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已在四个流域实施了生态补偿。本文阐述了贵州省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情况,对各个生态补偿的差异进行分析,就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有待优化的地方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差异分析;贵州
大量水资源的无序开发对流域的生态安全构成了威胁[1],地处典型喀斯特地貌的贵州尤为如此。作为一种公共制度,生态补偿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于流域内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2]。近年来,贵州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其在各大流域全面铺开是大势所趋,而对已经实施的流域生态补偿的系统总结也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已有流域生态补偿研究大多停留在个案水平上,关于省域范围流域生态补偿群的研究鲜有报道。基于此,本文对贵州省已开展的流域生态补偿差异性进行分析,指出现有补偿方案的不足,为后续补偿方案的调整提供参考。
1 贵州省域范围内流域生态补偿实施情况
近年来贵州省在流域生态补偿领域展开了丰富的实践,相继开展实施了清水江、红枫湖、赤水河和乌江等流域的生態补偿。
1.1清水江流域
清水江流域生态补偿是贵州“吃”的第一个“螃蟹”。2009年9月,清水江流域生态补偿黔南州(上游)和黔东南州(下游)之间开始实施[3]。有3种情形可使各方触发生态补偿:(1)黔南州出境断面水质实测值大于控制目标,此时,黔南州须将补偿资金分别支付给省级财政和黔东南财政(二者按3:7的比例分配);(2)黔东南州出境断面水质实测值大于控制目标,此时,黔东南州须将补偿资金支付给省级财政;(3)黔南州(或黔东南州)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此时,省级财政酌情相关地方政府。
1.2红枫湖流域
2012年9月,红枫湖流域生态补偿在安顺市(上游)和贵阳市(下游)间开展“双向生态补偿”[4]:红枫湖主要入库河流的断面水质不达标时,安顺市对贵阳市进行补偿;反之,则贵阳市对安顺市进行补偿。发生的补偿金额纳入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二者按2:8的比例分配)。
1.3赤水河流域
2014年1月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分两个层面开始实施[5]:(1)在河流流经的市(州)(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实施“双向补偿”;(2)对河流流经的七星关区、金沙县、大方县、习水县、仁怀市、赤水市、遵义县、桐梓县等县(市、区)实施“单向补偿”。生态补偿资金统一缴入省级财政,再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到相应级别政府。至此,省-市-县三级的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已基本形成。
1.4乌江流域
2016年1月在安顺市、毕节市、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和铜仁市之间开开展乌江流域的“单向生态补偿”[6]:安顺市考核断面和毕节市考核断面水质不达标,这两个市(州)分别补偿给省政府和贵阳市;贵阳市考核断面和黔南州考核断面水质不达标,这两个市(州)补偿给省政府、遵义市和铜仁市;扣除上游贵阳市、黔南州来水中的累积增量后,若遵义市和铜仁市共有考核断面的污染物超标,这两个市(州)共同对省政府进行补偿。生态补偿金额按一定比例重新分配。
2 各流域生态补偿差异化分析
各流域的补偿方式、涉及的区域主体、水质标准、补偿因子和补偿标准都不尽相同。特别地,各流域的水功能区划不同,设置的水质考核标准也不同。基于赤水河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国酒茅台等优质白酒原产地水源水质安全等特殊性,须对其水质保护从严要求,故以Ⅱ类水质类别为考核标准。除污染物的治理成本外,涉及区域主体的经济发展状况也是补偿标准的制定的考虑因素,这也导致补偿标准无法统一,比如清水江和乌江,红枫湖和赤水河,其补偿因子相同(或类似),但补偿标准却各异。
3 建议
为使流域生态补偿发挥更大作用,建议省域范围内流域生态补偿进行调整:
(1)统一补偿标准,便于流域生态补偿实施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2)为更充分体现生态补偿公平性原则,所有的流域生态补偿采用“双向补偿的方式”。
(3)个别断面因为水文条件变化,影响其水量测定准确度的,需要重新调整,确保考核断面的设置科学合理。
4 结论
贵州省域范围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对流域水环境的改善、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生态环保资源市场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在对已开展生态补偿实践的分析基础上,给出了补偿方案调整的建议。通过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强有力实施,不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不断推进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参考文献
[1] 王让会,游先祥.西部干旱区内陆河流域脆弱生态环境研究进展:以新疆塔里木河流域为例.地球科学进展,2000,16(1):39-44
[2]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A].黔府办发[2010]118号.
[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A].黔府办发[2012]37号.
[5]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A].黔府办发[2014]48号.
[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A].黔府函[2015]208号.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差异分析;贵州
大量水资源的无序开发对流域的生态安全构成了威胁[1],地处典型喀斯特地貌的贵州尤为如此。作为一种公共制度,生态补偿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于流域内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2]。近年来,贵州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其在各大流域全面铺开是大势所趋,而对已经实施的流域生态补偿的系统总结也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已有流域生态补偿研究大多停留在个案水平上,关于省域范围流域生态补偿群的研究鲜有报道。基于此,本文对贵州省已开展的流域生态补偿差异性进行分析,指出现有补偿方案的不足,为后续补偿方案的调整提供参考。
1 贵州省域范围内流域生态补偿实施情况
近年来贵州省在流域生态补偿领域展开了丰富的实践,相继开展实施了清水江、红枫湖、赤水河和乌江等流域的生態补偿。
1.1清水江流域
清水江流域生态补偿是贵州“吃”的第一个“螃蟹”。2009年9月,清水江流域生态补偿黔南州(上游)和黔东南州(下游)之间开始实施[3]。有3种情形可使各方触发生态补偿:(1)黔南州出境断面水质实测值大于控制目标,此时,黔南州须将补偿资金分别支付给省级财政和黔东南财政(二者按3:7的比例分配);(2)黔东南州出境断面水质实测值大于控制目标,此时,黔东南州须将补偿资金支付给省级财政;(3)黔南州(或黔东南州)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此时,省级财政酌情相关地方政府。
1.2红枫湖流域
2012年9月,红枫湖流域生态补偿在安顺市(上游)和贵阳市(下游)间开展“双向生态补偿”[4]:红枫湖主要入库河流的断面水质不达标时,安顺市对贵阳市进行补偿;反之,则贵阳市对安顺市进行补偿。发生的补偿金额纳入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二者按2:8的比例分配)。
1.3赤水河流域
2014年1月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分两个层面开始实施[5]:(1)在河流流经的市(州)(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实施“双向补偿”;(2)对河流流经的七星关区、金沙县、大方县、习水县、仁怀市、赤水市、遵义县、桐梓县等县(市、区)实施“单向补偿”。生态补偿资金统一缴入省级财政,再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到相应级别政府。至此,省-市-县三级的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已基本形成。
1.4乌江流域
2016年1月在安顺市、毕节市、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和铜仁市之间开开展乌江流域的“单向生态补偿”[6]:安顺市考核断面和毕节市考核断面水质不达标,这两个市(州)分别补偿给省政府和贵阳市;贵阳市考核断面和黔南州考核断面水质不达标,这两个市(州)补偿给省政府、遵义市和铜仁市;扣除上游贵阳市、黔南州来水中的累积增量后,若遵义市和铜仁市共有考核断面的污染物超标,这两个市(州)共同对省政府进行补偿。生态补偿金额按一定比例重新分配。
2 各流域生态补偿差异化分析
各流域的补偿方式、涉及的区域主体、水质标准、补偿因子和补偿标准都不尽相同。特别地,各流域的水功能区划不同,设置的水质考核标准也不同。基于赤水河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国酒茅台等优质白酒原产地水源水质安全等特殊性,须对其水质保护从严要求,故以Ⅱ类水质类别为考核标准。除污染物的治理成本外,涉及区域主体的经济发展状况也是补偿标准的制定的考虑因素,这也导致补偿标准无法统一,比如清水江和乌江,红枫湖和赤水河,其补偿因子相同(或类似),但补偿标准却各异。
3 建议
为使流域生态补偿发挥更大作用,建议省域范围内流域生态补偿进行调整:
(1)统一补偿标准,便于流域生态补偿实施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2)为更充分体现生态补偿公平性原则,所有的流域生态补偿采用“双向补偿的方式”。
(3)个别断面因为水文条件变化,影响其水量测定准确度的,需要重新调整,确保考核断面的设置科学合理。
4 结论
贵州省域范围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对流域水环境的改善、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生态环保资源市场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在对已开展生态补偿实践的分析基础上,给出了补偿方案调整的建议。通过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强有力实施,不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不断推进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参考文献
[1] 王让会,游先祥.西部干旱区内陆河流域脆弱生态环境研究进展:以新疆塔里木河流域为例.地球科学进展,2000,16(1):39-44
[2]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A].黔府办发[2010]118号.
[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A].黔府办发[2012]37号.
[5]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A].黔府办发[2014]48号.
[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A].黔府函[2015]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