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大创新: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创新之一: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创新之二: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创新之三: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
创新之四: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创新之五: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创新之六: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创新之七: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链接
修订这部法规的简要过程及
背景情况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lO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2010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O日印发。
背景之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璃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
背景之二: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
背景之三:看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背景之四: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五个亮点
1、适用范围全面。《规定》明确指出,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合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行為作风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焦点,这些干部的行为作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规定》把所有国家公职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列入适用范围,可谓涵盖范围全面。
2、责任指向明确《规定》把责任主体明确指向了代人民掌权用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某种程度上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一个单位把握方向和大局的核心力量,他们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程度与否以及他们自身廉洁自律情况,决定着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规定》正是明确指向了这些核心力量,对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3、责任考核细化。《规定》在责任考核环节上更加注重细化举措,突出了可操作性。在考核时间上,明确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在考核方式上,明确了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并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在考核结果运用上,明确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追责主体明确。《规定》对追究责任的主体更加明确,表明了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谁的责任重就深究谁。明确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在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5、追责力度加大。《规定》明确指出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对追责的时限要求也非常明确,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甚至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大创新: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创新之一: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创新之二: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创新之三: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
创新之四: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创新之五: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创新之六: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创新之七: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链接
修订这部法规的简要过程及
背景情况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lO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2010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O日印发。
背景之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璃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
背景之二: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
背景之三:看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背景之四: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五个亮点
1、适用范围全面。《规定》明确指出,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合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行為作风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焦点,这些干部的行为作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规定》把所有国家公职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列入适用范围,可谓涵盖范围全面。
2、责任指向明确《规定》把责任主体明确指向了代人民掌权用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某种程度上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一个单位把握方向和大局的核心力量,他们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程度与否以及他们自身廉洁自律情况,决定着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规定》正是明确指向了这些核心力量,对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3、责任考核细化。《规定》在责任考核环节上更加注重细化举措,突出了可操作性。在考核时间上,明确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在考核方式上,明确了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并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在考核结果运用上,明确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追责主体明确。《规定》对追究责任的主体更加明确,表明了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谁的责任重就深究谁。明确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在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5、追责力度加大。《规定》明确指出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对追责的时限要求也非常明确,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甚至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