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侵权行为多人死亡时的死亡赔偿金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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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经典案例,是2005年何源及其同学三名花季少女遭遇同一起交通事故,最终获得金额相差较大赔偿金的案件。造成同命不同价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所做之规定。由于社会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以及考虑到民意要求,《侵权责任法》在第17条作出让步,且被称为是同命同价条款。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律赞成同命同价,且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角度出发,同命同价并不意味着实现公平。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侵权责任法
  一、问题的引出
  何源一案中,何源是农村户籍,其他两名为城镇户籍,故何源的父母仅获得5.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同行两名的家庭均获得20多万的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赔偿是依据法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得出的,何源和其同学家属所获得不同的金额赔偿,并无不妥之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虽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进行规定,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最终出现“同命不同价”的情形。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一)学界观点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应认定为对何种利益之赔偿,学界一直未有定论。主要存在以下几两种观点。
  1.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人的精神损害的一种抚慰。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的司法解释2,死亡赔偿金不仅是对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更是对失去亲人后精神上的抚慰,具有双重功能。
  2.物质损害赔償。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以后可能的既得利益进行的赔偿。根据获得赔偿的利益主体的不同,存在两种学说: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三)个人观点
  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确立,其目的不是对被侵权人所受到损害进行救济,而是对因被侵权人死亡,从而对其可得利益造成损失的其他人进行救济。
  1.死亡赔偿金是对物质损害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并与精神抚慰金分别规定,这二者是并列关系。如果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有违反《侵权责任法》规定之嫌1,也会导致对被侵权人的损害重复赔偿的结果。
  2.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继承人未来可期待性利益损失的赔偿更为妥当,即继承丧失说。依照扶养丧失说所得的经济赔偿会远低于继承丧失说的可得赔偿,在多数情况下是并不能达到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害赔偿的目的。
  三、《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之解读
  1、正确理解17条之规定
  2010年《侵权责任法》17条之规定被大多数人认定为是认可“同命同价”观点的表现。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解读,对17条的正确解读,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第17条之规定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大多是发生在交通事故、矿难,以及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发生时,而且第17条仅适用于多人死亡的情形,对侵权行为造成单人或两人死亡之情形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只有多人死亡才能实现所谓的“同命同价”。
  第17条规定的是“可以”相同,即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因此,即便符合适用该条之前提条件也可能会出现同命不同价。
  第17条之规定,仅是规定相同的死亡赔偿金,并未对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时应进行的其他赔偿作以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三方面3。
  2、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之评价
  对于该条规定是否合理,在理论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第17条之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首先,死亡赔偿金是具有财产属性的物质性损害赔偿,仅因为是由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后果,就简单的作出赔偿相同的死亡赔偿金的决定,而不考虑被侵权人其他因素不同,最终只是达到形式上的公平。其次,第17条之规定可以说是因多数人对“同命同价”的认同,法律作出的妥协之举。虽然法律不能完全的顺从民意,但是不能获得大众认可的法律也是难以保证实施的。因此,第17条之规定达到了顺应民意的效果,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但在实践生活中17条的规定具有减少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工作,可以避免一些社会矛盾和不满的发生等优点。该条规定是我国在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过程中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用词不清,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争议,需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
  3、同命不同价的合理性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中,同命同价并非是真正的公平,同命不同价也有其合理性的。首先,从被侵权人自身的角度,其个人情况不同,未来可能的收益及其它具有可期待性的利益也不同。其次,从与被侵权人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人角度,无论是何种观点,他们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均是其所应从被侵权人处获得的可期待利益的赔偿。被侵权人各种情况完全相同的可能性是极小的,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处理是不公平的。最后,民意所认为的同命同价只是形式上的“价”,并未考虑到被侵权人家庭对其的培养以及花费在其身上的精力财力,也并没认识到虽然每个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但是不同的人会给社会带来不同的利益,会创造不同的价值。
  因此,仅仅实现形式上的同价并不能真正实现公平,同命不同价并非不合理,只是考虑多种因素的一种体现。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家赔偿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均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进行规定,考虑到各地的经济水平、城乡间的收入水平,以及其他各种如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等的情形,最终计算出被侵权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这是法律考虑多方因素的结果,也更为恰当合理4。
  小结
  《侵权责任法》十七条之规定是法律的妥协之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适用十七条的前提条件较为苛刻,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小,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强制性规定7,其规定并不必然达到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仅规定可以给予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即只是在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达到所谓的公平。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死者进行赔偿的赔偿金并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一种,还包括相关的财产性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死亡赔偿金一项赔偿款项相同,并不能决定最终不同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同,故不能达到所谓的“同价”。即便是最终所获得的赔偿金额是相同的,其实也没有真正达到实现公平的目的。
  因此,同命不同价并非违反公平原则,法律虽应获得公民的认可才能保证其实施,但应有限度的考虑民意,毕竟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僅保障少数人的利益,而应最大限度的考虑到各种因素及情况,做到真正的顺应民意,达到实质上的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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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陈宏光.“同命不同价”是伪命题[N].2015-06-01(B08).
  [6]赵萍萍.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同命同价”原则的思考[J].才智,2013(35).
  作者简介
  张果(1996-),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注释
  1.张果(1996-),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上海市201306.
  2.2001年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中,对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进行列举,其中一类是侵权致死时的死亡赔偿金。依据此条,有的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3.兰明菲.关于同命不同价的几点看法[J].法制博览,2017-02(上).
  4.黄静.相同额度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思考[N].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1-5,30(03).
  5.陈宏光.“同命不同价”是伪命题[N].2015-06-01(B08).
  6.赵萍萍.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同命同价”原则的思考[J].才智,2013(35).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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