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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业属于高风险领域,仅仅靠市场的自我调整与机构自救是无法应对的,政府会行駛紧急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积极应对。但是,政府在对金融的应急管理当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与缺陷。本文首先对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概述;其次,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当中的不足之处做了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对策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 应急管理 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在逐步的全球化、信息化。近现代的我国,金融体系还是很先进,制度不是很完善,比如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经常发生大的金融事件。虽然还没有造成严重的金融损失,但是也对我国国民的财产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完善我国的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在实践上面,还是在理论上面,都有着相当重大的意义。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
1.基本概念。现阶段的我国对金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概念还正在处于起步的阶段,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进行概述。从金融危机方面来说,一方面,可以称之为对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变化制定相关的应急机制与法规,来最大限度的减少金融危机对经济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政府对金融危机所制定的政策。从紧急状态和紧急权利方面来说,在金融危机这种紧急状态下,政府运用其权利,对金融危机所产生的紧急状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使得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金融危机的管理立法方面来说,可以维护金融的稳定,保障金融的安全,并且有效的防范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及时的做好预防措施,并且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很好的处理救援等工作。从应急管理角度来说,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当中,政府建立一系列相对应的应急机制,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来保障国民的财产安全。
2.特征。公正性:金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所指向的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构,这样使得其权利得到及时并且有效的行使。
合法性:金融应急管理,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体制的原则下进行,不能有任何超出法律规制的地方。即使是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也是不允许跨越国家的法律规制的。
裁量性:金融管理权利,受到法律法规所附有的权利,比一般范围的法律要更加广泛,裁量幅度更加大,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之内的。
限制性:在一些状态下,金融管理的限度是可以得到限制、变通或者终止公民的一些权利,比如财产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依然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
特殊性:金融应急管理的运行方式相对于一般法律而言,程序相对于要特殊一些,更加简洁、方便,适应于行政紧急权利的需求,在特殊时期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当中的不足之处
1.体系结构存在缺陷性。金融应急管理制度的总体特征是立法体例模式,一般来说,可以把体例模式分为统一法典模式和分散规定模式两种。我国金融应急管理制度是属于分散规定模式,其特点是专业性较强,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但是,也存在着相对应的缺陷,缺乏综合性的金融应急管理立法,只能单独的对应一种类型的,无法全面的应对不同特征的金融危机;并且,还存在着调整领域空白的缺点;在不同的金融法律之间也存在着重复或者冲突的不协调状态出现。
2.管理体制不合理。我国的金融应急管理机制是具有多元性的,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首先,中央和地方的金融应急管理权力分配不是很清晰;其次,有些金融应急管理的协调缺位直接导致了应急会发生冲突或者重叠的现象;再次,公民的存款保险机构的缺失也会导致金融安全网的不完整性;最后设定的制度不是相对的健全,直接造成了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出现了缺陷的现象。
3.制度不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对金融应急状态的概念在规定上还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其次,我国的现行法律对金融应急状态的启动尚未做出明确的统一规定,比如紧急状态的请求、批示、决定等程序;最后,对金融应急管理运行的程序进行故障的规定也没有相当明确的规定。
4.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控制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立法控制制度的缺陷,并且其中所存在的行政监督也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现象;另一方面,司法审查力度相对薄弱,保护力度不强。
三、完善我国金融应急管理体制法律规制的对策
1.构建统一框架。构建完备统一的应急框架体系,遵循着综合化、系统化、协同化以及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出一个统一的完整框架体系之后,各省市都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金融应急管理工作,配置好充足的人员;并且要将基本法、单行法以及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相互衔接、补充以及配合等,形成一个系统并且规范的国家法律法规应急框架体系。
2.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中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予纠正,明确各部门实施应急措施的步骤、过程以及方式,明确每个环节的步骤,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形成目标明确的责任制,使得每个章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建立监察机制。应急管理工作应该包括权利机关监督、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以及群众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通过监督工作,可以保证责任的落实以及人物的完成状况,另外一方面也能保证金融应急管理工作能够依照法律法规来严格执行,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4.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充分发挥其效应,在地方也应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关的配套性法律法规。一方面,将法律法规与实际地方相结合,也是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创新;另一方面,也对法律中不完善的地方做出了很好的补充。通过法律法规,将各个地方的管理经验都上升到法律阶段,也使得地方进一步的法制化、规范化。
四、结语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应急管理机制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还存在许许多多缺陷,这就需要我国借鉴国外的金融经验,再结合我国国内的国情,在法律法规上进行相对应的调整,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应急管理机制,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立先.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2.
[2]袁达松.从风险管理到危机管理推进金融法治——对“十一五规划”金融风险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分析[J].经济法论丛,2007,00:325-353.
[3]丛梅.加强中国应急管理体系的法制建设[J].理论与现代化,2009,05:119-122.
关键词:金融 应急管理 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在逐步的全球化、信息化。近现代的我国,金融体系还是很先进,制度不是很完善,比如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经常发生大的金融事件。虽然还没有造成严重的金融损失,但是也对我国国民的财产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完善我国的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在实践上面,还是在理论上面,都有着相当重大的意义。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
1.基本概念。现阶段的我国对金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概念还正在处于起步的阶段,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进行概述。从金融危机方面来说,一方面,可以称之为对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变化制定相关的应急机制与法规,来最大限度的减少金融危机对经济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政府对金融危机所制定的政策。从紧急状态和紧急权利方面来说,在金融危机这种紧急状态下,政府运用其权利,对金融危机所产生的紧急状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使得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金融危机的管理立法方面来说,可以维护金融的稳定,保障金融的安全,并且有效的防范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及时的做好预防措施,并且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很好的处理救援等工作。从应急管理角度来说,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当中,政府建立一系列相对应的应急机制,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来保障国民的财产安全。
2.特征。公正性:金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所指向的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构,这样使得其权利得到及时并且有效的行使。
合法性:金融应急管理,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体制的原则下进行,不能有任何超出法律规制的地方。即使是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也是不允许跨越国家的法律规制的。
裁量性:金融管理权利,受到法律法规所附有的权利,比一般范围的法律要更加广泛,裁量幅度更加大,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之内的。
限制性:在一些状态下,金融管理的限度是可以得到限制、变通或者终止公民的一些权利,比如财产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依然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
特殊性:金融应急管理的运行方式相对于一般法律而言,程序相对于要特殊一些,更加简洁、方便,适应于行政紧急权利的需求,在特殊时期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当中的不足之处
1.体系结构存在缺陷性。金融应急管理制度的总体特征是立法体例模式,一般来说,可以把体例模式分为统一法典模式和分散规定模式两种。我国金融应急管理制度是属于分散规定模式,其特点是专业性较强,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但是,也存在着相对应的缺陷,缺乏综合性的金融应急管理立法,只能单独的对应一种类型的,无法全面的应对不同特征的金融危机;并且,还存在着调整领域空白的缺点;在不同的金融法律之间也存在着重复或者冲突的不协调状态出现。
2.管理体制不合理。我国的金融应急管理机制是具有多元性的,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首先,中央和地方的金融应急管理权力分配不是很清晰;其次,有些金融应急管理的协调缺位直接导致了应急会发生冲突或者重叠的现象;再次,公民的存款保险机构的缺失也会导致金融安全网的不完整性;最后设定的制度不是相对的健全,直接造成了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出现了缺陷的现象。
3.制度不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对金融应急状态的概念在规定上还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其次,我国的现行法律对金融应急状态的启动尚未做出明确的统一规定,比如紧急状态的请求、批示、决定等程序;最后,对金融应急管理运行的程序进行故障的规定也没有相当明确的规定。
4.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控制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立法控制制度的缺陷,并且其中所存在的行政监督也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现象;另一方面,司法审查力度相对薄弱,保护力度不强。
三、完善我国金融应急管理体制法律规制的对策
1.构建统一框架。构建完备统一的应急框架体系,遵循着综合化、系统化、协同化以及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出一个统一的完整框架体系之后,各省市都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金融应急管理工作,配置好充足的人员;并且要将基本法、单行法以及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相互衔接、补充以及配合等,形成一个系统并且规范的国家法律法规应急框架体系。
2.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中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予纠正,明确各部门实施应急措施的步骤、过程以及方式,明确每个环节的步骤,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形成目标明确的责任制,使得每个章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建立监察机制。应急管理工作应该包括权利机关监督、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以及群众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通过监督工作,可以保证责任的落实以及人物的完成状况,另外一方面也能保证金融应急管理工作能够依照法律法规来严格执行,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4.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充分发挥其效应,在地方也应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关的配套性法律法规。一方面,将法律法规与实际地方相结合,也是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创新;另一方面,也对法律中不完善的地方做出了很好的补充。通过法律法规,将各个地方的管理经验都上升到法律阶段,也使得地方进一步的法制化、规范化。
四、结语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应急管理机制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还存在许许多多缺陷,这就需要我国借鉴国外的金融经验,再结合我国国内的国情,在法律法规上进行相对应的调整,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应急管理机制,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立先.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2.
[2]袁达松.从风险管理到危机管理推进金融法治——对“十一五规划”金融风险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分析[J].经济法论丛,2007,00:325-353.
[3]丛梅.加强中国应急管理体系的法制建设[J].理论与现代化,2009,05:11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