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CMAC中国标准造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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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CMAC中国标准造船合同于2011年伊始出台以来,便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不无中国现行通用造船合同已明显难以跟上形势以及业界曾一致看好的BIMCO新造船标准合同在亚洲地区的推广遭遇"滑铁卢"的因素。有人对借鉴了包括以上两份标准合同在内的标准造船合同的CMAC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给予了"新时期中国话语权体现"的高度评价,本文将通过对CMAC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的分析给予作者对该合同的看法。
  关键词:CMAC中国标准造船合同、中立、新规定
  
  历时3年、经过10次修改,象征中国造船业国际话语权的CMAC中国标准造船合同(又称"上海格式")于2011年1月4日正式出台,一时间新造船合同为航运业热议。在CMAC中国标准造船合同出台之前,在中国与世界范围内不乏适用率高(如中国通用造船合同)、专业性强(如BIMCO新造船标准合同)的标准造船合同,而此次CMAC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的一大特色即是在编排方式上对包括以上两份标准合同在内的大量借鉴。相较其他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中立的起草立足点
  中国标准造船合同研究小组的专家指出:以往的造船合同往往由合同的某一方或代表某一方利益的第三方起草。不同以往,专职于解决海事争议的起草组织CMAC机构本身就是中立的象征。在起草"上海格式"期间广泛征求国内航运公司、造船企业、法律界等人士意见,与代表船东利益的主要征集船级社、船东和保险商意见的BIMCO不同,在起草利益上"上海格式"做到了中立。一方面"上海格式"并不否认它对NEWBUILDCON的借鉴,另一方面它在借鉴的同时剔除了许多偏向船东的条款,如果将之前的两条分别定义为"机构本身不偏","参与人员不偏",那么剔除NEWBUILDCON中的不公条款,则是一种"改偏为正"。
  当然可能有人质疑,在当下中国作为世界造船厂的这一背景必然多多少少对"上海格式"有所影响,尽管可以将对诸如NEWBUILDCON的修改称为"改偏为正",但似乎在"上海格式"中也出现了不少"矫枉过正"的踪影,最终体现的是向船厂倾斜的标准合同。本人认为,这并不是上海格式"不中立"的体现,恰恰相反,这一倾向事实上是由市场决定的。一如当初海牙规则中的"火灾免责"让很多人存疑,认为是对托运人的极大不公,但事实证明海上运输的特殊风险及对火灾的取证困难使得这一条的存在实际上合情合理。相较船东,船厂在履约中更显诚实信用。必要得加强对船厂的保护,以鼓励贸易为大背景,鼓励中国船舶工业发展,顺应市场规律,这正是上海格式在起草上的重要背景。
  二、航速、交船期限的新规定
  上海格式脱颖于NEWBUILDCON与通用造船合同,在去粗取精的过程中有不少创新及改动,其中对航速及交船期限上的改动便是突破所在。在"合同价格的调整"一条中,对航速有了新规定。之前的NEWBUILDCON规定,新造船的航速如果达不到技术说明书上的保证航速就采取"减法罚款",对超过保证航速的奖励措施却只字未提。其中有明显的船东倾向。而如今的上海格式除了规定"减法罚款",特别规定,如船舶的实际航速超过技术说明中规定的保证航速,则卖方应向建造方支付一定的款项作为奖励。与此相似,在交船期限方面,"上海格式"晚交船罚款的突破传统,增加了早交船有奖励的规定。有了这两条新规定,能很大程度上鼓励船厂早交船、交快船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体现。
  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中还有一款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汇率"的规定,涉及外汇汇差。NEWBUILDCON起草委员会主席尼斯·古斯塔·帕尔木根曾表示:NEWBUILDCON未纳入汇率等条款是希望将其交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以免影响世界性通用的合同平衡及和谐的目的。且不提NEWBUILDCON早在其起草机构本身代表着船东利益之时就注定难以"和谐",去除诸如"汇率"之类的条款不得不说是NEWBUILDCON难以在中国推广的硬伤之所在,忽略了中国的国情。以"汇率"条款为例:中国中小船厂在与外国船东签订合同时,很大部分的收益不是从抬高船价,而是先通过压低船价吸引船东,再通过出口退税、汇率调整等政策中牟利,在没有"汇率"条款的保障下,中小船厂很有可能因为汇率的变动而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以致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经营;再者,我国中小船厂在签订合同并将仔细研究合同维护权利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之近年来航运市场低迷船厂为抢订单时常对船东做出无条件让步,若在标准合同中根本无"汇率"一项对船厂而言有可能完全将汇率风险遗忘,以致抢到了订单却赔了钱。所以,个人认为至少现阶段,适合中国的标准新造船格式,除了在公平的大政方针下稍许对船厂有所偏向外,切莫高估船厂订约能力,动不动就"交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应务必做到"条款尽其详",宁删勿减。
  三、法律适用及仲裁条款
  法律适用与仲裁条款救济成本、风险及救济效率密切相关,"上海格式"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明确:适用中国法律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由于造船运作管理物资物流甚至有的融资都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合情合理,但也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在"解决争议和仲裁条款"中则提出了船级社/船舶管理机构管理、调解及仲裁并留有空格,并未采用操作不便BIMCO专家决定条款。
  适用中国法律、选择在中国仲裁,是减少救济成本、减低救济风险、提高救济效率最切实有效的方式,其本土优势自是不言而喻。以选择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为例,中国船东、船厂之所以有时会不计成本不远万里选择到伦敦仲裁,主要是基于对其专业素养的信赖。但我国船东、船厂选择伦敦仲裁多以失败告终,即便赢得了胜利高昂的旅费、律师费、仲裁费等也会使到手的赔偿金大打折扣。现在,随着国家对航运业的重视,大量的人才涌入,使得我国仲裁与伦敦仲裁相比有仲裁员人员组成多样,时间短等优势。
  尽管"上海格式"一经推出便引来了广泛关注和纷纷叫好,"上海格式"本身也以拥有"充分吸纳了中国通用造船合同和大部分标准造船合同的优点,考虑了国际船舶市场的周期性变化和国际海事界陆续推出新规范、新标准的现状,采用了中国通用造船合同和部分国际标准造船合同的编排方式"①自诩。但究竟起前景如何还是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不过至少能肯定的是,上海格式的到来必将引发国内造船业对新造船标准合同的重视的热潮,而全行业范围的重视也必将引导我国的中小船厂了解合同、重视合同,在与外国买家的新一轮交锋中取得赢得更多利益。
  注释:
  ①苪雪,《标准合同叫响中国话语权》,2011/3航运交易公报.
  参考文献:
  [1]上海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造船合同(第十稿)》.
  [2]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CSTC)制定的《涉外造船合同标准格式(CSTC范本)》.
  [3]NEWBUILDCON-- BIMCO STANDARD NEW BUILDING CONTRACT.
  [4]吴明华、沈文敏,《我国造船航运业长期沿用传统的通用造船合同历史终结--"上海格式"赢得中国话语权》,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01.10.
  [5]陆锡华,《"BIMCO造船合同条款"对中国船厂的影响》,2009船舶工业应对金融危机高峰论坛.
  [6]苪雪,《标准造船合同叫响中国话语权》, 2011/3航运交易公报.
  作者简介:王涵之,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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