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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宣布中国民法典时代的正式到来。开通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之门,堵截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之路,改革民政机关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之法。本人将探析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的救济路径。
关键词:婚姻登记;民法典;救济路径
引言: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频频出现,主要原因是人民对婚姻登记纠纷的认识还尚未完全,导致了人们对婚姻登记法的误解,从而错误实施。实施措施是撤销民政机关实施的错误法律,加强人民对婚姻登记法的认识,对不正确的做法给予改正和指导,并积极处理登、换证问题,婚姻登记引起的侵权与违法行为给予审判,不成立或无效的案件交予行政和民事程序解决。
1.婚姻登记纠纷的各种形式
1.1程序超过了起诉期限或者是民事程序不受法律、婚姻效力而引起了纠纷。当事人办理了婚姻登记之后,却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当前问题或办理离婚,然而,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起诉时却又往往因为期限不被受理种种原因被撤回。这种相互矛盾的关系,造成了人们离不了婚的问题,使人们产生“怎样正确离婚”的思考。例如:江阴市一女子小丽用了她亲姐姐的身份證(小娟)登记结婚,被发现且经过核实后小丽亲自起诉希望能够撤销登记。可是,在2020年1月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撤回申诉,原因是:当事人的起诉时间超过起诉期限。这一决定,使得小丽和小娟以及结婚对象丧失路径。这一事件引发思考。“无婚却已婚”就是指当事人被亲属(或别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完成婚姻登记,当自己已经发现时却早已超过程序起诉期限,因而造成了无法挽救的后果——没有结婚却显示自己已婚。这就是“被迫结婚”,这种事情发生后常常因受到各种程序的功能限制而被驳回申诉。2020年有关媒体报道“被迫结婚”的示例不在少数。
1.2程序处理太乱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如:跨地区、地域结婚,身份证一代和二代不一致,婚姻登记信息出现错误,代理婚姻登记,身份证与本人不匹配等等,这些情况一般都会以登记不合法而撤销婚姻。案件处理过慢。不少民众反映:当地的民政机关处理的怎么这么慢,一件小事一拖再拖,怎么就是解决不了。从离婚诉讼到判决,到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再到最后的行政完善,案件结束,不知要经过多少个日夜。案件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之间、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一道又一道关卡,再等再等,一件普通的离婚申诉案件少则一两年,多则四五年。例如:达州的一名女子梁兰,她因登记时发现丈夫的身份与登记身份有所差异,从而提起法律诉讼。至此以后,她在各种各样的程序之间来回的奔波,就这么一个小小的诉讼,从2011年到2017年,整整打了9场官司,至今还仍没有结果。
2.民法典实施前的混乱
2.1把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作为认定行政案件的标准。只要是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解决双方的民事与婚姻关系,无论机关有错还是没错,都不能够去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处理。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当事人要求解决婚姻关系效力属于民事性质,解决民事性质案件只能由双方当事人作为原被告。二是判断民事婚姻是否有效不能以行政机关是否有过错为标准,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并不能决定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撤销。而至于婚姻到底是否有效,这就要参照登记中的民事行为以及法律作为标准去衡量。
2.2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其无效的行政诉讼,机关将这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其无效实质上是对民事婚姻关系的否定,直接产生婚姻关系消灭或无效的法律效果。同时,能否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其无效,其实本质上还是由婚姻是否有效决定。实际上还是对婚姻效力的审查,婚姻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还是民事标准。所以,凡是这一类的案件,必须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
2.3自己造假反而告了民政。意为自已结婚却伪造或造假了一身份证结婚,夫妻情感不合,想要离婚时却无法进行离异。又或者是在自己的生活出现问题时,起诉民政机关审查不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这几类起诉事件均是当事人自己造成了过错,而却偏偏去起诉、栽祸给机关,他们不仅做了此种违法行为,却还能够秉持着“我违法我可以告民政机关,还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思想。
2.4离婚要用别的借口。许多的当事人想要离婚,其实真正原因是因为结婚登记错误,但他们往往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发起起诉,以此来代替离婚。还有的当事人在遇到诉讼障碍或者是理由不够充分无法撤销离婚时,便以婚姻登记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由此来解决现如今存在的某些程序问题。
3.破解婚姻登记纠纷问题的相关对策
3.1治标即需要废除婚姻效力纠纷适用行政程序解决的相关规定,截断婚姻效力行政程序之路;治本就是要根据婚姻登记中三种不同纠纷性质,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科学处理机制。婚姻登记出现的问题纠纷大都可以分为三类:1登记中的换证错误纠纷;2登记中的错误信息引起的纠纷;3各项机关在登记中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前两个一定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而第三个是少见但是解决效率高的。那么既然如此,探索这几类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和解决方案便也成了关键。
3.2现如今,行政程序的案件大多都是婚姻效力案件,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也都归为这一类,以相同的方式解决。所以,现在要做的就是去修改《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些行政程序以及其中的那些不合理规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然后再根据案件性质划分种类,对每一件案件进行配置,配置合理地解决方案。这些案件自然包括登记中出现的对当事人侵权行为,有效与无效民事案件,登记信息中的错误信息等等。目的就是为了改善现在程序中采取的错误政策,将换证纠错与婚姻效力从行政案件中分离出去。只要能够根据案件的性质配对好相应的救济方式,相信这些案件一定会有效的解决,给当事人一份满意的答卷。
4.结束语
民法典已实施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中,婚姻登记问题频频出现,许多当事人在其中得不到机关的满意回应。但还是有许多的公民在申诉过程中被予以重视,得到了积极回应。任何事情都会存在必然的瑕疵和漏洞,现如今我们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完善,为人民提供便捷,解决案件。给予回应。
参考文献
[1]徐小跃.探究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救济途径[J].法制博览,2018,(17):136. DOI:10.3969/j.issn.2095-4379.2018.17.071.
[2]吴逢图.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效力确定与救济路径[J].法制博览,2018,(30):204.
[3]王礼仁.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3):25-34.
[4]丁颖.论虚假名义婚姻登记的法律救济[D].浙江:浙江大学,2016.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
关键词:婚姻登记;民法典;救济路径
引言: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频频出现,主要原因是人民对婚姻登记纠纷的认识还尚未完全,导致了人们对婚姻登记法的误解,从而错误实施。实施措施是撤销民政机关实施的错误法律,加强人民对婚姻登记法的认识,对不正确的做法给予改正和指导,并积极处理登、换证问题,婚姻登记引起的侵权与违法行为给予审判,不成立或无效的案件交予行政和民事程序解决。
1.婚姻登记纠纷的各种形式
1.1程序超过了起诉期限或者是民事程序不受法律、婚姻效力而引起了纠纷。当事人办理了婚姻登记之后,却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当前问题或办理离婚,然而,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起诉时却又往往因为期限不被受理种种原因被撤回。这种相互矛盾的关系,造成了人们离不了婚的问题,使人们产生“怎样正确离婚”的思考。例如:江阴市一女子小丽用了她亲姐姐的身份證(小娟)登记结婚,被发现且经过核实后小丽亲自起诉希望能够撤销登记。可是,在2020年1月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撤回申诉,原因是:当事人的起诉时间超过起诉期限。这一决定,使得小丽和小娟以及结婚对象丧失路径。这一事件引发思考。“无婚却已婚”就是指当事人被亲属(或别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完成婚姻登记,当自己已经发现时却早已超过程序起诉期限,因而造成了无法挽救的后果——没有结婚却显示自己已婚。这就是“被迫结婚”,这种事情发生后常常因受到各种程序的功能限制而被驳回申诉。2020年有关媒体报道“被迫结婚”的示例不在少数。
1.2程序处理太乱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如:跨地区、地域结婚,身份证一代和二代不一致,婚姻登记信息出现错误,代理婚姻登记,身份证与本人不匹配等等,这些情况一般都会以登记不合法而撤销婚姻。案件处理过慢。不少民众反映:当地的民政机关处理的怎么这么慢,一件小事一拖再拖,怎么就是解决不了。从离婚诉讼到判决,到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再到最后的行政完善,案件结束,不知要经过多少个日夜。案件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之间、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一道又一道关卡,再等再等,一件普通的离婚申诉案件少则一两年,多则四五年。例如:达州的一名女子梁兰,她因登记时发现丈夫的身份与登记身份有所差异,从而提起法律诉讼。至此以后,她在各种各样的程序之间来回的奔波,就这么一个小小的诉讼,从2011年到2017年,整整打了9场官司,至今还仍没有结果。
2.民法典实施前的混乱
2.1把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作为认定行政案件的标准。只要是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解决双方的民事与婚姻关系,无论机关有错还是没错,都不能够去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处理。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当事人要求解决婚姻关系效力属于民事性质,解决民事性质案件只能由双方当事人作为原被告。二是判断民事婚姻是否有效不能以行政机关是否有过错为标准,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并不能决定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撤销。而至于婚姻到底是否有效,这就要参照登记中的民事行为以及法律作为标准去衡量。
2.2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其无效的行政诉讼,机关将这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其无效实质上是对民事婚姻关系的否定,直接产生婚姻关系消灭或无效的法律效果。同时,能否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其无效,其实本质上还是由婚姻是否有效决定。实际上还是对婚姻效力的审查,婚姻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还是民事标准。所以,凡是这一类的案件,必须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处理。
2.3自己造假反而告了民政。意为自已结婚却伪造或造假了一身份证结婚,夫妻情感不合,想要离婚时却无法进行离异。又或者是在自己的生活出现问题时,起诉民政机关审查不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这几类起诉事件均是当事人自己造成了过错,而却偏偏去起诉、栽祸给机关,他们不仅做了此种违法行为,却还能够秉持着“我违法我可以告民政机关,还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思想。
2.4离婚要用别的借口。许多的当事人想要离婚,其实真正原因是因为结婚登记错误,但他们往往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发起起诉,以此来代替离婚。还有的当事人在遇到诉讼障碍或者是理由不够充分无法撤销离婚时,便以婚姻登记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由此来解决现如今存在的某些程序问题。
3.破解婚姻登记纠纷问题的相关对策
3.1治标即需要废除婚姻效力纠纷适用行政程序解决的相关规定,截断婚姻效力行政程序之路;治本就是要根据婚姻登记中三种不同纠纷性质,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科学处理机制。婚姻登记出现的问题纠纷大都可以分为三类:1登记中的换证错误纠纷;2登记中的错误信息引起的纠纷;3各项机关在登记中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前两个一定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而第三个是少见但是解决效率高的。那么既然如此,探索这几类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和解决方案便也成了关键。
3.2现如今,行政程序的案件大多都是婚姻效力案件,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也都归为这一类,以相同的方式解决。所以,现在要做的就是去修改《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些行政程序以及其中的那些不合理规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然后再根据案件性质划分种类,对每一件案件进行配置,配置合理地解决方案。这些案件自然包括登记中出现的对当事人侵权行为,有效与无效民事案件,登记信息中的错误信息等等。目的就是为了改善现在程序中采取的错误政策,将换证纠错与婚姻效力从行政案件中分离出去。只要能够根据案件的性质配对好相应的救济方式,相信这些案件一定会有效的解决,给当事人一份满意的答卷。
4.结束语
民法典已实施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中,婚姻登记问题频频出现,许多当事人在其中得不到机关的满意回应。但还是有许多的公民在申诉过程中被予以重视,得到了积极回应。任何事情都会存在必然的瑕疵和漏洞,现如今我们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完善,为人民提供便捷,解决案件。给予回应。
参考文献
[1]徐小跃.探究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救济途径[J].法制博览,2018,(17):136. DOI:10.3969/j.issn.2095-4379.2018.17.071.
[2]吴逢图.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效力确定与救济路径[J].法制博览,2018,(30):204.
[3]王礼仁.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3):25-34.
[4]丁颖.论虚假名义婚姻登记的法律救济[D].浙江:浙江大学,2016.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