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社会的发展使得信息深入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也愈加重视,在我国刑法的修订上,也逐渐体现出了这一点。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阐述了笔者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刑事处罚
引言: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人们在生活与工作中会接触到大量的信息,可以说,信息已经深入到了我国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是其中存在着一些延伸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就现阶段的情况而言,我国存在着部分人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并进行兜售的现象,且这样的情况日益严重。这就使得利用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障成为了重要的工作。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与范围的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已经对刑法进行了修正。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问题,已经对这样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为犯罪行为。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刑法来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充分,依旧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即使我国的刑法中已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一些较为零散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系统化的,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定义以及划分。对于“公民”以及“个人信息”的界定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1]。例如,“公民”并不包括处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所以刑法并没有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问题
在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第二款中,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义为“窃取或是利用其它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样的界定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非法”性质的界定是否依据着手段的非法性。在道德以及法律上,秘密取走都具有不正当性,但是,若将条款中的“非法手段”的性质定义为手段本身的非法性,那么就无法将以购买等手段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定义为非法行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就无法对已购买为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為进行刑事处罚。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改进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
结合上文的分析能够发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界定的不明确性是刑法中最为明显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二字进行删除。尽管利用扩张解释能够在“公民”的定义中包含进处于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等等,但是这样的解释就严重的扭曲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对于“公民”的概念阐述,也没有体现出对于“公民”这一法律术语的严肃对待。所以,为了加强对于个人信息侵犯行为的控制,将“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公民”进行删除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同时,要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并没有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典[2]。在我国刑法的修订以来,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的确定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可以通过增设单独的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来实现刑法保护的完善。例如,可以参照我国的《商业秘密法》中对于“商业秘密”以及“权利人”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完成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刑法体系
在进行刑法的修订中,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实现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例如,美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有着多元化的特点,使用以政府为引导,行业自律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使用了以政府为辅助,行业的混合立法的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可以说,这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式已经成为了较为专业化的体系,为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参考。
我国在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时,可以借鉴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的模式,使得各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进行有机的结合,实现对于个人信息的保障。
(三)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定罪范围
对于上述有关与个人信息获取的司法认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定罪范围进行解决。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的规定,对于合法或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与单位对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的行为,并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滥用个人信息或秘密的情况愈演愈烈。笔者认为,可以在刑法的条款中加入“非法利用”这一行为,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定罪范围,实现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或秘密的控制。
总结:综上所述,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重要。目前,在我国的刑法中,存在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的不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的问题,通过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定罪范围、建立完善的刑法体系,实现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促进了刑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佟润.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05):203.
[2]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1):117-127.
作者简介
冯浩城(1998-),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族:汉,学历: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侦查学,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刑事侦查专业。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刑事侦查专业)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刑事处罚
引言: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人们在生活与工作中会接触到大量的信息,可以说,信息已经深入到了我国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是其中存在着一些延伸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就现阶段的情况而言,我国存在着部分人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并进行兜售的现象,且这样的情况日益严重。这就使得利用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障成为了重要的工作。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与范围的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已经对刑法进行了修正。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问题,已经对这样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为犯罪行为。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刑法来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充分,依旧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即使我国的刑法中已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一些较为零散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系统化的,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定义以及划分。对于“公民”以及“个人信息”的界定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1]。例如,“公民”并不包括处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所以刑法并没有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问题
在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第二款中,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义为“窃取或是利用其它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样的界定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非法”性质的界定是否依据着手段的非法性。在道德以及法律上,秘密取走都具有不正当性,但是,若将条款中的“非法手段”的性质定义为手段本身的非法性,那么就无法将以购买等手段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定义为非法行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就无法对已购买为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為进行刑事处罚。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改进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
结合上文的分析能够发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界定的不明确性是刑法中最为明显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二字进行删除。尽管利用扩张解释能够在“公民”的定义中包含进处于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等等,但是这样的解释就严重的扭曲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对于“公民”的概念阐述,也没有体现出对于“公民”这一法律术语的严肃对待。所以,为了加强对于个人信息侵犯行为的控制,将“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公民”进行删除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同时,要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并没有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典[2]。在我国刑法的修订以来,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的确定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可以通过增设单独的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来实现刑法保护的完善。例如,可以参照我国的《商业秘密法》中对于“商业秘密”以及“权利人”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完成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刑法体系
在进行刑法的修订中,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实现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例如,美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有着多元化的特点,使用以政府为引导,行业自律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使用了以政府为辅助,行业的混合立法的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可以说,这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式已经成为了较为专业化的体系,为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参考。
我国在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时,可以借鉴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的模式,使得各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进行有机的结合,实现对于个人信息的保障。
(三)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定罪范围
对于上述有关与个人信息获取的司法认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定罪范围进行解决。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的规定,对于合法或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与单位对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的行为,并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滥用个人信息或秘密的情况愈演愈烈。笔者认为,可以在刑法的条款中加入“非法利用”这一行为,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定罪范围,实现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或秘密的控制。
总结:综上所述,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重要。目前,在我国的刑法中,存在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的不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的问题,通过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定罪范围、建立完善的刑法体系,实现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促进了刑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佟润.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05):203.
[2]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1):117-127.
作者简介
冯浩城(1998-),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族:汉,学历: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侦查学,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刑事侦查专业。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刑事侦查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