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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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解读宪法》一书中,哈佛大学的却伯教授和康奈尔大学的多尔夫教授从一系列技术性问题入手,点评了宪法解释领域众多似是而非的解释理论和方法。却伯和多尔夫希望全书能对解读宪法的过程进行“去神秘化”处理。通过了解如何避免误读宪法,让宪法的解读变得不是那么困难,也使得宪法能够变得平易近人,并且能够做出正确的司法价值的选择。
  【关键词】宪法解读;误读;司法价值
  宪法是什么?宪法按其西方字面来说指的是国家的实在的根本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才写了《雅典政制》,考查了各城邦的宪法,而当时的希腊各城邦并没有成文宪法。亚里士多德只是描述了各城邦的实际政治运作的根本性规则。但是在17、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影响下,近代宪法被文字化了,被仅仅视为是规定性的。今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成文宪法,曾有美国学者研究发现从文字上看这些宪法实在是差别不大,而实际运作差别很大。这种现象或者表明文字性宪法不可能有效表现,更谈不上有效制约社会的运行机制;或者表明应当修改我们对宪法的理解,应当把宪法理解为一个社会中实际政制的描述。由于美国宪法和法律传统,美国学者对美国宪法的理解历来都具有这种具体性,而不只是阐述宪法的所谓“原理”和美国宪法文字本身。i
  宪法是根本法,所以对我们来说是高高在上的,尽管制宪者在制定宪法时尽量使用了通俗易懂的词来使宪法平易近人,但是宪法往往是神秘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宪法进行解读。在美国著名学者却伯和多尔夫合著的《解读宪法》中,对宪法解读这样说到:“对宪法进行“解读”(read)意味着什么?当我们“解释”(interpret)这份宪法时,我们又在做什么?在应当‘如何’解释宪法的问题上,为何会存在如此之多的争论?ii当然,这里谈到的宪法“解读”,依然是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阐述的,而且从广义上说,宪法解释本身也是一种“解读”,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两者又是有一定的区别的,特别是在特定的场合,区分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的不同内涵,对于准确判断不同场合下宪法援引的性质、特点,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宪法解读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对宪法规范及文本的原则、精神、内容等所作的分析阐述。由于宪法解读的主体、内容等的不同,决定了宪法解读在实践中的效力、影响力也是不同的。就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读而言,由于解读的效力与后果不同,而区别于宪法解释;在内容与方式上的接近,又与宪法阐释有共同之处。iii却伯和多尔夫在《解读宪法》中对于如何避免误读宪法,以及在权利中界定司法价值选择和如何正确的解读宪法做了详细的解说,下面笔者将会从如何避免误读宪法和权利界定中的价值选择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避免误读宪法
  (一)从语言和历史的角度避免误读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直接说怎么解读宪法,而选择探讨避免误读呢?因为解读宪法的方式各式各样,在遇到一种误读时可以产生很多解决办法。所以只有在大致了解在解读宪法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样的误读,这样才能更好的解读宪法。而选择从事物的起点入手对于避免误读宪法是很有帮助的。而对于宪法文本来说,语言是宪法形成的起点。1920年霍姆斯大法官在密苏里诉霍兰一案的判决书中写道:“当我们和一些自身也是一项构成性法律——例如合众国的宪法——的语词打交道时,必须认识到它们能创生某种事物。而这种事物的创造者即使再有才华,也无法完全预见到它的走向。这些语词完全可以……预期自己创造了一个有机体。经历了一个世纪的时间,并耗费了后继者大量的汗与血,事实证明它们创造了一个国家。”iv笔者猜测当时霍姆斯大法官认为这应该就是宪法制定者们原本就具有的意图。当然,宪法制定者当初在制定宪法时虽然会依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制定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条款,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有些个别的事例即使会想到,也并不一定会注入到宪法文本的解释中去。所以几十年几百年的宪法解读者们就应当了解当时制定宪法的历史,将当时的事例与宪法文本相结合,再加上如今的一些思想才能比较直观的将宪法解读出来。值得注意的是,文本自身才是法律,历史只是用来帮助理解文本的,宪法文本自身似乎反对一种过于倚重历史的解释方法。
  (二)解读宪法不是重起宪法
  宪法文本的模糊性、宪法术语的流变性、宪法历史的不确定性和宪法语言的可争议性都让解读宪法的难度加大。宪法文本自身留出了太多的想象空间。v宪法充斥着关于“自由”、“正当法律程序”、“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等弹性字词。尽管这些字词不是可以随意揉捏的,但他们能为法律、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对立各方都提供支持。所谓解释其实是执行解释者的意愿,解释者可能只把宪法当作一面“穿衣镜”,用宪法文本的措辞把自己的政治或道德偏好包装了起来。早在1845年,斯托利大法官就担心“人们很容易看清,宪法就是他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vi不过却伯和多尔夫认为,这种观点站不住脚。如果宪法真的只是一面反映解释者之观念和理想的镜子,那么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所要求的服从,以及宪法在法律和社会生活领域的作用力,都将彻底失去正当性。问题的关键是找出一些解释准则,以使宪法在实际生活中更具稳定性、确定性和客观性。vii当宪法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需要大量解读的时候,很多人会说为什么不直接重新起草一份,这样还来得及方便。其实不然,纵然解读宪法需要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状况,需要揣测制宪者的意图,需要反映当今民众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但这一切都远比重新起草来的简单。解读宪法只是选择的困难,而重起宪法就是重起的困难。就像在《宪法的选择》一书中,有位学者曾指出:“因为法律语言的这种流变性,促使法官不得不承认自己在解读宪法时,不可避免地要做出(至少是)若干基本选择,以厘清宪法的内容。”viii
  (三)两种解释性谬误
  在解读宪法时,我们要避免两种错误的宪法解读方式,一种为“分解式”,另一种为“过度整合式”。却伯和多尔夫在《解读宪法》中对两种谬误进行了阐述:“当我们讲以‘分解式’进行解读时,我们意指以这样一种方法探讨宪法,即忽视宪法的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而成为一个整体的事实。整体意味着我们要解释的是一部宪法,而不是一些孤立的、有着各自历史的语句和条款捆绑成的东西。当我们讲以‘过度整合式’进行解读时,我们意指以另外一种方法探讨宪法,即忽视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包含了不同的责成部分这一同样重要的事实。”ix   对于“分解式”,忽视宪法的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而成为一个整体的事实。第五修正案写道:“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伯格大法官据此主张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剥夺某个人的生命,就是一种极其“分解式”的解读。x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乔治敦大学的图尔什内特强调,应当按宪法所要求的社会主义——废除私有财产制——去解读宪法。如果不那样,作为平等法律保护这一宪法命令之基础的平等理念就不会有意义。xi假如宪法的全部内容只是一个平等保护条款,或许这会得到支持,然而在美国宪法中,宪法清楚地肯定、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制,那么这种观点就站不住脚了。宪法宣称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还有“如果不予恰当的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xii的确,在独立革命时期,或许有许多州的宪法表述了另一种观点,即所有财产最终属于作为全民管理者的州所有,因为没有设立前述条款。但联邦宪法纳入这一条款,表明对“州作为最终的所有者”的模式,作了明确否定。xiii拔高宪法的某个条款,一路到底地坚持它,把它解释得无所不包,而无视它包容在一个更大整体之中这一事实,就是一种分解式的宪法“解读”。
  另一种极端的谬误是“过度整合式”。将宪法看作是某种无缝之网,一个“无所不在的实体”它用一种单一、简单而又神圣声音说话,并表达了对一个理想政治社会的一元化看法。xiv却伯和多尔夫指出,事实上,宪法各个条款是在两个世纪的各个阶段中,以各方妥协的形式逐步形成的,它们代表着一种历史偶然性,整体而言不会是融贯一致的。然而宪法理论家们经常无视这一事实。他们的惯常做法是:抬高自己偏好的关于宪法“实际”指示了什么的观点,然后将宪法文本、宪法历史和宪法结构中不合自己那个总体设计的内容全都撇在一边。这必然会混淆“解读宪法”和“起草一份自己想要的宪法”之间的界线。xv却伯和多尔夫进而指出,当伊利在《民主与不信任》中将整部宪法解读成具有一个用于完善民主体制的非实质性中心目标时,他就越过了那条界线;越界者绝不止伊利,当代宪法解释领域的一流理论家皆或多或少地犯了这个谬误。xvi
  虽然却伯和多尔夫在这本书中对宪法解释理论做了概括和批评,但并不是全面而细致的。因为最佳解释理论而将德沃金列为混淆“解释宪法”和“重构宪法”的典型,就失之草率。实际上,德沃金明确提出有两个重要约束,严格限制了法官解读宪法时的自由:一是法官必须从制宪者所说的内容,尤其是从宪法文本入手进行解释;二是法官不能将自己的信念解读进宪法,解释必须遵循宪法的整全性要求。xvii这或许并不至关重要,重要的是,宪法解释必然要求一种“通盘考量”,却伯和多尔夫否定了“过度整合式”解释,但对整合式解释中的“过度”和“适度”之关系却未置一词。但不可否认的是,宪法解释具有一定的难度,他们对此的研究值得我们学习。
  二、权利界定中的司法价值选择
  宪法文本和宪法解释,都包藏着价值理念,或许还隐藏了一种实力对比。在波斯纳这类实质论者看来,那些隐匿的东西才是决定性的。不过,即使需要作“法政治式”的论述,作为一种法律解释而非政治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的宪法解释,仍然有其应遵守的界限,那就是郑重其事地对待宪法文本,或者在最低限度上,将宪法当作一面整肃衣冠的镜子。宪法能够引导大法官们的司法价值选择,也就是说,大法官们也一直努力为自己的解释结论寻求宪法文本的支持。柯克法官曾经说过:“……诉讼不是依据自然理性裁决的,而是依据技术理性和法律判断来裁决的。法律是一门艺术,需要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才能掌握它。”xviii在技术不足以应对的法律模糊地带,则需要法官运用自己的判断、选择来确定法律的含义。这意谓法律解释和判决论证具有社会证明的因素,可据此对司法价值选择进行客观性检验:即便宪法解释中有评价或价值观的介入,“那么,它们也不是作为个人偏好而介入的”,“这些价值观必定对它们所适用的社区(社会)有某种意义”,并且个人价值观并不意味着它不同时被其它人所广泛持有。xix
  从知识论的角度观之,依据权力和权威进行的判断和选择,却是非理性的,即便解释者能像霍姆斯所言那样“为任何一个结论给出一个合乎逻辑的形式”。投票表决所遵循的是一种程序或制度理性,而非柯克所言的技艺理性。宪法解释不仅是一门艺术,更像是一门巫术。、在当代社会,价值多元和道德分歧愈演愈烈的事实,使得原本作为宪法解释之基础的价值共识业已分化、丧失,相应地,法律也被迫转换或回复角色,即从特定结果和评价的指示者,蜕变为产生决定之程序的提供者。就像却伯和多尔夫提到的那样,美国宪法在理想主义者的笔下,从事宪法解释的大法官们“操纵着巨大的裁量权限,在荆棘遍布的旷野上奋力前行。这个过程需要至关重要的智识权力,开放、慎思且机敏的头脑,通常还需要勇气,尤其是智识勇气,以及超越自我的力量。”综上所述,未能从技术上解决司法价值选择问题,也就无法对解读宪法的过程进行“去神秘化”处理,这让却伯和多尔夫走出价值困局的通篇努力,最终功亏一篑。不过,宪法解释中的每一个价值选择,都关联着“何为正义”的问题,自尼采宣告“上帝死了”之后,又有谁能回答这种问题呢?那么如何在缺少永恒、普遍和不容置疑的前提的情况下,展开理性的说服工作?答案或许是:在那种情况下,不存在一种“理性”本义上的说服,而只能达致一种“合理的”说服。xx对于不得不做一系列价值选择的宪法解释而言,这种说服仰赖于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技艺,对政治和价值问题进行法律化转述和处置,这是一门艺术,体现了法律解释的技艺理性。另一方面,需要有权威主体,通过一定仪式在“可能的解释”中作出终局选择。这是一门和技艺理性无关的当代巫术,但内含了一种程序理性。通过这个仪式,宪法文本成为了一根点石成金的魔法杖。
  当然在解读宪法的过程中除了这两方面,我们还可以从其他学科中寻求指引,例如文学或数学。通过文学中的修辞手法来美化宪法文本中的语言,通过借鉴数学中的逻辑公式来使文本更具有逻辑性。宪法解读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慢慢地学习和摸索中才能使得我们的理论更加完善,才能更好的投入到实践中。
  注释:
  1.王超.却伯教授[M].上海出版社,2008:1.
  2,4,5,9,10,14.(美)却伯,多尔夫.解读宪法[M].陈林林,储智勇,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7:4,13,25,28,29-30,33.
  3.殷啸虎.论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J].社会科学报,2012(12):93.
  6,7,15,17,19,20.陈林林.在艺术和巫术之间的宪法解释[J].政法论坛,2010,28(5):160,172,160,169,163,165.
  8.Laurence Tribe,Constitutional Choice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Richard Posner,“What Am I?A potted Plant?”New Republic,September 28,1987,p.23.
  11.See Mark V. Tushnet,“Book Review”,Machigan Law Review,78(March 1980),694,696-702.
  12.Amends. 5 and 14,§ 1(正当程序),Amend. 5(私有财产)。
  13.See 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9-7,pp.607-608.
  16.Richard Posner,Legal Reasoning from the Top Down and from the Bottom Up:The Question of Un-enumerated Constitutional Rights,59 Chicago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2,p445.
  18.K.N.Llewellyn,The Bramble Bush:The Classic Lectures on the Law and Law School,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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