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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遗产税的征收问题引发大量讨论。经验表明,在经济规模大的国家里,征收遗产税的约束因素多、条件要求高。中国的经济规模位居全球第二,又是一个处于制度变革期、市场经济历史短的国家。因此,推出遗产税必须破解的难题远比其他国家多,初步概括有如下几点:
其一,如何确定应税遗产?遗产税应税遗产应是产权归属明晰的财产。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分步转换期,出现了一些模糊不清难以定性的情况。这使得一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无法确认,遗产课税因之也就找不准对象,如果强行规定可能引起极大争议或难以落地。
如个人住房,个人拥有的只是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没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严格来讲,这种使用权在遗产税法上不能定性为可传承遗产,因而也无法课税。这也是国外遗产税应税遗产均不包括租赁资产的原因。因此,如把个人住房纳入遗产税课税范围,如何界定清楚房屋价值和课税时限就成为一个难题。
再如个人货币资产,发达经济体内个人货币资产的持有存在严格的认定程序,而且私人之间利益权属务必清晰的理念根深蒂固,即便是配偶和直系亲属之间财产划分边界也非常清楚,而在中国则不然。这不仅使应税遗产无法确认,而且连遗产都难以识别清楚。
可见,中国如果征收遗产税,首先就要人们树立财产边界清晰理念,养成个人财产记录习惯,只有如此,征收遗产税才有基本依据。其次必须加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建立完整的全国联网的不动产和动产查询体系。否则,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异地存放资产方式规避遗产税。
其二,如何确定起征点?从国际经验看,遗产课税起征点如何操作算合理,各国没有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
确定遗产税起征点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合理界定净遗产。所谓净遗产是指逝者账面资产减去负债、丧葬费用、共同资产后的数值。这种净遗产才是可课税资产。起征点是指把扣除一定数额后的净遗产作为计税遗产。问题在于中国个人财产边界清晰度低,界定净遗产并非易事。如丧葬费用,按中国传统文化是由逝者家属支出,这等于是增加了遗产税应税遗产,对此征收遗产税明显不合理。再如逝者债务界定,中国的现实情况是个人债务不透明,家庭债务中有多大比例为逝者负担额也不清晰。可见,如果中国征收遗产税,首先要改变个人财产管理体系,否则净遗产界定不清会直接影响起征点合理化程度。
具体到遗产税起征点确定,有两个原则可选择:一是利用遗产税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尽可能多征税,让遗产继承者勤奋工作而非靠遗产致富或维持生活;二是尽可能少课税,让个人财产私人传承最大化。确定遗产税起征点须从国情出发考虑,力争不扰动市场。中国人均GDP位处世界中下层,个人财产积累仅30多年,且物价呈上升趋势。因此,确定遗产税起征点还是应坚持适度从高原则。只有如此,才可稳定民众的制度变革预期,确保遗产税制可操作。
其三,如何处理遗产税与财产赠与之间的关系?从确保遗产税征收完整性角度看,有必要对财产赠与行为课税,但操作起来有很多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财产赠与行为类型复杂,究竟哪些赠与应归入课税范围尚需认真讨论。目前,个人之间的财产赠与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生计保障类赠与;二是亲属之间的血缘性赠与;三是个人之间的友谊性赠与。从市场化程度看,生计保障类赠与不应纳入课税范围,后两类赠与可纳入课税范围,但也应有起征点限定。
其次,财产赠与税率设计须与遗产税率设计相互协调。如果财产赠与税率设计偏低,则很难起到抑制规避遗产税的作用。鉴此,赠与税税率可从高设计。
再次,财产赠与行为随意性强,透明度低,如果不建立相关登记制度,财产赠与课税就无法操作。建立财产赠与登记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体系、个人行为信息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应先着手多层次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此项工作完成后再推出遗产税。当然这需要较长时间,但与其仓促出台无法落地的改革,不如待条件具备后再出台可见预期效应的改革。这样做虽然机会成本大,好处是可减少震荡。
(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其一,如何确定应税遗产?遗产税应税遗产应是产权归属明晰的财产。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分步转换期,出现了一些模糊不清难以定性的情况。这使得一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无法确认,遗产课税因之也就找不准对象,如果强行规定可能引起极大争议或难以落地。
如个人住房,个人拥有的只是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没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严格来讲,这种使用权在遗产税法上不能定性为可传承遗产,因而也无法课税。这也是国外遗产税应税遗产均不包括租赁资产的原因。因此,如把个人住房纳入遗产税课税范围,如何界定清楚房屋价值和课税时限就成为一个难题。
再如个人货币资产,发达经济体内个人货币资产的持有存在严格的认定程序,而且私人之间利益权属务必清晰的理念根深蒂固,即便是配偶和直系亲属之间财产划分边界也非常清楚,而在中国则不然。这不仅使应税遗产无法确认,而且连遗产都难以识别清楚。
可见,中国如果征收遗产税,首先就要人们树立财产边界清晰理念,养成个人财产记录习惯,只有如此,征收遗产税才有基本依据。其次必须加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建立完整的全国联网的不动产和动产查询体系。否则,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异地存放资产方式规避遗产税。
其二,如何确定起征点?从国际经验看,遗产课税起征点如何操作算合理,各国没有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
确定遗产税起征点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合理界定净遗产。所谓净遗产是指逝者账面资产减去负债、丧葬费用、共同资产后的数值。这种净遗产才是可课税资产。起征点是指把扣除一定数额后的净遗产作为计税遗产。问题在于中国个人财产边界清晰度低,界定净遗产并非易事。如丧葬费用,按中国传统文化是由逝者家属支出,这等于是增加了遗产税应税遗产,对此征收遗产税明显不合理。再如逝者债务界定,中国的现实情况是个人债务不透明,家庭债务中有多大比例为逝者负担额也不清晰。可见,如果中国征收遗产税,首先要改变个人财产管理体系,否则净遗产界定不清会直接影响起征点合理化程度。
具体到遗产税起征点确定,有两个原则可选择:一是利用遗产税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尽可能多征税,让遗产继承者勤奋工作而非靠遗产致富或维持生活;二是尽可能少课税,让个人财产私人传承最大化。确定遗产税起征点须从国情出发考虑,力争不扰动市场。中国人均GDP位处世界中下层,个人财产积累仅30多年,且物价呈上升趋势。因此,确定遗产税起征点还是应坚持适度从高原则。只有如此,才可稳定民众的制度变革预期,确保遗产税制可操作。
其三,如何处理遗产税与财产赠与之间的关系?从确保遗产税征收完整性角度看,有必要对财产赠与行为课税,但操作起来有很多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财产赠与行为类型复杂,究竟哪些赠与应归入课税范围尚需认真讨论。目前,个人之间的财产赠与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生计保障类赠与;二是亲属之间的血缘性赠与;三是个人之间的友谊性赠与。从市场化程度看,生计保障类赠与不应纳入课税范围,后两类赠与可纳入课税范围,但也应有起征点限定。
其次,财产赠与税率设计须与遗产税率设计相互协调。如果财产赠与税率设计偏低,则很难起到抑制规避遗产税的作用。鉴此,赠与税税率可从高设计。
再次,财产赠与行为随意性强,透明度低,如果不建立相关登记制度,财产赠与课税就无法操作。建立财产赠与登记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体系、个人行为信息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应先着手多层次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此项工作完成后再推出遗产税。当然这需要较长时间,但与其仓促出台无法落地的改革,不如待条件具备后再出台可见预期效应的改革。这样做虽然机会成本大,好处是可减少震荡。
(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