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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并购是现代经济生活常见的一个现象,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十五年保护期临近,公司面对重大转变,公司并购成为应对经济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式。公司并购,对于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的保护是很重要的,但是在我国当前投资者的保护还是非常的薄弱,少数股东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股东的权益的保护亟待建立和完善。由于中小股东的数量也逐步增多,公司并购后的稳步发展,中小股东稳定也是不可或缺。如果不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势必会严重影响公司发展和稳定,进而威胁到市场稳定。
关键词:公司并购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市场稳定
一、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保护的理论基础
公司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对外扩张的重要手段。并购一词来源于英文“M&A”,即Merger&Acquisition。Merger通常翻译为兼并,即为我国《公司法》中的合并,其主要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Aquisition通常翻译为收购,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款、债务或者股票购买另一家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并购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现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并购已经成为当代公司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手段,我国公司在引进该种经营模式,并且不断的发展壮大,但是与其配套的法体系却滞后,亟需完善。
在公司并购中的中小股东的界定是保护股东利益基础,所谓的中小股东,从经济学和管理学来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决定了二者的概念内涵与外界延伸的界定,即控股股东是拥有剩余控制权的股东,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中小股东,其只拥有公司相对少数的表决权股份,而无任命董事会的等类似机构成员的权力。
二、中小股东权益需要保护的原因
中小股东人员一般比较多,股东之间也缺乏交流和沟通,中小股东之间本身存在着隔阂。另外多数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知识的匮乏,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常常得不到最有力的保护。其次是表决权的行使,由于表决权的行使是按照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表决,这样控股股东拥有多数股份可以发挥着主要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对维护自身利益的公司决定被作出。目标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在当前公司以“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的表决力与所持股份成正比,大股东往往是手里持有者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拥有绝对的优势,在表决权的使用上具有决定的作用,但是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并且十分的分散,在表决力上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的。“非均衡二元结构”的模式促成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比例过大,从而使其拥有绝对的控股权,使中小股东因以高成本持有较少股份而相对处于劣势地位。而中小股东所持股份非常少,对公司的决定往往是遵从或者将所持股份转卖给第三人或者是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利用退出机制而不是利用所持股份来影响企业的决定。在表决权中占有劣势。最后是监督机制的缺失。虽然《公司法》对并购中有异议的中小股东行使股票回购权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被公司忽视或者不予重视,使得该规定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作用。并且《公司法》的制定也是为了适应企业改革,而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十分不完善。由于本身法律存在着不足,进而大股东滥用自身的优势对中小股东的造成的情况有增无减。
三、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被并购的企业占据不利地位,而并购企业处于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在被并购的企业中本身就是处于弱势。在并购过程中,收购人与目标公司中下股东之间实力不相当、信息获取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目标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抗衡能力悬殊、实力差别大、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为自身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诸多原因使得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总是被治愈受损之地,而目前此种现象人频繁不可避免的出现。综合以上的原因,中小股东的弱势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必要性。在上述各种力量对比中,各方利益之间实力悬殊。就公司内部,经营者往往代表公司的目标利益,又要维护大股东的利益,在影响公司力量上,中小股东无法跟控股股东进行抗衡,而且经营者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去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在公司中数量相对较多、所持股份比较少、但是涉及方面广、有很大的社会影响。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维护证券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细胞,持资持股比例再小也是公司股东。虽然中小股东持资比例较小,但是公司的运作是资本集中为前提。中小股东是占多数的投资者,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整个企业的运作也将举步维艰,甚至还会影响到这个经济市场的运作。当中小股东由于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是受到损害,长此以往,他们就会收回资本,撤出市场,投资热情减退甚至熄灭,市场的资金不足,影响资本的流动,使得经济发展不稳定,甚至威胁经济市场的前进。就中小股东的人员组成上看,中小股东大多数是工薪阶层,资金并不富足,面对利益常常还受到损害,势必会打击他们的热情,这非常不利于投资市场的发展。
四、完善公司并购目标公司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的法律建议
1.完善目标公司的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明确股东大会的决议的效力,若股东大会中的股东故意失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由此形成的股东决议在法律效力上为应当无效或者撤销。在目前企业中,股东在履行义务方面常常缺失,因此从立法层面上扩大诚信义务,明确股东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加强股东对法律意识的加强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并且应当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上升为法律条文,让中小股东的维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高中小股东在经济生活中地位和重要性。立法还应当在公司并购是对中小股东权益事项的保护决策,通过股东大会有效决议,及时告知中小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主體在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董事会作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的决策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自身却跟中小股东存在利益冲突,因此,董事会作出有关的决定是应当及时传达给中小股东。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想匹合。在程序方面,要明确披露的内容、方式。给予中小股东查询权,对于股东所持股份、财务状况以及收购公司的意图等。最后,对于要披露的信息要及时。收购信息的披露对于中小股东十分的重要,及时与否也将决定了其价值。在实践中,披露义务人常常通过故意延迟、不及时披露信息手段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内部监督部门、外部监督机构很有必要加大对信息的监督力度。
3.完善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根据《公司法》第20条和135条给以股东司法途径。但是仍不能满足当前现实生活中的需要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费用要合理化,由于中小股东非常分散、个人影响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管理层自身监督的费用和程序高昂和繁琐的情况下,司法应当提供合理并且相对便捷的途径。
参考文献:
[1]戴宏亮.试论公司合并中目标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J].法治与社会,2001,103.
[2]陈雨泽.论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J].法律平台,2016,83.
[3]南浩元.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法制理论分析.[J].法制在线,2015.
[4]赖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科教文汇,2007.
[5]李志,陈宁.论上市公司收购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完善[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
关键词:公司并购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市场稳定
一、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保护的理论基础
公司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对外扩张的重要手段。并购一词来源于英文“M&A”,即Merger&Acquisition。Merger通常翻译为兼并,即为我国《公司法》中的合并,其主要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Aquisition通常翻译为收购,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款、债务或者股票购买另一家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并购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现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并购已经成为当代公司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手段,我国公司在引进该种经营模式,并且不断的发展壮大,但是与其配套的法体系却滞后,亟需完善。
在公司并购中的中小股东的界定是保护股东利益基础,所谓的中小股东,从经济学和管理学来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决定了二者的概念内涵与外界延伸的界定,即控股股东是拥有剩余控制权的股东,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中小股东,其只拥有公司相对少数的表决权股份,而无任命董事会的等类似机构成员的权力。
二、中小股东权益需要保护的原因
中小股东人员一般比较多,股东之间也缺乏交流和沟通,中小股东之间本身存在着隔阂。另外多数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知识的匮乏,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常常得不到最有力的保护。其次是表决权的行使,由于表决权的行使是按照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表决,这样控股股东拥有多数股份可以发挥着主要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对维护自身利益的公司决定被作出。目标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在当前公司以“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的表决力与所持股份成正比,大股东往往是手里持有者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拥有绝对的优势,在表决权的使用上具有决定的作用,但是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并且十分的分散,在表决力上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的。“非均衡二元结构”的模式促成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比例过大,从而使其拥有绝对的控股权,使中小股东因以高成本持有较少股份而相对处于劣势地位。而中小股东所持股份非常少,对公司的决定往往是遵从或者将所持股份转卖给第三人或者是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利用退出机制而不是利用所持股份来影响企业的决定。在表决权中占有劣势。最后是监督机制的缺失。虽然《公司法》对并购中有异议的中小股东行使股票回购权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被公司忽视或者不予重视,使得该规定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作用。并且《公司法》的制定也是为了适应企业改革,而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十分不完善。由于本身法律存在着不足,进而大股东滥用自身的优势对中小股东的造成的情况有增无减。
三、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被并购的企业占据不利地位,而并购企业处于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在被并购的企业中本身就是处于弱势。在并购过程中,收购人与目标公司中下股东之间实力不相当、信息获取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目标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抗衡能力悬殊、实力差别大、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为自身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诸多原因使得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总是被治愈受损之地,而目前此种现象人频繁不可避免的出现。综合以上的原因,中小股东的弱势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必要性。在上述各种力量对比中,各方利益之间实力悬殊。就公司内部,经营者往往代表公司的目标利益,又要维护大股东的利益,在影响公司力量上,中小股东无法跟控股股东进行抗衡,而且经营者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去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在公司中数量相对较多、所持股份比较少、但是涉及方面广、有很大的社会影响。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维护证券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细胞,持资持股比例再小也是公司股东。虽然中小股东持资比例较小,但是公司的运作是资本集中为前提。中小股东是占多数的投资者,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整个企业的运作也将举步维艰,甚至还会影响到这个经济市场的运作。当中小股东由于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是受到损害,长此以往,他们就会收回资本,撤出市场,投资热情减退甚至熄灭,市场的资金不足,影响资本的流动,使得经济发展不稳定,甚至威胁经济市场的前进。就中小股东的人员组成上看,中小股东大多数是工薪阶层,资金并不富足,面对利益常常还受到损害,势必会打击他们的热情,这非常不利于投资市场的发展。
四、完善公司并购目标公司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的法律建议
1.完善目标公司的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明确股东大会的决议的效力,若股东大会中的股东故意失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由此形成的股东决议在法律效力上为应当无效或者撤销。在目前企业中,股东在履行义务方面常常缺失,因此从立法层面上扩大诚信义务,明确股东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加强股东对法律意识的加强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并且应当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上升为法律条文,让中小股东的维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高中小股东在经济生活中地位和重要性。立法还应当在公司并购是对中小股东权益事项的保护决策,通过股东大会有效决议,及时告知中小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主體在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董事会作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的决策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自身却跟中小股东存在利益冲突,因此,董事会作出有关的决定是应当及时传达给中小股东。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想匹合。在程序方面,要明确披露的内容、方式。给予中小股东查询权,对于股东所持股份、财务状况以及收购公司的意图等。最后,对于要披露的信息要及时。收购信息的披露对于中小股东十分的重要,及时与否也将决定了其价值。在实践中,披露义务人常常通过故意延迟、不及时披露信息手段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内部监督部门、外部监督机构很有必要加大对信息的监督力度。
3.完善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根据《公司法》第20条和135条给以股东司法途径。但是仍不能满足当前现实生活中的需要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费用要合理化,由于中小股东非常分散、个人影响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管理层自身监督的费用和程序高昂和繁琐的情况下,司法应当提供合理并且相对便捷的途径。
参考文献:
[1]戴宏亮.试论公司合并中目标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J].法治与社会,2001,103.
[2]陈雨泽.论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J].法律平台,2016,83.
[3]南浩元.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法制理论分析.[J].法制在线,2015.
[4]赖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科教文汇,2007.
[5]李志,陈宁.论上市公司收购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完善[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