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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工业发展中,学徒制曾是重要的用工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变化,学徒制职业教育的内涵也发生着改变,新学徒制职业教育逐渐兴起。笔者在调研(辽宁省内)的基础上对我国新学徒制职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职业教育 学徒制 新学徒制
学徒制是一种古老的职业教育形式,上世纪80年代以来,被新生的职业学校教育所取代,进入到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国经济竞争激烈,社会对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学徒制职业教育被重新唤醒,重新获得人们的重视,同时又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和意义,冠名為“新学徒制”。新学徒制职业教育中的“新”是指创新、突破的意思,“制”是制度、法制的意思。
新学徒制是使学生进入工作状态、尽快掌握岗位技能最好的、也是最直接的途径。因为有专职师傅的手把手、一对一的指导,实习效果非常明显,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推广新学徒制对于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意义深远。
那么新学徒制职业教育在我国都存在哪些问题? 笔者在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我国民众对新学徒制职业教育了解甚少
调查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我国的职业教育不是很了解,对于什么是新学徒制就更模糊了。60%的被采访者需要笔者先解释什么是新学徒制,然后才能接受采访。对于“2+1”的职业教育模式也并不太熟悉,50%以上的受采访者承认不够关注职业教育,许多人不愿意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职业教育。
二、政府在职业教育立法方面存在欠账,新学徒制职业教育的实施保障措施缺失
在调研中发现,政府出台的职业教育法令单一,大多是雷声大雨点小,而且没有相应的、具有强制性的配套措施保障新学徒制的实施。虽然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这部法律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导致职业教育改革步伐缓慢,提升不到法律强制的层面。
三、新学徒制职业教育推行起来难度很大
1.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企业在新学徒制职业教育中,总的来说是付出多、得到少。毕竟企业也要生存,也要讲求效益。
2.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目前学徒制职业教育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还停留在各地方政府的层面,国家并没有出台统一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优惠政策规定。由于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情况各不相同,使得很多地方性政策无法兑现,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光说不做,优惠政策得不到具体的落实。
3.要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实施困难重重
出台相关保障新学徒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牵涉到多个部门,而且制定程序复杂。比如说要想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需要教育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然后报国务院审批,或者由国务院牵头,由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出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审批,最后由国务院发文,各地区执行。这还仅仅是国税这块,地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由国务院制定也可以由省一级的人大制定,中央和地方都有一定的政策权限。
虽然在调查过程中感受到我国推行“新学徒制”职业教育的难度,但也不是一定不可行的。政府应该给予大力的政策支持。
首先,政府应该完善职业教育立法
中国的“新学徒制”必须以制度或法律的形式,去强制性的要求和规范社会相关方面,以保障学徒制的顺利实施。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虽然后续又颁布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一些地方性规章制度,但始终未能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与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缺少用以保障职业教育法全面实施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德国在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如《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用以保障《职业教育法》的顺利实施。我国正在加紧修订《职业教育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力争在2020年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法律形式规范职业教育,实现职业教育法制化。
其次,政府应加大职业教育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管力度。
职业教育法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在执行的时候必须加强监管力度,这是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在德国就业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按照德国职业教育法的现定,严格把住“就业者必须先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这一关,不经过正规职业培训、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准进人职业生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配套保障制度方面还是起步阶段。
再次,对于新学徒制职业教育,政府应加大关注度和投入的力度,出台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新学徒制的实施
新学徒制职业教育是我国培养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应该受到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障新学徒制的实施,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区域内统筹的职业教育利益补偿机制。如:制定省级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财政补偿政策、地市级政府返还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对于积极参与学徒制职业教育的企业,在银行贷款、银行信誉评级、行业企业资质评审等环节给予一定的优先或优惠。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参与学徒制职业教育,鼓励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层面的作用,希望通过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把我国的学徒制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坚定不移的贯彻下去、实施下去、坚持下去,最终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培养出大量的合格的,具有一定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此文,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课题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作者:李菁莹《现代学徒制离中国有多远》2011年08月29日.来源:《中国青年报》
[2]作者:陶成《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2010年12月15日.来源:《人民政协报》
[3]作者:苑国栋《政府责任:实现校企合作的必要条件》2009年12月12日.来源:《职教论坛》.2009年第16期
(作者单位: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职业教育 学徒制 新学徒制
学徒制是一种古老的职业教育形式,上世纪80年代以来,被新生的职业学校教育所取代,进入到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国经济竞争激烈,社会对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学徒制职业教育被重新唤醒,重新获得人们的重视,同时又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和意义,冠名為“新学徒制”。新学徒制职业教育中的“新”是指创新、突破的意思,“制”是制度、法制的意思。
新学徒制是使学生进入工作状态、尽快掌握岗位技能最好的、也是最直接的途径。因为有专职师傅的手把手、一对一的指导,实习效果非常明显,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推广新学徒制对于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意义深远。
那么新学徒制职业教育在我国都存在哪些问题? 笔者在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我国民众对新学徒制职业教育了解甚少
调查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我国的职业教育不是很了解,对于什么是新学徒制就更模糊了。60%的被采访者需要笔者先解释什么是新学徒制,然后才能接受采访。对于“2+1”的职业教育模式也并不太熟悉,50%以上的受采访者承认不够关注职业教育,许多人不愿意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职业教育。
二、政府在职业教育立法方面存在欠账,新学徒制职业教育的实施保障措施缺失
在调研中发现,政府出台的职业教育法令单一,大多是雷声大雨点小,而且没有相应的、具有强制性的配套措施保障新学徒制的实施。虽然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这部法律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导致职业教育改革步伐缓慢,提升不到法律强制的层面。
三、新学徒制职业教育推行起来难度很大
1.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企业在新学徒制职业教育中,总的来说是付出多、得到少。毕竟企业也要生存,也要讲求效益。
2.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目前学徒制职业教育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还停留在各地方政府的层面,国家并没有出台统一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优惠政策规定。由于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情况各不相同,使得很多地方性政策无法兑现,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光说不做,优惠政策得不到具体的落实。
3.要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实施困难重重
出台相关保障新学徒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牵涉到多个部门,而且制定程序复杂。比如说要想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需要教育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然后报国务院审批,或者由国务院牵头,由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出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审批,最后由国务院发文,各地区执行。这还仅仅是国税这块,地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由国务院制定也可以由省一级的人大制定,中央和地方都有一定的政策权限。
虽然在调查过程中感受到我国推行“新学徒制”职业教育的难度,但也不是一定不可行的。政府应该给予大力的政策支持。
首先,政府应该完善职业教育立法
中国的“新学徒制”必须以制度或法律的形式,去强制性的要求和规范社会相关方面,以保障学徒制的顺利实施。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虽然后续又颁布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一些地方性规章制度,但始终未能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与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缺少用以保障职业教育法全面实施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德国在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如《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用以保障《职业教育法》的顺利实施。我国正在加紧修订《职业教育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力争在2020年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法律形式规范职业教育,实现职业教育法制化。
其次,政府应加大职业教育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管力度。
职业教育法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在执行的时候必须加强监管力度,这是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在德国就业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按照德国职业教育法的现定,严格把住“就业者必须先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这一关,不经过正规职业培训、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准进人职业生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配套保障制度方面还是起步阶段。
再次,对于新学徒制职业教育,政府应加大关注度和投入的力度,出台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新学徒制的实施
新学徒制职业教育是我国培养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应该受到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障新学徒制的实施,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区域内统筹的职业教育利益补偿机制。如:制定省级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财政补偿政策、地市级政府返还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对于积极参与学徒制职业教育的企业,在银行贷款、银行信誉评级、行业企业资质评审等环节给予一定的优先或优惠。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参与学徒制职业教育,鼓励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层面的作用,希望通过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把我国的学徒制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坚定不移的贯彻下去、实施下去、坚持下去,最终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培养出大量的合格的,具有一定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此文,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课题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作者:李菁莹《现代学徒制离中国有多远》2011年08月29日.来源:《中国青年报》
[2]作者:陶成《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2010年12月15日.来源:《人民政协报》
[3]作者:苑国栋《政府责任:实现校企合作的必要条件》2009年12月12日.来源:《职教论坛》.2009年第16期
(作者单位: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