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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经正式施行,走过3年立法历程的这柄利剑业已出鞘,法律与金融犯罪之间的博弈正式开始。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能从根本上遏止住地下资金暗流吗
“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发现违法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流向,以及及时采取防止资金转移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对防止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在该法通过审议的当日这样评价道。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超过4000名腐败官员逃往国外,并带走了500多亿美元的资金,其中相当部分资金通过洗钱的方式外逃。
《洗钱法》出台后,金融机构有未按反洗钱法规定的行为,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处5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这为防范地下暗流资金的外涌树立了一道坚固的“闸门”。但该法毕竟出台不久,是否能在现阶段就有效抑止住洗钱势头?它能否顺畅执行,与发达国家间顺利接轨甚至是追回外逃的资金?
针对这些问题,本刊采访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起淮律师。
出台历时3年
记者:洗钱犯罪的严重性是《反洗钱法》出台的重要动因,我国的洗钱犯罪现状如何?
张起淮:在我国,洗钱与腐败犯罪已成孪生姐妹,近年来所查处的大案要案中,大都有洗钱的影子。
据央行公布的《2005年反洗钱报告》报告披露,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报告显示,2005年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送的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8.34万份,是上年的7.85倍;外汇可疑资金交易报告198.98万份,是上年的11.96倍,对外汇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数量的迅猛增长。
记者:我国《反洗钱法》的立法经过了几个阶段?
张起淮:此前,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规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都局限于人民银行等部门规章层面。而《反洗钱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拥有了国家立法层面的反洗钱法律依据,极大地强化了对洗钱及其相关的贪腐、贩毒、走私等各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及至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反洗钱法已经步入实施阶段,前后历时3年。
记者:《反洗钱法》的颁布是否意味着我国在该领域已与国际接轨?
张起淮:《反洗钱法》颁布以后,解决了以往法律规范效力低、层次低、不协调的问题,反洗钱法建立了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有利于迅速、及时打击洗钱犯罪,达到了国际反洗钱领域的通行标准。
围剿黑金的效力体现
记者:该法的效力体现在哪里?
张起淮:《反洗钱法》属于法律,法律层级较高,约束力较强。从空间效力上看,《反洗钱法》是以属地管辖权为主,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以及构成管辖权协作配合的多层次管辖权体制。就反洗钱法的时间效力而言,由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性为大家所认同,反洗钱法在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以贯彻人权保护精神。
记者:实施后,反洗钱法所起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哪里?
张起淮:《反洗钱法》加强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监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发生的金融机构,最高将被处以500万元罚款,并有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反洗钱法》的制定,对于发现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流向,以及及时采取防止资金转移的一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反洗钱法》的实施,需要什么部门进行相互配合?
张起淮:目前,中国的反洗钱体系由央行反洗钱局、外管局反洗钱处、央行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三个机构组成。但反洗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金融机构虽处于核心地位,若无司法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多个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将难以奏效。另外,地下洗钱需要公安部门来打击,贪污受贿和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查处,需要司法部门给予配合等。
打通国际合作通道
记者: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反洗钱法》有何不足之处?
张起淮:作为反洗钱体系的神经末梢,明智的报送主体都会在政府的指导下主动进行反洗钱系统建设,完善合规体系。例如,德意志银行投入了1500万欧元进行反洗钱系统的建设。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投入少之又少,这增加了反洗钱工作开展的难度。
《反洗钱法》只能防止贪官把不义之财合法据为己有或调往国外,属于“下游阻截”贪污腐败的方法,如果要在“上游”防止或减少贪污,还需要依靠“财产公开申报”的“阳光法”;反洗钱国际合作仍然比较薄弱,犯罪收益大量外流难以追回。
记者:您认为我国的《反洗钱法》需要怎样完善。
张起淮:目前,我国已发现不少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从事洗钱等不法行为,如在证券业利用投资账户、在期货业利用对冲交易、在保险业通过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等手法来从事洗钱活动等。洗钱活动除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以外,也可能通过一些其他的经济往来实现,比如大额资金流动的经济活动,房地产、贵金属、珠宝交易等,都有可能存在着洗钱行为,而且这些领域的洗钱活动已呈愈演愈烈之势。这很可能成为洗钱的通道,事关证券、期货、保险等领域的反洗钱规章应尽快出台。
另外,《反洗钱法》虽然从源头上预防了洗钱行为,但是对赃款追回问题并未作明确规定,还需要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由于洗钱犯罪具有国际性,中国应尽快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为其正式成员,以便更好地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除了全球性的公约之外,我国目前特别需要与各国,特别是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和发达国家签署反洗钱信息交换和引渡协定。
责任编辑:萧 驰邮箱:yangoal@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