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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赡养,条件有二
问:小董早年丧母,随祖母刘某生活,父亲每月给祖母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后来父亲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小董便由祖母抚养成人,大学毕业后到外地工作。祖母年迈,小董的叔父不愿赡养老母亲。祖母提出跟小董一起生活,被小董拒绝。祖母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和小董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请问,在叔父尚在,且经济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小董是否有赡养祖母的义务?
李翔宇(内蒙古集宁)
律师意见:《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董的叔父对母亲刘某有赡养义务,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刘某有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可知,小董父母双亡,祖母刘某有抚养小董的义务,但小董对祖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小董有负担能力;第二,祖母刘某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刘某本人需要赡养。由于小董的叔父健在,具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其不赡养老人是出于思想认识上的原因,而不是存在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小董的叔父承担赡养刘某的义务,小董不承担赡养祖母的义务。
■修改设计,必须告知
问:我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附有所盖房屋的户型图及各个房间的位置、面积大小等。房屋交付时,我发现开发商将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改动,而且改动得十分不理想。为此,我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并要求经济赔偿,但是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请问,房地产开发商能否擅自变更房屋设计?
许嘉阳(浙江上虞)
律师意见:关于商品房的设计修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从两个方面予以规定: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做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变更房屋设计没有通知你,你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
■私建雨棚,产权归谁
问:两年前,我被公司外派到非洲工作一年。临行前,我将自有房子借给当时正急需住房的亲戚冯某居住。后来,冯某的儿子结婚,家里住不下,冯某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我家院子里搭建了两间封闭型雨棚,用来做储藏间。我回国后,要求冯某腾出房屋。冯某不久搬出,却拒绝腾出雨棚。他说,雨棚是他花钱搭建的,所有权属于他。请问,该雨棚应归谁所有?
刘华丰(海南通什)
律师意见:冯某未经你的同意,在你家院子里搭建雨棚,这一行为从法律上讲,属于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搭建附着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88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冯某搭建的雨棚归你所有,但你应补偿冯某搭建雨棚时支出的费用及相应的劳务报酬。
【编辑:陈彤】
问:小董早年丧母,随祖母刘某生活,父亲每月给祖母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后来父亲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小董便由祖母抚养成人,大学毕业后到外地工作。祖母年迈,小董的叔父不愿赡养老母亲。祖母提出跟小董一起生活,被小董拒绝。祖母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和小董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请问,在叔父尚在,且经济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小董是否有赡养祖母的义务?
李翔宇(内蒙古集宁)
律师意见:《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董的叔父对母亲刘某有赡养义务,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刘某有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可知,小董父母双亡,祖母刘某有抚养小董的义务,但小董对祖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小董有负担能力;第二,祖母刘某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刘某本人需要赡养。由于小董的叔父健在,具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其不赡养老人是出于思想认识上的原因,而不是存在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小董的叔父承担赡养刘某的义务,小董不承担赡养祖母的义务。
■修改设计,必须告知
问:我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附有所盖房屋的户型图及各个房间的位置、面积大小等。房屋交付时,我发现开发商将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改动,而且改动得十分不理想。为此,我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并要求经济赔偿,但是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请问,房地产开发商能否擅自变更房屋设计?
许嘉阳(浙江上虞)
律师意见:关于商品房的设计修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从两个方面予以规定: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做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变更房屋设计没有通知你,你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
■私建雨棚,产权归谁
问:两年前,我被公司外派到非洲工作一年。临行前,我将自有房子借给当时正急需住房的亲戚冯某居住。后来,冯某的儿子结婚,家里住不下,冯某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我家院子里搭建了两间封闭型雨棚,用来做储藏间。我回国后,要求冯某腾出房屋。冯某不久搬出,却拒绝腾出雨棚。他说,雨棚是他花钱搭建的,所有权属于他。请问,该雨棚应归谁所有?
刘华丰(海南通什)
律师意见:冯某未经你的同意,在你家院子里搭建雨棚,这一行为从法律上讲,属于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搭建附着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88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冯某搭建的雨棚归你所有,但你应补偿冯某搭建雨棚时支出的费用及相应的劳务报酬。
【编辑:陈彤】