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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辞证据,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索,并提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检察侦查;录音录像;全程录制;问题探索
[作者简介]李华钧(1963-),男,汉族,本科学历,广西马山县检察院技术科。科长。
2006年,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检察机关顺应国际先进执法理念,适应国内法治建设发展进程,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举措。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索,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发展溯源
20世纪70年代,“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应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证据。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习惯于自问、自记收集证据。一些犯罪嫌疑人面对签字画押的材料推翻原供,庭上翻供屡见不鲜,审后翻案不断出现。而且,个别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搞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讲话,打开了我国刑事取证现代化之门。从2006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施三步走的战略,到2007年10月,在我国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辞证据,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现状
设备、人员和相关的制度规范是搞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要素,其中设备是物质保障,人员是组织保障,相关的制度规范是体制保障。目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已经能基本满足高检院的要求,配备的人员也掌握了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相关的制度规范也逐步得到制定和完善,但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各检察部门设备各异,难以实现远程联网讯问监控指挥
远程讯问监控指挥系统是建立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之上的一套新系统。要想建立远程讯问监控指挥系统必须先实现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互联互通。然而由于各级检察院建设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没有采用整个地区统一采购、统一实施的方式,各检察院的供货厂家和设备不尽相同。与此同时,为抢占市场,各厂家的设备之间基本没有兼容性和互通性。就是同一厂家的不同时期产品,视频编码规范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是实现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互联互通还是实现远程讯问监控指挥都面临巨大的困难。
(二)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认识不足
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一种形式主义,或者只能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自然导致质量不理想、效果不明显。
(三)讯问过程还不够规范,尚未适应工作需要
由于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时间不长,办案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不能很好的按照规定进行讯问,尚未完全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需要。例如:一些办案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存在着装随意、言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同时从录像画面上看,出现了一些办案人员因长时间讯问后所表现出的身心疲惫神态和其他不规范的行为,这极有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另外,同步录音录像中出现的办案人员频繁进出画面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三、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基层检察院的设备由上一级检察院采购,供应商只买上级院的账而不买基层院的账,售后维修升级得不到保障。加上经费紧张的状况比较普遍,导致审讯、监控设备在建设以后得不到及时更新升级。
(二)办案人员专业水平不够,没有受过专业侦查技能的学习培训,造成对犯罪侦查缺乏深厚的功底,初查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
(三)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初衷、作用,办案人员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因此有不少办案人员在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时,片面地、主观地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就是“卡”办案人员,是给办案人员出难题。
(四)执法理念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要求的执法理念有一定的差距。一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较少、突破能力不高,使得在办案时急于求成,总希望能办成窝案、串案。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大家往往不会太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
四、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增加投入,确保设备质量
增加投入,加强维护,不断完善升级,积极改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质量,对于售后服务不到位的供应商,将之列入采购的黑名单。
(二)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
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并在实战运用的广度深度上下足功夫,在效果上做足文章,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其驾驭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要求。
(三)提高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
提高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是正确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关键,同时也是帮助办案人员消除畏惧心理的良药。办案人员应该主动学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检察工作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活动,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环境,探讨交流此环境下办案的心得体会。
(四)规范侦查行为,确保讯问过程符合规定
要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这既需要上级机关尽快出台同步录音录像时讯问行为的规范性操作办法,也需要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懈探索,通过共同努力确保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符合要求。
(五)积极推进办案规范化建设
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坚持全程同步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程序规范原则,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 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泄密。
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价值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视听资料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实体的正义。而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价值
同步录音录像不但有其存在的价值,而且一旦得到法律的规范和确认,对刑事办案意义深远。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庭审模式,加重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控方所举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体系严密,体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价值体现为:第一,可以有效遏制翻证翻供。在庭审中,被告人、证人往往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证)、诱供(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作为翻供(证)的理由。当同步录音录像真实、清晰、自然地再现讯问、询问的过程(这是言词证据笔录所无法达到的),而翻供的被告人或者证人在对其当庭翻供、翻证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明显不合理时,法庭必定会采纳检察机关取证的事实;第二,依法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而言,起到了威慑作用,它对言词证据的补充功能,将大大增加翻供、翻证的成本;第三,有利于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控方证据在审判中的采信概率提高,不但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将极大地增强侦查人员的办案热情。
总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固定模式可循,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潜心研究、积极探索,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在具体工作中,则应充分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真正做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突破案件、有利于规范办案、有利于惩治犯罪。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更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强了检察官依法文明办案的自觉性,适应了全新的办案模式和要求,确实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逼”上了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检察侦查;录音录像;全程录制;问题探索
[作者简介]李华钧(1963-),男,汉族,本科学历,广西马山县检察院技术科。科长。
2006年,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检察机关顺应国际先进执法理念,适应国内法治建设发展进程,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举措。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索,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发展溯源
20世纪70年代,“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应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证据。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习惯于自问、自记收集证据。一些犯罪嫌疑人面对签字画押的材料推翻原供,庭上翻供屡见不鲜,审后翻案不断出现。而且,个别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搞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讲话,打开了我国刑事取证现代化之门。从2006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施三步走的战略,到2007年10月,在我国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辞证据,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现状
设备、人员和相关的制度规范是搞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要素,其中设备是物质保障,人员是组织保障,相关的制度规范是体制保障。目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已经能基本满足高检院的要求,配备的人员也掌握了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相关的制度规范也逐步得到制定和完善,但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各检察部门设备各异,难以实现远程联网讯问监控指挥
远程讯问监控指挥系统是建立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之上的一套新系统。要想建立远程讯问监控指挥系统必须先实现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互联互通。然而由于各级检察院建设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没有采用整个地区统一采购、统一实施的方式,各检察院的供货厂家和设备不尽相同。与此同时,为抢占市场,各厂家的设备之间基本没有兼容性和互通性。就是同一厂家的不同时期产品,视频编码规范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是实现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互联互通还是实现远程讯问监控指挥都面临巨大的困难。
(二)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认识不足
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一种形式主义,或者只能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自然导致质量不理想、效果不明显。
(三)讯问过程还不够规范,尚未适应工作需要
由于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时间不长,办案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不能很好的按照规定进行讯问,尚未完全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需要。例如:一些办案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存在着装随意、言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同时从录像画面上看,出现了一些办案人员因长时间讯问后所表现出的身心疲惫神态和其他不规范的行为,这极有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另外,同步录音录像中出现的办案人员频繁进出画面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三、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基层检察院的设备由上一级检察院采购,供应商只买上级院的账而不买基层院的账,售后维修升级得不到保障。加上经费紧张的状况比较普遍,导致审讯、监控设备在建设以后得不到及时更新升级。
(二)办案人员专业水平不够,没有受过专业侦查技能的学习培训,造成对犯罪侦查缺乏深厚的功底,初查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
(三)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初衷、作用,办案人员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因此有不少办案人员在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时,片面地、主观地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就是“卡”办案人员,是给办案人员出难题。
(四)执法理念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要求的执法理念有一定的差距。一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较少、突破能力不高,使得在办案时急于求成,总希望能办成窝案、串案。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大家往往不会太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
四、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增加投入,确保设备质量
增加投入,加强维护,不断完善升级,积极改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质量,对于售后服务不到位的供应商,将之列入采购的黑名单。
(二)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
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并在实战运用的广度深度上下足功夫,在效果上做足文章,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其驾驭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要求。
(三)提高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
提高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认识,是正确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关键,同时也是帮助办案人员消除畏惧心理的良药。办案人员应该主动学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检察工作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活动,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环境,探讨交流此环境下办案的心得体会。
(四)规范侦查行为,确保讯问过程符合规定
要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这既需要上级机关尽快出台同步录音录像时讯问行为的规范性操作办法,也需要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懈探索,通过共同努力确保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符合要求。
(五)积极推进办案规范化建设
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坚持全程同步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程序规范原则,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 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泄密。
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价值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视听资料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实体的正义。而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价值
同步录音录像不但有其存在的价值,而且一旦得到法律的规范和确认,对刑事办案意义深远。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庭审模式,加重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控方所举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体系严密,体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价值体现为:第一,可以有效遏制翻证翻供。在庭审中,被告人、证人往往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证)、诱供(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作为翻供(证)的理由。当同步录音录像真实、清晰、自然地再现讯问、询问的过程(这是言词证据笔录所无法达到的),而翻供的被告人或者证人在对其当庭翻供、翻证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明显不合理时,法庭必定会采纳检察机关取证的事实;第二,依法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而言,起到了威慑作用,它对言词证据的补充功能,将大大增加翻供、翻证的成本;第三,有利于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控方证据在审判中的采信概率提高,不但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将极大地增强侦查人员的办案热情。
总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固定模式可循,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潜心研究、积极探索,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在具体工作中,则应充分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真正做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突破案件、有利于规范办案、有利于惩治犯罪。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更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强了检察官依法文明办案的自觉性,适应了全新的办案模式和要求,确实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逼”上了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