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华新能源产业反补贴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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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之际,通过对历史和现状的分析得出美对华的反补贴有向新能源产业蔓延的趋势。以太阳能电池反补贴案为例,运用补贴与反补贴模型就该趋势对中美两国的福利影响进行剖析,并在直观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对中美两国产业短期和长期的影响。最后,从长期和短期出发,为中国其他新能源产业应对美国反补贴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美国;中国;新能源;太阳能电池;反补贴
  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60-04
  引言
  中国2001年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获得飞速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格局中的出口大国和世界加工厂,给世界既得利益者带来巨大冲击。随着中国进出口量占世界进出口总量的份额不断增加,世界多国与我国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升温。在全球主要的贸易救济形式中,反补贴虽出现较晚,案件数却不断增长,成为美国等国家对华贸易救济的重要手段。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统计,2004年加拿大发动国际社会对华的首起反补贴调查后的2007年起,中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大幅增加,2008—2011年连续四年,每年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超过全球总数的50%。而在其中,美国是外国对华反补贴的最大指控国,2004—2011年,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件占全球对华反补贴案件的 61%,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逐渐成为美国遏制中国的重要手段。
  一、美对华反补贴的历史与现状
  翻开美对华反补贴的历程,最早可追溯至1983年,美国企业申请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进行反补贴调查,1991年申请对中国出口的电风扇进行反补贴调查,1992年申请对中国出口的螺母进行反补贴调查,2003年预对中国出口的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和荧光增白剂进行反补贴调查。由于美国按其相关判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至此仍未对中国产品采取真正意义上的反补贴行动。
  但是随着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不断扩大(至2005年突破2 000亿美元,2006年高达2 325.5亿美元),美对华采取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已远不能达到其生产商所期望的限制中国出口的效果。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尝试对中国铜版纸适用反补贴法,启动反补贴调查。其后,美国又于2007年6月至11月连续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发动7起反补贴调查。接着,又于2008年陆续对华发动5起反补贴案。
  金融海啸后,美国开始进入缓慢复苏的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仅2009年,美对华就发动了10起反补贴调查,接近于美国2006年以来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总数,相比2008年上升了50%,出现了反补贴调查的高峰。2010年美国对华的反补贴调查虽降为3起,2011年美国对华钢制轮毂、镀锌钢丝、高压瓶和晶体硅光伏电池发动了5起反补贴调查,仅截至2012年3月美就对中国产的应用级风电塔和拉制不锈钢水槽等产品发动了2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见图1)。
  二、美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新趋势
  (一)传统上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品
  本文按照《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将进出口产品分为22类。美国2006—2012年发起的31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尽管涉案产品数量众多,但只涉及其中10类进出口产品,只占到22个总类别的36%,说明涉案产品种类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贱金属及其制品、机电产品、纸制品和化工制品等领域(见图2),这些都是中国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它们因中国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而具有低价的竞争优势,加之中国政府为了更好地发挥产业优势而给予这些领域适当的补贴,因此很容易被视为可诉性补贴。由此,美国在这些领域的反补贴调查最有可乘之机。
  (二)出现向新能源领域蔓延的新趋势
  由以上分析可知,美对华的反补贴调查多集中于低技术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但是随着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和坎昆气候大会的召开,气候和环境变化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与此同时,中国“十二五”规划也强调转变产业结构,绿色低碳的增长模式受到鼓励和支持,新兴能源产业得到快速发展,为中国乃至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动力。然而此时美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又掀起新风潮:2011年11月,美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等新能源产品发起调查;2012年1月,美国又对中国新能源领域的应用级风电塔发动发补贴调查。美对华的反补贴调查有向新能源领域蔓延的新趋势,且形势日趋严峻。
  其实早在2010年美国对其国内新能源产业的保护就已初露端倪。2010年9月,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提出对中国展开一项全面的贸易诉讼的请求,理由是中国为支持本国清洁能源部门而采取的补贴措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至此,揭示了中美反补贴贸易战的战场已经从中国传统的低技术、高污染产业向高技术、清洁能源领域蔓延。
  三、新趋势下美对华新能源产业反补贴的影响分析
  (一)案件的选取与说明
  本部分以美对华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反补贴案为例,分析美国对华新能源产业的反补贴对中美两国的影响。2011年11月8日,应美国太阳能工业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2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光伏电池作出反补贴初裁:对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征收2.90%的反补贴税率;对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征收4.73%的税率;对其他涉案企业普遍征收3.61%的税率。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商务部将于2012年6月对该案作出反补贴终裁。
  (二)基于补贴与反补贴模型的福利影响分析
  补贴与反补贴模型要区分大国和小国的情形,因为大、小国出口量的变化对世界市场的供给及价格的影响是不同的。就本案而言,2010年中国光伏电池产量达8G瓦,占全球总产量的5成,居世界首位,而且其中的90%都用于出口。可见,中国是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出口大国。随着中国科技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高新技在未来也将是其他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大国。   运用补贴与反补贴模型进行分析,应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美国征收反补贴税之前对中美两国的宏观经济影响;另一方面是美国征收反补贴税之后对两国经济的影响。
  先看第一个方面。首先是中国的情况,从图3中可以看到,D线为市场需求曲线,S线为企业供给曲线。就本案而言,中国政府在实施补贴之前,假设太阳能光伏电池的世界均衡价格为P0,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的产量为S0,国内需求量为D2,出口量为D2S0;中国政府在实施补贴S后,国内价格上升到P0+S,利润提高使产量猛增至S2,由于中国是出口光伏电池的大国,产量增加导致出口激增,世界市场的供给增加,世界市场的价格回落至P1,最终我国太阳能光伏电池的产量为S1,国内需求量为D1,出口量为D1S1。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国对太阳能光伏电池补贴之后,经过世界市场的调整,国内消费者的需求下降了D2D1,国内价格上升了P1P0,使中国消费者剩余减少,福利下降。另一方面,价格上升使产量提高了S1S0,出口量也增加了D2D1+S1S0,因为出口的商品才能获得补贴,因此补贴让国内生产者觉得产品出口比在国内销售获得更多的利润,所以企业扩大的生产都用于出口。不仅如此,就连原先在国内销售的部分也转作出口,因此,出口的增加量为国内消费者减少的需求和增加的产量之和。最终,国内生产者的剩余增加,福利提高。这也说明了国内消费者为了保持原有的消费量,就必须支付给国内生产商比原来更高的价格,使生产商内销的利润与出口的利润一至,这样才能确保一部分商品销往国内。
  但是具体而言,由于中国的太阳能光伏电池9成都销往国外,国内需求市场本就较小,因此政府补贴后产量增加,主要影响的是对外出口量,因此对国内消费者的影响不是很大,消费者的福利水平没有受到太大影响,而生产商的福利水平却提高了,当然这是在没有遭到美国征收反补贴税之前。这对中国其他以出口为主的高技术产品也同样适用。
  其次是美国的情况。图4中的D线是美国的进口需求曲线,就本案来看,美国在中国补贴之前的进口均衡点为A,对应的均衡价格为P1,进口量为D1。在中国补贴并经世界市场调整后,进口价格降为P2,美国进口商增加进口量至D2,使美国消费者剩余增加了P1P2AD,他们福利的增加实际上是因为中国给予了价值为P1P2AD的补贴。也就是说,一方面,中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在美国征收反补贴税之前是有利于美国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另一方面,补贴行为使中国产品更具竞争力,造成美国光伏电池生产商的产量下降,既得利益受损,他们会向美国相关部门申请对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进行反补贴调查。
  因此,在本案中中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对美国整体福利水平的影响要看这两类利益集团所受影响的程度。如果美国进口商和消费者福利水平提高的程度大于美国制造商福利下降的程度,则说明中国的补贴行为是有利于美国整体的福利水平的,反之亦然。
  接下来分析第二个方面。首先是中国的情况,当中国的补贴损害了美国的既得利益者且该利益团体的影响力足够大时,会引起美国政府的反补贴制裁。本案中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大量出口美国,遭到美国同类产品生产商的投诉,认为中国的竞争优势来源于政府补贴,最终得到了肯定性初裁。如果美国在终裁后征收的反补贴税正好等于我国政府支付的补贴额,那么图4中的均衡点又会回到原来的位置,即价格恢复到P0,产量降至S0,进口量也将回到没有政府补贴的时候,补贴没有达到任何效果。但是如果美国征收的反补贴税没有完全抵消中国产品出口量增加的效果,就需要进一步比较出口量增加带来的福利与征税的损失之间的程度。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对太阳能光伏电池征收反补贴税,无论是否能完全抵消中国政府的补贴行为,但至少都会使中国的福利水平较没征收反补贴税之前要下降了。由此可知补贴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如果不加限制,不但违反WTO的规则也容易遭致国外严厉的报复。一旦被征收反补贴税,就相当于是对美国政府的补贴,得不偿失。
  其次是美国的情况,当美对华征收反补贴税后,如果美国征收的反补贴税完全抵消了中国政府给予的补贴额,图4中的均衡点就会回到原来的A点,价格和进口量分别恢复至原来的P1和D1。美国消费者和进口商福利的增加消失了,但是保护了美国太阳能光伏电池制造商,并且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美国也能获得额外的财政收入。具体而言,美国整体的福利水平在征收反补贴税后是否较征收之前增加还要看美国太阳能光伏电池制造商的福利增加和美国财政收入的增加之和是否大于美国进口商和消费者福利减少之和。如果大于,征收反补贴税是有利于美国整体福利水平提高的;反之,则会使美国的总体福利水平下降,此时不应该对中国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也就是说美国征收反补贴税后总体福利水平不一定会提高。
  (二)对中美两国产业影响的分析
  1.短期内不利于中国相关产业发展,长期内消极影响不大,有一定积极作用。征收反补贴税会使产品成本上升,价格提高,出口量下降,如果产品无法在短期内顺利实现内销,最终会因需求的减少造成产能过剩,企业面临减产、裁员和倒闭的危机。当产业内的企业都面临外销萎靡的问题时,该产品的上游材料供应商也会受到牵连,短期内对整个产业链条形成冲击。但是长期来看,随着中国科技实力不断提高,核心技术不断增强,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竞争优势不会因为征收反补贴税而逆转,因为其所依靠的不是低成本和价格,加之国内市场在长期内对产品的消化吸收,反补贴不会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而且美国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会使产业内的企业更为团结一致的应对,有利于长期内形成更为紧密的产业集群链和规模效应,同时也对企业产生了技术不断创新的倒逼压力,对中国高新科技产业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就本案而言,美国的反补贴涉及无锡、常州和宁波等30多家企业。其中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厂商,美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矛头说明其已经将注意力和重心直指中国太阳能制造的核心区域。另外,据宁波海关的统计,美国是宁波光伏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2011年10月反补贴调查前,美国进口商已经开始减少从中国的进口,使宁波的出口量受到影响,10月份对美国出口78.44万美元,下降了29.6%,并且出口疲软的态势还将持续。短期来看,反补贴行为不利于中国相关产品出口美国,而且还极有可能引起欧盟等国的效仿,对中国产业形成一定的冲击。但是,随着长期发展,中国光伏电池技术的不断成熟,其竞争优势不会因美国的反补贴而改变,国内市场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对外国市场的依赖会逐渐减少。因此,长期来看,美征收反补贴税不会对中国的光伏产业造成实质影响。而且在此次应诉中,中国光伏电池制造企业高度团结应诉,有利于形成更为紧密的产业链,同时,也使中国光伏电池制造商认识到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生产规模的必要性,对中国新能源等高科技领域的长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短期内对美国相关产业的消极影响甚于积极作用,更不利于产业长期发展。中国的出口贸易超过60%都是以“三来一补”的方式实现的。中国对美出口的产品中,很多都是从美国进口原材料或机器设备,加工组装后复出口,中国企业只是赚取加工费。因此美国对华征收反补贴税,尽管一方面保护了美国加工同类产品的行业,但是会减少中国进口美国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并提高美国进口商的成本,因此美国的反补贴行为是得不偿失的。长期来看,整个产业链会因为没有低成本的中间产品而使最终产品失去竞争优势。而且随着中国出口产品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产品技术世界领先的优势将会愈发明显,美国减少进口中国的高科技产品将不利于其自身产业技术的进步和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因此,无论短期还是长期,美国对华产品的反补贴是不利于其相关产业发展的。
  就本案而言,中国输美的太阳能光伏电池中75%属于从美国进口原料加工后再出口到美国市场的加工贸易。为生产光伏产品,中国每年从美国进口20多亿美元的多晶硅、EVA、浆料等原材料。中国生产企业在2010年从美国进口的设备及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不少于30亿美元。图4为太阳能光伏产业链,中国500多家太阳能光伏企业都为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生产商,他们从美国进口晶体硅等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加工成太阳能电池或组件再出口美国,由美国进口商进一步完成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生产和系统应用。
  如果中国太阳能电池产品因被加征高额关税不能继续对美出口,短期内势必极大影响美国相关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对中国的出口,对美国上游原材料供应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使下游太阳能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和系统应用企业的成本提高。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也表示,“美国太阳能光伏产品长期没有成本优势,其太阳能产业规模化发展将至少延后五年。”可见,美对华太阳能能光伏电池征收反补贴税对美国相关产业在短期和长期都是不利的。
  四、新趋势下美对华反补贴的对策分析
  (一)长期对策
  1.政府应适度并合理利用补贴。根据《SCM协定》和美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某一产品从价补贴的总额不能超过5%,否则即可认为对另一成员方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极有可能被征收反补贴税。所以我国政府在对新能源及高科技领域补贴时,应将对某一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控制在5%以内。另外,WTO规定,成员方对科研教育、贫困地区以及环保事业的补贴不会引起另一成员方的反补贴调查。如果政府能够为贫困落后地区打造新能源产业,将补贴更多地投入到新能源产业的研发阶段和人才的培养教育上,不仅能够带动当地经济的增长,而且也使中国的补贴行为具有三重保障,不给美国等发达国家制造反补贴的借口。
  2.对于太阳能光伏产业等新能源及高科技领域的业协会要建立更为健全的预警机制。既要注意了解美国等同行业竞争者的生产能力、质量标准、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又要注意调研我国出口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售价情况,避免过度竞争,同时还要注意日本、德国等竞争国出口美国的销售情况。另外,还要分析美、日、德等国同行业制造商的竞争优势和劣势,为我国新能源及高科技领域的发展提供方向,与美日德等竞争国形成优势互补,而不只是大打价格战。
  3.企业应开拓多元化市场并重视内销。新能源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多元化市场的发展战略,不要过度依赖于单一市场。这样即便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使对美出口的门槛提高,但因为技术、管理和规模上的领先优势也不会使企业丧失其他出口市场,可以将产品转销他国很内销来消化影响,因此企业要注重开拓多元市场。
  (二)短期对策
  1.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应对反补贴。首先,应完整收集并密切关注美国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案件有关的反补贴报告,了解案情发展情况并及时告知企业。其次,应及时召开行业大会,向企业说明当前的情况,帮助企业分析利弊,聘请有应诉经验的律师,团结企业共同应诉,加强行业的应诉力量。最后,被征收反补贴税之后,也应企业共同商讨应变的对策,增强整个行业抵御反补贴风险的能力,将反补贴税对新能源等产业的损害降到最低。
  2.企业自觉减少对某一国家的出口。如美对华太阳能光伏电池反补贴一案中,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的输美量短期内增速迅猛,2010年同期涨幅高达184%,2011年美国企业提起申诉之前的1—10月,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比2010年同期增长151.51%,而日本同期对美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出口增幅仅为52%。并且在2011年8月美国几家老牌太阳能光伏制造企业破产后美国更是将反补贴的矛头指向了中国。因此,出口量的短期激增就像是美国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的红色信号灯,应该要引起获得政府支持并高速增长的新能源企业的高度重视,自觉减少对美国的出口量,不要与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企业竞争过度,这样才能降低遭受反补贴调查的可能性。
  3.企业应积极应诉。企业还应与行业协会多沟通联系,收集更多关于本行业外销的具体情况。在遭到反补贴调查时,应积极主动的参与行业协会召开的大会,与国内同行共同应对。最后,在被征收反补贴税后也应听取行业协会及政府给予的政策建议,及时调整出口方向和发展战略。
  结束语
  总之,中国政府应在新趋势下充分考虑补贴和反补贴对中美两国福利和产业的影响,趋利避害。中国政府、行业和企业应当发挥各自的作用,规范自身行为,并充分利用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争取中国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新形式下对美国的反补贴手段应对得当,保证新能源产业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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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2-05-0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09YJCZH021)
  作者简介:杨励,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从事国际贸易研究;杨婷婷,女,山东梁山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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