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工作应引进提前介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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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申诉案件在呈上升趋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涉检信访的发生,就应拓展刑事申诉的工作职能,突出预防功能,对刑事申诉引入提前介入机制,在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决定作出前,介入到本院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了解案情、提出化解矛盾的意见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将息诉关口前移,化被动为主动。
  关键词:刑事申诉;提前介入
  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刑事申诉案件也在呈上升趋势。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而一些刑事申诉案件已经结束了所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诉人却依然不停地进行缠诉、缠访,这让作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控申部门的工作很被动、压力很大。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涉检信访的发生,避免案件当事人缠诉、缠访,笔者认为,应拓展刑事申诉的工作职能,突出预防功能,对刑事申诉引进提前介入机制,化被动为主动,是一个切实可行,且有实效的方法。下面,笔者就刑事申诉引进提前介入这一工作方式略陈管见。
  一、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内涵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具体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另外还有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由于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至少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过程较漫长复杂,且在提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方面的制度也相对完善,提前介入难免与已有的制度功能有所重合,刑事申诉部门于该环节的预防性功能不强。因此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目前应主要指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有关刑事案件,在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决定作出前,介入到本院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了解案情、提出化解矛盾的意见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的一种工作方式。
  由于和常规提前介入的工作目的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提前介入案件范围不应太广,可考虑只介入预警有风险的案件,即“有涉检信访风险”是界定该类案件的核心标准,主要就集中在立案、逮捕、起诉三个诉讼环节。具体来说,就是对当事人双方分歧比较大、证据不太扎实且可能做出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即侦监部门拟作不批捕决定的案件、公诉部门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自侦部门拟作撤案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益处
  1、从提前做好稳控工作的角度看,有利于提前做好信访风险评估,有利于及时发现有信访苗头的案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及时做好疏导、稳控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上看,有利于刑事申诉部门熟悉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若案件当事人在前一诉讼环节的处理决定做出后,提出刑事申诉,有利于刑事申诉部门全面、及时掌握案件的诉讼经过,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组合。
  3、从监督执法的有效性上看,有助于首办责任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等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使前一诉讼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在控申部门提前介入时,势必认真评估当事人上访的可能性,慎重执法,把办案与息诉结合起来,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当事人上访的可能性。
  三、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方式方法
  刑事申诉提前介入应遵循这样的工作流程:先行告知――相关部门作出决定前,先行通知刑事申诉部门;互动交流――双方互通信息,了解基本案情;风险评估――有明确的信访苗头,存在较大息诉困难的,风险为“一级”;当事人对拟作决定有接受倾向,但存在部分疑虑和意见,没有明确的息诉表示,存在不明确信访可能的,风险为“二级”;应对预案――对不同风险级别,制定息诉罢访应对措施;联合接访――共同答复解释,化解矛盾。具体的方式方法为:
  首先,介入了解案情。对于上述有涉检信访风险的刑事案件,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部门在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或其他决定前,告知本院刑事申诉部门派员介入,刑事申诉人员对拟作出决定的案件熟悉当事人基本情况,了解案情,并掌握拟作出上述决定的案件事实、情节依据和证据情况。
  其次,制定维稳预案。刑事申诉部门与办案部门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可能存在的涉检信访风险共拟维稳预案,对即将作出决定的案件,共同分析维稳工作走势,将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及早纳入工作视线,制定案件个性化维稳预案。
  最后,有效控制风险。在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决定后,办案部门在宣布上述决定时,通知刑事申诉部门派员参加,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诉的权利和申诉的途径。刑事申诉部门与办案人员联合接访,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对于坚持要申诉的,如由本院管辖立案复查的申诉,刑事申诉部门因为提前介入了解了案情,可立即进入立案前的准备,做到刑事申诉复查程序和批捕、公诉或侦查环节的快速接轨,有效控制风险。对于应当由上级院立案复查的申诉(如被害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部门应立即向上级院申诉部门汇报对案件提前介入的情况,为上级院及时妥善处置案件做好准备。
  四、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相关配套制度
  刑事申诉提前介入只是对涉检信访风险发挥了早知悉、早控制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刑事申诉提前介入的作用,笔者认为还需以下制度配套运行:
  1、联席会议制度。刑事申诉提前介入仅就个案进行评估和预警尚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刑事申诉部门应和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部门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半年以来的涉检信访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发挥提前介入的作用。
  2、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刑事申诉提前介入是控申工作适应新形势的一种新的工作方式,是涉检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渠道,是息诉息访工作关口前移的一个有益实践。强调了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同时,将化解矛盾纠纷融入到办案和执法全过程中。变“事后灭火”为“事前防火”,规定办案部门在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时,必须对案件发生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结果,对有信访可能性的案件制定息诉工作预案,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很多涉检信访刑事案件都是由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无实际赔偿能力,使得被害人(近亲属)有关其人身或财产权利保护的诉求得不到支持而出现,因此应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使得这类案件的被害人(近亲属)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消除他们的不满情绪,真正化解矛盾。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江西新余3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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