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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了无线音乐领域上游内容方和音乐人的热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修改草案对音乐作品的版权和支付费用等方面。草案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有人认为,《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调整草案并不利于文化作品的长期传播。此观点得到了易观智库的支持。易观智库认为,当前无线音乐市场环境恶劣,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上游音乐内容提供方利润逐步被严重挤压。传统音乐被数字化的趋势一浪拍了下去,这其中存在的原因是从早期的卡带向唱片过度的过程中,行业内盗版情况即已泛滥,加之唱片的定价过高与盗版形成的显著差异,逐渐培养起用户使用盗版的市场环境。而数字化可谓雪上加霜,使得音乐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致使上游内容方的利润被逐步严重挤压。
二是优质音乐人逐渐减少,音乐质量下滑。盗版环境不止侵害唱片公司以及发行商的利益,对音乐人的影响更甚,以及用户对音乐的态度改变,挫伤音乐人的士气,从而整体市场音乐内容量大质低的特点渐现。
三是用户使用盗版的习惯逐步使其失去对音乐的欣赏心理。市场中音乐的获取渠道从原来的卡带、CD等逐步扩展为通过运营商渠道、互联网渠道等更加便捷的方式,音乐的传播更加广泛,用户对音乐的接收越来越多,从而造成用户对音乐的欣赏疲劳,以及缺乏珍惜、尊重、不愿为版权付费等心理。
四是数字音乐运营商资金链问题普遍存在,商业能力不足。同样被盗版环境以及用户使用习惯所迫,数字音乐运营商除电信运营商之外,收入规模发展缓慢,商业模式有待突破,才能够面对盗版的冲击。
面对以上市场环境,国家版权局出台的《著作权法》草案规定:3个月后,音乐作品的管理将交付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管理。版权局出台此草案的目的旨在加强版权保护,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并防止唱片公司的垄断。
但是,此项草案未必能在切实意义上奏效,操作不好,可能会适得其反。易观智库认为,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担忧:
首先,3个月的时间规定,可能将使音乐质量更加恶化。对于草案规定的3个月后,可未经著作人许可,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后使用,音乐业内包括音乐人、唱片公司等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此举可能会使用户的版权意识更加单薄,挫伤音乐人士气的同时,也会使行业内的音乐质量恶化。
其次,对于设立类似代理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利益分配方面需谨慎。著作权人的作品统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并由使用者向其缴纳费用,对于费用如何分配方面,还需要谨慎处理才行。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修改草案对音乐作品的版权和支付费用等方面。草案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有人认为,《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调整草案并不利于文化作品的长期传播。此观点得到了易观智库的支持。易观智库认为,当前无线音乐市场环境恶劣,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上游音乐内容提供方利润逐步被严重挤压。传统音乐被数字化的趋势一浪拍了下去,这其中存在的原因是从早期的卡带向唱片过度的过程中,行业内盗版情况即已泛滥,加之唱片的定价过高与盗版形成的显著差异,逐渐培养起用户使用盗版的市场环境。而数字化可谓雪上加霜,使得音乐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致使上游内容方的利润被逐步严重挤压。
二是优质音乐人逐渐减少,音乐质量下滑。盗版环境不止侵害唱片公司以及发行商的利益,对音乐人的影响更甚,以及用户对音乐的态度改变,挫伤音乐人的士气,从而整体市场音乐内容量大质低的特点渐现。
三是用户使用盗版的习惯逐步使其失去对音乐的欣赏心理。市场中音乐的获取渠道从原来的卡带、CD等逐步扩展为通过运营商渠道、互联网渠道等更加便捷的方式,音乐的传播更加广泛,用户对音乐的接收越来越多,从而造成用户对音乐的欣赏疲劳,以及缺乏珍惜、尊重、不愿为版权付费等心理。
四是数字音乐运营商资金链问题普遍存在,商业能力不足。同样被盗版环境以及用户使用习惯所迫,数字音乐运营商除电信运营商之外,收入规模发展缓慢,商业模式有待突破,才能够面对盗版的冲击。
面对以上市场环境,国家版权局出台的《著作权法》草案规定:3个月后,音乐作品的管理将交付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管理。版权局出台此草案的目的旨在加强版权保护,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并防止唱片公司的垄断。
但是,此项草案未必能在切实意义上奏效,操作不好,可能会适得其反。易观智库认为,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担忧:
首先,3个月的时间规定,可能将使音乐质量更加恶化。对于草案规定的3个月后,可未经著作人许可,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后使用,音乐业内包括音乐人、唱片公司等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此举可能会使用户的版权意识更加单薄,挫伤音乐人士气的同时,也会使行业内的音乐质量恶化。
其次,对于设立类似代理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利益分配方面需谨慎。著作权人的作品统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并由使用者向其缴纳费用,对于费用如何分配方面,还需要谨慎处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