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需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他们自觉地、积极地行动起来,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进行有效的斗争。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为此,除党内要发布有关的指示以外,建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布有关的条例、法令。必要的法律设施,加上全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报刊宣传和学校教育的配合,就可以形成全党全军全民的共同行动准则。这样,当前的一些混乱状态一定可以逐步改变。
为了保证安定团结,建议国家机关通过适当的法律法令,规定罢工罢课事前要经过调处;游行示威事前要经过允许,指定时间地点;禁止不同单位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串连;禁止非法组织的活动和非法刊物的印行。
这场斗争是政治斗争,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要有声势,但准备必须充分,步骤必须稳妥,分寸必须适当。对于一些严重的破坏活动,不仅要打击一次,而且要打击多次。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要从基本建设队伍和转业军人中挑选一批好的职工、干部和战士,经过训练,扩大和加强政法公安干警队伍。
有些地方闹事严重的,如果确有必要,经过慎重考虑和周密安排,可以按照一定的批准程序宣布戒严,调动经过训练的部队,恢复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对全军指战员都要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出统一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实行各条战线的总动员,坚决而又稳妥地把保证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工作做好。
有人会说,我们这样做,是要“收”,不再“放”了,是只讲专政,不讲民主了,三中全会的方针变了。完全不对。中央早就讲过,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从来都没有什么“放”的问题,从来主张不能放纵他们,不能听任他们胡作非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最近这几年来,除了十年动乱不算以外,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
这里涉及到如何理解和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问题。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遭到践踏。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我们一直在努力发扬民主。现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还要继续努力做。前面说过,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
现在,我们在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工作继续做下去的同时,要求全党同志、全国人民高度警惕和坚决打击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这是因为,如果不对这类活动进行打击,不但经济调整很难进行,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都要遭到危害。如果放纵他们,让他们泛滥开来,到处制造混乱,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单位中,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会像在“文化大革命”中那样,重新受到践踏;全国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局面就不可能维持,更谈不上巩固和发展;我们现在已经形成的开国以来少有的很好的政治形势和经济形势,就又会受到挫折;人民生活已经得到的改善,又会重新丧失。全国绝大多数干部、绝大多数党员、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苦难,都是记忆犹新的。我们怎么能够容忍那些一直紧跟林彪、“四人帮”的“造反派”以及继承他们那一套的少数坏头头,再来搞第二次“文化大革命”呢?不用说全国,就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也不能允许他们得逞。可是在个别单位、个别地方,他们已经在猖狂地捣乱了,那里的群众,已经对这种状况非常愤怒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不坚决地起来保卫人民的利益吗?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所以,在当前条件下,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
(根据《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刊印)
为了保证安定团结,建议国家机关通过适当的法律法令,规定罢工罢课事前要经过调处;游行示威事前要经过允许,指定时间地点;禁止不同单位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串连;禁止非法组织的活动和非法刊物的印行。
这场斗争是政治斗争,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要有声势,但准备必须充分,步骤必须稳妥,分寸必须适当。对于一些严重的破坏活动,不仅要打击一次,而且要打击多次。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要从基本建设队伍和转业军人中挑选一批好的职工、干部和战士,经过训练,扩大和加强政法公安干警队伍。
有些地方闹事严重的,如果确有必要,经过慎重考虑和周密安排,可以按照一定的批准程序宣布戒严,调动经过训练的部队,恢复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对全军指战员都要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出统一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实行各条战线的总动员,坚决而又稳妥地把保证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工作做好。
有人会说,我们这样做,是要“收”,不再“放”了,是只讲专政,不讲民主了,三中全会的方针变了。完全不对。中央早就讲过,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从来都没有什么“放”的问题,从来主张不能放纵他们,不能听任他们胡作非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最近这几年来,除了十年动乱不算以外,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
这里涉及到如何理解和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问题。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遭到践踏。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我们一直在努力发扬民主。现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还要继续努力做。前面说过,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
现在,我们在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工作继续做下去的同时,要求全党同志、全国人民高度警惕和坚决打击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这是因为,如果不对这类活动进行打击,不但经济调整很难进行,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都要遭到危害。如果放纵他们,让他们泛滥开来,到处制造混乱,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单位中,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会像在“文化大革命”中那样,重新受到践踏;全国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局面就不可能维持,更谈不上巩固和发展;我们现在已经形成的开国以来少有的很好的政治形势和经济形势,就又会受到挫折;人民生活已经得到的改善,又会重新丧失。全国绝大多数干部、绝大多数党员、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苦难,都是记忆犹新的。我们怎么能够容忍那些一直紧跟林彪、“四人帮”的“造反派”以及继承他们那一套的少数坏头头,再来搞第二次“文化大革命”呢?不用说全国,就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也不能允许他们得逞。可是在个别单位、个别地方,他们已经在猖狂地捣乱了,那里的群众,已经对这种状况非常愤怒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不坚决地起来保卫人民的利益吗?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所以,在当前条件下,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
(根据《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