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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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是探讨的热点问题。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并以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检察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这一制度,以适应党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改革目标,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检务公开的内涵及特点
  (一)检务公开的内涵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检务公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一种直接而有成效的形式。通过检务公开,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机制,使人们呼唤、渴望的公正在司法机关得以实现,人们就会信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会支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检务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是严明执法纪律贯彻依靠群众诉讼原则的体现,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的行为,是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
  (二)检务公开的特点
  1、对象上的广泛性。检务公开既包括对外公开,也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公开,既包括向诉讼参与人告知其权利、义务、申请公开制度等事项,向人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性质、职权、执法程序、办案规则、举报、申诉的途径、方法等事项,也包括协调上下级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做到该汇报的汇报,该请示的请示,该沟通的沟通,该通报的通报,这样就形成了以检察系统内部监督为前提,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知情、参与和监督为重点,以人大、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监督为保障的系统性检务公开制度。
  2、范围上的明确性。制度化的检务公开要求公开范围的明确性,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除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高检院在1998年10月颁布实施的“检务十公开”以及2006年6月《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明确了检务公开的范围,高检院的文件和规定,都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来划分检务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的。
  3、程序上的正当性。检务公开不仅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而且能进一步增进程序的正当性,提升法律的公信力。通过对刑事诉讼中决定取保候审、不起诉、申诉,以及在民事行政检察中决定是否抗诉等那些极为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的程序加以制度化、程序化,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容易接受程序的结果,程序公正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
  二、当前基层院检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务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已收到了明显成效,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既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又密切了检民关系,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的影响,使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我国司法机关形成了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这与检务公开的要求不相适应。在检务公开的目的上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行了,不管效果如何。有的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会干扰、影响办案,会搞乱秩序,增加更多麻烦,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还政于民,是检察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做文章。其次,对检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做文章;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为了解决检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检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检察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从而虔诚地表白检察机关需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公开内容不够全面。鉴于目前的社会法制环境条件,检务公开未能在更宽的领域、更大的范围、更高的层次上展开,多是选择一些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相关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案件的进展情况等真正重要、群众要求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公开不够,造成人民群众对对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了解不多、印象不深。
  (三)公开形式不够规范。目前的检务公开多是一种单向的宣告式公开,但公开什么,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等,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实践中,也大多局限于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设置专栏、印发小册子、情况通报会、检察宣传等常规形式,容易产生形式高于实质的弊端。有的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忽视检务执行程序的公开。有的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或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往往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公开机制不够健全。检务公开工作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对如何组织实施,如何保障,以什么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等监督制约措施,缺乏全面具体的考虑,且在各级检察机关还未形成检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由于责任规定不明确,实行检务公开多是依靠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但“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思想在相当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务公开的实效。
  三、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对策及措施
  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针对深化检务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创新检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加强深化检务公开的机制建设方面提出对策和措施。
  (一)创新检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
  要在巩固传统的公开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检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多渠道推进检务公开。大力推进检察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深入基层街道和乡村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公开检务宣传法制,采取各种便民方式接访、走访,解答法律咨询,接受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广泛听取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大力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安装电子显示屏和自动触摸屏、声讯电话免费查询系统等设置,充分利用电子邮件、QQ群、手机短信等途经,方便群众随时了解检察职能及其工作的内容;逐步开通网上在线举报、刑事案件信息查询、检察官以案释法、提供网上法律咨询等服务,保障公民知情权、检举权和监督权的及时有效行使,并努力实现检务公开的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探索开展“检察开放日”和“检务大厅”活动。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确定开放主题和开放范围,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形成制度,逐步面向全社会开放。
  (二)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长效机制
  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高检院的规定,各级检察院应将检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到检察工作的全局来谋划和推进,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检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评估考核,形成完善的配套管理机制,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高检院和上级院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理顺上下级的对口管理体制;各级检察院要将查办案件、检务公开、检察宣传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和落实相关措施,注重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三)加强深化检务公开的机制建设。检务公开既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制度,又是现代诉讼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要立足检察改革,将深化检务公开作为建立科学的诉讼模式和监督机制的基础性制度来谋划和推进。检务公开作为一项新的检察改革措施,与社会的接触面大,触动的层次深,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多向党委、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纠正检务公开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可以建立人大及人大代表监督具体案件联系制度,对在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刑事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訴,出庭公诉等阶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既促进公正执法,又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务公开的理解和支持。为此,要切实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的联络工作,完善联络工作网络,通过完善深层次的检务公开实现接受人民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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