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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果关系理论在刑法中很重要。从刑法理论产生至今,无数专家、学者都对其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得出的结论和观点更是不甚枚举。由于理论的分歧以及不确定性,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司法实践,对案件的处理只能听凭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意志加以判断,这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处理质量,更会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因果关系理论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一个急迫任务。
【关键词】:因果关系; 必然性 ;条件
一、刑法学因果关系的概念
(一) 刑法学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概念。以马克思的哲学观点看来,原因是导致另一现象出现的一种客观存在,结果是被另一种现象导致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与客观存在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只有把二者结合,才能解决好刑法问题。
系。
二、国外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一)大陆法系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大陆法系的国家对这个问题研究的时间比较早,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一开始是施蒂贝尔(Stubel)在他的《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中第一次提出因果关系问题,后来是特来格(Traeger)在他的的《刑法及民法上之因果关系》谈到,一直到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争论异常激烈,从而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理论,比如条件说、原因说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等。
1.条件说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观点,把相对于结果的全部条件看作有同样价值的时候,也可以称作等价说或同等说。持“条件说”的者认为,在实际运用上,判断有无因果关系乃单纯以事实上发生的事件与具体结果间有无有无因果上关联存在为标准,均不影响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不涉及违法性与罪责问题。
2.原因说
原因说,一些人又称“个别化说”,此说不同意条件说关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论断。该说主张,能称得上原因的条件必须对结果有贡献力,没有贡献力的那些条件是没有成为原因的结果。
3.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相当说,该学说同样是为克服条件说的不足而产生,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为了确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是不够的,必须以条件关系为前提”。
(二)英美法系刑法学因果关系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是判例法国家,他们没有成文的法律,也没有成文的处罚原则,其法律传统即遵循先例,处罚原则是从以前相似或相同案子中去寻找,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往往喜欢把其看着事实问题,不喜欢把其当做法律问题。
1.近因说
“近因”一概念并没有一部成文法将其概念规定,而是抽象的存在与各种判例中。我国刑法学专家储槐植下过定义“综合起来,一般认为,近因就是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的,当然的或盖然的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
2.预见说
“预见说”的含义是“就是一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筛选事实原因作为法定原因”。根据这个理论,要判断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即是否有因果联系,更注重的是行为人自身的预见能力,根据行为人作案时的情况,完全以行为人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如果行为人预见到,结果也发生了,那么就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认识到就没有关系。
三、我国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我国的法律史更多的是一刑法史,在古代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只是有一些雏形,不能与现代以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相比,我们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而言,全盛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其鲜明特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哲学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上,前苏联刑法理论对我国的因果关系影响比较大,最后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以及“必然偶然否定说”。这对于构建合理、完善的刑法理论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更重要的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以及罪重罪轻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我国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
1 .必然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就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系的性质问题。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各种自然现象以及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是客观事物之间联系以及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但就因果关系来说,只能是必然的联系,它表现为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表现在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一个人的行为在所发生事件的具体条件下,如果不是必然的合乎规律的产生某种结果,而是在这一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偶然与另一因果性的锁链联系在一起,以致使发生了结果时,这个人的行为和这个结果之间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必然、偶然关系说
在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学说中,存在另一种观点即高概率因果关系说,也即一个半因果关系说。该观点主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哲学上的两种因果关系形式为基础,但又不完全包括两种形式。刑法中因果关系应当是全部(一个)必然因果关系加上一部分(半个)偶然因果关系,这部分偶然因果关系即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概率在大于0和小于1之间属于偶然性(可能性)范围,概率为1就是必然性,概率接近1即为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
四、在构建因刑法学果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在分析、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该注意的小问题。不能把因果联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混为一谈。严格来说,因果關系并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它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在故意犯罪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行为认识到的存在,不管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它的存在,都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例如,甲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一行人一女撞到在地,甲男見此状况,驱车逃跑,后被警方缉拿归案。事后查明,甲男的行为当场致使乙女死亡,但甲男一直声称以为只是重伤。此案中甲男的行为与乙女的死亡结果之死否存在因果关系,很明显是存在因果关系,不管行为人甲男是否意识到,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再有就是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 [2]程康彦.略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J].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一期.[3]曾宪信.对犯罪因果关系的几点看法[J].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四期. [4]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5]张令杰.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点看法[J].载法学动态.1982年版第12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 必然性 ;条件
一、刑法学因果关系的概念
(一) 刑法学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概念。以马克思的哲学观点看来,原因是导致另一现象出现的一种客观存在,结果是被另一种现象导致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与客观存在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只有把二者结合,才能解决好刑法问题。
系。
二、国外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一)大陆法系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大陆法系的国家对这个问题研究的时间比较早,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一开始是施蒂贝尔(Stubel)在他的《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中第一次提出因果关系问题,后来是特来格(Traeger)在他的的《刑法及民法上之因果关系》谈到,一直到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争论异常激烈,从而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理论,比如条件说、原因说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等。
1.条件说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观点,把相对于结果的全部条件看作有同样价值的时候,也可以称作等价说或同等说。持“条件说”的者认为,在实际运用上,判断有无因果关系乃单纯以事实上发生的事件与具体结果间有无有无因果上关联存在为标准,均不影响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不涉及违法性与罪责问题。
2.原因说
原因说,一些人又称“个别化说”,此说不同意条件说关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论断。该说主张,能称得上原因的条件必须对结果有贡献力,没有贡献力的那些条件是没有成为原因的结果。
3.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相当说,该学说同样是为克服条件说的不足而产生,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为了确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是不够的,必须以条件关系为前提”。
(二)英美法系刑法学因果关系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是判例法国家,他们没有成文的法律,也没有成文的处罚原则,其法律传统即遵循先例,处罚原则是从以前相似或相同案子中去寻找,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往往喜欢把其看着事实问题,不喜欢把其当做法律问题。
1.近因说
“近因”一概念并没有一部成文法将其概念规定,而是抽象的存在与各种判例中。我国刑法学专家储槐植下过定义“综合起来,一般认为,近因就是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的,当然的或盖然的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
2.预见说
“预见说”的含义是“就是一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筛选事实原因作为法定原因”。根据这个理论,要判断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即是否有因果联系,更注重的是行为人自身的预见能力,根据行为人作案时的情况,完全以行为人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如果行为人预见到,结果也发生了,那么就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认识到就没有关系。
三、我国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我国的法律史更多的是一刑法史,在古代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只是有一些雏形,不能与现代以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相比,我们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而言,全盛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其鲜明特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哲学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上,前苏联刑法理论对我国的因果关系影响比较大,最后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以及“必然偶然否定说”。这对于构建合理、完善的刑法理论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更重要的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以及罪重罪轻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我国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
1 .必然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就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系的性质问题。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各种自然现象以及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是客观事物之间联系以及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但就因果关系来说,只能是必然的联系,它表现为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表现在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一个人的行为在所发生事件的具体条件下,如果不是必然的合乎规律的产生某种结果,而是在这一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偶然与另一因果性的锁链联系在一起,以致使发生了结果时,这个人的行为和这个结果之间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必然、偶然关系说
在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学说中,存在另一种观点即高概率因果关系说,也即一个半因果关系说。该观点主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哲学上的两种因果关系形式为基础,但又不完全包括两种形式。刑法中因果关系应当是全部(一个)必然因果关系加上一部分(半个)偶然因果关系,这部分偶然因果关系即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概率在大于0和小于1之间属于偶然性(可能性)范围,概率为1就是必然性,概率接近1即为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
四、在构建因刑法学果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在分析、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该注意的小问题。不能把因果联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混为一谈。严格来说,因果關系并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它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在故意犯罪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行为认识到的存在,不管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它的存在,都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例如,甲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一行人一女撞到在地,甲男見此状况,驱车逃跑,后被警方缉拿归案。事后查明,甲男的行为当场致使乙女死亡,但甲男一直声称以为只是重伤。此案中甲男的行为与乙女的死亡结果之死否存在因果关系,很明显是存在因果关系,不管行为人甲男是否意识到,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再有就是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 [2]程康彦.略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J].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一期.[3]曾宪信.对犯罪因果关系的几点看法[J].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四期. [4]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5]张令杰.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点看法[J].载法学动态.1982年版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