心任务,随时调整具体措施。措施制定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措施,防止出现有害信息流传造成的恐慌局面。群体性事件可知、可防、可控,政府应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及时洞察社会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正确判断事态发展走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三)危害性
群体性事件首先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的还会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2008年11月17日,甘肃陇南事件爆发,事件中受伤武警六十九名,公安民警两名,新闻记者三名,砸烧房屋一百一十间、车辆二十二辆,损失五百多万元人民币。”正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巨大危害性,要求我们必须抓好预防,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方法
(一)大力发展经济,重视民生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沿海和内地经济文化的差距加大,城乡经济文化的差距存在,部分群众生活并没有显著提高,对地方政府的怨气较大。管子曰:“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以贵州瓮安“6•28”事件为例,当地农村有38000多贫困农民靠吃低保维生,城镇低收入家庭有5827人靠吃低保维生,城乡吃低保的人口将近占全县总人口的9%。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努力改善民生,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参与、不支持、不纵容、不允许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只要具体问题或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事件大体上就会平息下去,很少是出于政治目的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对抗。”因此解决群体性事件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在发展中解决现实矛盾。
(二)重视舆论导向,引导民众情绪
社会主义媒体应当起到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凝聚人心国力的作用。当前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正处于从封闭、集体向开放、竞争转变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先进积极的文化作引导,拜金主义将会乘虚而入,评价体系也会以金钱为中心,价值观取向将是唯利是图,那么“无钱无权”的人将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渐渐与社会决裂,不惜采取非常手段报复社会。媒体在日常新闻报道中,应提倡公平正义之风,抵制拜金奢靡之毒。而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应如实全面报道,抵制流言飞语;对于有害信息和重大谣言,要采取官方辟谣的方法正面回应。
(三)构建预警机制刻不容缓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群体性事件有预警、发生、发展和激化等几个阶段。预警期“主要指事件发生之初,危机征兆已经出现的时期”。预警期往往很长,容易察觉补救;而爆发期却很短,难以控制驾驭。所以构建预警机制是必要的。
(四)构建预防体系和化解矛盾都要从基层着手
平安建设重在基层,人民群众对身边的社会稳定状况最为敏感。当前群体性事件集中表现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涉法涉诉、就业医疗等方面,这些问题国家都有相关政策法规,关键在于广大基层领导干部是否落实到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与当地基层党员干部脱离群众、作风不正、工作不实有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尊重群众意愿,热心人民群众,以情感人,依法办事,做到民主、公平、公开、公正,让群众对处理结果满意,没有怨言。只有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党在基层的领导地位才能稳固,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三、群体性事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要求稳定
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就有安定有序的要求,群体性事件则造成社会的不安定,群体性事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二)预防群体性事件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预防群体性事件能够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的要求。“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疏导等方法,预防和化解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基层政府应当以政法委为中心,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参与,综合整治、维稳、信访、纪检、民政资源,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复杂矛盾。真正把矛盾化解到萌芽阶段,纠纷化解在基层,大力提倡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才能满意,群体性事件才能销声匿迹,和谐社会才能构建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